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络犯罪什么意思
网络犯罪也是犯罪的一种形式。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即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第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第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第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此刻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第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下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B.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作为现代信息处理工具,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以计算机系统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在今天呈上升趋势,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活动正在给社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危害。从法律上廓清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问题也成为一个急迫的任务。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计算机犯罪的相关问题,我们采访了研究相关问题的张志成先生。
中国网(中):现在大家总在说计算机犯罪有多大危害性,那么请您解释一下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张志成(张):"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一词的提出很早。
分析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应该首先分析"计算机犯罪"作为一个概念提出的客观社会基础。计算机的独特性也就是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所侵害的特殊对象应是我们确定"计算机犯罪"这一概念的基础。
以硬件意义上的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大多可以归入普通的财产犯罪中去。偷窃、抢劫、毁坏计算机的行为完全可以纳入传统刑法中,从这一角度来讲,计算机犯罪不包括上述犯罪行为。
从人机结合的角度来看,操作者按照计算机的正常操作模式工作仍然可以对计算机产生破坏性的影响,进而可以对于整个计算机网络产生破坏性影响。因此,对于计算机来说,要产生人们期望的结果,人机结合的状态是极为重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计算机犯罪不能纳入传统犯罪范畴的原因。
在人机结合的环节上,软件的状态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说破坏一台传统意义上的机器(包括采用了固化软件技术的机器,如手机等)正常运转的最简单的手段是改变其形态的话,那么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的最简单手段显然是改变其软件的状态。从这一角度来讲,改变计算机软件的状态进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安全应该说是计算机犯罪所指向的独特客体。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扩大,计算机技术事实上已经从个人电脑(PC)时代逐步过渡到了网络计算机时代。计算机在现代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也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的安全运行。网络也是软硬件结合的计算机系统。破坏网络的安全运转最简单的手段同样是通过改变软件运行状态的办法。针对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也应归于计算机犯罪的范畴。
当前,从网络的发展趋势来看,网络空间事实上即将成为一个虚拟社区,在这一空间中,有公共地区,也有私人领地。对于网络空间的这一法律理解的必然结论是,每个人机结合的计算机系统其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和义务必然要受到法律归制。在这一点上,法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网络上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我国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生活中,社区之间的区分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各种社区的管理水平也不一致,对于故意或过失非法侵入不同社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而从网络的实际情况来看,是不是所有设置了某种安全设施的领域就成为私人领地?也就是说,是不是"我被黑(被黑客袭击),我光荣"呢?因此,法律首先应该明确"虚拟社区"的安全要求,也就是"划分领地"和"管理领地"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后,才能有效解决"非法侵入"的问题。如果法律对于一个公共领域的安全措施没有任何法律要求,而又要解决所谓非法侵入的问题,恐怕是十分困难的。"领地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恐怕这不仅仅是一个私人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我认为,对于从事公共服务等事关众人利益的网络服务商,应在法律上承担较重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并不否定非法侵入者的法律责任。不过,从公众心理角度来讲,非法侵入是否具有刑法上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还是一个问题。
总之,计算机犯罪乃是通过非法(未经授权使用)或合法(计算机使用权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采取具有计算机运行特点的手段,侵害了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状态,或者违反计算机或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给计算机或网络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等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违反了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中:计算机犯罪主要有那些类型?
