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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软件的着作权属于

发布时间: 2022-06-10 04:50:51

Ⅰ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是不是专利

法律分析: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属于非专利技术,因为对非专利技术的认定标准是有实用价值,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有信息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都符合非专利技术的法定特征,所以,可以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认定成为非专利技术,企业可以通过保密条款保护软件着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计算机网络着作权主要包括哪两类

你问的是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主体吗
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络使用者。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

网络着作权的构成要件
1、网络着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
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在互联网上“流动”的以文字、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任何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文件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到其主机的硬盘上,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因此,计算机网络上传输的作品,是数字化的“思想的表达形式”,只要符合着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在着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就可以随意侵犯。
2、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络使用者。这类主体利用与因特网联接的计算机,读取网络上的信息资料,设立自己的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电子布告栏论谈区等。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大体可分为单纯提供网络联线服务、单纯提供网络资料等服务以及两类业务兼办的服务商三类。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因在网络传输中的作用不同,对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3、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侵权的客观事实特征,如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等。如果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中,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要认定网络作品着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害着作权和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是受着作权保护的客体;二是必须是未经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4、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参与他人着作权侵权活动;网络服务商教唆、帮助用户实施着作权侵权行为等,都是作为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实施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其传输内容有控制、监督、增删编辑的权利和义务,当其明知网络上存有用户传输侵害他人着作权的信息内容时,应当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如果拒不移除,在主观上则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Ⅲ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归属于哪一类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独立开发。软件着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着作权归属。(3)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着作权的归属。(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5)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该软件着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6)继承和转让。软件着作权是可以继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一条
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Ⅳ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向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清楚计算机软件,所能带来的利益其实是很大的,一般只有所有人才能享有相关的收益。那么现实中该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一: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着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二: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着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是,行使着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着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着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三: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着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四: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着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着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五: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着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六:继承和转让。软件着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着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着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着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着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Ⅳ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归谁所有

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或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Ⅵ 计算机软件属于着作权还是专利

法律分析:软件着作权,顾名思义,是对软件申请着作权,属于着作权的一种,符合着作权的一些性质。比如,只要完成并申请即可获得保护,无需经过审查程序。然而专利,尤其是软件类的专利(软件类的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Ⅶ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归属的情况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归属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且软件开发者包括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确认。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
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Ⅷ 软件着作权属于专利还是版权

法律分析:属于版权。

1.软件着作权属于着作权的范围,受《着作权法》保护,不是专利的一种,不受《专利法》保护 。

2.两者是同属于知识产权概念,种类不同而已,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证明材料通过国家认可机构(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取得的,而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3.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