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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

发布时间: 2022-08-07 09:38:46

⑴ 寻求案例!急!!!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不知道你具体需要哪方面的案例?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F.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等.下面我列举上述典型案例各一个.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北安多尔一高街01845号。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法定代表人赵惠川。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着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 “converse.com.cn”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
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

B.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

史文权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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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chinaeclaw.com 时间:2004-12-28 11:33:5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史文权,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桃条胡同3号。

委托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1号3号楼4门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文权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因特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文权的委托代理人余文生,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国风因特公司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文权诉称:原告是一名互联网用户,经常需要上网搜索资料、浏览信息,原告下载安装了网络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网络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近日,原告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在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后,原告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网络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网络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均被非法删除,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网络搜索伴侣软件进行搜索。原告在重新安装网络搜索伴侣的过程中,发现网络搜索伴侣的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原告点击网络网站的相关页面中的“在线安装”链接后,系统提示安装失败,原告试图将网络搜索伴侣软件的安装文件下载到本机安装,但仍然受到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而无法安装完成。只有在原告完全卸载网络实名软件后,才得以重新下载并安装网络搜索伴侣软件。网络实名软件的上述非法删除和屏蔽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互联网络信息的检索和使用,使原告不得不耗费时间和精力来卸载该侵权软件,重新安装网络IE搜索伴侣。为证明网络实名软件的上述非法删除和屏蔽行为,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其网站所有者为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来源于国风因特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各被告所生产经营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实名软件非法删除原告电脑内软件并对原告浏览部分网络链接进行非法监视和屏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说明,侵犯了原告作为该软件消费者的知情权;该软件屏蔽其他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此类软件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了强制交易行为;该软件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屏蔽网络链接的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原告依法享有对其侵权行为索取赔偿的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国风因特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告的软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系被告合法拥有着作权的产品,其质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设计上述软件时,所设定的功能包括: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中英文名字,快速直达网站;获得综合搜索结果;清理浏览器地址栏中的网址;保护并修复用户IE浏览器不被恶意破坏等。该软件以IE浏览器插件软件形式进行开发,从而在IE浏览器运行时自动运行该软件,符合行业惯例。二、作为免费软件,被告尽到了对用户的义务。被告的软件在网站上供不特定的公众免费下载,用户下载时无需履行任何对价义务,被告在履行对免费用户的告知义务时,只需考虑一般用户的需求即可,而无需考虑可能存在的特殊用户。用户在下载安装该软件时,被告已通过软件许可协议、提示框等方式对软件概况、主要功能、技术特性、法律条款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提供了互联网和免费电话两种咨询方式。在软件安装时,用户可以查询被告提供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内容及功能介绍和使用方法等详细信息,并在对话框中选择“是”或“否”决定是否安装,不存在任何强迫用户安装的行为。最后,被告还提供了安全卸载和删除的方法,供用户将软件从计算机中彻底清除。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等权利。三、原告所声称的现象并非被告过错所致。一般用户在事先没有安装被告网络实名软件的情况下,会选择安装正式版软件,而原告却错误地安装修复版软件。修复版软件只有在已经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并遭受了破坏的情况下才能下载安装,这可能是导致出现本案现象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软件冲突。原告分别使用了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和网络公司的搜索伴侣软件。这两个软件共用一个IE地址栏,且在功能、接口、运行机理等方面都极近似。这通常容易导致软件冲突。被告所能作到的,就是尽量避免两个冲突的软件同时运行,但这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四、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安装被告软件后,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网络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网络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原告在重新安装网络搜索伴侣软件过程中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这些事实没有在证据中得到反映。原告起诉书中的其他事实,也只是从公证的现象出发,通过推测得出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国风因特公司另答辩认为:其并非网络实名业务的经营服务者,原告仅凭“3721”网站所有者而认为国风因特公司为网络实名业务的经营服务者,与事实不符,故原告起诉国风因特公司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其作为不适格当事人的身份。
经审理查明:
2002年11月2日,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长安公证处对其代理人在计算机及互联网上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2)长证内经字第03799号公证书。国风因特公司以其中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其已就其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该许可协议包括12个条款,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着作权由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如无法解决兼容性问题,用户可以删除本软件等。

