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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发布时间: 2022-11-29 04:59:41

Ⅰ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什么保护制度

【法律分析】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等级保护是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网络资源及功能组件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网络中使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制度实行按等级管理,对网络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等级保护制度也在逐渐发展,它对定级指南、基本要求、实施指南、测评过程指南、测评要求、设计技术要求等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满足新形势下等级保护工作的需要。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Ⅱ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几级

  • 01

    5级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最高等保为五级。分别是用户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

    在我国,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批准发布的“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主要依据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和GA-16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等文件,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划分为以下5个级别,分别是用户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

Ⅲ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

等级保护2.0标准主要特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的主要标准,如下图:

说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的特点,马力副研究员表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象范围扩大。新标准将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列入标准范围,构成了“安全通用要求+新型应用安全扩展要求”的要求内容。

二是,分类结构统一。新标准“基本要求、设计要求和测评要求”分类框架统一,形成了“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和“安全管理中心”支持下的三重防护体系架构。

三是,强化可信计算。新标准强化了可信计算技术使用的要求,把可信验证列入各个级别并逐级提出各个环节的主要可信验证要求。

“标准从一级到四级全部提出了可信验证控件。但在标准的试用期间,对于可信验证的落地还存在诸多挑战。所以,我们希望与这次参会的所有硬件厂商、软件厂商、安全服务商共同努力,把可信验证、可信计算这方面的产品产业化,来更好地支撑新标准。” 马力副研究员说到。

等级保护2.0标准的十大变化

随后,他为大家解读了等级保护2.0标准的十大变化,具体如下:

1、名称的变化

从原来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改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再改为《网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2、对象的变化

原来的对象是信息系统,现在等级保护的对象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对象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广电网、电信网、专用通信网络等)、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平台/系统、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

3、安全要求的变化

由“安全要求”改为“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扩展要求”。

安全通用要求是不管等级保护对象形态如何必须满足的要求,针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和工业控制系统提出了特殊要求,成为安全扩展要求。

4、章节结构的变化

第三级安全要求的目录与之前版本明显不同,以前包含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现在的目录包含:安全通用要求、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

对此,马力副研究员指出:“别小看只是目录架构的变化,这导致整个新标准的使用不同。1.0标准规定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全部实现。现在需要根据场景选择性的使用通用要求+某一个扩展要求。”

5、分类结构的变化

在技术部分,由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变更为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在管理部分,结构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调整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安全运维管理。

6、增加了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

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章节针对云计算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对云计算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的位置、虚拟化安全保护、镜像和快照保护、云服务商选择和云计算环境管理等方面。

7、增加了移动互联网安全扩展要求

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章节针对移动互联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对移动互联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无线接入点的物理位置、移动终端管控、移动应用管控、移动应用软件采购和移动应用软件开发等方面。

8、增加了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

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章节针对物联网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对物联网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感知节点的物理防护、感知节点设备安全、感知网关节点设备安全、感知节点的管理和数据融合处理等方面。

9、增加了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章节针对工业控制系统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需求。对工业控制系统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室外控制设备防护、工业控制系统网络架构安全、拨号使用控制、无线使用控制和控制设备安全等方面。

10、增加了应用场景的说明

增加附录C描述等级保护安全框架和关键技术,增加附录D描述云计算应用场景,附录E描述移动互联应用场景,附录F描述物联网应用场景,附录G描述工业控制系统应用场景,附录H描述大数据应用场景(安全扩展要求)。

等级保护2.0标准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为了让大家更为直观的了解等级保护2.0标准的主要框架和内容,我重点通过PPT来阐述。

首先来看看新标准结构:

2008版基本要求文档结构如下:

新基本要求文档结构如下:

安全通用要求中的安全物理部分变化不大,见下面:

网络试用版到***版被拆分了三个部分: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管理中心在强调集中管控的时候,再次强调了系统管理,审计管理,安全管理,构成新的标准内容。具体如下:

演讲***,马力副研究员对几个扩展要求进行了总结展示。他强调,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将替代原来的GB/T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并呼吁大家认真学习新版等保要求。

Ⅳ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什么时候实施,相比1.0有哪些变化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时代,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开始。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国策、基本制度,等级保护标准在1.0时代标准的基础上,注重主动防御,从被动防御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安全可信、动态感知和全面审计,实现了对传统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工业控制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对象的全覆盖。

等保2.0相比1.0主要有四大方面的变化:

(1) 名称上的变化

名称上由“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转变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2) 法律效力不同

《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义务。

(3)保护对象有扩展

等保1.0主要是信息系统。而等保2.0将网络基础设施(广电网、电信网、专用通信网络等)、云计算平台/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纳入到等级保护对象范围中。

(4) 控制措施分类不同

等保1.0按照技术和管理各5个方面的要求进行分类,技术要求分为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管理要求分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

等保2.0则有很大的变化。技术要求分为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管理要求分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人员管理、安全建设管理和安全运维管理。此外,等保2.0基本要求、测评要求、安全设计技术要求框架保持了一致性,即“一个中心,三重防护”。

(5) 内容进行了扩充

等保1.0有五个规定性动作,包括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而等保2.0除了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之外,增加了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通报预警、案事件调查、数据防护、灾难备份、应急处置等。

资料来源等保测评机构——时代新威官网。

Ⅳ 等级保护5个级别是什么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验证信息系统是否满足相应安全保护等级的评估过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应具有不同的安全保护能力,一方面通过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选用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来实现。

另一方面分布在信息系统中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不同的安全控制,通过连接、交互、依赖、协调、协同等相互关联关系,共同作用于信息系统的安全功能。

使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功能与信息系统的结构以及安全控制间、层面间和区域间的相互关联关系密切相关。因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在安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还要包括系统整体测评。

Ⅵ 网络等级保护几个级别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公安部“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法定职责。

Ⅶ 等保的解释是什么

等保是等级保护的简称。是指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为信息系统、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定级对象的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用户提高定级对象的安全防护能力。此外,《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做好等级保护工作除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还可以降低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提升防护能力。

需要过等保的职业

政府机关:各大部委、各省级政府机关、各地市级政府机关、各事业单位等。

金融行业:金融监管机构、各大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

医疗行业:医院、疫病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机构、医疗卫生研究机构等。

教育行业:高校、职校、普教等。

Ⅷ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

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主要标准如下: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5.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设计技术要求7.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8.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相较于1.0版本,2.0在内容上到底有哪些变化呢?
1.0定级的对象是信息系统,2.0标准的定级的对象扩展至: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以及大数据平台等多个系统,覆盖面更广。
再者,在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由原来的最高定为二级改为现在的最高可以定为三级。
最后,等保2.0标准不再强调自主定级,而是强调合理定级,系统定级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才能到公安机关备案,定级更加严格。
总结通过建立安全技术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具备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能力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开展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安全规划、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态势感知、能力建设、监督检查、技术检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Ⅸ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源于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确立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将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第一,安全管理:网络运营者需在企业内部明确网络安全的责任,并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为网络安全提供制度保障;第二,技术层面:网络运营者应采取各种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跟进的技术手段,应对网络攻击,降低网络安全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日志的保存期限已明确要求不低于六个月;第三,数据安全方面:网络运营者需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加密,以此来保障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今后,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如何在技术层面选择合理的技术解决方案、如何加强自身的数据保护能力,都将成为网络运营者所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