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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络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7-23 13:36:11

如何维护健康网络环境

现在网络环境逐渐提升,手机、电脑成了人们的必需品,网络把天涯海角的人们聚集到一起,就像人们戴着面具参加一场舞会,人们把自己伪装起来,做想做的自己,但难免有些人会捣乱,我们要怎么维护健康网络环境呢?如下:

1:

现在网络上大部分都是0~18岁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无拘无束,血口喷人,一言不合就口吐芬芳,搞的网络上到处都是污言秽语,乌烟瘴气,现在讲究文明健康上网,这种行为应该及时制止。

维护网络环境从你我做起,从大家做起!

Ⅱ 上网危害的事例 快啊

一、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7日对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1999年4月,因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生产的反病毒软件产品KV300对北京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办公自动化助写软件产品“写作之星”误报有黑客程序,导致翰林汇公司诉江民公司侵犯商誉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江民公司侵权成立,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点评:这本是两年前发生的案件,经过两审到今年才宣告终审。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知道了杀毒软件也会误报,这种误报在现有技术下是不可能被完全排除的。在误报发生之前,被告对这种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误报发生后,被告接到原告的及时通知,应该及时的予以补正缺陷并公开消除影响。本案中,江民公司尽管补正了这一缺陷,但没有积极的去消除影响,侵犯了原告商誉权。

今年新病毒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使得杀毒软件市场愈加红火,这个案件给各厂商敲了一个警钟:对反病毒技术中存在的缺陷该如何去处理。

二、新浪搜索引擎案

《诗刊》杂志副总编叶延滨2001年1月3日致函新浪网,称通过该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上检索到他的作品。叶延滨以新浪网站未经其同意而上载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新浪网站停止此行为。后叶延滨又将新浪网站告到法院。叶延滨认为新浪网站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进行链接,其行为侵犯了他的着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从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出发辩论对其没有直接上载只是提供的链接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后法院认为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在6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叶延滨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今年众多网络着作权纠纷中,为什么会选择这一个,我认为此案的判决实际上为搜索引擎的检索服务确定了法律性质。搜索引擎是互联网服务的一个基本功能,如果新浪在此案中的败诉,那互联网的发展将真是前途渺茫了。

三、东方网案件

上海东方网(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在偶然中发现网上还有一个“东方网”,其域名(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与上海东方网相近,网站名称也是“东方网”,标志也惊人的相似。并且页面形式和内容涉嫌全面抄袭上海东方网。经调查该网站是山东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所开设。于是上海东方网认为被告侵犯其多项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抄袭原告网站的页面样式、链接图标以及实施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但是,法院没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此案成为国内众多域名纠纷案中,第一例被告胜诉、没有被判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域名的案件。
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双方都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来经过协商,双方在 7月7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原告以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为条件换取了被告的致歉声明和主动撤销两个域名。

点评: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的一些申辩理由,诸如员工练习网页制作等等,确实让人啼笑皆非。法院认定了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胜诉,但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工具,即与上海东方网相类似的域名却没有判处停止使用和注销其域名。这确实有点让人深思,这样的官司不就白打了。还好双方在二审中达成了和解,东方网以放弃了一审判决为代价才换来了撤销两个域名。

四、神龙卡非法传销案

8月24日,“神龙数码广告卡”非法传销一案告破。此案犯罪嫌疑人林杰雄注册了“广东省广州市东方神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神龙公司利用互联网在各地进行非法传销,对外宣称,购买“神龙数码广告卡”后,凭卡登录神龙网站点击广告,每点击一次可获得0.3元回报(每天限33次,每张卡限期3个月),每10天支付一次,三个月可获回报891元,扣除购卡费380元外,可获利511元。由于这一巨大利润的诱惑,今年4月起,“神龙数码广告卡”的销售量出现巨幅增长。到6月17日,神龙公司收回的资金已经不能支付网民的点击广告费,林杰雄开始策划携款潜逃。后公安部门根据举报及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此案涉及全国30个省、区、市的20余万人,共销售“神龙数码广告卡”87万余张,涉案总金额2.34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人,缴获“神龙数码广告卡”6万张,冻结、扣押赃款近2000万元。

点评: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犯罪更加便利,影响更大,再加上利用网民发财的心理,传销诈骗案件时时发生。“神龙卡”案件只是非法传销案件中的一件,在今年破获的利用互联网非法传销的案件比比皆是,如4月上海曾经破获了网络传销第一案。传销改头换面在互联网上出现,不少想借助互联网发财的网民可要当心了,不要上当受骗。

