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開展安全預案演練
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
1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應對演練工作的指導,促進應急演練規范、安全、節約、有序地開展,制定本指南.
1.1 應急演練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稱演練組織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依據有關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的活動.
1.2 應急演練目的
(1) 檢驗預案.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查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 完善准備.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檢查對應突發事件所需應急隊伍、物資、裝備、技術等方面的准備情況,發現不足及時予以調整補充,做好應急准備工作.
(3) 鍛煉隊伍.通過開展應急演練,增強演練組織單位、參與單位和人員等對應急預案的熟悉程度,提高其應急處置能力.
(4) 磨合機制.通過開展應急演練,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職責任務,理順工作關系,完善應急機制.
(5) 科普宣教.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普及應急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等災害應對能力.
1.3 應急演練原則
(1) 結合實際、合理定位.緊密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明確演練目的,根據資源條件確定演練方式和規模.
(2) 著眼實戰、講求實效.以提高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應急隊伍的實戰能力為著眼點.重視對演練效果及組織工作的評估、考核,總結推廣好經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3) 精心組織、確保安全.圍繞演練目的,精心策劃演練內容,科學設計演練方案,周密組織演練活動,制訂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措施,確保演練參與人員及演練裝備設施的安全.
(4) 統籌規劃、厲行節約.統籌規劃應急演練活動,適當開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綜合性演練,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努力提高應急演練效益.
1.4 應急演練分類
(1) 按組織形式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桌面演練和實戰演練.
①桌面演練.桌面演練是指參演人員利用地圖、沙盤、流程圖、計算機模擬、視頻會議等輔助手段,針對事先假定的演練情景,討論和推演應急決策及現場處置的過程,從而促進相關人員掌握應急預案中所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提高指揮決策和協同配合能力.桌面演練通常在室內完成.
②實戰演練.實戰演練是指參演人員利用應急處置涉及的設備和物資,針對事先設置的突發事件情景及其後續的發展情景,通過實際決策、行動和操作,完成真實應急響應的過程,從而檢驗和提高相關人員的臨場組織指揮、隊伍調動、應急處置技能和後勤保障等應急能力.實戰演練通常要在特定場所完成.
(2) 按內容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①單項演練.單項演練是指只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針對一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②綜合演練.綜合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3) 按目的與作用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檢驗性演練、示範性演練和研究性演練.
①檢驗性演練.檢驗性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應急准備的充分性、應急機制的協調性及相關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而組織的演練.
②示範性演練.示範性演練是指為向觀摩人員展示應急能力或提供示範教學,嚴格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開展的表演性演練.
③研究性演練.研究性演練是指為研究和解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重點、難點問題,試驗新方案、新技術、新裝備而組織的演練.
不同類型的演練相互結合,可以形成單項桌面演練、綜合桌面演練、單項實戰演練、綜合實戰演練、示範性單項演練、示範性綜合演練等.
1.5 應急演練規劃
演練組織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規劃,按照「先單項後綜合、先桌面後實戰、循序漸進、時空有序」等原則,合理規劃應急演練的頻次、規模、形式、時間、地點等.
2 應急演練組織機構
演練應在相關預案確定的應急領導機構或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開展.演練組織單位要成立由相關單位領導組成的演練領導小組,通常下設策劃部、保障部和評估組;對於不同類型和規模的演練活動,其組織機構和職能可以適當調整.根據需要,可成立現場指揮部.
2.1 演練領導小組
演練領導小組負責應急演練活動全過程的組織領導,審批決定演練的重大事項.演練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的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主要協辦單位負責人擔任;小組其他成員一般由各演練參與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在演練實施階段,演練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通常分別擔任演練總指揮、副總指揮.
2.2 策劃部
策劃部負責應急演練策劃、演練方案設計、演練實施的組織協調、演練評估總結等工作.策劃部設總策劃、副總策劃,下設文案組、協調組、控制組、宣傳組等.
(1) 總策劃.總策劃是演練准備、演練實施、演練總結等階段各項工作的主要組織者,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具有應急演練組織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擔任;副總策劃協助總策劃開展工作,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參與單位的有關人員擔任.
(2) 文案組.在總策劃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制定演練計劃、設計演練方案、編寫演練總結報告以及演練文檔歸檔與備案等;其成員應具有一定的演練組織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
(3) 協調組.負責與演練涉及的相關單位以及本單位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其成員一般為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的行政、外事等部門人員.
