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cn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其次,国际通用的顶级域名:
.net表示网络提供商的
.com 表示商业网络
.gov表示政府网站
.e表示教育机构
以上四个算比较常用的。
其他还有.org表示非盈利组织.
Ⅱ 网上WWW和CN是什么意思
一、WWW
WWW是World Wide Web万维网的简称,也称为Web、3W等。
WWW是基于客户机/服务器方式的信息发现技术和超文本技术的综合。WWW服务器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把信息组织成为图文并茂的超文本,利用链接从一个站点跳到另个站点。这样一来彻底摆脱了以前查询工具只能按特定路径一步步地查找信息的限制。
二、cn
.CN,Internet网络域名,国家顶级域名,表示中国国家域名。它是由中国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 NIC)正式注册并运行。.CN域名是全球唯一由中国管理的英文国际顶级域名,是中国企业自己的互联网标识,它体现了一种文化的认同、自身的价值和定位。
(2)计算机网络域名中国扩展阅读
相关词汇解析
1、网上冲浪
英文短语“surfing the Internet”(“网上冲浪”),即浏览网络,首先由一个叫简·阿莫尔·泡利(Jean Armour Polly)的作家通过她的作品《网上冲浪》使这个概念被大众接受。这本书由威尔逊出版社在1992年6月正式出版。她可能是独立提出这个概念的,但在更早的1991年到1992年间在Usenet就有人使用了。
2、HTTP协议
HTTP是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的缩写,即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提供了访问超文本信息的功能,是WWW浏览器和WWW服务器之间的应用层通信协议。HTTP协议是用于分布式协作超文本信息系统的、通用的、面向对象的协议。
3、超文本
超文本(Hypertext)是由一个叫做网页浏览器(Web browser)的程序显示。网页浏览器从网页服务器取回称为“文档”或“网页”的信息并显示。通常是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人可以跟随网页上的超链接(Hyperlink),再取回文件,甚至也可以送出数据给服务器。
Ⅲ .com.cn是几级域名
com.cn属于顶级域名。
.COM用于商业机构。它是最常见的顶级域名。任何人都可以注册.COM 形式的域名。
.cn是中国专用的顶级域名, 其注册归CNNIC管理, 以.cn结尾的二级域名简称为国内域名。
com.cn 就表示是中国(大陆)的商业机构。
1、在顶级域名之下,二级域名又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共7个,包括用于科研机构的ac;国际通用域名com、top;用于教育机明饥构的e;用于政府部门的gov;用于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运行中心的net;用于非盈利组织的org。(例如:bbs. .com)
而行政区域名有34个,分别对应于我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2.很多人都误把带www当成一级域名,把其他前缀的当成二级域名,是非常错误的。正确的域名划分为:
.com 顶级域名
.com 一级域名
www..com 二级域名
bbs. .com 二级域名
tieba. .com 二级域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激大返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仿激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