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无线网络 » 四川无线网络部综合施策管理办法
扩展阅读
usb网络共享打不开花粉 2025-07-23 00:01:46
wifi网络晚上卡怎么回事 2025-07-23 00:01:44

四川无线网络部综合施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9-18 23:17:06

㈠ 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以防伪为基本功能,采用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成的,能在一定范围内准确鉴定所标示产品真实性的附着产品。主要包括: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标识、标志、包装物、封签、质量保证书、证明书、保修卡等。
以产品防伪为基本功能的查询技术服务网络,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政府鼓励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引导企业积极采用防伪技术产品。第五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省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质量标准,有可供评价的技术参数;
(二)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建立相应的保密、产品数字管理制度;
(四)具有熟悉专业知识的生产、制作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制作防伪技术产品的主要生产和检测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颁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认定证书。
省外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应当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明书,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准予在本省设置承揽防伪技术产品加工业务的机构。第八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防伪技术的可靠性;
(二)保证产品符合相应标准或者合同规定要求;
(三)保证防伪技术产品供货的唯一性;
(四)保证不为第一委托者以外的其他委托单位或个人生产相同或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
(五)为委托方采用的加密措施保守秘密。第九条生产者承揽防伪技术产品加工业务必须查验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证明;
(二)印制商标标识或专利标记时,应查验有效商标或专利持有证明;
(三)境外委托方还应出具合法营业证明和身份证明。第十条禁止下列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
(一)未取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或者销售防伪技术产品;
(二)无使用者委托而自行生产或者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第十一条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应当向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采用防伪技术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含有商标标识或专利标记的防伪技术产品,应出具有效商标或专利持有证明;
(四)采用防伪技术产品的样品及可公开的用于用户和消费者识别的防伪特征和方法。第十二条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委托未取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防伪技术产品;
(二)防伪技术产品所标示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且符合商标、专利的有关规定;
(三)已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停止使用或者更换、扩大使用范围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明示可公开用于用户和消费者识别的防伪特征和方法。第十三条销售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商品,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商品的真实性。第十四条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使用者登记备案的有关材料汇总,定期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建立全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和使用者档案,以供用户、消费者查询。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生产者和使用者保守其采用的防伪技术秘密。

