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有:
1、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
2、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㈡ 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哪些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犯罪特点: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1、 计算机犯罪的类型,由于着眼点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视计算机在犯罪中的角色而定。有学者认为,计算机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
(1) 计算机作为犯罪的目标(OBJECT),盗取硬件或软件数据等
(2) 计算机作为犯罪的主体(SUBJECT)或环境(ENVIORONMENT),如电子转帐欺诈等
(3) 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如计算机间谍刺探机密等
(4) 计算机作为犯罪的象征或符号(SYMBOLS),即计算机可能被用来作为掩饰计算机或滥用行为。
2、 美国刑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1。
(1) 计算机滥用(Computer Abuse)
凡故意或过失以使用计算机的方法致使他人受损失或有损失危险的,即为计算机滥用
行为的主体为计算机的所有人或操作者(Perpetrator 犯罪者)
以计算机作为直接且显着的工具
(2) 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Computer Related Crime)
任何借助计算机知识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
在主观和客观上均与计算机有关
许多属于传统犯罪类型、但因为有计算机介入的犯罪大多数属于此类
(3) 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范围比与计算机相关犯罪狭隘
以欺诈或夺取的目的而执行程序
以陷他人于错误或欺诈的目的而获金钱、财产或服务
任何人恶意接近、改变、增减、损坏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或资料的,均为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欺诈(Computer Fraud),很多与银行有关
计算机辅助犯罪(Computer Assisted Crime),以计算机为犯罪手段或工具
3、美国刑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2。
(1)刑事犯罪。破坏、毁损计算机系统
(2)财产犯罪。通过计算机窃取财产
(3)数据犯罪。盗取计算机数据
(4)经济犯罪。凭借计算机实施复杂的财产欺诈案件
4、德国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1
(1)利用计算机操作对数据处理系统的欺诈
(2)盗窃计算机硬件与软件
(3)计算机破坏
(4)窃取劳务
(5)凭借数据处理的帮助违反传统的计算机犯罪
5、德国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2
(1)数据输入、处理的不正当操作
(2)有关数据处理的计算机间谍
(3)数据处理的破坏
(4)盗窃使用
(5)侵入数据处理系统
6、日本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1
(1)将计算机用于不良目的的行为
(2)危害计算机的行为
(3)窃取计算机存储数据的行为
7、日本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2
(1)破坏计算机的行为
(2)盗窃计算机数据
(3)盗窃计算机设备
(4)欺诈及侵占
(5)机器时间的窃用
(6)对隐私权的侵害
8、中国台湾法学界的分类
(1)计算机操纵类犯罪(Computer Manipulation Crime)
输入操纵(Input Manipulation)
程序操纵(Program Manipulation)
输出操纵(Output Manipulation)
(2)计算机间谍类犯罪(Computer Espionage Crime)
(3)计算机破坏类犯罪(Computer Sabotage Crime)
(4)计算机窃用类犯罪(Occupy Computer Time)
9、联合国文件中的计算机犯罪分类
(1)利用计算机的欺诈行为
(2)利用计算机伪造
(3)损毁或修改计算机程序
(4)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及服务
(5)非法复制受保护的计算机系统软件
10、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年11月)中的计算机犯罪分类
(1)侵犯计算机数据或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犯罪
非法访问
非法截获
数据干扰
系统干扰
设备滥用
(2)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
未经授权故意输入、修改、删除、抑制计算机数据
(3)与内容有关的犯罪
儿童色情
歧视
(4)与侵犯版权有关的犯罪
㈢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有
法律分析:1、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2、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3、利用公用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4、利用现代网络实施色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㈣ 计算机网络犯罪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
1.犯罪客体。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主义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
3.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4.犯罪主观方面。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㈤ 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我国国家规定,计算机犯罪的类型,主要是根据眼点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分类,而计算机在犯罪中的角色而进行确定。一部分的学者认为,计算机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首先计算机作为犯罪的目标,盗取硬件或软件数据等。
2、其次计算机还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或环境,如电子转帐欺诈等。
3、 最后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比如计算机间谍刺探机密等。
4、 计算机滥用,凡故意或者过失使用计算机的方法致使他人受损失或有损失危险的,即为计算机滥用行为的主体为计算机的所有人或操作者。以计算机作为直接且显着的工具。
5、相对于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来说,所有凭借计算机的知识来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与计算机有一定的关系。大多数都是属于传统犯罪类型,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有计算机介入的犯罪大多数也都是传统的犯罪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㈥ 2、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是什么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一词的提出很早。
分析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应该首先分析"计算机犯罪"作为一个概念提出的客观社会基础。计算机的独特性也就是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所侵害的特殊对象应是我们确定"计算机犯罪"这一概念的基础。
以硬件意义上的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大多可以归入普通的财产犯罪中去。偷窃、抢劫、毁坏计算机的行为完全可以纳入传统刑法中,从这一角度来讲,计算机犯罪不包括上述犯罪行为。
从人机结合的角度来看,操作者按照计算机的正常操作模式工作仍然可以对计算机产生破坏性的影响,进而可以对于整个计算机网络产生破坏性影响。因此,对于计算机来说,要产生人们期望的结果,人机结合的状态是极为重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计算机犯罪不能纳入传统犯罪范畴的原因。
