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介绍
一、职能定位
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是根据我国信息安全领域管理决策、学术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的需要建立的群众性学术组织,是中国计算机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计算机学会的业务指导。
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领导,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安全的战略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紧密联系党政军以及重要信息网络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部门,积极推进计算机安全各项国策和制度的落实;广泛联系国内信息安全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信息安全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研究、人才培训等活动,努力促进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促进我国信息安全技术向产业化的转化,为提高我国信息安全科学的学术技术水平做出贡献。
二、发展历史
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已有二十四年的发展历史。专委会的前身是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工程与应用分会计算机安全保密学组。1985年由公安部计算机安全监察司发起、党、政、军等负责信息技术的部门及其主要技术支持单位组织成立。1989年该学组正式加入中国计算机学会,更名为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目前,专业委员会成员已经扩展到中国信息安全领域的党、政、军相关机构和科研、教育、企业等的各个领域。包括单位会员57个,常务委员65人,委员近150人。目前专委会已经成为我国信息安全领域中管理、科研、应用和产业之间进行经常性交流的重要平台,在我国信息安全学术领域有着极强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三、领导构成
专业委员会的历届领导、成员和老专家都为专业委员会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业委员会第一任和第二任主任由原公安部计算机安全监察司总工程师缪道期和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顾建国担任。本届主任是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邮电大学校长方滨兴。副主任由严明(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蒋协助(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主任)、崔书昆(解放军保密办公室研究员)、程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书记兼校长)担任。中国工程院院士沈昌祥、戴浩为专委会特聘副主任。顾建国、缪道期担任荣誉主任。秘书长唐前临(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副秘书长樊锦华(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处长)、宋伟航(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信息安全事业部主任)、沈寒辉(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信息安全研发中心主任)。
四、日常工作
专委会针对我国计算机安全的特点和难点及计算机安全技术发展的需求,开展理论研讨和应用研究;组织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征集和推荐优秀论文;探讨解决技术难关的途径和方向。
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信息安全学术交流会。期间,邀请国内权威的信息安全专家演讲,安排国内相关测评机构发表当年测评认证情况和年度业界情况的报告。每届交流会从征集的论文中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并进行奖励。会后入选的论文汇集成册,并正式出版发行。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还将收录到中国知网数据库。截至2009年,交流会已经召开了24次,出版论文集24卷。专委会每年还举办多次专题高级论坛,组织专家就当前的信息安全界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专委会主办的杂志《信息网络安全》,正式创刊于2001年1月,作为专委会对外宣传的窗口全面报道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专委会每年提出当年的行业技术发展报告,提交给我国信息安全界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专委会团结和凝聚了我国一大批热心计算机安全的高层专家、管理干部和应用领域的人士,专委会的活动努力为促进了我国计算机安全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我国紧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全球信息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中,为了应对日益突出的各种安全问题。确保我国信息安全,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也同样任重而道远。
我们将不断拓展专委会的活动领域,继续打开大门热忱欢迎国内信息安全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研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投身于信息安全事业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加入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我们愿与全国各界人士一道共同努力,继续为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推动我国信息安全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根据我国信息安全领域管理决策、学术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等相关学术工作的需要而建立的信息安全专业领域的学术组织,是中国计算机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根据《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和《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专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专委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Information Security Committee of 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其英文缩写为ISC of CCF。专委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紧密联系党政军机关以及国家重要信息网络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广泛联络和组织国内从事信息安全领域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服务等事业企业单位及院校,积极开展信息安全专业的学术交流、技术研究、人才培训等活动;促进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推进我国信息安全科学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为提高我国信息安全科学技术做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 组织开展有关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跟踪世界先进技术的动态,推动我国信息安全界交流合作并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同时,注重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
(二) 定期主办我国信息安全的学术大会,适时举办各种形式和规模的信息安全学术技术、相关政策等的交流研讨会议,不断促进信息安全学科的学术技术和理论发展。
(三) 致力于提高我国信息安全技术水平,赶超国际技术发展步伐。遵循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支持包括计算机学会、专委会成员单位及我国信息安全的界的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信息安全的有关科技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推广信息安全新技术新成果,推进本专业科技成果的产品化和产业化。
(四) 接受国家信息安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应邀撰写和提交我国有关信息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的专业性报告,向我国信息网络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安全政策、安全法规、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 接受国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本专业专家对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方法、产品进行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开展信息安全培训。
(六) 与国外相关的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联系、组织学术交流,学习跟踪国际信息安全新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委会由加入本专委会的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组成。专委会的决策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人数原则上按专委会委员人数的10%设定,常务委员人数根据委员人数和专委会单位常务委员的申请情况,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个人常委由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聘书由中国计算机学会颁发,任期按计算机学会规定执行。