㈡ 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市场主导、适度调控的原则。第四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信息化规划第五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的部门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各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通信行业管道规划及社会对信息基础管线的需求,协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信息基础管线规划,并监督实施。
本规定所称信息基础管线是指信息传输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以及依附于地铁、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铺设的信息传输网络光(电)缆线和架空线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管线规划。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三章信息产业第九条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第十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第十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发与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的开展,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第十四条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应按本市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报表制度将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第四章信息工程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第十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第十七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申报立项;项目专业技术方案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成都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第二十条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信息工程项目。第二十一条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信息基础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信息基础管线规划的要求,根据地下空间资源平衡各方需求,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新建建筑工程应当按市信息基础管线建设规划要求,实施信息基础管线接入工程。第二十三条建设信息基础管线应当取得地下空间资源占用权。地下空间资源占用权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取得。第二十四条面向公众的信息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技术市场可以多各所有制并存,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经营。根据需要可以办成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或科技交流交易会等多种形式。第三条技术商品的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技术经营机构或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协调,促其成交。第四条进放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商品,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成果或可独立应用并通过鉴定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应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第六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侵犯他人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或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条技术交易双方应遵守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技术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和中介方的合法经济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第八条技术市场是指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成果推广、应用、转化为生产力的整个流通环节和领域,其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出口、技术招标及科研生产联合等。第九条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生产品种及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技术,都可以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第十条各级计划、经济、科技部门的计划内项目以及各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要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第三章技术市场的机构和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领导机构,要安排、调剂一定人员,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和协调,草拟有关法规,组织和监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第十二条为加强我省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凡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科委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方能开业
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可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类,其单位性质由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业务的内容审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经营与技术无关的商品,并接受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应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向;
2、全民所有制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在该机构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具有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该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
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人员;
4、有必要的合法资金。全民所有制和集体集体所有制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有一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不能计算在内;
5、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第十四条经营技术商品的服务单位,为他方提供了技术服务,并按约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可相应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自收自支,做到经济自立。第十五条由于技术商品交易的制约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技术交易从洽谈、成交、实施到验收投产,一般需要有中介方(指各级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中介方有为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责任。第十六条组织跨省或全省性的技术交易活动,应在省科委登记;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交易活动,应在举办地的科委登记。第十七条各技术市场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科委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款。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删除第五项。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十五、删除第三十四条。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旅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影响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应当自觉接受行包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定制客运是指依托互联网开展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售票、确定乘车地点等线上服务,并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点到点线下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本办法所称站外揽客是指客运班车在城市建成区内非指定站点招揽旅客的行为”。二十、将本办法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删除第三条中“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㈤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职责法定、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主管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包括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一般不使用“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名称。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㈥ 四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给各部门的年度政务工作目标(以下简称政务目标);
二、省委下达给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目标(以下简称保证目标)。第二条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由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全面领导,其他副省长按分工联系单位实施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长、副省长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协调。
二、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工委、教委、科委、民委、财办、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审计局,并邀请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参加,组成十个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分别对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三、目标管理十个小组的组长单位,即目标管理考核小组组长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即考核小组组长。其余各部门为成员单位。
四、从各部门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好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目标管理年终的考核工作。
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各考核小组之间考核评分标准的协调统一。第三条考核的操作程序
一、年终各部门实事求是地总结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向考核小组写出考核情况报告。
二、考核小组对组内各单位的考核报告逐项予以核查和评价,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确定项目实际得分。
三、考核小组汇总被考核单位目标执行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报请省政府审批。第四条考核评分标准
一、各部门政务目标项目基本分总计为100分,分项得分按该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基本分值之比计算。保证目标的基本分为0,各项完成不加不减其政务目标得分;完成得差的,根据其问题的多少、大小,从其政务目标总分中扣减1-15分。扣分项目及其分值,按省直机关工委提出的《省政府各部门保证目标》(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完成和超额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
(一)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00-119%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00%计分;
(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20-149%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计分;
(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50%以上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20%计分。
三、未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
(一)因国家和省调整政策应取消或减少目标任务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计分。因其他重大的客观因素影响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经批准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计分。
(二)除上述情况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一律按其实现值与目标任务基本值(100%)之比计分。
四、特别项目评分
在政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之外,完成省委、省政府专项下达的特别工作任务,部门作出了艰苦努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部门提出,考核小组同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加5-10分的特别项目分。第五条奖惩的范围和原则
一、目标管理奖惩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明细表所列单位。省政府对其中工作成绩突出,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除精神鼓励外,可按实际得分获得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89分以下的单位,除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无目标管理奖外,扣发其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一个月工资。第六条奖金的来源
目标管理奖金按工资经费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
一、由省财政承担全部职工工资的行政单位,奖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由省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行政单位,该部分职工的奖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余由单位自有奖金或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三、事业单位和完全不由省财政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目标管理奖金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其中奖金来源特别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酌情予以适当补助。第七条奖金的计发
一、各部门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目标管理得分×在册职工人数×奖金系数。
二、各部门职工人数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审核的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调进计,调出不计。
三、目标管理奖金系数=财政安排的人均奖金×1/100。财政安排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年省财政收支状况确定。