2002年12月23日,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长安公证处对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的代理人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和从互联网上下载所需文件的过程及下载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2)长证内经字第053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共公证了94个步骤。2003年11月12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对网络IE搜索伴侣和CNNIC通用网址软件、新浪IE通、每步直达网址控件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3563号公证书。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以上述两证据证明软件冲突的现象及该现象是关键词寻址行业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
2003年10月13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2414号公证书。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其已就其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该“许可协议”共18条,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着作权由国风因特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国风因特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出现软件冲突时,将覆盖或卸载冲突软件等。
2003年11月17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5877号公证书,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安装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能正常使用,然后安装网络IE搜索伴侣软件,出现页面显示:“很遗憾,安装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由于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我们的软件,也有可能你安装了其它的类似软件和我们的软件冲突。如果您愿意,您可以联系网络公司……”按照提示框的操作卸载网络实名软件,然后安装网络IE搜索伴侣软件,安装成功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证明其就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切实可行。

2003年12月3日,史文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3年12月7日,在北京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史文权操作其个人的IBM THINKPAD X31笔记本计算机,分别登陆了网络网站(网址为:http://www..com)、3721网站(网址为:http://www.3721.com)进行网页打印、保存和文件下载,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内字第1280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内容。该公证书载明了22项操作过程,1、确认已连接到互联网,2、建立“保全文件”的文件夹,用于保存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数据,3、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com,进入“网络”网站首页,4、点击“搜索工具”,进入“搜索工具”页面,5、点击“网络搜索伴侣”,进入“网络搜索伴侣”页面,该页面显示:“网络搜索伴侣,是最新一代的互联网冲浪方式,它使用户无须登录搜索引擎,直接利用浏览器地址,快速获得由全球最大中文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丰富信息……网络搜索伴侣为您提供两种下载安装方式:在线安装、下载至本地安装。安装成功后就可以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关键词直达网站、同时实现地址栏快速搜索。”并在页面最下方“我已经仔细阅读网络搜索伴侣安装使用协议书,并认可协议内容”处点击“√”,6、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几秒钟)”,页面出现“恭喜您,已经成功安装网络搜索伴侣”字样,7、8、9、载明使用“网络搜索伴侣”搜索相关网络内容,10、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3721.com”,进入“3721”网站,页面显示中包括:“为你的电脑开启网络实名功能,尽享中文上网的便捷!并有免费开启、了解更多、在线设置、功能修复模块可供选择。11、点击“功能修复”模块,进入“修复实名”页面,页面显示:“如果您发现自己计算机中的网络实名功能不能使用了,这是因为网络实名功能受到了破坏。当您安装了CNNIC通用网址控件和网络IE搜索伴侣控件后,就可能出现此问题。为了保证修复的效果,在修复网络实名功能之前,3721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将会删除CNNIC通用网址控件和网络IE搜索伴侣控件,然后修复网络实名的功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可以通过控制面板中的“添加/删除程序”完全卸载”。页面中部有“下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模块。12、点击“下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模块,下载“setup.exe”程序到“保全文件”文件夹中,13、在“保全文件”文件夹中点击“setup.exe”程序,弹出“补丁安装”对话框,显示:“如果您同意下面的许可协议,请点击[修复],否则点击退出程序,并提供了“修复”、“退出程序”模块,14、在“补丁安装”对话框中选定“许可协议”并复制到“许可协议.txt”文件中,该“许可协议”共18条,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着作权由国风因特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国风因特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出现软件冲突时,将覆盖或卸载冲突软件等。(与(2003)京证经字第12414号公证书中载明的“许可协议”相同。)15、点击“修复”模块,进行安装,页面显示:“恭喜您,网络实名已经成功修复,请点击确定退出程序,建议您重新启动计算机”,16、启动一个空白的I.E.浏览器,17、启动I.E.浏览器,进入“网络网站”中的“网络搜索伴侣”页面,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几秒钟),进行在线安装,页面显示:“很遗憾,安装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由于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我们的软件,也有可能你安装了其它的类似软件和我们的软件冲突。如果您愿意,您可以联系网络公司……”,18、在“网络搜索伴侣”页面点击“下载本地安装”,在鼠标右键菜单中选择“打开”,无反应,19、卸载“网络实名”软件,20、卸载“3721中文邮”软件,21、重新启动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进入“网络网站”中的“网络搜索伴侣”页面,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要几秒钟)”,进行在线安装,页面显示:“恭喜您,已经成功安装网络搜索伴侣”,22、在“网络搜索伴侣”页面点击“下载本地安装”,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下载“iesearch-dg.exe”文件到“保全文件”文件夹中。
http://..com/question/2006001.html
http://www.findlaw.cn/search.asp上面有好多案例
李德成:典型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主持人(李迎丰):谢谢张总,今天上午最后一个发言的是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李德成先生,他主讲的题目是典型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大家欢迎。

