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等保2.0
等保2.0全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制度,是我國網路安全領域的基本國策、基本制度。
等級保護標准在1.0時代標準的基礎上,注重主動防禦,從被動防禦到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安全可信、動態感知和全面審計,實現了對傳統信息系統、基礎信息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工業控制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對象的全覆蓋。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相關延伸:
2019年04月,「2019西湖論劍·網路安全大會」在浙江杭州舉行。會場上,有關網路安全的一系列討論已在進行中。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總工程師郭啟全在大會現場透露,《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有望4月底出台。
《等保條例》在國家支持、定級備案、密碼管理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更新與完善,適應了現階段網路安全的新形勢、新變化以及新技術、新應用發展的要求,標志著等級保護正式邁入2.0時代。
B. 等保是什麼意思
等保,全稱叫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顧名思義就是指根據信息系統在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方便的中重要程度以及風險威脅、安全需求、安全成本等因素,將其劃分為不同的安全保護等級並採取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技術、管理措施、以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信息安全。
總結來講,等保就是保護互聯網數據的一種標准方法體系,裡面規定了方方面面。
為什麼要做等保?
①降低信息安全風險,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②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
③滿足相關主管單位和行業要求。
④合理地規避或降低風險。
等保具體包括什麼內容?
①定級:邀請幾個網路安全專家,根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相關指南結合企業信息系統進行評估定級,並出具定級專家意見。
②備案:通過備案工具填寫完整系統表單,然後將全部材料一起送到所在地市公安局網安支隊進行備案,這個過程正常需要十個工作日完成。
③安全建設整改: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進行差距分析,針對不符合的項目以及行業特徵進行整改。
④信息安全等級測評:信息系統安全等級測評是驗證信息系統是否滿足相應安全保護等級的評估過程。
⑤信息安全檢查:根據客戶需要配合完成的自查工作,按照規章制度的要求落實完成自查流程。
等保分為幾個級別?
第一級:自主保護級,不需要測評
第二級:指導保護級,建議2年一次
第三級:監督保護級,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級:強制保護級,半年一次
第五級:專控保護級,涉密、超越等保范疇
什麼群體/行業需要開展等保?
①政府機關:電子政務網路。
②金融行業:監管機構、銀行、保險公司等。
③電信行業:各大運營商。
④能源行業:電力、石油等。
⑤互聯網單位:各大企業、上市公司等。
等級保護測評流程,周期多長?
從內容上來看,具體分為兩大塊:管理層面和技術層面
①管理層面:安全策略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安全建設管理、安全運維管理。
②技術層面:物理和環境安全、網路和通信安全、設備和計算安全、應用和數據安全。
按照政策要求三級信息系統每年至少需要開展一次測評;二級信息系統一般建議每兩年開展一次測評,但是部分行業明確要求每兩年開展一次測評。
一個二級或三級的系統現場測評周期一般一周左右,具體時間還要根據信息系統數量及信息系統的規模,有所增減。小規模安全整改2-3周,出具報告時間一周,整體持續周期1-2個月,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響,但總的要求一年內要完成。
C. 在等保2.0的1到4級中哪個級別要求做到設備的系統引導程序系統程序可信驗證
二級
二級:可基於可信根對通信設備的系統引導程序、系統程序、重要配置參數和應用程序等進行可信驗證,並在檢測到其可信性受到破壞後進行報警,並將驗證結果形成審計記錄送至安全管理中心。
等保2.0全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制度,是我國網路安全領域的基本國策、基本制度。
D. 什麼是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保2.0是什麼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是指根據信息系統在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方便的中重要程度以及風險威脅、安全需求、安全成本等因素,將其劃分不同的安全保護等級並採取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技術、管理措施、以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信息安全。
等級保護制度是我國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層次化保護是指對國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公民的專有信息以及公共信息和存儲、傳輸、處理此類信息的信息系統進行層次化安全保護。
網路信息安全等級保護2.0制度
【等保2.0是什麼?】
等保2.0全稱網路信息安全等級保護2.0制度,是我國企業網路系統安全管理領域的基本國策、基本經濟制度。分級防護標准在1.0時代標準的基礎上,注重主動防禦,從被動防禦到安全可信、動態感知和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全面審計,實現了對傳統信息系統、基礎信息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工控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對象的全覆蓋。
希望本篇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望採納~
E. 什麼是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法律分析: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規范計算機系統安全建設和使用的標准以及管理辦法。安全工作的整個流程分為五個環節,包括定級、備案、建設整改、等級測評、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是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網路安全領域實施的基本國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F. 等保2.0已發布的六大基本標准
指根據信息系統在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方便的中重要程度以及風險威脅、安全需求、安全成本等因素,將其劃分不同的安全保護等級並採取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技術、管理措施、以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信息安全。
等級保護制度是我國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層次化保護是指對國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公民的專有信息以及公共信息和存儲、傳輸、處理此類信息的信息系統進行層次化安全保護。
相關信息介紹:
等保2.0全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制度,是我國網路安全領域的基本國策、基本制度。
等級保護標准在1.0時代標準的基礎上,注重主動防禦,從被動防禦到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安全可信、動態感知和全面審計,實現了對傳統信息系統、基礎信息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工業控制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對象的全覆蓋。
G.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什麼時候實施,相比1.0有哪些變化
以下資料來源等保測評機構——時代新威官網。如還有更多疑問請官網查看。
等保2.0相比1.0主要有四大方面的變化:
(1) 名稱上的變化
名稱上由「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轉變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
(2) 法律效力不同
《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義務。
(3)保護對象有擴展
等保1.0主要是信息系統。而等保2.0將網路基礎設施(廣電網、電信網、專用通信網路等)、雲計算平台/系統、採用移動互聯技術的系統、物聯網、工業控制系統等納入到等級保護對象范圍中。
(4) 控制措施分類不同
等保1.0按照技術和管理各5個方面的要求進行分類,技術要求分為物理安全、網路安全、主機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安全及備份恢復,管理要求分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安全管理、系統建設管理和系統運維管理。
等保2.0則有很大的變化。技術要求分為安全物理環境、安全通信網路、安全區域邊界、安全計算環境、安全管理中心,管理要求分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安全人員管理、安全建設管理和安全運維管理。此外,等保2.0基本要求、測評要求、安全設計技術要求框架保持了一致性,即「一個中心,三重防護」。
(5) 內容進行了擴充
等保1.0有五個規定性動作,包括定級、備案、建設整改、等級測評和監督檢查。而等保2.0除了定級、備案、建設整改、等級測評和監督檢查之外,增加了風險評估、安全監測、通報預警、案事件調查、數據防護、災難備份、應急處置等。
H. 什麼是三級等保體系
等保2.0全稱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制度,是我國網路安全領域的基本國策、基本制度。等級保護標准在1.0時代標準的基礎上,注重主動防禦,從被動防禦到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安全可信、動態感知和全面審計,實現了對傳統信息系統、基礎信息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工業控制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對象的全覆蓋。
I. 等保測評標准
法律分析:「等保」,即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我國網路安全領域的基本國策、基本制度。早在2017年8月,公安部評估中心就根據網信辦和信安標委的意見將等級保護在編的5個基本要求分冊標准進行了合並形成《信息安全技術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一個標准。(GB/T 22239—2019代替 GB/T 22239-2008)該標准於2019年5月10日發布,於2019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十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者授權批准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准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 推薦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