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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保护计算机网络的优点

发布时间: 2022-06-16 09:00:45

Ⅰ 对计算机的软件法律保护方式有哪几种最主要,使用最多的保护方式是哪种

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着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着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着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畴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计算机程序可用符号或数字表达并记录在磁带、磁盘或卡片上,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 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着作权法的主要宗旨。因此,应用着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国际流行的保护方法。然而仅仅用着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原因是: 第一,着作权不具备排他性,如果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结果,但两者又是以两种差别极大的高级语言表达的。那么,从着作权的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并不侵犯另一个程序的版权;然而,从技术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计算机接受、处理、传递数据等方式,从而使自己精确地(以不同语言的源程序)复制出操纵同类计算机的方法,并且,用户在使用上述两个程序时,分辨不出二者有什么实质不同。 第二,着作权保护只保护软件的“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但在计算机领域里,保护思想与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点不足却正是专利保护之所长,专利保护不仅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而且既保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思想”。当然,一项计算机程序想要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了必须具备技术(即该计算机程序与某一技术领域相关,涉及了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还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现将着作权和专利权两种保护的优缺点比较如下: 着作权保护有以下优点: 取得的条件较容易,手续简便。着作权法要求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着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 保护期限长。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着作权人死后五十年。 着作权保护的缺点: 着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 着作权有合理使用等原则,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计算机软件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还专门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参考资料: 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weblaw36.htm

Ⅱ 请问软件着作权和着作权有什么区别他们的特征在哪里,优点在哪里

软件着作权是软件方面的产品,是有软件代码的,比如我开发了一款新的软件,这款软件我就可以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进行保护;而着作权就是我们常说的美术作品、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等方面的作品。我们常说的着作权作品比较直观,而软件着作权必须是通过代码才能实现的。

Ⅲ 网络着作权进行保护有什么好处

着作权进行保护的好处:

1、可以起到帮助着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2、不仅是保护着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3、防止别人盗窃自己的作品抢先进行着作权登记据为己有。

Ⅳ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

对计算机软件着作的保护,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着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自1991年,中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着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基本介绍
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着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指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着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许多国家都制订有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法规。中国1990年颁布的《着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2002年,中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着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无论是系统软件还是应用软件均受法规保护。一项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法规保护。计算机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受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如磁带、胶片等)上。着作权法规所保护的是作品中构思的表现,至于作品中的构思本身则不是该法规的保护对象,对软件的着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权利内容
软件着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着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限制
对于赋予着作权人的权利,着作权法通常亦给出一些限制,以平衡着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对软件着作权的限制主要是:①自然人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对软件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②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③在保护期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指定的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④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自然人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1]
归属
软件着作权的享有者即软件着作权人可以有两类,即原始的着作权人和后继的着作权人。原始着作权人是软件开发完成时的权利享有者,后继着作权人是从原始着作权人处依法继承或受让软件着作权的单位或公民。
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着作权争议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Ⅳ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优缺点

DRM技术无疑可以为数字媒体的版权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但是它要求将用户的解密密钥同本地计算机硬件相结合,很显然,对用户而言,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非常明显的,因为用户只能在特定地点特定计算机上才能得到所订购的服务。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的模式和拓扑结构也发生着变化,传统基于C/S模式的DRM技术在面临不同的网络模式时需要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合理的移植,这也是DRM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Ⅵ 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技术的出现为着作人提供了的新的平台,网络着作权就是着作人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保护的权利。常见的有,网络写手的着作权。那么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是什么?下面是小编为您提供的与网络着作权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是什么一、网络着作权概念简述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二、网络着作权的特征(一)、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着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着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着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着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着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着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着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二)、地域性着作权的地域性是指着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着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着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着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着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着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着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着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三)、专有性着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着作权。由于着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着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着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着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着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着作权没有了专有性。(四)、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着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着作权类型的意义。

Ⅶ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着作权有什么差别

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之所以出现“网络着作权”这个概念,是因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等方式发生了改变,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各国将传统着作权的相关规则延伸到网络环境下,比如说“复制权”,传统的复制权仅控制印刷、复印等方式的复制行为,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化的复制方式也成了“复制权”控制的方式。再比如说“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出现以前,权利人并不享有这项权利,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权利人的作品可以以数字化形式上传到互联网上去,这样就使得他人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人该作品,这样就达到了传统意义上出版发行一样的结果,即广泛传播开去。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我国《着作权法》就特别赋予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之,“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而出现的,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也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扩展。非得要说两者存在区别的话,那就是适用的具体环境不同。

Ⅷ 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

网络着作权作为新型的着作权,很多人对它都不了解,我们想要了解网络着作权首先要从它的特征入手,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网络着作权的特征。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网络着作权的特征:(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着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着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着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着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着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着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二)地域性方面着作权的地域性是指着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着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着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着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着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着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着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三)专有性方面着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着作权。[5]由于着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着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着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着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着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着作权没有了专有性。(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着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着作权类型的意义。

Ⅸ 为什么要采用着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其实被很多相关法律所保护。其中包括着作权法,专利法,甚至还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其中专利法当中计算机软件是否是可专利的对象,学界存疑,因为其无法被固定在一个具体的物体上。而且采用专利保护策略,其申请周期长,保护期限也长,申请成本大,不符合计算机软件盈利的周期和金额。

至于着作权法,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将其纳入,同时在着作权法文本中也有提及。它能保护计算机软件不被模仿,而且规定着作权行使的时候不侵犯既存权利,很大程度上是计算机软件保护诉求的全部内容。

此外,着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内涵学界无定论,有人说是独立创作,有人说是作者的个性情感,有人说是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论如何界定都与人们对计算机软件的传统要大致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