李德成:尊敬的会议支持人李迎丰秘书长,尊敬的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今天不太想这个题目,我每个月都会写一个案例,给行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想在这样的机会中对我自己写的案例做一个提炼。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电子签名法的问题,我本人参与了从电子签名法起草到最后提交人大审议之前,征求意见的时候我有参与,我知道这个法的重要性,我们不要以为,网络环境当中的诚信问题,不是仅仅靠这样的电子签名法能够解决,我不是泼各位冷水,我非常知道这部法律的问题,它主要解决的是欺诈,主要是第三人而言的。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我反复说立法的影响,我反复讲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要寄希望于法律能所有解决的问题,法律能解决的问题非常有限,我长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但是我一再的提醒大家,不要把不是法律的问题放在法律当中研究。另外,就是我们不要希望有关电子商务所有的法律问题通过都能这部法律解决,我们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

接下来是我们关于电子签名法的执行问题,在上海的一个会上,我们有一个体会,电子签名法真正意义的发挥作用还要有一个过程,我很高兴看到各部委参与的配套的制度的起草。与这个问题有关的我提一点,因为我和陈律师多次接待美国关于网络法律研究门面的学者的活动,在我们的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很惊奇的发现,他们对电子签名的反应态度是积极的消落,用他们的话说,在美国出的第一部电子签名法作用不大,但是在中国不同,包括在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和所在的媒体他们共同宣传,这个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关于体系的建立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不想就这个问题做更多的阐述。

我想提醒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第七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惩罚性赔偿。

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 为什么删除第三条 最高院有说明吗

其一、首先:《伯尔尼公约》第10条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有线传播并未明确地予以保留为限”。而我国《着作权法》第32条规定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显然扩大了这一法定许可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还有差距,于国际脱节。所以,简单地件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扩大到网络环境也欠妥当。其次,该先前司法解释排除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着作权法》已明确规定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作者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如果随意将作者在报刊刊登的作品数字化并进行网络传播,势必侵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二、在今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在第六条又规定了以下六种免责情形即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所以,2004版第三条的规定与现行有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违背。

其三、删除的司法解释即2004版第三条,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差,不易掌握。另外,删除的司法解释部分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着作权的的财产权利。

http://www.luoyun.cn/DesktopMo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2120&ComName=default

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第二条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着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着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着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七条着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着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着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着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认定侵害发表权等着作人身权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认定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认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着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五)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⑹ 与计算机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 20011220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 200111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1999031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4 1999022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5 199808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6 1997052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7 1996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8 19940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9 2006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10 20040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12 20020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
13 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 2000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被修正)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附:修正本(20040102)
16 最高法就网络着作权纠纷案若干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01220)
17 2000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8 19990506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9 1997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
20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1 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工作“九五”计划纲要及2010年远景目标设想》的通知
22 19950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23 1994032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收、结案件登记卡片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4 1992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5 20030715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26 2003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失效)
27 20020508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28 20020220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
29 20000426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30 1997121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1 1997121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还有相关的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等