㈦ 四川北大青鸟:网络管理员需要注意些什么

网络管理员,具有维护企业网络安,排查网络故障,解决网络安隐患,维持企业网络正常运行以及保数据资料的职责,今天IT培训http://www.kmbdqn.cn/为网管们献出六大计策,帮助大家做好网管,同时也让对“网管”职责不清楚的朋友们了解他们的工作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企业非常重视这个岗位,薪资待遇不错哦。
想做到网络无懈可击,除了一般的防护外,可别掉以轻心,现在的黑客可是相当牛气的。
想要当一位遇魔杀魔,遇神斩神的网络安工程师(网管的称谓),就要有比黑客更牛气,比他们想得更多的大智慧。
看看以下六点,让你做个好网管。
第一、物理安全除了要保证要有电脑锁之外,我们更多的要注意防火,要将电线和网络放在比较隐蔽的地方。
我们还要准备UPS,以确保网络能够以持续的电压运行,在电子学中,峰值电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峰值电压高的时候可以烧坏电器,迫使网络瘫痪,峰值电压小的时候,网络根本不能运行。
使用UPS可以排除这些意外。
另外我们要做好防老鼠咬坏网线。
这些是基本需要考虑的,可别黑客没等到,等来了老鼠咬网线。
特别是一些暗线,一定要做好防护,隐蔽的地方坏了,维修起来相当麻烦。
第二、系统安全我们要尽量使用大小写字母和数字以及特殊符号混合的密码,但是自己要记住,我也见过很多这样的网管,他的密码设置的的确是复杂也安,但是经常自己都记不来,每次都要翻看笔记本。
另外我们好不要使用空口令或者是带有空格的,这样很容易被一些黑客识破。
我们也可以在屏保、重要的应用程序上添加密码,以确保双重安。
当然了,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黑客总不能摸到你的记事本吧?!第三、打补丁我们要及时的对系统补丁进行更新,大多数病毒和黑客都是通过系统漏洞进来的,另外我们要把那些不需要的服务关闭,例如TELNET,还有关闭Guset帐号等。
第四、安装防病毒软件病毒扫描就是对机器中的所有文件和邮件内容以及带有。
exe的可执行文件进行扫描,扫描的结果包括清除病毒,删除被感染文件,或将被感染文件和病毒放在一台隔离文件夹里面。
所以我们要对网的机器从网站服务器到邮件服务器到文件服务器知道客户机都要安装杀毒软件,并保持新的病毒定义码。
我们知道病毒一旦进入电脑,他会疯狂的自我复制,遍布网,造成的危害巨大,甚至可以使得系统崩溃,丢失所有的重要资料。
所以我们要至少每周一次对网的电脑进行集中杀毒,并定期的清除隔离病毒的文件夹。
一定要防范于未然,切记切记!

㈧ 四川巴中广电无线网怎么改密码

修改无线路由器密码的方法如下:
1、电脑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填上路由器的设置网址:192.168.1.1(路由器背面有标注)。
3、然后输入admin默认账户名和密码相同(路由器背面也有原始数据的提示)点确定。
4、进入路由器设置界面之后,点击左侧的系统工具,点击修改管理员密码即可。
5、点击左侧的无线设置,选择无线安全设置,更改WIFI密码即可。
6、改完密码以后,点击保存后重启路由器。
中国电信提供最优质的网络通讯服务,老友换新机,网龄抵现金,百兆宽带免费体验,超清电视iTV,电信活动可以直接通过电信营业厅或者实体营业厅查询。

㈨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由管委办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各市、州、县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核准招标的文件,各计算机网络终端才能办理抽取手续。
确定评标专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经同级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八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可公开曝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和管理工作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监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四川省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统筹规划全省频率的使用;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
(五)审核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
(六)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七)负责无线电监测;
(八)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九)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设区的市(含地、州,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含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拟订当地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受理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并转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
(五)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六)负责无线电监测;
(七)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八)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九条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十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规定报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直属机关(含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限不明确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第十一条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按国家有关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管理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经审查,符合前款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给电台执照。第十三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台站的单位应在使用前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电台呼号按下列规定编制、分配和指配:
(一)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电台呼号的统一编制和分配进行指配;
(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电台呼号的统一编制和分配进行指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部门备案。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配的呼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