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网络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有
1. 禁止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2. 禁止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以及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3. 禁止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❷ 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❸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空间主权的内容包括
1. 网络空间主权体现为国家在网络空间中行使的国家权力,与现实世界中的主权相辅相成。
2. 根据《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平等原则应得到遵循,各国在网络发展、管理模式及治理方面应享有自主权。
3. 《网络安全法》第2条明确了该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空间主权的内部最高管辖权。
4. 该法律将相关网络安全规定提升至法律层面,全面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网络安全保护、接受监督及社会责任等。
5. 《网络安全法》的“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章节对网络安全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6. 第五章确立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与法制化,确保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以及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和事件应急预案等机制。
7. 这些规定为建立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情报共享和研判处置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为构建全面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实现网络安全态势的全方位感知提供了法律保障。
❹ 中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一、《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第1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2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第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做到“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第三,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二、《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网络安全法》第4条明确提出了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主要内容,即: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7条明确规定,我国致力于“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示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上述规定提高了我国网络治理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与我国的网络大国地位相称,有利于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促成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出台。
三、《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
《网络安全法》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四、《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五、《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
《网络安全法》将原来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层面,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全面规定,包括守法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并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章节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法律责任”中则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六、《网络安全法》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网络安全法》第五章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这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提供了法律保障。
❺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什么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