⑺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网络着作权之适用法律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着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

⑻ 有关域名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域名产生纠纷的,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⑼ 法律法规问题,(百度不要屏蔽了)

我对你一无所知。请耐心等待。如果您没有违反以下规定,请联系客服。网络空间用户使用协议本协议的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是用户(您)和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就网络提供的空间服务所作出的相关权利义务规范,这些服务条款对您和网络具有法律效力。1.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受。网络提醒您,在您使用网络空间服务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未成年人在审查时应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您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或将来可能随时修改或补充的任何条款有任何异议,您可以选择不使用网络空间服务。当您点击“同意”按钮或定制、使用和接受网络空间服务时,即视为您已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同意接受这些服务条款的所有规范,包括网络随时做出的任何修改,并愿意受其约束。这些条款可以由网络随时更新,不再另行通知。一旦服务条款发生变化,网络将在网页上发布修改后的内容。修改后的服务一旦在网页上公布,将有效取代原有的服务条款。您可以随时在网络网站上查看最新版本的服务条款。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他可以取消他已经获得的空间服务。如果用户继续选择享受,则视为用户已完全接受本协议及其修改。2.服务简介网络使用自己的操作系统提供包括在线日志、在线相册、个人文件等在线空间服务。对于用户来说,通过互联网,这种服务是免费的。用户必须自行配备接入互联网和使用电信增值业务所需的设备,并承担个人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或移动通信提供商)收取的通信费、信息费等相关费用。网络有权规定和修改使用本服务的一般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留用户空间和内容信息或其他上传内容的时间,以及限制本服务的一个账户中可以上传和保存的文章和其他内容的数量。如果网络未能存储或删除本服务的内容或其他消息,网络将不承担责任。同时,网络保留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网络不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增强或强化当前服务的新功能(包括新产品)都应无条件遵守这些服务条款。网络空间的域名和用户空间归网络所有,用户经网络许可有权使用。3.用户使用规则3.1用户个人资料的真实性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保证其用户身份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如果信息发生变化,用户应及时更改。对于因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未及时更新您的信息或丢失您的身份证号和密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网络不能也不会负责。如果用户提供任何错误的、不真实的、过时的或不完整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网络所知道的;或者网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前述信息是错误的、不真实的、过时的或不完整的,网络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的账户,并在现在或将来拒绝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3.2用户账号和密码安全完成本服务注册程序并收到密码和账号后,用户应对密码和账号保密。你应该对任何使用你的密码和账号的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网络无法甄别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您的账号和密码,因此网络不承担任何责任。禁止用户转让、接收或出售其帐户和密码。如果网络发现该用户不是该账号的初始注册人,网络有权收回该账号,而无需对该账号用户承担法律责任。3.3服务使用除非与网络另行签署,否则用户同意本服务仅用于个人非商业用途。用户承诺,未经网络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服务用于广告、销售、商业展示等商业目的。3.4网络空间服务使用规则3.4.1用户不得使用本服务或在网络网页上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进行的活动;11)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侵权、诽谤、低俗、猥亵或其他道德败坏的内容;12)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3.4.2用户必须保证您拥有您上传的照片、文字和背景音乐的版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并且您在本网站的上传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您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用户不得上传、张贴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任何内部信息、机密信息、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权的内容。3.4.3用户不得利用本服务故意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对本服务、与本服务相连的服务器或网络造成干扰或混乱,或违反与本服务相连的网络的任何要求、程序、政策或规则,否则网络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3.4.4网络有权审核用户上传的图片和添加的文字。网络有权立即删除或屏蔽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图片和文字,而无需另行通知用户。3.4.5用户不得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广告信函、宣传材料和“垃圾邮件”。3.4.6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互联网着作权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这些服务条款,网络可以随时停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如果网络遭受任何损害或任何来自第三方的纠纷、诉讼、索赔等。