五、深圳BBS侵权案

今年,深圳市的首宗BBS侵权案,原告振业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1000万。因为所购买的振业景洲大厦,存在质量差、消防隐患严重、物业管理乱收费等问题,在今年3.15期间,邹居住的振业景洲大厦的业主委员会开通了一个维权网页“景洲315”,他成为该网页的版主。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论坛,原告发现其中有多个辱骂“振业”的帖子,经调查发现IP是被告上网所使用的局域网的IP地址,因此认为被告不仅在该网页恶意登载与事实不符的文章,而且公然以污辱性语言为题,贬损原告的人格,破坏原告的名誉。但在诉讼中被告以“论坛”中的观点意见不代表“版主”的意见,应该由作者来承担责任,与论坛无关,而作者不知何人。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点评:对于BBS的言论侵权问题目前在我国经常发生。这一问题我国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对于BBS的管理已经做了初步规定,去年实施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

六、海底光缆案

9月27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因其所属船只钩断中美海底电缆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万元。原告起诉称:9月20日,联系亚洲和北美的中美海底电缆中断,使亚洲部分地区同北美之间的互联网连接受到影响。中美电缆断裂的大致位置在距汕头电缆登陆站20公里的地方。事故起因是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安达海”轮船因选择锚位不当及未运用良好船艺避风和防止走锚,致使走锚时钩断电缆,造成通过该电缆的通信中断。电缆被钩断后,原告不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修复,而且该电缆的使用年限及通信质量也受到极大影响。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是“安达海”钩断电缆。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点评:海底光揽年内是第二次发生阻断,中国电信在2月份面对用户提出的赔偿质疑之后,第二次阻断断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本案的关键是中国电信能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是被告所为。

七、电信磁卡案

7月份,85位消费者以磁卡话机减少、打电话不方便为理由起诉有关电信部门,最后原告达到了三百多名。尽管围绕这个案件的受理曾有过反复,案件最终于10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由于技术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磁卡电话整机及零部件在日本逐渐减产直至停产,国内话机正常维护也因此难以保障。磁卡将在今年12月31日退出历史舞台。面对中国电信提出的更换为IC卡的解决方式,众多消费者仍表示不满,要将诉讼进行到底。

点评:磁卡机减少,使得消费者打电话不方面。中国电信既然推出了这项业务,必须要做好售后服务,不能“过河拆桥”。现今,磁卡机要正式停止使用,中国电信该如何善后,确实要费番脑筋。

八、新浪邮箱缩水案件

收费邮箱在2001年成为趋势,不少网站在推出收费邮箱的同时,对原免费邮箱也“动手动脚”。其中新浪就把原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M缩减成5M,引起另外广大新浪用户的不满,网上讨伐声一遍。

9月19日天津律师来云鹏以新浪网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邮箱容量,违反他与新浪网缔结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为由一纸诉状将新浪网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新浪在提供注册的电子合同中注明保留有随时中断服务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11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合议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认为被告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是未经其允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支撑,因此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此案是关于电子邮箱注册条款即网上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的第一案,因此备受关注。尽管来云鹏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但这个案件毕竟能给我们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接受免费或者收费的服务时要慎重的去点击“我同意”了。

九、杨建初诉爱立信案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手机质量纠纷案,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爱立信退还原告购机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3700元。但原告需承担4008元案件受理费中的3755元。

杨建初去年5月1日在广州购买了一部爱立信T18SC手机,不久即发现这部手机存在“自动关机、显示失灵、死机、按键失灵、不能开机、不能充电”等问题,10个月内一共修了6次。7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他的诉讼,他向爱立信提出了12万元的巨额索赔。在他索赔12万元清单中,包括因手机自动关机造成妻子、单位误会,他赴乌鲁木齐向妻子解释原因的交通费以及因手机误事被单位解聘6个半月的失业损失等。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了手机质量问题,但认定爱立信不属于欺诈。

点评:杨建初曾大张旗鼓的在媒体上号召消费者一起来起诉爱立信,后朝阳区法院只是受理了他一个人的起诉。赢了官司,但赔了55元。这起案件再一次的告诉我们消费者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慎重,不要过于盲从。

十、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纠纷案

12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我国首例中文域名注册纠纷案件审结。案件缘由是北京正普科技公司到CNNIC注册“阿里巴巴”域名时,被告之这个域名已经预留给他人。不久,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就在CNNIC注册了这个中文域名。正普公司认为CNNIC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而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应允许CNNIC对某些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阿里巴巴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他人再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导致误认,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

