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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 2022-05-12 15:16:53

A.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出台了什么为了保障网络安全

网络交易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法》的通知/文化部——(2013-8-12)·网络发票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阅3125次·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13-1-30)阅3659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13-1-30)阅5690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阅7907次·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阅2694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阅12480次·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文化部——(2012-9-24)阅3594次·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公室——(2012-7-6)阅2次·农业部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公厅——(2012-5-15)阅1356次·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12)阅3715次·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邮政局商务部——(2012-2-27)阅2608次·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网络零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11-12-23)阅2046次·商务部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公厅——(2011-6-30)阅3400次·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阅6145次·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1-4-21)阅5330次·文化部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文化部——(2011-1-7)阅4021次·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商务部——(2011-1-5)阅4917次·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0-12-28)阅5388次·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2010-12-7)阅3977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11-5)阅4362次··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9-26)阅1607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8-31)阅24662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2010-8-4)阅2762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2010-8-4)阅3903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文化部——(2010-7-6)阅2676次·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2010-6-24)阅3353次·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法》的指导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6-22)阅4982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文化部——(2010-6-3)阅7163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31)阅12693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1)阅4278次·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教育部——(2010-1-13)阅1923次

B. 我国规范网络市场的法律有那些

最近出台的规范是下面第一个,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他的都是与互联网网络服务有关的法律规范,供你参考。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着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着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C. 既然有了网络传销监测治理基地,那我还需要举报可疑人员吗

当然需要你的出手,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共治,一起携手各方护航网络安全!

2017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圳与腾讯公司就“打击传销活动、清理网络传销信息、完善社会共治体系”等进行沟通,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和腾讯公司正式签订《网络传销监测治理合作备忘录》,双方决定在广东共同建立“网络传销监测治理基地”。

一、首先从技术层面形成对网络传销诈骗的围剿

根据备忘录,双方将围绕传销违法活动的线上监测、调查处置、善后处理、宣传教育、法律研究等开展全方位合作。基地将工商执法部门的“云上稽查系统”与腾讯公司的“网络传销态势感知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开展线上监测、数据传输等工作。

“网络传销态势感知系统”,已经形成从主动发现传销平台-传销平台预警播报-传销平台线索追踪-推动警方案件侦查的业务链条,通过可视化技术清晰呈现出安全事件关联、预警、追踪等业务逻辑,并最终推动线下监管和精准打击。该系统将在追踪传销人员流动趋势、舆情指数分析,以及人员所在地分布等线索挖掘上,以及在锁定线索和线索追踪上,为政府提供巨大助力。

二、推动社会共治,腾讯携手各方护航网络安全

根据备忘录,除了技术合作之外,腾讯还将与全国工商总局共同发力,利用典型案件、热点事件、重大节点等契机,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强化广大群众识别、抵制网络传销意识,助力社会共治体系的完善,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和打击传销的良好态势,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

腾讯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模式探索,和在技术创新等方面所展现出的实力,已然成为网络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驱动力。在数字化背景下,不同行业、产业、区域的生态之间,关联越来越紧密,这也为推动“社会共治”模式成熟,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环境。腾讯与全国工商总局展开战略合作,携手向网络传销这颗“毒瘤”动刀,无疑将成为中国网络安全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时刻。

D. 投诉闲鱼平台应该投诉到国家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1、向工商局进行申诉
闲鱼是提供服务的平台,当消费者或商家在平台上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官网,为自己维护相应的权益。当然除了在官网投诉外,还可以通过拨打010-12315进行问题反馈。
2、向工商总局申诉
如上述工商局未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或认为其处理明显未依法行政,可到国家工商总局,投诉其未依法行政。工商总局信访部门是010-88652326。
3、向公安机关举报
首先,当纠纷严重时,消费者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对平台进行举报。其次,登录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在官网填写投诉内容及个人相关信息,进行投诉即可。
4、 向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如以上渠道都没有效果,小编相信消费者在举报中心这儿一定会得到相应答复。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是中央网信办直属事业单位。投诉举报的方式有,拨打12377或登录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官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有哪些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F. 工商网络监管局老是找茬

举报。
工商网络监管局如果严重影响了个人的生活,故意找麻烦的话,可以向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该行为严重的属于滋事挑衅。
网络监管,主要负责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主要是监管外部的网络状况,类似于网监、网络警察的性质,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网络扫黄等内容。网络监管分为:网络营运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

G. 国家对网购的规定有哪些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H. 工商局是管什么的

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8)工商总局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国家工商总局积极指导各地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

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当前侵权假冒工作的新动态,总局召开“傍名牌”相关案例研讨会,并及时处理知名企业“傍名牌”的投诉举报,共受理今麦郎、莱尼、康美医药等知名企业投诉举报的“傍名牌”案件8件,指导督促地方工商机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对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总局召开全国工商系统推进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等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积极促进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不断强化消费维权,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总局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了一批违法违规网络经营者。

严厉查处农村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国工商系统全面清查农村食品市场主体,严把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农村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第三季度,全国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40万人次,检查农村食品经营户270万户次,检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0万户次。湖南省工商机关查处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364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

7月份以来,浙江省工商机关查处食品违法案件888件,结案129件,移送司法机关53件,查获问题食品199781公斤,取缔无照经营户204户。

I. 网络游戏对消费者有欺骗现象工商局要管吗

实际上,可以管。但是,需要明确的被举报方地址,由辖区工商部门管理。另外,谁主张,谁举证,你需要提供客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