(4) 控制組.在演練實施過程中,在總策劃的直接指揮下,負責向演練人員傳送各類控制消息,引導應急演練進程按計劃進行.其成員最好有一定的演練經驗,也可以從文案組和協調組抽調,常稱為演練控制人員.
(5) 宣傳組.負責編制演練宣傳方案,整理演練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和開展新聞發布等.其成員一般是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宣傳部門的人員.
2.3 保障部
保障部負責調集演練所需物資裝備,購置和製作演練模型、道具、場景,准備演練場地,維持演練現場秩序,保障運輸車輛,保障人員生活和安全保衛等.其成員一般是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後勤、財務、辦公等部門人員,常稱為後勤保障人員.
2.4 評估組
評估組負責設計演練評估方案和編寫演練評估報告,對演練准備、組織、實施及其安全事項等進行全過程、全方位評估,及時向演練領導小組、策劃部和保障部提出意見、建議.其成員一般是應急管理專家、具有一定演練評估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專業人員,常稱為演練評估人員.評估組可由上級部門組織,也可由演練組織單位自行組織.
2.5 參演隊伍和人員
參演人員包括應急預案規定的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各類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志願者隊伍等.
參演人員承擔具體演練任務,針對模擬事件場景作出應急響應行動.有時也可使用模擬人員替代未現場參加演練的單位人員,或模擬事故的發生過程,如釋放煙霧、模擬泄露等.
3 應急演練准備
3.1 制定演練計劃
演練計劃由文案組編制,經策劃部審查後報演練領導小組批准.主要內容包括:
(1) 確定演練目的,明確舉辦應急演練的原因、演練要解決的問題和期望達到的效果等.
(2) 分析演練需求,在對事先設定事件的風險及應急預案進行認真分析的基礎上,確定需調整的演練人員、需鍛煉的技能、需檢驗的設備、需完善的應急處置流程和需進一步明確的職責等.
(3) 確定演練范圍,根據演練需求、經費、資源和時間等條件的限制,確定演練事件類型、等級、地域、參演機構及人數、演練方式等.演練需求和演練范圍往往互為影響.
(4) 安排演練准備與實施的日程計劃,包括各種演練文件編寫與審定的期限、物資器材准備的期限、演練實施的日期等.
(5) 編制演練經費預算,明確演練經費籌措渠道.
3.2 設計演練方案
演練方案由文案組編寫,通過評審後由演練領導小組批准,必要時還需報有關主管單位同意並備案.主要內容包括:
3.2.1 確定演練目標
演練目標是需完成的主要演練任務及其達到的效果,一般說明「由誰在什麼條件下完成什麼任務,依據什麼標准,取得什麼效果」.演練目標應簡單、具體、可量化、可實現.一次演練一般有若干項演練目標,每項演練目標都要在演練方案中有相應的事件和演練活動予以實現,並在演練評估中有相應的評估項目判斷該目標的實現情況.
3.2.2 設計演練情景與實施步驟
演練情景要為演練活動提供初始條件,還要通過一系列的情景事件引導演練活動繼續,直至演練完成.演練情景包括演練場景概述和演練場景清單.
(1) 演練場景概述.要對每一處演練場景的概要說明,主要說明事件類別、發生的時間地點、發展速度、強度與危險性、受影響范圍、人員和物資分布、以造成的損失、後續發展預測、氣象及其他環境條件等.
(2) 演練場景清單.要明確演練過程中各場景的時間順序列表和空間分布情況.演練場景之間的邏輯關聯依賴於事件發展規律、控制消息和演練人員收到控制消息後應採取的行動.
3.2.3 設計評估標准與方法
演練評估是通過觀察、體驗和記錄演練活動,比較演練實際效果與目標之間的差異,總結演練成效和不足的過程.演練評估應以演練目標為基礎.每項演練目標都要設計合理的評估項目方法、標准.根據演練目標的不同,可以用選擇項(如:是/否判斷,多項選擇)、主觀評分(如:1—差、3—合格、5—優秀)、定量測量(如:響應時間、被困人數、獲救人數)等方法進行評估.
為便於演練評估操作,通常事先設計好評估表格,包括演練目標、評估方法、評價標准和相關記錄項等.有條件時還可以採用專業評估軟體等工具.