张:计算机犯罪的方式归纳起来应该主要包括3种犯罪类型。
一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运行的特点和模式,使用计算机,通过对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含软件必须的数据)或软件运行环境的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这种犯罪也就是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犯罪。即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非法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乃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二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行为人进入明知无权进入的重要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计算机化,计算机系统对于公众作用必将趋于重要,特别是公共服务系统,包括金融、保险、教育、就业甚至门户网站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着,这些计算机系统一旦被非法闯入,往往给系统管理人和使用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在信息逐步成为生产和经营要素和公众对于隐私权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各种数据的泄密可能导致的是一个计算机系统服务提供者的破产。因此,刑法应当承担起保护这些计算机系统的责任。而对于纯粹私人性质的计算机系统的非法侵入则应由民法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来调节。刑法应该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保护范围扩大,从而预防计算机黑客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三是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犯罪。计算机安全的法律保障不能只考虑破坏安全的一方,还应考虑维护安全的一方。大部分计算机系统都是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因特网大系统的一部分存在的。因此,从技术上保证自己子系统的安全一直都是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者关心的问题。目前来看,在我国,重要部门和机构的计算机系统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但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系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更没有相关的刑法规定。一个计算机系统其自身的保护措施究竟到什么水平上才能起到保护系统使用者利益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解决。而事实上,就象提供交通运输或其他服务的机构一样,计算机系统服务的提供者也应该在法律上承担安全责任。当然,这一责任的标准是动态的,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但这不能成为网络服务商不顾使用者利益而随意对待安全问题的理由。因此,计算机犯罪应该包括计算机安全事故罪。即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致造成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中:现在大家都在谈论计算机犯罪,那么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张:这个问题实际就是计算机犯罪的构成问题,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当然也应具备"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 。
从计算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也就是计算机犯罪所"具体作用的人和物" 来看,计算机犯罪侵害的是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是通过对计算机系统核心的软件(含数据)的破坏来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管理秩序,进而侵犯计算机系统的各种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例如,就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窃取数据来看,一方面,非法进入破坏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窃取数据破坏了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同时,还侵犯了数据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权利。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法人也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但是,计算机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应该是在计算机系统管理中承担管理和安全责任的人。随着计算机犯罪人的低龄化和计算机安全的日趋重要,应该认为,已满14岁的自然人实施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计算机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是合理的。另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质,计算机犯罪的"黑数",也就是未被发现或侦破的案件数量极大,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刑罚应该以从重为方针。否则,不仅不能起到犯罪预防作用,也不利于在人们对网络和计算机安全的认识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形成有利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社会人文环境。
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很复杂。计算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除传统上犯罪的一般动机外,如好奇、争胜甚至恶作剧等都有可能成为计算机犯罪的动机。就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应该包括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对于破坏计算机或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而言,犯罪人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造成破坏,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造成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而对于计算机安全事故罪而言,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在主观上也不希望事故发生。由于软件自身的特点,不宜将按照正当目的,以正常行为,遵守国家法律而编写的有缺陷的软件在网上传播所造成的事实上是不可预见的后果的行为归为计算机犯罪。