在人机结合的环节上,软件的状态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说破坏一台传统意义上的机器(包括采用了固化软件技术的机器,如手机等)正常运转的最简单的手段是改变其形态的话,那么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的最简单手段显然是改变其软件的状态。从这一角度来讲,改变计算机软件的状态进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安全应该说是计算机犯罪所指向的独特客体。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扩大,计算机技术事实上已经从个人电脑(PC)时代逐步过渡到了网络计算机时代。计算机在现代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也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的安全运行。网络也是软硬件结合的计算机系统。破坏网络的安全运转最简单的手段同样是通过改变软件运行状态的办法。针对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也应归于计算机犯罪的范畴。
当前,从网络的发展趋势来看,网络空间事实上即将成为一个虚拟社区,在这一空间中,有公共地区,也有私人领地。对于网络空间的这一法律理解的必然结论是,每个人机结合的计算机系统其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和义务必然要受到法律归制。在这一点上,法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网络上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我国刑法 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生活中,社区之间的区分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各种社区的管理水平也不一致,对于故意或过失非法侵入不同社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而从网络的实际情况来看,是不是所有设置了某种安全设施的领域就成为私人领地?也就是说,是不是"我被黑(被黑客袭击),我光荣"呢?因此,法律首先应该明确"虚拟社区"的安全要求,也就是"划分领地"和"管理领地"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后,才能有效解决"非法侵入"的问题。如果法律对于一个公共领域的安全措施没有任何法律要求,而又要解决所谓非法侵入的问题,恐怕是十分困难的。"领地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恐怕这不仅仅是一个私人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我认为,对于从事公共服务等事关众人利益的网络服务商,应在法律上承担较重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并不否定非法侵入者的法律责任。不过,从公众心理角度来讲,非法侵入是否具有刑法上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还是一个问题。
总之,计算机犯罪乃是通过非法(未经授权使用)或合法(计算机使用权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采取具有计算机运行特点的手段,侵害了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状态,或者违反计算机或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给计算机或网络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等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违反了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的方式归纳起来应该主要包括3种犯罪类型。
一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运行的特点和模式,使用计算机,通过对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含软件必须的数据)或软件运行环境的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这种犯罪也就是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犯罪。即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非法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乃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二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行为人进入明知无权进入的重要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计算机化,计算机系统对于公众作用必将趋于重要,特别是公共服务系统,包括金融、保险、教育、就业甚至门户网站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着,这些计算机系统一旦被非法闯入,往往给系统管理人和使用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在信息逐步成为生产和经营要素和公众对于隐私权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各种数据的泄密可能导致的是一个计算机
三是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犯罪。计算机安全的法律保障不能只考虑破坏安全的一方,还应考虑维护安全的一方。大部分计算机系统都是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因特网大系统的一部分存在的。因此,从技术上保证自己子系统的安全一直都是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者关心的问题。目前来看,在我国,重要部门和机构的计算机系统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但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系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更没有相关的刑法规定。一个计算机系统其自身的保护措施究竟到什么水平上才能起到保护系统使用者利益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解决。而事实上,就象提供交通运输或其他服务的机构一样,计算机系统服务的提供者也应该在法律上承担安全责任。当然,这一责任的标准是动态的,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但这不能成为网络服务商不顾使用者利益而随意对待安全问题的理由。因此,计算机犯罪应该包括计算机安全事故罪。即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致造成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㈦ 计算机网络犯罪包括哪些类型
计算机作为新时代的高端科技产品,已经越来越普遍的走入了人们的生活中。我们在生活中可以说大部分时间都在享受着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可是一些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计算机这一领域,从而利用计算机进行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总结而言计算机的犯罪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2、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3、利用公用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4、利用现代网络实施色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㈧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有什么
【法律分析】
(一)计算机犯罪分为三大类:
(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针对个人电脑或网络发动攻击,这些攻击包括“非法访问存储在目标计算机或网络上的信息,或非法破坏这些信息取他人的电子身份等”
(2)以计算机作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炸弹等
(3)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使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儿童色情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