,用户应赔偿网络相应损失,用户应对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服务条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5系统邮件和消息的接受如果用户使用网络空间服务,则表示用户愿意接受网络空间服务发送的相关邮件或网络系统消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推广等广告信息)。因此,网络公司对可能出现的用户骚扰不承担任何责任。3.6公共区域内容的授权用户同意授予网络在本服务的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指一般公众用户可以使用的区域)使用您上传的照片和文字的全球、免授权、非排他性、完全可再授权和永久的权利。网络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和创作基于上述内容的衍生作品,用于展示、传播和推广张贴的特定目的。3.7关于链接本服务可能提供其他互联网网站或资源的链接。网络不保证前述网站或资源是否可以使用。对于因使用或依赖上述网站或资源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网络概不负责。4.服务风险与免责声明4.1用户完全理解并同意本服务涉及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服务,可能受到各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存在因上述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GSM网络、互联网、通信线路等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无法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本服务的用户必须承担上述风险。网络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对用户无法收发阅读消息或发送错误、个人设置的限制、无法存储或其他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不可抗力或非网络过错造成的用户数据丢失、丢失或服务停止,网络不承担任何责任。4.2对于影响本服务正常运行的系统故障,网络承诺及时处理和修复。但网络对用户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概不负责。此外,网络保留出于维护、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本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4.3网络郑重提醒您,任何通过本服务上传、发布或发送的信息、文字、照片、图形、视频、资料、用户注册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下简称“内容”),无论是公开传播还是私下传播,均由内容提供者承担责任。网络无法控制通过该服务传输的内容,也无法完全控制用户的使用行为,因此不保证内容的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或质量;您已经预测到在使用本服务时,您可能会接触到不愉快、不适当或令人厌恶的内容,并同意您将做出自己的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而无需依赖网络。但在任何情况下,网络有权停止传播前述任何内容,并依法采取相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用户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但网络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拒绝并删除任何违反本条款或引起网络或其他用户反感的可通过本服务提供的内容。4.4用户完全理解并同意,如果第三方在您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将您的文字、图片、音乐等作品上传至网络空间,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可能侵害您权益的行为,网络不对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4.5用户完全理解并同意第三方可以通过访问网络网站访问网络空间中的相关信息,并可以使用、修改、推导、下载或转载该信息。对于用户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修改、演绎、下载或转载信息,可能侵犯您权益的任何行为,网络概不负责。4.6用户完全理解并同意,通过本服务接收广告信息,然后与广告主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参与促销活动,包括支付和交付相关商品或服务,以及达成的任何其他相关条款、条件、保证或声明,完全是您与广告主之间的事情。除非相关法律明确要求网络承担责任,否则网络将不对您因前述任何交易或广告主而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负责。4.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的服务:4.7.1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4.7.2用户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4.7.3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4.7.4用户注册后长期闲置的账号及对应域名4.7.5网络发现用户恶意注册空间域名或网络收到第三方投诉且第三方出具相应证据时,网络认为符合整体服务要求的其他特殊情况。4.8网络有权根据服务需要至少提前3天收回用户使用的空间域名。5.用户隐私保护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是网络的一项基本政策。因此,除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网络产品的具体程序,提出维护网络和被侵权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张,或在紧急情况下尽力维护用户和公众的隐私,否则网络不会披露、编辑或泄露用户的注册信息和存储在本服务中的非公开内容。在以下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同意网络使用用户个人信息:a .网络在推广或抽奖过程中可能会与赞助商共享用户个人信息。在这些情况下,网络会在发送用户的信息前进行提示,用户可以通过不参与的方式终止传输过程。b .网络可以将用户信息与第三方数据进行匹配。c .网络将通过披露用户统计数据向未来的合作伙伴、广告商和其他第三方以及出于其他合法目的描述网络的服务。网络会尽最大努力保护用户的信息,但网络不能确定或保证任何个人信息的安全,用户必须自行承担风险。例如,当用户在网上发布公众可以访问的个人信息时,用户可能会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接收消息;网络的合作伙伴以及网络或其他通过抽奖和推广活动了解用户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可以访问的第三方互联网网站和服务将进行独立的数据收集等活动,网络对用户和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上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6.