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第二条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着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着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着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七条着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着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着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着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认定侵害发表权等着作人身权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认定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认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着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五)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❷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着作权有什么差别
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之所以出现“网络着作权”这个概念,是因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等方式发生了改变,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各国将传统着作权的相关规则延伸到网络环境下,比如说“复制权”,传统的复制权仅控制印刷、复印等方式的复制行为,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化的复制方式也成了“复制权”控制的方式。再比如说“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出现以前,权利人并不享有这项权利,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权利人的作品可以以数字化形式上传到互联网上去,这样就使得他人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人该作品,这样就达到了传统意义上出版发行一样的结果,即广泛传播开去。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我国《着作权法》就特别赋予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之,“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而出现的,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也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扩展。非得要说两者存在区别的话,那就是适用的具体环境不同。
❸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犹掌柜
着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着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❹ 计算机网络着作权主要包括哪两类
你问的是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主体吗
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络使用者。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
网络着作权的构成要件
1、网络着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
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在互联网上“流动”的以文字、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任何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文件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到其主机的硬盘上,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因此,计算机网络上传输的作品,是数字化的“思想的表达形式”,只要符合着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在着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就可以随意侵犯。
2、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络使用者。这类主体利用与因特网联接的计算机,读取网络上的信息资料,设立自己的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电子布告栏论谈区等。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大体可分为单纯提供网络联线服务、单纯提供网络资料等服务以及两类业务兼办的服务商三类。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因在网络传输中的作用不同,对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3、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侵权的客观事实特征,如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等。如果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中,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要认定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害着作权和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是受着作权保护的客体;二是必须是未经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4、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参与他人着作权侵权活动;网络服务商教唆、帮助用户实施着作权侵权行为等,都是作为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实施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其传输内容有控制、监督、增删编辑的权利和义务,当其明知网络上存有用户传输侵害他人着作权的信息内容时,应当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如果拒不移除,在主观上则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❺ 计算机网络着作权解释 1条
网络服务器
主要是用于网络和用户终端的服务
计算机终端就是计算机
打印机等设备
没有从这个设备上出去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