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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的一般原则

发布时间: 2025-07-29 22:25:05

1. 我国网络安全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有: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共同治理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2. 网络安全审查的基本原则

网络安全审查的基本原则如下所示:
1、实名制原则。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互联互通原则。实现互联互通,既是我国互联网络产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3、关键数据评估管理原则。
4、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5、防火墙原则。

3.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对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等。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还应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其他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如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记录,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用户信息记录等。
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对特定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4.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
2、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
3、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依靠政府无法实现,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