C. 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的特点有: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D. 网络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犯罪主体多样化和年轻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覆盖,现在各种行业,各种年龄的人都有可能网络犯罪。其中青少年上网犯罪的占比例较大;第二,犯罪手法专业化和智能化。目前犯罪分子对计算机网络研究比较深刻,可以熟知其特性和存在的漏洞;第三,犯罪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 针对现在网络犯罪年轻化的现象,有专家指出,要禁止青少年上网。对此,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阐述你的理由。
我持赞同的态度,理由如下:
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69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3.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青少年不仅容易沉迷于网络,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公开自己的真实性别、年龄、照片、手机号等。对互联网企业涉未成年人领域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是对青少年安全“触网”的一项基础性保障,不能有任何松懈和闪失。
青少年对人事、对社会缺乏成熟判断,缺乏足够的自制自控能力,一旦接触网络中的“新鲜”事物,极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近年来直播、短视频平台发展迅猛,某些平台上不但出现了低龄网红女主播,还有未成年人为打赏女主播花光了父母的积蓄,有的甚至酿成不小的事端或悲剧。
(5)计算机网络犯罪年轻化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青少年上网须知:
一、微信朋友圈禁止陌生人查看照片
微信在未成年人常用网络社交工具和应用中占11.8%,很多人已经习惯在微信上记录自己的饮食、地点、风景等等生活中的一切。
尽管“朋友圈”只有好友才能看和评论你分享的照片,然而这个相对封闭的圈子却留有一扇“后门”,一旦“附近的人”被启用,即便不是微信好友,你的10张照片也会被非好友的陌生人尽收眼底。很多微信用户并没意识到这扇“后门”的敞开会导致自己隐私的外泄。
以朋友圈为例,首先点击“找附近的人”功能,然后选择“清除位置信息并退出”。最后在设置项,关掉“允许陌生人看10张照片”的隐私设置。
二、小心微博相册、签到、足迹
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青少年(61.6%)使用微博,高于整体网民(54.7%)。未成年人在进行网上交友时,32.3%会公布真实姓名,公布学校名称(20.9%)、电子邮箱(18.4%)、照片(15.5%)、班级(12.1%)、手机号(7.3%)等易直接定位和识别的个人信息者也有相当比例。
有很多人选择在周末或者长假外出旅游,并且微博直播旅途,不断晒风景、个人照。大家在晒快乐的同时别忘了保护自己隐私,不要在微博上泄露出游时间、人数等信息。如果要发布的话最好也是对现实好友分组可见。
三、慎用公共场所免费网络
现在青年人聚会,到了餐厅或者咖啡馆,要做的第一件事往往是拿出手机搜索免费无线网络。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在公共场所用一台电脑、一套无线网络及一个网络包分析软件就搭建了一个不设密码的wifi。如用户使用该wifi,不法分子就可以盗取手机上的资料。
四、不乱扫二维码最好可以在手机上安装二维码检测工具,这类工具可以自动检测二维码中的信息,从而判断其是否含有安全威胁。
五、小心恶意软件
现在网络搜索很方便,但是过于方便的同时也意味着信息量庞大而难以甄别,在下载软件前最好先做调查,看评论,不要搜到哪个就点击哪个,避免进入不合法的软件站点下载,最好使用新版的反病毒软件。
恶意软件的主要危害中,资费消耗、隐私窃取和恶意扣费位列前三。这些恶意软件可在后台收集用户的位置信息、通话记录、电话号码及短信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指定服务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
六、禁用游戏内置收费项目
很多青少年甚至成年人逐渐已经习惯在闲暇时通过自己的移动终端来进行游戏娱乐,但是玩游戏的同时也有几点要注意。
首先,不要把银行卡跟账户相关联。有时候不经意间的点击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扣费,所以要从根源上断绝扣费的问题。其次,去官方商店下载游戏,下载之前可以查看评论,如果发现该游戏有类似的问题则建议不要安装。
很多扣费代码是内置在游戏中,不用通过用户审核便直接扣费。用户在遭到恶意扣费以后不会收到提示消息,而只能通过查询电话消费记录方可知道,这对于一般不会查询账单的用户来说便无从所知。
七、网络购物应谨慎
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不要忘记以下几点:一定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认真核查卖家信誉度,不要被刷出来的高信誉所迷惑;不要被低价迷花眼,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票据、聊天记录要保存;收货后要当面拆开确认。
八、合理使用网银
使用网银时有几点一定要记牢:绝不告诉别人密码;使用U盾、绑定手机;手工输入正确网址登录网银,并将之添加到收藏夹,不要通过超链接或搜索引擎访问银行网站;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并及时升级系统补丁;不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中的链接。
九、山寨APP防不胜防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应用程序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各个APP商店中,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新APP加入,其中隐藏了不少的山寨者通过使用与热门应用相似的名称获利,甚至会在山寨产品里暗藏“炸弹”。
十、游戏装备小心买
在游戏中购买装备等物品进行网上交易时,应尽可能采取现实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物”或“先收货再付款”模式,尤其要警惕所谓网上先行支付押金、保证金等情形。要注意核对支付平台或网上银行的相关网址,避免登录钓鱼网站。最好能将支付平台或网上银行的网址予以收藏,避免误登。同时在电脑上安装适当的防毒软件,以充分降低交易风险。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触网比例高达96.8%。其中,首次触网年龄在10岁以前(含10岁)的学生占到61.8%,28.1%的未成年人在7岁之前就开始接触网络。很多学生家庭拥有手机(92%)、电脑(82.7%)、平板电脑(25.3%)等一至多种可接入互联网的终端。近八成(78.4%)未成年人曾使用移动终端上网,高于全国整体网民(74.5%)。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普遍重视为青少年创造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然而,网络空间和虚拟世界中,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同样应该得到充分重视。信息时代,网络对于每个家庭成员包括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青少年上网的比例越来越高,这是不可回避、也是不可能杜绝和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