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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2-05-07 05:33:08

网络安全法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律法规是什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适应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保障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举措。《网络安全法》全文共7章79条,包括总则、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网络安全法》有六个突出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②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③ 网络安全法如何规定运营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④ 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都有哪些

截至2008年与信息安全直接相关的法律有65部。
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统与产品、保密及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与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个领域,从形式看,有法律、相关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与此同时,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司法和行政管理体系迅速完善。但整体来看,与美国、欧盟等先进国家与地区比较,我们在相关法律方面还欠体系化、覆盖面与深度。缺乏相关的基本法,信息安全在法律层面的缺失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形成重大隐患。
以下法律名称和颁布日期供参考:

⑤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明确,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若工作人员将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则从重处罚。犯此罪者,根据情节不同分别被处以罚金以及有期徒刑。《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其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归罪的做法充分显示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正式施行。其在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了系统规定。个人信息安全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其中得到了体现。首先,网络运营商一方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其必须确保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妥善保管,在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再者,网络运营商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不得收集从事该项业务的任何非必要信息,并且需要在使用完毕后定期清除,确保掌握最少数量且最短时间的用户个人信息。再者,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以用户同意为前提,不得有任何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也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进行转让、泄露等。网络的匿名性以及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来说,本身即存在着未知的风险。因此,对于个人信息安全而言,《网络安全法》中在网络信息安全专章中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规制,对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8年正式施行,其中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有所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法律的保护,非信息主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必须确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同时也不得非法使用、收集、加工、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在未经信息主同意的前提下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转让等。可见,在个人信息安全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中保护的立法倾向十分明晰。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其他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有许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列举,并进行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明确读者个人信息应得到妥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明确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明确,需要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保密。可见,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的运用十分广泛,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十分重要。但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实践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通过对应的法律来进行行为规制。

⑥ 求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着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⑦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7)信息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⑧ 计算机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计算机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 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 管理工作。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 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 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章 安全监督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 报。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 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 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 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 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⑨ 请问国内有哪些信息安全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

安华金和收集整理,如有需要可以与安华金和直接联系获取,其中信息安全相关政策法规列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远程办公安全防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贵州省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2年)》、《交通运输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16-《2020 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 监测数据分析报告》、《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工作指南》、《2020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5-《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预约汽车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2020年数字安全十大产业方向、十大技术赛道研究报告》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9-《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20年)》

⑩ 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0)信息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