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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網路安全

發布時間: 2022-06-17 04:24:49

如何避免網路個人信息泄露

我國目前的法律並沒有關於個人信息的專門規定,唯一的相關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其中涉及到了關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而法學界對於個人信息是否屬於隱私仍然爭論不斷,不過有一點卻是肯定的———將個人信息用於商業用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在保護個人隱私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提高保護意識才是杜絕個人信息泄露更為重要的方法。我們在商場、賓館等場所消費時最好不要留下個人信息,如果確有需要留下個人資料,必要時應與對方約定保密責任。在辦理一些必須提供自己個人信息的社會事務時,可以與接受信息方約定保密條款,要求禁止對方將個人信息透露給第三方。在萬一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且造成不良後果時,也應注意及時搜集證據,為日後法律維權作好准備.比如,購房人最好在簽約時與開發商約定保密責任:如開發商泄露業主個人信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消費者能證明商家未採取適當保護措施或故意出售這些信息,給當事人的精神和物質造成損害的,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有權要求賠償。

Ⅱ 我國網路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問題如目前各種〃門〃事件,各大網站是否有相應監管措施國家有無相關法律法

一、個人隱私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有法律手段、行業自律、技術措施等,
二、國家對網站有嚴格的監管,包括但不限於: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2、《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12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18條 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用戶有權獲得接入單位提供的各項服務;有義務交納費用。
三、除了以上,我國有大量的法律法規對個人隱私權進行保護,主要有:
1、《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略)
3、《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一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5、《刑事訴訟法》第152條
6、其他:
統計法第25條;郵政法第3條、35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居民身份證法第6條第三款、第19條,此外還有監獄法、母嬰保健法、商業銀行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規定的對隱私權的保護。

Ⅲ 最新民法通則修改亮點有哪些

1、彩禮退不退,終於有說法
《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訴訟時效改為3年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8周歲
《民法總則》第19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5、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換」
《民法總則》第3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6、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次《民法總則》給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一劑鎮心丸,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
譬如: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7、個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總則》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8、Q幣等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115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Ⅳ 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該怎麼處理

網路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面對這些網路侵權行為的時候,受到損害的人都會在第一時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還沒有遭受網路侵權行為的人也要了解一些相關的網路侵權知識,那麼,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行為處理方法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路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Ⅳ 民法通則,是對虛擬資產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網路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現狀

1、立法現狀

網路虛擬財產在我國還屬於新生事物,對其進行保護的相關法律較為落後,民事法律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尚無確切立法。

(1)《憲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比較籠統,但為對其解釋提供了空間:2004年《憲法》經修改後,將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明確列入憲法,這一合法私有財產的概括規定為民法財產的解釋提供了極大的空間;《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產。」沒有明確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個人合法財產中,然而對於「其他合法財產」,我國法律並無明確的解釋,也給我們對其解釋提供了空間。

(2)《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依然沒有明確:該決定第4條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及第6條的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決定》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依然沒有明確,但是也沒有否定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這同樣也給司法解釋提供了空間。

從上述立法現狀來看,我國對於此類案件糾紛的處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並未像韓國、美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進行專項立法,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發生後,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給互聯網上的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網路虛擬財產糾紛不斷涌現,呼籲相關立法及司法盡快出台。

2、司法現狀

從司法角度來看,有關網路虛擬財產的民事法律保護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現有的舉證責任分擔對玩家明顯不利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而言,是「誰主張,誰舉證」,主張權利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張的相應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網路虛擬財產民事糾紛也不例外。在網路游戲環境中,大部分玩家所用的注冊資料都是不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證明自己是所擁有ID的真正主人,還要證明自己丟失的網路虛擬財產的種類、數量等。由於網路游戲的虛擬性特徵,現有舉證責任的分擔,對玩家來說具有較大的困難,對玩家明顯不利。因為網路虛擬財產的運營和交易一切都是動態進行,網路虛擬財產失去以後,玩家很難再去尋找到有關痕跡,要證明自己的合法所有權也就更難。

(2)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確定較難

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發生以後,財產價值的確定是解決糾紛賠償問題的關鍵。目前網路虛擬財產價值的評估、計算還沒有統一標准,糾紛發生後很難得到公平賠償。

(3)網路虛擬財產案件在證據確認上難以適用現有的證據規則

網路虛擬財產案件由於其自身的特點,在證據的確認上有許多不同於普通案件之處。從本質上來來講,網路虛擬財產只不過是存儲在電腦當中的一組數據,它的一個特點就是可以無限的復制。另一方面,由於游戲伺服器是無時無刻不處於高速運動狀態,這就給證據的固定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而網路虛擬財產一旦消失或者被運營商刪除,再去找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也不容易。《民事訴訟證據的如干規定》第69條明確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就網路虛擬財產來講,原被告雙方提供的以網路虛擬財產本身、圖片、截圖等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原件和復製品是很難加以區分的。顯然,網路虛擬財產案件在證據確認上難以適用現有的證據規則。要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有賴於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釋上對現有的證據規則的突破。

在司法實踐中,協調或者處理與網路虛擬財產相關糾紛的依據是玩家和網路游戲公司之前的協議以及民法理論,結合網路游戲本身的規律來選擇適用法理。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適用原則:有法律,根據法律;沒有法律,根據慣例;沒有慣例,根據法理。正由於處理糾紛的根據是一些法律理論,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款,使得解決網路游戲中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的依據缺乏法律的權威性。由此可見,目前我國網路虛擬財產民法保護現狀還不是十分的樂觀,法學界應該加大重視力度,完善現有民事法律條款,以求社會法律環境的穩定。

