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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網路安全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 2022-06-10 17:52:14

Ⅰ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浸水、停電、反恐、防爆等分專題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當發生地震、火災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並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二十六條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七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並且無法採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是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並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三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Ⅱ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1)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和市公安局公交總隊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應急工作預案,組織站內、車廂內乘客迅速疏散離站。同時封閉車站出入口,勸阻乘客進入。
(2)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在線列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區域,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迅速部署警力,立即在現場周邊有關道路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搶險通道暢通。
(4)市交通委調配公交車輛疏散乘客。
4.2 分級響應
4.2.1 Ⅳ級響應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事件報告後,立即啟動本預案,迅速通知相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帶班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
(3)相關成員單位的主管負責同志和現場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現場秩序維護、信息報告及搶險救援等相關工作事宜。
4.2.2 Ⅲ級響應
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事件報告後,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或在軌道交通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2)視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2.3 Ⅱ級響應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事件報告後,報市應急辦,經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啟動本預案。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4.2.4 Ⅰ級響應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事件報告後,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啟動本預案。
(2)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4.2.5 現場指揮部響應
(1)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3 應急結束
(1)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工作即告結束。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的消息。
(2)一般、較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提出開通軌道運營的建議,經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實施開通運營。
(3)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提出開通軌道運營的建議,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實施開通運營。

Ⅲ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教、培訓和演練

8.1 宣傳教育
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計劃,編寫公眾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教材和應急手冊。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8.2 培訓
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面向本系統應急指揮和應急處置人員,以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為重要內容,開展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各類培訓。
8.3 演練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相關單位定期組織演練,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應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2)相關成員單位結合各自製定的應急預案,組織本部門開展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各項演練。
(3)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產,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並依據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產訓練。定期組織全市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規范化和程序化。

Ⅳ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的內容及作用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圍護結構施工、基坑降水、支撐架設及拆除、土方開挖、主體結構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永久結構、圍護結構(圍護樁、連續牆等)、邊坡、支撐構件(錨索、圍檁、鋼支撐)、模板支架的穩定性,以及基坑進水、基底隆起的風險。
(二)盾構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盾構吊裝、盾構始發和到達、盾構開倉及換刀、管片拼裝、電瓶車運輸、聯絡通道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進出洞土體的穩定性、開倉過程中土體穩定性及有害氣體、盾構進水的風險。
(三)礦山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豎井開挖、隧道開挖、爆破作業、聯絡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襯結構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冒頂、片幫、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風險。
(四)高架段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基礎施工、墩身施工、架橋機架設作業、橋面鋪裝作業、預應力張拉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模板支架穩定性。
(五)軌行區及機電安裝施工風險
主要分析軌行區吊裝、鋪軌、安裝、裝修等作業以及機電設備吊裝、運輸及安裝調試作業的操作風險。
(六)其他施工風險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過程中(含施工前場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遷、管線拆改遷、臨時建築物搭建、臨時電路架設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設備傾覆、起重傷害、機械傷害、觸電、腳手架垮塌、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火災、車輛傷害、爆炸傷害(鍋爐、容器、瓦斯、炸葯)等風險。 (一)自然環境風險
主要包括:天氣災害風險、地震災害風險、地質災害風險以及河湖海洋災害風險等。
(二)周邊環境風險
主要包括:工程鄰近的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風險。

Ⅳ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分為哪三類

法律分析:城市軌道交通事故災害大致可分為安全事故、自然災害、人為突發事件等三類。

法律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 第七條 運營單位專項應急預案應針對重大風險、關鍵設施設備故障等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的運營突發事件,明確風險分析、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專項應急預案應至少涵蓋以下重點內容,並開展演練:(一)列車脫軌、撞擊、沖突、擠岔。(二)土建結構病害、軌道線路故障。(三)異物侵限、車站及線路淹水倒灌。(四)車輛故障、供電中斷、通信中斷、信號系統故障。(五)突發大客流、客傷。(六)列車、車站公共區、區間及主要設備房等區域火災。(七)網路安全事件。

Ⅵ 《網路安全法》對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有哪些要求

《網路安全法》第25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 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安全法》第53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基礎信息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應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重點保護重要信息網路和關系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系統, 在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等方面採取多種措施,構築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加強計算機信息網 絡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信息安全意識。 要對機房、網路設備、伺服器等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密切關注互聯網信息動態,及時獲取充分而准確的信息, 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Ⅶ 對於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定期需要進行哪些方面的應急預案演習

對於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話,需要做各方面的安全措施檢查。

Ⅷ 青島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工作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市軌道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負責。

安全監管、城鄉建設、公安、質量監督、教育、文廣新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相關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的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協助做好有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履行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運營安全規章制度,保證運營安全。第五條交通運輸、公安、教育等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宣傳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有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第七條軌道交通的車輛、通信、信號和其他涉及運營安全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運營安全標准規范,滿足網路化運營需求。自動售檢票系統、乘客信息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和其他因網路化運營需要統一標準的設備,應當符合標准並經專業機構測試認證。第八條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健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體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落實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按照規范維護保養、檢查檢測設施、設備;

(三)建立健全並落實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 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緊急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五)保證安全運營保障資金的投入;

(六)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

(八)做好防恐防暴、進站安檢、治安防範、內部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條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銜接工作機制,保障軌道交通試運行、初期運營、正式運營等相關工作的實施。第十條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和應急預案操作手冊。第十一條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車廂內設置以下設施、設備:

(一)逃生、報警、滅火、防汛、防爆、防毒、緊急疏散照明、通訊等設施設備;

(二)安全、消防、人員疏散等標志;

(三)視頻監控系統;

(四)警務用房、警用標志及相應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裝備。

緊急情況下需要乘客操作的設施、設備,應當醒目地標明使用條件和操作方法。第十二條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地面線路、高架線路等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等部位合理設置防護欄、防護網等物理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第十三條在軌道交通隧道、車廂、站台、站廳以及出入口等范圍內設置的宣傳、廣告、商業、裝飾等非營運設施,不得影響安全標志和服務標志的識別、設施設備的使用和檢修,不得擠占、封堵、遮擋通道,不得影響運營安全。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非營運設施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第十四條禁止下列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在出入口、車站、車廂內派發廣告、宣傳品等物品;

(二)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私搭亂建違章建(構)築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三)在通風亭周邊排放粉塵、煙塵、腐蝕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

(四)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第十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重大事故報告制度。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綜合運營安全自查,定期開展運營安全評價,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後,應當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線路正式運營2年後,應當由專業機構對運營線路進行評估。首次評估5年後,應當進行第2次評估;之後,至少每3年評估1次。

Ⅸ 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怎麼

應急預案是有,但是還沒觸發過,有沒有效不能提前下定論。就像A股市場熔斷機制一樣,推出前都叫好,推出沒幾天就叫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