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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的網站為什麼無約束

發布時間: 2022-09-11 04:07:15

A. 網上造謠,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嗎觸犯法律嗎

可以,法律依據: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B. 為什麼網路造謠不能適用尋釁滋事罪

一、為什麼網路不能適用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刑第293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而如果在網路上散布謠言的行為被認定犯有該罪,則只可能適用該條的第(四)項,那麼就意味著需要認定網路為該條所規制的「公共場所」,但如此認定是違法的。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剛剛於2013年7月15日聯合發布司法解釋《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該解釋第5條對於公共場所做了列舉式的規定,明確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並無網路的規定。有網友會指出:「該條不是還有『其他公共場所』嗎?」是,的確有,但是對這個「其它」的解釋,必須和前面列舉的類型做同一類型的解釋,比如我們可以將風景區納入該范疇,但是不能將家庭納入考量。而前面所列舉的類型均指向物理性空間,而不是虛擬空間,因此並無將網路納入這一解釋的可能。

2、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並不包括虛擬空間,因此自文義解釋的角度,無法將「公共場所」突破至互聯網中。

3、從刑法體系的角度解釋,在刑法上所指稱的「公共場所」均是物理性的空間,不包括虛擬空間,如果包括虛擬空間,就會有問題。如《刑法》第130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等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就會受到刑罰。那今後玩網路游戲的,均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槍罪了,有朋友會說:「這里的槍支是指實際的手槍」,如果「公共場所」包括「虛擬空間」,那「槍支」也可能包括「虛擬武器」。

4、是對該條做歷史解釋,在起草刑法時,互聯網只是剛剛起步,當時的立法者並無將此納入法律考量的可能,因此並無將網路作為公共場所來對待。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將網路納入公共場所的考量,是對現行法律的一種突破。

二、突破與類推

對於將互聯網納入公共場所,是一個法律上的突破,在這一點上,我和北京市公安局發言人的看法是一致的(參見《法制晚報》等相關新聞,網址:http://news.163.com/13/0823/11/96V8M7MB00014Q4P.html),但是正是這種突破,值得我們警惕,它意味著在1997年刑法中明確禁止的「類推」死灰復燃。

所謂類推,是指對刑法上無明文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比照刑法中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的一種刑法制度。現行法律並無將「網路」納入「公共場所」予以規范,但公安機關的納入,明顯與現行法律存在沖突,這是一種典型的類推的行為。

公安機關的這一做法不僅突破了「公共場所」的規定,更是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則」,突破了法制的底線。

三、假如網路可以適用尋釁滋事罪

在未來,我們可以看到下面的場景:

1、楊冪女士發了一張照片,結果粉和黑都來了,有贊有彈,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粉和黑在網路上大放厥詞,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2、楊瀾女士為他的夫君辟謠,網路上不缺乏看熱鬧的人,雙方對於沈星女士的審美觀產生了分歧,一方認為沈女士不會那麼沒品位,一方則認為未必,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3、網友發貼認為北京是個好地方,這怎麼可能?一方歷數北京的好,一方痛陳北京的爛,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

這會成真嗎?

你說呢?

如果我們希望建設一個安全的社會,一個幸福的社會,一個自由的社會,法律應該成為我們所有的人的底線,無論是政府,還是老百姓,都需要遵守法律,才能夠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請允許我援引布來代斯大法官的名言:「我們的政府是威力強大無所不在的教員,教好教壞,它都用自己的榜樣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傳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會滋生對法律的輕蔑,引誘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又及:有朋友提醒我:為啥不能用第2項?首先適用第4項是警方的新聞稿的通報;其次適用包括第2項的納入,控方都有一個舉證責任,即「破壞社會秩序的」後果,對於社會秩序的討論會面臨公共場所同樣的定義困境,同時對於這個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有基本統一的認識,我就不再長文討論。

C. 網路造謠亂象屢見不鮮,如何遏制這種造謠現象

其實呢,現在的網路也越來越發達了,大家的生活水平也越來越好了,所以說網上沖浪的人也是越來越多越來越常見。

可是呢,與此同時大家也都知道,網路沖浪是沒有任何的門檻,那麼這就導致網路造謠的現象層出不窮,屢見不鮮。

那麼經歷過這種事情的人,對於網路造謠肯定都是深惡痛絕的,那麼該如何更好地去遏制這樣的現象呢?