3.2.4 編寫演練方案文件
演練方案文件是指導演練實施的詳細工作文件.根據演練類別和規模的不同,演練方案可以編為一個或多個文件.編為多個文件時可包括演練人員手冊、演練控制指南、演練評估指南、演練宣傳方案、演練腳本等,分別發給相關人員.對涉密應急預案的演練或不宜公開的演練內容,還要制訂保密措施.
(1) 演練人員手冊.內容主要包括演練概述、組織機構、時間、地點、參演單位、演練目的、演練情景概述、演練現場標識、演練後勤保障、演練規則、安全注意事項、通信聯系方式等,但不包括演練細節.演練人員手冊可發放給所有參加演練的人員.
(2) 演練控制指南.內容主要包括演練情景概述、演練事件清單、演練場景說明、參演人員及其位置、演練控制規則、控制人員組織結構與職責、通信聯系方式等.演練控制指南主要供演練控制人員使用.
(3) 演練評估指南.內容主要包括演練情況概述、演練事件清單、演練目標、演練場景說明、參演人員及其位置、評估人員組織結構與職責、評估人員位置、評估表格及相關工具、通信聯系方式等.演練評估指南主要供演練評估人員使用.
(4) 演練宣傳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宣傳目標、宣傳方式、傳播途徑、主要任務及分工、技術支持、通信聯系方式等.
(5) 演練腳本.對於重大綜合性示範演練,演練組織單位要編寫演練腳本,描述演練事件場景、處置行動、執行人員、指令與對白、視頻背景與字幕、解說詞等.
3.2.5 演練方案評審
對綜合性較強、風險較大的應急演練,評估組要對文案組制訂的演練方案進行評審,確保演練方案科學可行,以確保應急演練工作的順利進行.
3.3 演練動員與培訓
在演練開始前要進行演練動員和培訓,確保所有演練參與人員掌握演練規則、演練情景和各自在演練中的任務.
所有演練參與人員都要經過應急基本知識、演練基本概念、演練現場規則等方面的培訓.對控制人員要進行崗位職責、演練過程式控制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對評估人員要進行崗位職責、演練評估方法、工具使用等方面的培訓;對參演人員要進行應急預案、應急技能及個體防護裝備使用等方面的培訓.
3.4 應急演練保障
3.4.1 人員保障
演練參與人員一般包括演練領導小組、演練總指揮、總策劃、文案人員、控制人員、評估人員、保障人員、參演人員、模擬人員等,有時還會有觀摩人員等其他人員.在演練的准備過程中,演練組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合理安排工作,保證相關人員參與演練活動的時間;通過組織觀摩學習和培訓,提高演練人員素質和技能.
3.4.2 經費保障
演練組織單位每年要根據應急演練規劃編制應急演練經費預算,納入該單位的年度財政(財務)預算,並按照演練需要及時撥付經費.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演練經費專款專用、節約高效.
3.4.3 場地保障
根據演練方式和內容,經現場勘察後選擇合適的演練場地.桌面演練一般可選擇會議室或應急指揮中心等;實戰演練應選擇與實際情況相似的地點,並根據需要設置指揮部、集結點、接待站、供應站、救護站、停車場等設施.演練場地應有足夠的空間,良好的交通、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盡量避免干擾公眾生產生活.
3.4.4 物資和器材保障
根據需要,准備必要的演練材料、物資和器材,製作必要的模型設施等,主要包括:
(1) 信息材料:主要包括應急預案和演練方案的紙質文本、演示文檔、圖表、地圖、軟體等.
(2) 物資設備:主要包括各種應急搶險物資、特種裝備、辦公設備、錄音攝像設備、信息顯示設備等.
(3) 通信器材:主要包括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對講機、海事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無線區域網、視頻通信器材和其他配套器材,盡可能使用已有通信器材.
(4) 演練情景模型:搭建必要的模擬場景及裝置設施.
3.4.5 通信保障
應急演練過程中應急指揮機構、總策劃、控制人員、參演人員、模擬人員等之間要有及時可靠的信息傳遞渠道.根據演練需要,可以採用多種公用或專用通信系統,必要時可組建演練專用通信與信息網路,確保演練控制信息的快速傳遞.
3.4.6 安全保障
演練組織單位要高度重視演練組織與實施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大型或高風險演練活動要按規定製定專門應急預案,採取預防措施,並對關鍵部位和環節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針對性演練.根據需要為演練人員配備個體防護裝備,購買商業保險.對可能影響公眾生活、易於引起公眾誤解和恐慌的應急演練,應提前向社會發布公告,告示演練內容、時間、地點和組織單位,並做好應對方案,避免造成負面影響.
