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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失業證上什麼網站

發布時間: 2022-08-06 22:48:25

⑴ 在網上辦理失業登記入口

你可以在手機裡面下載一個叫做
,掌上12333的app,進行實名認證,應該可以在裡面進行失業登記。

⑵ 網上辦理失業登記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一、失業登記網上辦理條件

1.符合當地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條件的勞動者;

2.已在當地就業培訓信息系統中登記了個人基本信息;

3.當地戶籍失業人員。

二、失業登記網上辦理流程

1.登陸當地的社保局網站,錄入個人賬號、密碼進入失業登記申報頁面。

2.點擊【勞動就業】-【失業登記申請】,進入失業登記信息錄入界面(如下圖);

3. 分別填寫失業登記信息錄入、人員信息錄入、家庭成員、學歷記錄、工作經歷、材料上傳、聯系人信息等內容;

4.點擊【提交】,等待受理結果;

5.受理通過後,點擊【失業登記進度及結果查詢】,查詢受理情況並點擊【列印回執】。

6.網上申請辦理失業登記審核通過後,請本人前往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

(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⑶ 在網上辦理失業登記

在網上辦理失業登記的步驟如下:1、登陸當地的社保局網站,錄入個人賬號、密碼進入失業登記申報頁面。2、點擊【勞動就業】-【失業登記申請】,進入失業登記信息錄入界面。3、分別填寫失業登記信息錄入、人員信息錄入、家庭成員、學歷記錄、工作經歷、材料上傳、聯系人信息等內容;4、點擊【提交】,等待受理結果;
5.受理通過後,點擊【失業登記進度及結果查詢】,查詢受理情況並點擊【列印回執】。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如何網上辦理失業認證

法律分析:1.登陸當地的社保局網站,錄入個人賬號、密碼進入失業登記申報頁面;2.點擊【勞動就業】-【失業登記申請】,進入失業登記信息錄入界面;3. 分別填寫失業登記信息錄入、人員信息錄入、家庭成員、學歷記錄、工作經歷、材料上傳、聯系人信息等內容;4.點擊【提交】,等待受理結果;5.受理通過後,點擊【失業登記進度及結果查詢】,查詢受理情況並點擊【列印回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⑸ 個人網上辦理失業登記

法律分析:1.登錄當地的社保局網站,錄入個人賬號、密碼進入失業登記申報頁面。2.點擊勞動就業-失業登記申請,進入失業登記信息錄入界面. 分別填寫失業登記信息錄入、人員信息錄入、家庭成員、學歷記錄、工作經歷、材料上傳、聯系人信息等內容.點擊提交,等待受理結果.受理通過後,點擊失業登記進度及結果查詢,查詢受理情況並點擊列印回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