点评:阿里巴巴留住了中文域名,避免了以后说不清的纠纷,这对我们为解决日益紧张的域名资源而增加域名后缀时如何保护知名企业以及有关特殊组织的域名提供了法律经验,也为CNNIC在域名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权限予以了法律确认。
【下部:立法篇】

2001年,对IT业来说是不景气的一年。就是在这一年,中国IT业的健康发展倍感需要法律的保障。这一年,中国继去年出台了七部网络内容法规之后,IT立法再次大踏步。法律调整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网吧、域名、着作权等等。立法的形式也多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整体来说,法律正在逐渐管制IT。以下就对一些重要的立法作一点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的兴起,网吧也逐渐遍布街头巷尾。网吧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了上网的方便,培养了众多网民,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形成公害,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引起各界关注。年初的政协会上几位政协委员联名强烈建议取消网吧,一时网吧的死活成了社会的焦点。4月12日,信息产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制订颁发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各地同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网吧展开了一场风风火火的大检查。

点评:这部行政法规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棒子把网吧“打死”,并且里面不少的内容都着眼于网络业的发展,并且还有一些新突破的规定。电脑游戏的解禁为网吧的发展和整个中国游戏行业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网吧的管理更加有序。但是令我们担心的一样存在,对青少年上网的限制并没有落到实处,各地青少年上网聊天上当受骗的事例仍常常见诸报端。众多网吧把限制青少年上网的警示牌当成了身份合法的“招牌”了。

2、北京市《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互联网站赢利的最主要途径,也在冲击着传统广告。相比之下,网络广告有着众多特性,使得调整传统广告的《广告法》束手无策。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网络广告的法律,使得网络广告滋生了一些新问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的定位和界限十分模糊,从而在网络广告的发布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制约,网络广告相比传统广告更容易出现虚假;还有众多的电子邮件广告问题。针对网络广告出现的种种问题,北京、浙江等地开始制定自己的地方法规,进行调整。北京市率先颁布了《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5月1日起实施。

点评:北京市这部关于网络广告管理的暂行办法尽管仅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在今年仍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毕竟标志着我国网络广告市场的监管开始逐渐规范。这个管理暂行办法以广告法为依据,对网络广告的形式、网络广告的主体以及市场的监管有了初步的规定。尽管里面内容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通过在北京市的贯彻实施,为我国网络广告法的制定为提供一笔丰富的立法经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和人们的习惯,让域名抢注十分猖獗,特别是互联网发展相对落后的中国。对于域名纠纷,主要借助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司法也早已经介入了域名纠纷。但是缺少法律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如何适用成为问题。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

点评:这标志着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域名纠纷的审理从此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尽管这是一个司法解释,这也标志着我国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里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建立了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机制,完善了域名保护体系。依照这个司法解释,商标的域名保护范围盖棺定论,对域名的保护既包括了企业的驰名商标,也包括了企业普通的注册商标。当然这部司法解释并不是解决域名纠纷的“万能钥匙”,对于涉外的域名纠纷,要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涉外程序来办理,也就并不一定适用这部司法解释。

而后爆发的网络实名和通用网址之争,再一次把商标的权利扩展问题摆到桌面,在这新的一种网络地址解析的方式下保护企业的商标权也迫切地需要法律的规范。

Ⅲ 为什么说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风险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备案指引,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需要完成有关违规经营行为的对照整改工作后,方可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据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都会做以下几个风控措施:

1.审核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

2.审核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

3.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存在风险的平台有12个负面清单: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的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完善程度,再对比以上内容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评判,希望解答可以给您帮助。

Ⅳ 什么是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自贸区负面清单

自贸区负面清单简单的说就是负面清单里面的东西是不可以经营的,或者说是需要许可证的

Ⅳ 不能把超越“负面清单”当成目标,而是只能把它作为最低底线

一个人侵犯你的底线如果是在违背道德的基础上的,并且严重的侵犯到了你的个人私生活,一个好老师,往往能带动一个班级,一个年级,乃至一个学校、一座城市地区学校的发展。尊重学生、尊重家长、尊重工作、禁止有偿家教等,虽然老师们都知道但是有多少能够做到呢?早退、旷课、拖堂、加课、调课、换课、代课、坐着上课、无教案上课、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不同年龄有不同年龄的底线,保持自己的尊严,永远有自尊,底线问题就明天可不可以妥协了如果是特别底线的,当然不能妥协啊。有些事情妥协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会无限循环的。

Ⅵ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一、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三、制造业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7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9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11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1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13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15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20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21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十、教育22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23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2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26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27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28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2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30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31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