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_公共網路監察制度》是什麼時間公布實施的
2021年8月17日發布,9月1日起實施。
發布和實施時間是由國務院決定並發布的。
根據《條例》,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匯總、研判、共享、發布網路安/全威脅、漏/洞、事件等信息,促進有關部門、保護工作部門、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Ⅱ 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及具體案例說明網路安全立法有什麼重要性
日益嚴峻的網路信息安全問題,正越來越嚴重威脅著各國及全球的社會與經濟安全,要求各國政府必須立即行動起來,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加拿大頒布了《網路加密法》、《個人保護與電子文檔法》、《保護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權益的規定》。
美國參議院去年提交了一份有關保護網路安全的法案,要求政府機構實施反黑客計劃,目前正在計劃制定新的法律條文以保護網路安全;1999年7月,美國政府責成聯邦調查局組建了聯邦入侵偵測網路(FIDNET),以監控政府機構計算機系統安全。另外,還計劃2003年建成計算機安全防護系統。今年初,在黑客對美國網站進攻不到一周時間內,美國總統立即主持召開了網路安全會議,尋求對付黑客的策略。美國政府要求國會今年增加20億美元用於提高網路安全,2003年將達到83億美元。美國政府正在修改關於監視電子郵件的法律,以使執法部門能夠更容易地監測互聯網上的通信內容。政府表示,這項法案將增強對合法隱私的保護,因為它要求聯邦調查局在進行互聯網監聽時,要像進行電話監聽一樣,獲得司法部高級官員的批准。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防治網路犯罪。
日本政府決定2000年度撥款24億日元開發網路安全技術。國際刑警組織的總幹事肯達爾曾宣布,該組織要與美國的AtomTangerine公司商談,建立反計算機犯罪情報網路,以幫助各國政府和公司應付越來越多的計算機及網上犯罪活動。這個反犯罪情報網路一旦建成,就可以收集計算機及網上犯罪活動的情報,特別是犯罪分子即將攻擊的目標和他們可能使用的手段,並將這些情況向各國政府和公司通報,以作防備。國際刑警組織也正在擬定防止計算機及網路犯罪的規章,但是,隨著計算機及網上犯罪行動的日益猖獗,國際刑警組織認為,不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章,還要進一步採取行動。
歐盟執委會也宣布起草一份作戰計劃對抗網路犯罪行為,並與歐盟成員國及一些上網的公司舉行一系列會談,敲定書面政策。這套政策可能要求執法機關培訓打擊網路犯罪的技術,並著眼於加強歐盟諸國警力跨國合作。
Ⅲ 發展「大數據」聚焦三大問題
發展「大數據」聚焦三大問題
當前,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從中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正快速發展。而為了進一步促進「大數據」的發展,日前,國務院印發了《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聚焦三大問題,成為「大數據」未來發展的指南。
焦點一: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
《綱要》指出,要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即要大力推動政府部門數據共享,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統籌規劃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宏觀調控科學化,推動政府治理精準化,推進商事服務便捷化,促進安全保障高效化,加快民生服務普惠化。
從整體上看,政府數據的開放程度相較以前有了明顯好轉。在數據公開方式上,已經由紙質文件轉為線上線下結合,除了相應的官方網站外,還有微信、微博等線上平台與群眾進行互動答疑。在數據公開內容上,由此前「不解渴」的數據逐漸轉向群眾所需求的數據,達到真正的急人之所急、需人之所需。
然而,「數據平台」、「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等詞彙雖頻頻被政策文件提及,但實際上,僅僅是政府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就未能得到全面普及,從群眾的反饋上可見一斑。
購房時客戶需要填報十幾張表格,其中表格的重復率高達30%;辦理證件時需要來往各個部門開具相應證明,群眾為此跑斷腿;不同區域、不同部門的政府數據實現分割、壟斷式管理,產生一個個「數據孤島」,從而影響其社會服務效率。
由此可見,要實現政府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雖然不同部門規則不一、層次不一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數據孤島」,但破除「數據孤島」也是發展「大數據」的首要任務。因此,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無疑是亮點之一,也是社會群眾所迫切需求的。
對於如何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綱要》也提出若干措施,如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明確各部門數據共享的范圍邊界和使用方式;釐清各部門數據管理及共享的義務和權利,依託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大力推進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數據資源,以及金稅、金關、金財等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加快各地區、各部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豐富面向公眾的信用信息服務,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水平等。
焦點二: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綱要》指出,要推動產業創新發展,培育新興業態,助力經濟轉型。即要發展工業大數據、新興產業大數據、農業農村大數據、萬眾創新大數據,推進基礎研究和核心技術攻關,形成大數據產品體系,完善大數據產業鏈。
當前,新興產業對推動經濟發展、助力經濟轉型有著重要作用。然而,也正因為它是新興產業,所以擁有的資源比傳統產業少,發展環境也不如傳統產業。「大數據」的發展則能有效彌補新興產業缺少資源的短處,故而發展「大數據」能變相推動產業創新發展,亦能改變新興產業的盈利模式。
以發展萬眾創新大數據為例,對於初次創業的創客們,實施大數據創新行動計劃,鼓勵企業和公眾發掘利用開放數據資源,無疑能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減少許多不必要的創業彎路。
同時,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對各領域知識進行大規模整合,搭建層次清晰、覆蓋全面、內容准確的知識資源庫群,亦能為創客們提供精準、高水平的知識服務,避免跨界發展的創客遇到知識盲區等。
此外,許多互聯網模式下的新興產業也可利用相應的網路平台積累自己的大數據,以自己的大數據衍生出其他服務,形成不同的盈利模式,百花齊放。