演練現場要有必要的安保措施,必要時對演練現場進行封閉或管制,保證演練安全進行.演練出現意外情況時,演練總指揮與其他領導小組成員會商後可提前終止演練.
4 應急演練實施
4.1 演練啟動
演練正式啟動前一般要舉行簡短儀式,由演練總指揮宣布演練開始並啟動演練活動.
4.2 演練執行
4.2.1 演練指揮與行動
(1) 演練總指揮負責演練實施全過程的指揮控制.當演練總指揮不兼任總策劃時,一般由總指揮授權總策劃對演練過程進行控制.
(2) 按照演練方案要求,應急指揮機構指揮各參演隊伍和人員,開展對模擬演練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完成各項演練活動.
(3) 演練控制人員應充分掌握演練方案,按總策劃的要求,熟練發布控制信息,協調參演人員完成各項演練任務.
(4) 參演人員根據控制消息和指令,按照演練方案規定的程序開展應急處置行動,完成各項演練活動.
(5) 模擬人員按照演練方案要求,模擬未參加演練的單位或人員的行動,並作出信息反饋.
4.2.2 演練過程式控制制
總策劃負責按演練方案控制演練過程.
(1) 桌面演練過程式控制制
在討論桌面演練中,演練活動主要是圍繞對所提出問題進行討論.由總策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部署引入一個或若干個問題.參演人員根據應急預案及有關規定,討論應採取的行動.
在角色扮演或推演式桌面演練中,由總策劃按照演練方案發出控制消息,參演人員接收到事件信息後,通過角色扮演或模擬操作,完成應急處置活動.
(2) 實戰演練過程式控制制
在實戰演練中,要通過傳遞控制消息來控制演練進程.總策劃按照演練方案發出控制消息,控制人員向參演人員和模擬人員傳遞控制消息.參演人員和模擬人員接收到信息後,按照發生真實事件時的應急處置程序,或根據應急行動方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行動.
控制消息可由人工傳遞,也可以用對講機、電話、手機、傳真機、網路等方式傳送,或者通過特定的聲音、標志、視頻等呈現.演練過程中,控制人員應隨時掌握演練進展情況,並向總策劃報告演練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4.2.3 演練解說
在演練實施過程中,演練組織單位可以安排專人對演練過程進行解說.解說內容一般包括演練背景描述、進程講解、案例介紹、環境渲染等.對於有演練腳本的大型綜合性示範演練,可按照腳本中的解說詞進行講解.
4.2.4 演練記錄
演練實施過程中,一般要安排專門人員,採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記錄演練過程.文字記錄一般可由評估人員完成,主要包括演練實際開始與結束時間、演練過程式控制制情況、各項演練活動中參演人員的表現、意外情況及其處置等內容,尤其是要詳細記錄可能出現的人員「傷亡」(如進入「危險」場所而無安全防護,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疏散等)及財產「損失」等情況.
照片和音像記錄可安排專業人員和宣傳人員在不同現場、不同角度進行拍攝,盡可能全方位反映演練實施過程.
4.2.5 演練宣傳報道
演練宣傳組按照演練宣傳方案作好演練宣傳報道工作.認真做好信息採集、媒體組織、廣播電視節目現場采編和播報等工作,擴大演練的宣傳教育效果.對涉密應急演練要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4.3 演練結束與終止
演練完畢,由總策劃發出結束信號,演練總指揮宣布演練結束.演練結束後所有人員停止演練活動,按預定方案集合進行現場總結講評或者組織疏散.保障部負責組織人員對演練現場進行清理和恢復.
演練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經演練領導小組決定,由演練總指揮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和指令終止演練:(1) 出現真實突發事件,需要參演人員參與應急處置時,要終止演練,使參演人員迅速回歸其工作崗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2) 出現特殊或意外情況,短時間內不能妥善處理或解決時,可提前終止演練.
5 應急演練評估與總結
5.1 演練評估
演練評估是在全面分析演練記錄及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比參演人員表現與演練目標要求,對演練活動及其組織過程作出客觀評價,並編寫演練評估報告的過程.所有應急演練活動都應進行演練評估.
演練結束後可通過組織評估會議、填寫演練評價表和對參演人員進行訪談等方式,也可要求參演單位提供自我評估總結材料,進一步收集演練組織實施的情況.
演練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參演人員的處置能力、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演練的成本效益分析、對完善預案的建議等.