根据专委会的专业特点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特殊情况,可以在专委会成员中特聘本专业院士或者资深专家学者担任特聘副主任,其聘书由专委会颁发,任期与该届专委会同期。
往届曾担任专委会领导职务的资深专家和领导卸任后,可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专委会的荣誉主任等荣誉称号,继续邀请其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其期限与该届专委会同期。
第七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 审议颁布专委会工作细则与各项规定;
(二) 研究确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三) 审议专委会各项工作报告;
(四) 讨论专委会的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五) 审查、批准增补专委会常务委员事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由秘书处提出,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召开。常委也可以通过秘书处或直接向主任办公会议建议召开常委会直至提请临时召开常委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换届选举与专委会领导换届选举同期举行。届内可根据情况由主任办公会决定增补。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的职责是:
(一) 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审定批准重大决定和代表专委会出面协调处理各项对外工作。根据换届大会酝酿意见,提名一名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协助其工作;
(二) 副主任参加主任办公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参与提出与研究决定主任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召集主任办公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 常务委员参加常务委员会议,参与提出与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议的各项决议;贯彻、执行学会及专委会的决议;提出需要专委会讨论的议案和工作计划;向主任办公会提出调整、增补常务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的建议;提出召开常务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秘书处是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主任提名,专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专委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完成专委会内各项工作;
(二) 代表专委会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上级学会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进行业务联系; (三) 根据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的决定,组织专委会成员完成学术交流、调研、评审评选、咨询等工作任务; (四) 根据国家和专委会有关规定负责专委会的财务收支和协调管理工作,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专委会年度财务状况。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专委会可在限定时间段内组织针对特定课题的学术专业学组。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专委会的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专委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向专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专委会也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和支持挂靠单位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委员及单位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均可以申请成为专委会的委员:
(一) 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 在信息安全的专业领域从事管理、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 具有计算机专业教育培训经历或相关专业的职务、技术职称;
(四) 同意并遵守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以及专委会工作细则;
(五) 书面申请加入中国计算机学会及本专业委员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应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有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享受专委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五) 有退出专委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二) 遵守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中国计算机学会会费和专委会有关费用;
(四) 一年不参加专委会任何活动或一年未按规定交纳计算机学会会费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我国信息安全领域从事管理、教学、研发、生产、应用或服务的非外资企业事业单位,书面提出加入专委会的申请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可提名其单位一名同志作为该单位的常务委员候选人:
(一) 在其单位内部发展5名以上专委会委员;
(二) 每年交纳专委会单位常务委员规定费用。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六条所述条件的单位享有以下权益:
(一) 拥有专委会年会或高级论坛的项目建议和申办权;
(二) 单位常务委员参加专委会年会时,免交年会会议费;
(三) 专委会为单位常务委员缴纳中国计算机学会会费;
(四) 单位常务委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向专委会提出申请,更换其推荐的单位常务委员。
第二十条 所有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推荐(包括自荐)个人常务委员提名人选。由一定比例委员附议(包括同时提名),被提名人纳入候选人名单,经全体委员大会选举通过成为常务委员。专委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委员,计入常务委员会人数。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安全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担任专委会职务超过8年、且身体健康的委员,由本人申请和两名以上常务委员推荐,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可授予专委会资深委员荣誉称号。无论其是否继续参加中国计算机学会,都可以继续邀请其参加专委会活动。
第五章 会费、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专委会开展学术活动的经费支持,设立专委会活动基金。专委会遵循国家有关非营利性组织管理规定管理专委会活动基金等财政收支。其来源和管理规定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常委单位推荐的常务委员以外,其他委员每年应按《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的规定缴纳学会会费(200元)。常务委员的会费由专委会缴纳。秘书处负责催缴和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活动基金等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 单位常务委员所在单位缴纳的活动基金;
(二) 政府部门的资助和企业、团体、个人的赞助;
(三) 从事相关技术服务所得;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主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内部资料的印刷、发放,专委会日常对外联络支出等。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主要由挂靠单位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由各自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由秘书处管理,常务副主任负责审批监管。秘书处负责起草制定专委会财务管理细则,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经费使用的审批,记录及审核管理等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专委会财务管理细则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秘书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委会活动基金等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结余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秘书处广泛征求委员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讨论,获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② 网络安全法域外管理
《网络安全法》针对不同情形,赋予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多项监管工具,有效提升了监管能力。