内容和标识的专有内容包括文本、软件、声音、图片等。网络网站以及邮件信息和广告中的所有内容。包括标识“网络”和相关的图形标识,所有这些都受其他财产所有权法的保护,如版权、商标和专利。因此,用户只能在获得网络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再造或创造与内容相关的衍生产品。7.权利声明网络空间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呼吁用户也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您认为您的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了侵犯,请按照以下说明向网络空间发送权利告知书。网络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采取措施删除被控作品内容或断开与被控作品的链接。具体措施和步骤如下: (一)是某一作品的着作权人和/或依法能够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2)用户在网络空间发布或链接的作品内容侵犯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个人或单位需以书面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向网络提交其权利通知(除非事先征得网络同意,否则请勿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通知)。请注意:如权利通知声明不准确,权利通知提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各种费用及诉讼费)。如果上述个人或单位不确定网上可获得的信息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网络建议该个人或单位先咨询专业人士。为使网络有效处理上述个人或组织的权利通知,请使用以下格式(包括各条款序号):1)请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包括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自然人)、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2)请完整、准确地注明涉嫌侵权作品的名称和发布该作品的网页地址。3)请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在此提示以下材料可能构成初步证明:a .涉嫌侵权作品拥有着作权和/或能够依法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证明,b .涉嫌侵权作品侵权事实的证明。4)请在权利通知中增加以下关于通知真实性的声明:“我保证本通知中的信息是充分的、真实的、准确的。如本权利告知书内容不完全属实,我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请在这份文件上签名。如果是依法成立的机构或组织,请加盖公章。请将上述信息及联系方式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38号尹柯大厦19层网上产品事务组。邮政编码:100080 8。如果网络空间根据上述原因被通知删除相关内容,被删除内容的提供者可以根据以下说明向网络空间发送被删除内容不侵犯着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通知。反通知发出后,网络空间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链接,对恢复不承担法律责任。。请以书面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向我们提交“反通知”(除非事先获得网络同意,否则请勿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通知)。请注意:如果您的“反通知”陈述不准确,您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各种费用和律师费)。如果您不确定互联网上的信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我们建议您先咨询专业人士。请注意:如权利通知声明不准确,权利通知提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各种费用及诉讼费)。如果上述个人或单位不确定网上可获得的信息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网络建议该个人或单位先咨询专业人士。为方便我们处理您的异议通知,请使用以下格式(包括各条款序号):1)请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包括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自然人)、公司登记证复印件(公司)、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2)请完整准确地注明要恢复的作品名称和作品发布的网页地址。3)请提供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在此提示以下材料可能构成初步证明:a .被控侵权作品拥有着作权和/或能够依法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证明,b .被控侵权作品依法发表的证明。4)请补充以下关于反通知真实性的声明:“我保证本反通知中的信息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如本反通知内容不完全属实,我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5)请在签署反通知的地方签名。如果是依法成立的机构或组织,请加盖公章。请将上述信息及联系方式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38号尹柯大厦19楼网络产品事务组。邮政编码:100080 9。管辖这些服务条款的有效性和解释的适用法律和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果服务条款的任何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冲突,应根据法律重新解释,部分条款的无效或重新解释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用户和网络同意,由本服务引起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网络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判决。10.网络有权解释本协议的服务条款。用户对服务的任何部分或服务条款的任何部分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客服部门联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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