網路造謠對於當事人的影響是很大的。

其實呢,大家都知道在網路上面的有很多無聊的媒體都會斷章取義的,對於一些信息進行報道,從而說引起大家大面積的去關注。

那麼像這樣的一些網路造謠事件,對於當事人真的是有很大的影響的,有很多經歷過網路造謠事情的人呢,都會得到各種或多或少的心理疾病。

好了,以上就是我的全部看法了,非常感謝你能夠讀到這里,如果說你有其他的意見和建議,也歡迎到評論區和我留言交流。

D. 網路造謠是違法行為嗎具體屬於哪種違法

傳播網路謠言是犯法的。

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的這種違法行為以往可能被行政處罰,但下月起,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一定要注意,別一不小心給自己留下極不光彩的「案底」。

如果編造傳播的不是這四類消息,而是其他的虛假消息,比如虛假促銷,虛假個人信息等,情節嚴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責任之外,編造者、發布者通常還會受到治安處罰。所以,在網上發布虛假消息的行為,並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處罰。

E. 成毅工作室發表聲明准備為其維權,為何網路謠言無法得到有效制止

我認為網路謠言之所以無法得到有效制止,更多的是因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是信息不完善,人們的責任意識都較弱。現在人們注冊網路賬號都是非常容易的,而且大多時候不需要實名認證,這就使得人們在網路上說話或評論的時候都會沒有忌憚心理,所以更會暢所欲言。第二是網路傳播較快,網路環境較為復雜。現在網路上出現各種謠言時,很難從源頭上找到謠言的傳播方,具體是哪個用戶或哪個群體,而又因為網路傳播速度遠遠要比現實生活要快,所以更多的人知道謠言之後就會更難處理。最後是因為商業利益性的存在。如今不少人往往都喜歡傳播謠言來炒高明星的熱度,或者是貶低一個明星,這就會使得有些人關注這類明星或相關物品,而這些人就可以從中獲得熱點,從而獲得更高的收益。

信息不完善,人們責任意識較弱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由於面容的完全暴露和信息的實名制,所以大家在言談舉止中都是非常謹言慎行的。但是在網路空間的各種人往往都可以隨便注冊多個賬號,在說話和發言時根本沒有人知道賬號的本人到底是誰,所以大家在發文評論的時候往往都會沒有什麼責任意識,大家在表達自己觀點時也不會關心錯與對的問題。正是因為網路監管並沒有現實監管那麼嚴格,所以大家才會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正是由於這些原因,網路謠言才無法得到有效制止。

F. 謠言止於智者,網上造謠需承擔法律責任

網上造謠確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如果自己的造謠行為對別人產生嚴重影響,甚至會構成誹謗罪。

因為現在是互聯網時代,每個人的信息都可以迅速傳播數據,所以互聯網時代對於謠言的約束會變得更強,這就意味著我們在發表言論的時候需要更加謹慎,不要因為自己的不當言論而對別人造成不良影響。

網上會有很多造謠的事情。

這些造謠的事情其實分兩種情況,第1種情況是惡意造謠,第2種情況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傳播謠言。我覺得不管針對哪一種情況,造謠行為其實已經嚴重傷害到了當事人的感情,甚至會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重要影響。我們在娛樂圈經常可以看到各種造謠的事情,其實這些事情都的背後都有所謂的利益關聯,甚至會有一些利益矛盾存在。

G. 網路謠言的治理措施

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為人們的信息溝通交流提供了廣闊空間。但與此同時,許多無中生有、肆意惡搞的網路謠言亦頻頻出現,不僅嚴重污染了網路環境,擾亂了公共秩序,也敗壞了社會風氣,損害了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聲譽。對於網民而言,如果不慎成為網路謠言的受眾,就會逐漸失去正確的判斷力和辨別力,長此以往,就會對這種網路情境產生依賴。
因此,治理網路謠言絕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應堅持標本兼治。首先,這有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對網路謠言的性質、責任認定、損害賠償以及管理的主體、程序、監督等都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定。其次,要靠廣大網民守法自律,文明上網,不信謠,不傳謠。對受到網路謠言蒙蔽的人來說,相關部門應善於在第一時間積極回應,披露真相,曝曬「造謠者」的用心,讓其臭名遠揚。再次,對網站而言,應加強自律、嚴把關口,強化信息發布管理,不給網路謠言提供傳播渠道。同時,網上治謠要想真正取得長效,更要依法管理,追究造謠者責任,鼓勵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言以蔽之,要徹底鏟除網路謠言滋生的土壤,不僅有賴於法律的約束力和震懾力,更有賴於社會透明度的增強和廣大網民素養的提升。

H. 為什麼網上總是有人散布謠言

網路謠言之所以這樣肆無忌憚地荼毒網路,就因為許多造謠者抱著僥幸的心理採取匿名的方法發帖,以為這樣就能躲過法律的制裁,就能滿足自己的好奇心,充分引起別人對自己的關注。那麼我們為什麼不推行實名制來審核發帖呢?那樣一旦發帖者涉嫌造謠,我們就可以順藤摸瓜,很容易找到造謠的當事人。




當然,實名審核制度不是要約束言論自由,更不能成為一些網站隨意刪除尖銳的批評文章的借口。現在許多網站的編輯總是採取明哲保身的做法,對一些思想尖銳的文章進行恣意打壓,這種做法不光不夠光明,也違背了我們國家言論自由政策的施行。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如今法律已經出台一年多時間了,可是還是有一些人「干冒天下之大不韙」地妖言惑眾。殊不知你為了逞一時口舌之快,等待你的將是法律對你不正當言論的嚴厲制裁,不光如此,你們還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民眾的歧視,這是多麼得不償失的結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