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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安廳網路安全十嚴禁

發布時間: 2022-07-06 11:55:14

『壹』 江蘇省公安廳六個嚴禁兩個一律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5

『貳』 信息安全十條禁令

解放軍頒布「十條禁令」 一、嚴禁涉密計算機聯接互聯網。 二、嚴禁私人計算機聯接涉密網。 三、嚴禁涉密移動載體存儲私人信息。 四、嚴禁私人移動載體存儲涉密信息。 五、嚴禁存儲或曾經存儲過涉密信息的移動載體聯接互聯網。 六、嚴禁在聯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或傳遞涉密信息。 七、嚴禁計算機在涉密網和互聯網之間交叉聯接。 八、嚴禁移動載體在涉密計算機和聯接互聯網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 九、嚴禁私人手機、數碼相機、播放器等電子設備聯接涉密計算機。 十、嚴禁以軍人身份在互聯網上開設博客、聊天交友、應聘求職。

『叄』 網路安全十不準的內容

1、不準明文存儲任何主機、終端、應用等賬戶口令;

2、不準私自開通互聯網出口;

3、不準違規接入信息系統和設備;

4、不準使用外來U盤,不準打開不明郵件;

5、不準安裝不明軟體;

6、不準開放高危埠(臨時使用也不允許);

7、不準使用公司內外網搭建無線熱點;

8、不準明文傳輸公司敏感信息,不得將公司敏感數據帶離公司辦公場所;

9、不準遠程連接(維護)公司主機、終端、應用系統;

10、不準交叉混用內外網辦公終端,公司設備不準接入第三方

『肆』 信息安全里的「五禁止、十不得」是什麼

五禁止」是:


一禁止將涉密信息系統接入國際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禁止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三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路上的數據拷貝到涉密信息系統;


四禁止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設備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存儲設備混用;


五禁止使用具有無線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十不得是:


一、涉密計算機不得聯接互聯網;


二、涉密計算機不得使用無線上網卡;


三、涉密計算機不得安裝來歷不明的軟體;


四、涉密計算機不得讓他人使用保管;


五、涉密計算機不得和非涉密計算機交叉使用存儲介質;


六、涉密計算機不得隨意淘汰處理;


七、涉密計算機不得安裝攝像頭等附加設備;


八、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存儲涉密文件;


九、不得在非涉密辦公設備上處理涉密文件;


十、不得在手機通話時談論涉密信息。

『伍』 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設立用亍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陸』 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十不準指什麼

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十不準:

一、不準徇私枉法,辦人情案,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二、不準違反國家規定亂沒收、亂罰款,禁止內定和下達罰沒款指標。

三、不準亂收費。不準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政府規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費項目和標准。不準用警察職權代其他部門收費、征稅、罰款。

四、不準參與舞廳、歌廳、飯館、發廊、錄像放映點、按摩浴室的經營或者充當保護人,不準在其中佔有乾股、暗股、明股。

五、不準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討債、逼債,插手經濟糾紛。

六、不準經商辦企業,公安幹警不準從事第二職業,不準以警察職權為親友經商提供任何方便條件。已經開辦的公司企業,必須立即與公安業務部門和基層科所隊脫鉤,不準經營由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行業。

七、不準利用職權強行推銷社會公共安全產品。

八、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九、不準強買強要、白吃白拿。

十、不準參與、保護、包庇走私活動。

凡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按黨紀、政紀、警紀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1號公安部關於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清理,現決定廢止1993年9月24日發布實施的《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公安部令第14號)和1994年12月25日發布實施的《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6)江蘇省公安廳網路安全十嚴禁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的職責與紀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