焦點三:強化安全保障
《綱要》指出,要強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健康發展。即要建立大數據安全評估體系,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明確數據採集、傳輸、存儲、使用、開放等各環節保障網路安全的范圍邊界、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強化安全支撐。
在信息化的時代,數據應用無處不在,數據的安全問題也隨之層出不窮。僅以個人數據為例,在消費途徑多樣化的大環境下,個人數據被留存在各種渠道上。從管理資金的金融系統到出行旅遊的交通系統,再到快捷消費的電子商務平台,個人數據無處不在,而要保護這些數據不被非法利用,則是難上加難。
然而,要發展「大數據」,就必須對數據的安全有所保障,營造一個安全的數據流通環境。一方面要在數據的獲取、存儲、使用等方面進行有效保障,如加大「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等;另一方面也要完善相關法律,利用法律的牙齒來進行刑事責任約束,對非法利用數據等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對此,《綱要》也提出舉措和目標,即在涉及國家安全穩定的領域採用安全可靠的產品和服務,到2020年,實現關鍵部門的關鍵設備安全可靠。完善網路安全保密防護體系。建設國家網路安全信息匯聚共享和關聯分析平台,促進網路安全相關數據融合和資源合理分配,提升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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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什麼機制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被視為21世紀的「石油」。但在重要性不斷提升的同時,數據保護問題也愈發突出,成為各國網路治理的熱點和難點。另一方面,由於數據已經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全球圍繞數據資源及新興數字市場也正展開一場激烈博弈。在此背景下,數據治理不僅關乎數據本身的開發利用和安全問題,而且與國家主權、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休戚相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明確我國數據安全治理採取最高決策、協同治理的頂層設計,應對數據這一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
數據安全事關國家安全,該法第5條從國家戰略的高度,明確由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最高決策。數據安全與網路安全具有相關性,該法延續網路安全法的職責授權,明確由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同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拓展資料:明確國家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實現事前風險評估、報告和信息共享,以及事中監測預警;第23條明確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通過事後應急處置,防止數據安全事件的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同時,要求數據處理者履行相應的風險監測、數據安全事件報告、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義務。
法律依據:《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並明確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對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內容的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Ⅵ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據了解,《綱要》是我國發布的首個大數據國家行動計劃,旨在全面推進我國大數據發展和應用,加快建設數據強國。該計劃提出從政府大數據、大數據產業、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三個方面著手推進大數據領域的十大工程。
其中,包括推進政府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程、國家大數據資源統籌發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數據工程、公共服務大數據工程等4大「政府大數據」工程;工業和新興產業大數據工程、現代農業大數據工程、萬眾創新大數據工程、大數據關鍵技術及產品研發與產業化工程、大數據產業支撐能力提升工程等5大「大數據產業」工程;以及網路和大數據安全保障工程。
2020年民生保障領域的政府數據向社會開放
與十八大以來發布的諸多國務院文件一樣,《綱要》明確了行動計劃中的部分任務的完成時間:2017年底前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18年,開展政府和社會合作開發利用大數據試點,中央層面構建形成統一的互聯網政務數據服務平台,跨部門共享校核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基本建成,2018年底前建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等。
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數據處理、分析、可視化軟體和硬體支撐平台等產品。培育10家國際領先的大數據核心龍頭企業,500家大數據應用、服務和產品製造企業。實現關鍵部門的關鍵設備安全可靠。
2020年底前,逐步實現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海洋、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
建立國家大數據發展應用統籌協調機制
《綱要》提出建立國家大數據發展和應用統籌協調機制,推動形成職責明晰、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強化國家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同時設立大數據專家咨詢委員會,為大數據發展應用及相關工程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綱要》還表示,要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建立政府部門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和共享復用制度;同時研究推動網上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工作,推動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基礎信息網路和關鍵行業領域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另外,《綱要》明確要加快建立大數據市場交易標准體系,同時強化中央財政資金引導,集中力量支持大數據核心關鍵技術攻關、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範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
