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B. 投资者知识问答: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你好,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
1.看业务资质。证券期货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同时还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网站查询新股发行的具体信息;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和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其网站(www.neeq.cc)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
2.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3.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4、看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陆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
C.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的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犯罪发生地派出机构负责牵头(当地证监局),根据当地证监局所属部门受理及处置、移交司法及审判机关。
公司监管处:负责辖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运作事务日常监管、协调处置辖区上市公司风险、负责辖区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等。负责辖区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等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公司类各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工作等。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辖区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等。
机构监管一处:负责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核、风险监管(包括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等)、信息安全监管、重大风险处置、机构监管协调等工作。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例行抽查、问题或风险触发型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负责对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监管,包括风险防范、合规监管、现场检查等。
机构监管二处:负责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核、风险监管(包括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等)、信息安全监管、重大风险处置、机构监管协调等工作。负责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例行抽查、问题或风险触发型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负责对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监管,包括风险防范、合规监管、现场检查等。负责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法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负责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法人主体的现场检查等。
稽查处:负责自立案件及证监会交办案件的立案、报备、调查、复核、送达、执行等工作;办理证监会系统内外相关单位案件协查工作;牵头承担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与辖区公检法等机关的协调工作。
法制工作处:负责自办案件的审理、听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监管措施等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普法及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涉及本局有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等。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投资者保护检查和调查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市场主体投诉处理工作,支持推动辖区纠纷调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性质认定工作。
综合业务监管处: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工作;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调监管工作。负责辖区资本市场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发布、报送等工作;负责辖区市场发展研究等工作;负责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关维护协调工作等。负责基本处室职责以外的其他监管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党委灵活调整的其他职责。
D. 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网络交易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法》的通知/文化部——(2013-8-12)·网络发票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阅3125次·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13-1-30)阅3659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13-1-30)阅5690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阅7907次·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阅2694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阅12480次·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文化部——(2012-9-24)阅3594次·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公室——(2012-7-6)阅2次·农业部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公厅——(2012-5-15)阅1356次·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12)阅3715次·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邮政局商务部——(2012-2-27)阅2608次·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网络零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11-12-23)阅2046次·商务部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公厅——(2011-6-30)阅3400次·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阅6145次·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1-4-21)阅5330次·文化部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文化部——(2011-1-7)阅4021次·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商务部——(2011-1-5)阅4917次·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0-12-28)阅5388次·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2010-12-7)阅3977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11-5)阅4362次··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9-26)阅1607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8-31)阅24662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2010-8-4)阅2762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2010-8-4)阅3903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文化部——(2010-7-6)阅2676次·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2010-6-24)阅3353次·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法》的指导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6-22)阅4982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文化部——(2010-6-3)阅7163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31)阅12693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1)阅4278次·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教育部——(2010-1-13)阅1923次
F. 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您好,冲**天牛为您解答:
(一)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不具有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
(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是指不具有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广电等媒体公开招揽客户,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三)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票发行行为,以及公司股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G.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是否有效
应急预案是有,但是还没触发过,有没有效不能提前下定论。
就像A股市场熔断机制一样,推出前都叫好,推出没几天就叫停了
H. 3.27国债期货事件中,万国证券低价位仓,违反了什么证券期货法规
调查结果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327”品种发生的事件,是一起在国债市场发展过快、交易所监管不严和风险控制滞后的情况下,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交易大户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扭曲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所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
调查结果指出,实际的直接责任者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违规联手操作、擅自超限额持仓,仅“327” 品种的持仓就超过了交易所为其核定的全部品种最高限额的一倍多。在市场异常波动价格不断上扬的巨大压力下,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为扭转公司巨额亏损,作出了大量抛空单打压价格的错误决策,造成了市场的极大混乱。调查结果还指出,事件的另一责任者为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于2月23日上午把几家关系户空仓集中在海南某公司名下,通过无锡国泰期货经纪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大量违规抛空,企图压低价格,以达到减亏或盈利的目的。当打压无效时,又率先空翻多,制造市场假象,扰乱市场秩序。事件之前,该公司及其空方关系户也存在联手操作、超限额持仓达120多万口的严重违规问题。
调查结果还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事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市场存在的过度投机所带来的风险估计不足,交易规定不完善,风险控制滞后,监督管理不严,致使在短短几个月屡次发生由于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
I.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减少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是指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行异常或者数据损毁、泄露,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第四条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信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稳妥的原则。第六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追究责任,采取整改措施。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事件的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事件分级
第九条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第十条特别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或者中断达到2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2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20%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结算交割业务系统中断,影响下一交易日正常开市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瘫痪、短期内无法恢复且何日恢复无法预知,对公司全部业务或者整个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五)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七)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第十一条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事件的为重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达到1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10%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影响下一个交易日的正常开市或者业务开展,可能导致整个市场当日某项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五)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4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七)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第十二条较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事件的为较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5%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4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上的;(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六)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七)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2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八)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九)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十)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第十三条一般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事件的为一般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未达到5%,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未达到5%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下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2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下的;(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的;(六)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下的;(七)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事件。第十四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章所称的“有效客户数”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之前一个月的合格账户期末数为准。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符合相关规定的账户。
第三章事件报告
第十五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尽快加以核实,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预警报告。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包括预警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置的有关事宜。第十六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急报告:(一)核心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发生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重大故障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二)证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三)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30分钟内无法恢复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1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业务和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四)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投资者数据损毁或者泄露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五)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第十七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应急报告时应当先进行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送《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见附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初步评估、影响程度初步评估、影响人数初步评估、经济损失初步评估、后果初步判断、原因初步判断、事件性质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与本事件有关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在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内部调查,准确查清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损失情况等;(二)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事件报告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三)事件调查情况,包括事件原因、事件级别、责任认定和结论;(四)事件处理情况,包括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暂时无法确定事件原因、责任和结论的,应当提交事件的初步分析报告,同时尽快查找原因,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件补充报告。第十九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关于系统漏洞、安全隐患、产品缺陷的信息安全通报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根据要求进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第二十条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告:(一)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二)核心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三)经营机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经营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期货业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四)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五)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应急报告。
第四章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业信息技术顾问和其他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有权向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的情况,可采取听取报告、询问当事人、调阅文件资料、调阅系统日志、实地核查等工作方式。在事件调查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能够随时到场接受询问,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证据和所需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诚信公正,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以及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者擅自发布事件调查中知悉的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督促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视情况将信息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向全行业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视情况向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一般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尽职免责,失职有责”的原则界定信息安全事件的人为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不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条对于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或者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其采取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督管理措施,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一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件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二)未妥善保存证据,或者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毁损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的;(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通报要求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五)阻碍、拒绝调查工作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