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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修改后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 2025-07-01 2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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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一、《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第1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2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第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做到“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第三,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二、《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网络安全法》第4条明确提出了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主要内容,即: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7条明确规定,我国致力于“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示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上述规定提高了我国网络治理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与我国的网络大国地位相称,有利于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促成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出台。
三、《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
《网络安全法》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四、《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五、《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
《网络安全法》将原来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层面,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全面规定,包括守法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并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章节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法律责任”中则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六、《网络安全法》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网络安全法》第五章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这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提供了法律保障。

3. 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网络安全要求的可能面临什么

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大法,即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对保障我国网络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拓展资料】
《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哪些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1、扩展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手机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强化服务商在用户信息泄露后的告知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42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漏、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示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完善互联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43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储存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侵害网络安全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第一种行为是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

第二种行为方式是对系统功能进行“修改”。

第三种行为方式是对系统功能进行“增加”。

第四种行为方式是对系统功能进行“干扰”。

4. 网络安全法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怎么回事

网络安全法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微博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实名网络登记……6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鼓励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条例》还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出新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6月1日起施行。《决定》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5.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入罪,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于2017年5月16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对于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拥有者在该系统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的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四、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六、《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八、《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由海关总署2016年3月15日发布,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5类不能入境的行李:(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附件: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doc)

九、新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6. 网络安全法拟作出四部分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哪些信息

网络安全法拟作出四部分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信息主要包括会加强对网络安全各种信息内容修改,并且能够征求有关贫群众意见和建议。能够了解人民需求,符合人民合法权益。

对于此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能够向社会人民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能够符合人民合法权益,并且能够积极了解人们在各个这种层面缺失满足人们的合法需求。对这一政策的调整改善是非常有必要,也是一种非常能够注重民生需求行为。

7.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是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是实现国家对重要网络、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实施重点保护的重大措施,是维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手段。
网络安全法的特征有什么
1、机密性。是指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的个人、实体和过程,或供其使用的特性。在网络系统的各个层次上都有不同的机密性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2、完整性。是指信息未经授权不能被修改、不被破坏、不被插入、不延迟、不乱序和不丢失的特性。
3、可用性。是指合法用户访问并能按要求顺序使用信息的特性,即保证合法用户在需要时可以访问到信息及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