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船舶帶纜作業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佩戴安全帽、手套、工作鞋、工作服。帶纜時時刻注意纜繩的受力,切忌站在纜繩上。聽從指揮,不要盲目行動。
㈡ 船票的安全須知
1、不準攜帶易燃、易爆、 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危險品乘船.
2、遊客上、下客要通過樓梯跳板,不要翻越欄桿;上船時請扶好扶手,下船時等船停穩後再下,以免碰傷.
3、遊客上船後,請根據遊船上的標識確認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放置的具體位置.
4、遊客航行中不要靠近靠泊一方的門窗,以免發生意外;船舶經過旅遊景點時,遊客不要坐在欄桿上,也不要擠向一邊;帶有小孩的遊客,要隨時照管好孩子的安全
;在船上走動時,不要奔跑,以防滑,防摔到.
5、遊客在船上要注意防火、防盜. 船上內嚴禁吸煙。
6、遊船上配有服務員、負責維護遊船的秩序和相關服務。
7、乘船過程中一定要聽從工作人員安排和指揮,協同工作人員工作.如果發生險情,請不要慌亂,一切聽從工作人員指揮,以保證大家的安全.
8、乘船時遊客的廢棄物請放入垃圾箱,嚴禁向水中丟棄垃圾和遊玩產生的廢棄物。
9、不要亂觸摸船上各種儀器、設備、以免觸電.
10、船舶在航行中,不要站立、走動、調換位置或偏坐一側,以免發生危險.
11、湖上因涌浪的作用,船艇會搖動,不要驚慌或跳躍,抓好欄桿,以免掉入湖中
12、船艇航行時,請不要與駕駛員交談.
13、遇到緊急情況時,要聽從駕駛員指揮,要保持鎮靜自若,不要恐慌.
14、請妥善保管好手機、手錶、相機、攝像器材等貴重物品,以免掉入湖中,若有丟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15. 為了保證航運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隻,有關管理部門都發有安全合格證書。
16. 不乘坐超載的船隻,這樣的船安全沒有保證。
17. 天氣惡劣時,如遇大風、大浪、濃霧等,應盡量避免乘船。
18. 不要在船上打鬧、追逐,以防落水。不要全聚集在船的一側,以防船體傾斜,發生事故。
19. 船上的許多設備都與保證安全有關,不要亂動,以免影響正常航行。
20. 遊客非經允許,請勿隨意進入機艙、駕駛艙內,以免誤觸機件儀器造成意外事故。
21. 夜間航行,不要用手電筒向水面、岸邊亂照,以免使駕駛員產生錯覺而發生危險。
22. 一旦發生意外,要保持鎮靜,聽從有關人員指揮。
23. 為保護自然生態及環境清潔,遊客從事海上活動期間,嚴禁棄置任何垃圾、物品入海,應將不需要之物品整理集中,於返港時統一棄置於港區垃圾集中處。
㈢ 中國船舶集團公司19條安全措施
摘要 第一條為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規范船舶安全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㈣ 船舶安全規定
法律分析:船舶安全規定具體如下: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帽扣;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做到高掛低用;進入施工現場請正確穿戴防護用品,禁止穿布鞋、拖鞋、短袖赤裸上身進入施工現場和進行作業,裝配工在工作時必須戴好防護用品;禁止用氧氣吹汗和身上的灰塵和用割刀烤火以及當照明用;禁止把氧氣瓶,丙烷瓶二氧化碳瓶倒在地上滾動;在腳手架上工作時所有工具必須用桶裝,割下的廢鐵板不得放在腳手架上;氧氣瓶,丙烷瓶堆放時中間間距不得少於5米,30米風帶接頭不得多於6處,接頭處必須用管扎紮好,不得泄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㈤ 規定的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
(二)船舶和船員有關證書、文書、文件、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四)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六)船舶保安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中國籍船員所持適任證書所對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員人身安全、衛生健康條件;
(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際公約要求的其它檢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選船標准以及國際公約、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對等、便利公開、重點突出的原則,合理選擇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經海事管理機構檢查的中國籍船舶或者經《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成員當局檢查的外國籍船舶,自檢查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進行檢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舉報低於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發現存在若幹缺陷的船舶;
(五)依選船標准核算具有較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
第十條檢查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在登輪後應當向船方出示有效證件,表明來意。先進行初步檢查,對船舶進行巡視,核查船舶證書、文書和船員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對船舶實施詳細檢查,並告知船方進行詳細檢查的原因:
(一)巡視或者核查過程中發現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方面明顯存在缺陷或者隱患的;
(二)被舉報低於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要求的;
(三)兩年內未經海事管理機構詳細檢查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