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宗教工作三級網路兩級責任
宗教工作三級網路: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
兩級責任:鄉(鎮、街道)、村(社區)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四條指出
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路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應當有領導幹部分管宗教工作,並明確專人負責。
通過建立縣、鎮場(街道)、村(社區居委會)三級宗教事務管理網路和鎮場(街道)、村(社區居委會)兩級宗教工作責任制,形成上下聯動、相互配合、協調有力的管理工作機制,確保宗教事務管理到位,宗教領域和諧穩定。
(1)宗教領域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擴展閱讀
建立健全鎮場(街道)、村(社區居委會)宗教事務管理網路,納入綜治維穩網路體系,各鎮場(街道)配備專兼職委員,村(社區居委會)設聯絡員。
(一)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規定,縣政府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對鎮場(街道)、村(社區居委會)所建立的宗教工作網路及宗教工作責任制進行督查和管理。
(二)鎮場(街道)要明確設立專兼職宗教工作委員所承擔工作任務,細化宗教工作方案,並建檔立卡。條件成熟的鎮場(街道)可設立宗教工作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三)有信教群眾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村(社區居委會)要設立宗教工作聯絡員,簽訂責任狀,並建檔立卡。
(四)各學校要選配宗教工作聯絡員,明確工作任務,建檔立卡,簽訂責任狀,接受宗教工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2. 互聯網宗教信息管理辦法是什麼
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7號公布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五部門聯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
《辦法》堅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與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相統一,堅持維護信教公民合法權益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統一,堅持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與促進宗教健康傳承相統一,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體現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
明確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受理時限等作了規定。明確網上講經講道應當由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組織開展。
明確除《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不得直播或者錄播宗教儀式。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
3. 互聯網宗教信息管理辦法是什麼
互聯網宗教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為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
第三、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
第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五、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
4. 如何創新做好民族宗教領域安全穩定
一、樹立創新理念,尋找民族宗教工作的金鑰匙
一是樹立「交朋友、辦實事、抓引導」三位一體的理念,與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保持良性互動關系。積極推薦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擔任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立與少數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定期談話和交流制度,經常傾聽他們的心聲,了解他們的困難,真心實意地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節日組織慰問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層人士活動,把教育引導工作溶入融洽的情感交流之中。通過交朋友、辦實事,使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少數民族群眾和信教群眾中入耳、入腦,切實改變糾紛產生後,才臨時抱「佛腳」找民族宗教界人士做工作;不穩定事件發生後,才重視與民族宗教界人士加強聯系的被動局面,努力 形成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積極主動協助黨和政府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良性互動關系。
二是樹立以積極心態看待宗教的理念,推動宗教界發揮積極作用。
宗教同其他社會文化形態一樣,有消極的一面,也有積極的一面。如果我們用消極的眼光去看待它,或許它就會一直朝著消極的方面發展,並產生消極的作用;如果我們用積極的眼光去看待它,就會推動它朝著積極而有益的方向發展,產生積極的社會作用。因此,要揚棄過去消極看待宗教社會作用的片面思維,運用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辯證地看待其社會作用的「兩重性」,正確地把握社會主義條件下宗教與信教群眾之間的關系,支持宗教界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幫助他們用宗教倫理道德中的積極成份去促進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用宗教文化的精華去服務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揮宗教特有優勢,開展社會公益事業,為社會作出更多的好事、善事。
三是樹立社會化的民族宗教工作理念,整合各種資源,形成全縣上下齊抓民族宗教工作的合力。民族宗教工作具有群眾性、長期性和特殊復雜性,單靠民族宗教部門一家之力,很難有大的作為,必須整合社會資源,調動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參與民族宗教工作,變民族宗教工作「風雨一肩挑」為「千鈞重擔眾人挑」。建立統一、高效的民族宗教工作領導機制,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領導組,強化民族宗教工作的領導職能;建立快捷、靈敏的信息反饋機制,構建縣鄉村三級宗教工作部門互聯的縱向網路和由統 戰、宗教等部門互聯的橫向信息網路,各個鄉鎮均明確分管領導
和兼職宗教工作幹部,各村明確一名信息聯絡員,做到重大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和處理;建立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在解決突出問題時,各級黨政組織和統戰、民族宗教部門同步到位、協調行動。
5. 中國網路安全與信息化面臨的挑戰有哪些
權威研究:2018-2025年中國網路安全市場現狀調研分析及發展趨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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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內容指什麼