第一,赋予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多项行政处罚措施。《网络安全法》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为重心,强调落实运营者责任,注重保护个人权益,加强动态感知快速反应能力,以技术、产业、人才为保障,立体化地推进网络安全工作。为保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立法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规定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对有《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为有效应对来自境外的网络威胁及风险,保障网络主权。立法中明确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封堵来源境外的有害信息,加强《网络安全法》的域外效力。《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第七十五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三,突发重大事件可以临时断网。在现实社会中,当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为确保应急处置、维护国家和公众安全,有关部门往往会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网络空间也不例外。《网络安全法》中,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专门列出一章做出规定,明确了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的措施。
③ 网络安全合规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哪些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提出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网络安全法草案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共分七章七十九条。2017年6月1日,不仅仅是一年一度的儿童节,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的日子。
从今日起,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针对网络亦有了更多法律约束,中国信息安全行业进入新的时代。
④ 网络安全法信息泄露会怎么处理
网络安全法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微博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实名网络登记……6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网络安全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网络。网络安全法共有7章79条,其中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微博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取得执法证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规定》明确,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才能从事执法工作。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
关系国家安全重要网络产品应经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办法》指出,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实名网络登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须按要求进行实名网络登记。登记后,拥有者将收到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资产评估投诉 15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等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鼓励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条例》还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出新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6月1日起施行。《决定》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⑤ 三部委:互联网平台企业问题必须严肃整治
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部署,肯定了平台经济的积极作用,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警示作用,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知敬畏守规矩,限期全面整改问题,建立平台经济新秩序。
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危害不容忽视,依法规范刻不容缓。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其中,强迫实施“二选一”问题尤为突出,是平台经济领域资本任性、无序扩张的突出反映,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然践踏和破坏。强迫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
针对强迫实施“二选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会议明确提出,平台企业要把握正确方向、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国家利益优先,坚持依法依规运行,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各平台企业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排查涉税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对平台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期后再有发现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会议强调,政策底线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加强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治理,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和鼓励平台经济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尊重平台经济发展规律,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的重要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和谐的平台经济新秩序,推动实现平台企业更加充满活力、线上消费更加便捷优质,平台经济更加繁荣有序。
爱奇艺、网络、贝壳找房、滴滴、当当网、多点、京东、快手、美团、每日优鲜、奇虎360、去哪儿网、搜狗、微店、58同城、新浪微博、字节跳动、哔哩哔哩、叮咚买菜、饿了么、国美、盒马生鲜、拼多多、携程、小红书、阅文、苏宁易购、阿里、贝贝网、蘑菇街、网易(严选)、云集、唯品会、腾讯等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以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深圳等地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⑥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分为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五级防护水平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具体介绍如下:
1、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3、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4、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5、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⑦ 网络安全法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3、用户发布信息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对网上公共信息进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国信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信息进行实时巡查。
4、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0—44条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5、违法信息处置义务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⑧ 什么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啊
你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开展测评工作。
《网络安全法》 明确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下面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划分及适用行业说明: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
最后,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都需要进行等级测评,且等级测评并不是做一次就可以,二级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三级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四级系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
测评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