延伸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1.政府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程
推動政府數據資源共享。制定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形成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到2018年,中央政府層面實現金稅、金關、金財、金審、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農、金水、金質等信息系統通過統一平台進行數據共享和交換。
形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建立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數據資源清單,制定實施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標准,制定數據開放計劃。
2.國家大數據資源統籌發展工程
整合各類政府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政府集中構建統一的互聯網政務數據服務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務平台。
整合分散的數據中心資源。構建形成布局合理、規模適度、保障有力、綠色集約的政務數據中心體系。開展區域試點。
加快完善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到2018年,跨部門共享校核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基本建成。
加強互聯網信息採集利用。制定完善互聯網信息保存相關法律法規,構建互聯網信息保存和信息服務體系。
3.政府治理大數據工程
推動宏觀調控決策支持、風險預警和執行監督大數據應用。探索建立國家宏觀調控決策支持、風險預警和執行監督大數據應用體系。
推動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和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鼓勵互聯網企業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市場化的第三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初步建成社會信用體系。
建設社會治理大數據應用體系。實時採集並匯總分析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市場監管、檢驗檢測、違法失信、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物流、投訴舉報、消費維權等數據。
4.公共服務大數據工程
醫療健康服務大數據。建設覆蓋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葯品供應、計劃生育和綜合管理業務的醫療健康管理和服務大數據應用體系。
社會保障服務大數據。建設由城市延伸到農村的統一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大數據平台。
教育文化大數據。建立各階段適齡入學人口基礎資料庫、學生基礎資料庫和終身電子學籍檔案。
交通旅遊服務大數據。建立綜合交通服務大數據平台。建立旅遊投訴及評價全媒體交互中心。
5.工業和新興產業大數據工程
工業大數據應用。研究推動大數據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售後服務等產業鏈各環節的應用。
服務業大數據應用。研發面向服務業的大數據解決方案。
培育數據應用新業態。大力培育互聯網金融、數據服務、數據處理分析、數據影視、數據探礦、數據化學、數據材料、數據制葯等新業態。
電子商務大數據應用。電子商務企業應依法向政府部門報送數據。
6.現代農業大數據工程
農業農村信息綜合服務。建設農產品全球生產、消費、庫存、進出口、價格、成本等數據調查分析系統工程,構建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農業資源要素數據共享。建立我國農業耕地、草原、林地、水利設施、水資源、農業設施設備、新型經營主體、農業勞動力、金融資本等資源要素數據監測體系。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服務。建立農產品生產的生態環境、生產資料、生產過程、市場流通、加工儲藏、檢驗檢測等數據共享機制。
7.萬眾創新大數據工程
大數據創新應用。鼓勵企業和公眾發掘利用開放數據資源。
大數據創新服務。研發一批大數據公共服務產品。
發展科學大數據。構建科學大數據國家重大基礎設施。發展科學大數據應用服務中心。
知識服務大數據應用。建立國家知識服務平台與知識資源服務中心。
8.大數據關鍵技術及產品研發與產業化工程
加強大數據基礎研究。探討建立數據科學的學科體系;研究面向大數據計算的新體系和大數據分析理論,探索建立數據科學驅動行業應用的模型。
大數據技術產品研發。加強數據存儲、整理、分析處理、可視化、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等領域技術產品的研發。
提升大數據技術服務能力。以應用帶動大數據技術和產品研發,形成面向各行業的成熟的大數據解決方案。
9.大數據產業支撐能力提升工程
培育骨幹企業。到2020年,培育10家國際領先的大數據核心龍頭企業,500家大數據應用、服務和產品製造企業。
大數據產業公共服務。形成面向大數據相關領域的公共服務平台。
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大數據。形成全國統一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大數據平台。
10.網路和大數據安全保障工程
網路和大數據安全支撐體系建設。到2020年,實現關鍵部門的關鍵設備安全可靠。完善網路安全保密防護體系。
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設完善金融、能源、交通、電信、統計、廣電、公共安全、公共事業等重要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防護體系。
網路安全信息共享和重大風險識別大數據支撐體系建設。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政府、行業、企業間的網路風險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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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國家建立什麼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
調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
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於都縣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