中國佛教歷史悠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寺院管理制度,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特別是進入現代社會以來,這些制度問題牽制了佛教現代化的進程。寺院是佛教教義傳播的基礎,也是出家人與信徒的根本所依,現代管理向寺院管理延伸是現代寺院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佛教寺院與時俱進的迫切需求。
傳統寺院的主要功能是修持、弘法,是一個與世俗迥然不同的、比較清靜的場所。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進一步擴大和深入,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新的變化。以往少數香客涉足的寺院,已成了國內外旅遊觀光的地方。寺院對服務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尤其是都市中的寺院,已經成為城市居民服務的宗教場所,讓都市人在城市中找到自己心中的凈土,得到精神慰藉。由於寺院功能的變化,來往人員增多,給寺院管理帶來了新課題,寺院管理從單一的封閉性內部管理走向了綜合性社會化管理,傳統的寺院管理面臨社會化管理的挑戰。
宏圖眾創(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憑借在佛教管理領域中十年的探索和研究,成功研製出一套功能完善的《禪客寺院管理軟體》,並成功應用到北京及周邊多家寺廟,成為業內研發較早,國內知名的寺廟管理軟體企業。《禪客寺院管理軟體》在傳統寺院管理的基礎上實現現代化信息管理,對寺院的禮俗活動,日常法務,大型法務,捐贈,放生,皈依,點燈,住宿/客房管理等等復雜性事務進行有條理的管理,實現牌位列印,收據列印等功能,幫助寺院更加合理、簡單便捷、快速高效的管理。
7.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第三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第四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五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第二章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第六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信息審核人員;
(三)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五)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六)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第七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依法設立或者登記備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
(二)宗教信息審核人員參加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教育培訓,以及具備審核能力的情況說明;
(三)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於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情況說明;
(五)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和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情況承諾書;
(六)擬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欄目、功能設置和域名注冊相關材料。
申請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台注冊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議範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用戶協議範本涉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式樣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
全國性宗教團體及其舉辦的宗教院校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第八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所使用的名稱,除與申請人名稱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核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印製。
申請人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後,還應當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後,發生影響許可條件重大事項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准;其他事項變更,應當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8.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內容
法律分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傳播的有關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涉及宗教的信息。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
法律依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9. 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的關系是什麼
信息安全
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即需保證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完整性、未授權拷貝和所寄生系統的安全性。信息安全本身包括的范圍很大,其中包括如何防範商業企業機密泄露、防範青少年對不良信息的瀏覽、個人信息的泄露等。網路環境下的信息安全體系是保證信息安全的關鍵,包括計算機安全操作系統、各種安全協議、安全機制(數字簽名、消息認證、數據加密等),直至安全系統,如UniNAC、DLP等,只要存在安全漏洞便可以威脅全局安全。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系統(包括硬體、軟體、數據、人、物理環境及其基礎設施)受到保護,不受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信息服務不中斷,最終實現業務連續性。
信息安全學科可分為狹義安全與廣義安全兩個層次,狹義的安全是建立在以密碼論為基礎的計算機安全領域,早期中國信息安全專業通常以此為基準,輔以計算機技術、通信網路技術與編程等方面的內容;廣義的信息安全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從傳統的計算機安全到信息安全,不但是名稱的變更也是對安全發展的延伸,安全不在是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將管理、技術、法律等問題相結合的產物。本專業培養能夠從事計算機、通信、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電子金融等領域的信息安全高級專門人才。
10. 什麼是宗教信息化建設
深化宗教系統信息化建設,突出五個堅持,為進一步提高涉宗教因素突發事件快速反應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能力提供更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