Ⅵ 有關網路的法律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三號令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以下簡稱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規范電子公告信息發布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子公告服務和利用電子公告發布信息,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以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路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信息產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上網用戶使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並對所發布的信息負責。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連同互聯網信息服務一並予以批准或者備案,並在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中專項註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開展電子公告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

(二)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

(三)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用戶登記程序、上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對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第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備案,並在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中專項註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未經專項批准或者專項備案手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的顯著位置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電子公告服務規則,並提示上網用戶發布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批准或者備案的類別和欄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類別或者另設欄目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明顯屬於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信息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或者超出經批准或者備案的類別、欄目提供電子公告服務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信息內容之一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未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未刊載電子公告服務規則或者未向上網用戶作發布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提示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上網用戶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網用戶個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上網用戶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已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以下是該決定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並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於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本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11號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四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並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於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壞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雖然國家對網路有這么多的規定

但是一旦發生網路糾紛,還是很難搞得

什麼是我國網路安全保護的基本發

我國有六大部基本法,其中三部是程序法,三部是實體法。刑法,民法,行政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程序法。
其他還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反分裂國家法、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法、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選舉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個人所得稅法、外資企業法

網路安全保護方面主要的法律包括《網路安全法》

Ⅷ 在網路信息安全的措施中什麼是身份鑒別的基礎

身份認證的基礎是身份認證,認證完成後是訪問控制,即授權用戶可以訪問哪些資源。

個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基本信息。為了完成大部分的網路行為,消費者會根據提交的服務提供者,包括名字、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和家庭地址等個人基本信息,有時甚至包括婚姻、宗教、職業、工作單位,如收入相對於個人基本信息的隱私。

2.設備信息。主要是指消費者使用的各種計算機終端設備(包括移動終端和固定終端)的基本信息,如位置信息、Wifi列表信息、Mac地址、CPU信息、內存信息、SD卡信息、操作系統版本等。

3.帳戶信息。主要包括網上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社交賬戶和重要電子郵件賬戶。

4.私人信息。它主要包括地址簿信息、通話記錄、簡訊記錄、IM應用聊天記錄、個人視頻、照片等。

5.社會關系信息。這主要包括朋友、家人、單位信息等。

6.網路行為的信息。主要是指在線行為記錄,消費者在網路中進行的各種活動,如在線時間、在線位置、輸入記錄、聊天、約會、網站訪問行為、在線游戲行為等個人信息。

(8)民法通則網路安全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

《網路安全法》規定,未經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痛點,網路安全法中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網路運營商應履行保護義務等方面的明確要求。

例如,網路運營商可能不會披露、篡改或損壞他們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收藏品同意,他們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除非在處理過程中未能識別特定的個人並且無法恢復的情況下。針對網路信息安全取證難、追究責任難的問題。

《網路安全法》還明確了網路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

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和保障信息安全。

網路《個人信息安全》

Ⅸ 網路安全法的淵源

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法律;如《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
3、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4、地方性法規;即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
5、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6、民事習慣。

Ⅹ 如何使用民法典抵抗網路暴力

網路暴力是一種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一類由網民發表在網路上的並且具有「誹謗性、誣蔑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這五個特點的言論、文字、圖片、視頻,這一類言論、文字、圖片、視頻會針對他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人們習慣稱其為「網路暴力」。網路暴力能針對當事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而且它已經打破了道德底線,往往也伴隨著侵權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亟待運用教育、道德約束、法律等手段進行規范。網路暴力是網民在網路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路上的延伸。網民們若想獲得自由表達的權利,也要擔當起維護網路文明與道德的使命,至少,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

2019年12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根據規定,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台不得開展網路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1]

網路暴力事件加速個人信息的泄漏,引發社會恐慌,阻礙和諧社會的進程。2012年4月半月談對公民如何保護個人信息權進行了網路調查,參與人數4142人。其中對於個人信息是否泄漏的調查數據顯示:30%的人多次遭遇信息泄漏狀況,40%的人偶爾有信息泄漏的狀況,僅15%的人極少遭遇此情況,且15%的人對自己信息是否泄漏尚不清楚。由此可見,至少70%以上的人遭遇過不同程度的個人信息泄漏狀況,個人信息安全關繫到個體的切身利益,個人信息遭到侵犯,使得當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引發不安情緒。

而對於個人信息存在哪些安全隱患方面,52%的人認為機構或網站擅自將個人信息泄漏或販賣給其他機構或個人,23%的人認為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於詐騙等犯罪行為,18%的人認為機構或網站的個人信息保管機制不健全,5%的人認為個人在上網時遭遇「釣魚網站」,而僅有2%的人認為是其他原因。很明顯98%以上的人所認為的安全隱患都與網路有關。

網路暴力事件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泄漏了網民的個人信息,更加增強了個人信息的安全風險,引發了社會的恐慌情緒。網路空間和現實社會是有共通之處的,有的學者則直接認為,「網路空間」也是「現實社會」,只不過它是一種通過虛擬技術進行信息交流和傳播的新型媒介而已。按照這樣的說法,網路空間,是人們生活的空間,是一個以虛擬為形式的「現實社會」。那麼,在這樣一個社會所受到的一切影響也必然會作用到現實社會。網路暴力是「輿論」場域的群體性紛爭,以道德的名義對當事人進行討伐,可以說是網路自由的異化,這無疑阻礙了和諧網路社會的構建。與現實社會的暴力行為相比,網路暴力參與的群體更廣,傳播速度更快,因此某些意義上說,可能比現實社會的暴力產生的危害更大。網路暴力的產生雖然時間不長,但是危害大、影響范圍廣,而且蔓延趨勢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