5.2 演練總結
演練總結可分為現場總結和事後總結.
(1) 現場總結.在演練的一個或所有階段結束後,由演練總指揮、總策劃、專家評估組長等在演練現場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評和總結.內容主要包括本階段的演練目標、參演隊伍及人員的表現、演練中暴露的問題、解決問題的辦法等.
(2) 事後總結.在演練結束後,由文案組根據演練記錄、演練評估報告、應急預案、現場總結等材料,對演練進行系統和全面的總結,並形成演練總結報告.演練參與單位也可對本單位的演練情況進行總結.
演練總結報告的內容包括:演練目的,時間和地點,參演單位和人員,演練方案概要,發現的問題與原因,經驗和教訓,以及改進有關工作的建議等.
5.3 成果運用
對演練暴露出來的問題,演練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進,包括修改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加強應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對應急物資裝備有計劃地更新等,並建立改進任務表,按規定時間對改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4 文件歸檔與備案
演練組織單位在演練結束後應將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評估報告、演練總結報告等資料歸檔保存.
對於由上級有關部門布置或參與組織的演練,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備案的演練,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將相應資料報有關部門備案.
5.5 考核與獎懲
演練組織單位要注重對演練參與單位及人員進行考核.對在演練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可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按要求參加演練,或影響演練正常開展的,可給予相應批評.
6 附則
6.1 名詞解釋
(1) 演練情景.指根據應急演練的目標要求,根據突發事件發生與演變的規律,事先假設的事件發生發展過程,一般從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狀態特徵、波及范圍、周邊環境、可能的後果以及隨時間的演變進程等方面進行描述.
(2) 應急響應功能.突發事件應急響應過程中需要完成的某些任務的集合,這些任務之間聯系緊密,共同構成應急響應的一個功能模塊.比較核心的應急響應功能包括:接警與信息報送、指揮與調度、警報與信息公告、應急通信、公共關系、事態監測與評估、警戒與治安、人群疏散與安置、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生活救助、工程搶險、緊急運輸、應急資源調配等.
(3) 應急指揮機構.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應急指揮協調機構,如現場指揮部等.
(4) 演練參與人員.參與演練活動的各類人員的總稱,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演練領導小組:負責演練活動組織領導的臨時性機構,一般包括組長、副組長、成員.
演練總指揮:負責演練實施過程的指揮控制,一般由演練領導小組組長或上級領導擔任;副總指揮協助演練總指揮對演練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總策劃:負責組織演練准備與演練實施各項活動,在演練實施過程中在演練總指揮的授權下對演練過程進行控制;副總策劃是總策劃的助手,協助總策劃開展工作.
文案人員:指負責演練計劃和方案設計等文案工作的人員.
評估人員:指負責觀察和記錄演練進展情況,對演練進行評估的專家或專業人員.
控制人員:指根據演練方案和現場情況,通過發布控制消息和指令,引導和控制應急演練進程的人員.
參演人員:指在應急演練活動中承擔具體演練任務,需針對模擬事件場景作出應急響應行動的人員.
模擬人員:指演練過程中扮演、代替某些應急響應機構和服務部門,或模擬事件受害者的人員.
後勤保障人員:指在演練過程中提供安全警戒、物資裝備、生活用品等後勤保障工作的人員.
觀摩人員:指觀摩演練過程的其他各類人員.
(5) 演練控制消息.指演練過程中向演練人員傳遞的事件信息,一般用於提示事件情景的出現和引導和控制演練過程.
(6) 演練規劃.指演練組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對一定時期內各類應急演練活動作出的總體計劃安排,通常包括應急演練的頻次、規模、形式、時間、地點等.
( 演練計劃.指對擬舉行演練的基本構想和准備活動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練的目的、方式、時間、地點、日程安排、經費預算和保障措施等.
(8) 演練方案.內容一般包括演練目的、演練情景、演練實施步驟、評估標准與方法、後勤保障、安全注意事項等.
(9) 演練評估.由專業人員在全面分析演練記錄及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比參演人員表現與演練目標要求,對演練活動及其組織過程作出客觀評價,並編寫演練評估報告.
2. 國家電網 攻防演練什麼意思
據悉,各地電網的收費服務系統,以及超市、網銀的代收費系統等都涉及信息安全問題,這些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
國家電網一直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建設工作。結合信息安全形勢,攻防演練組織專家設計訓練實戰內容,以達到學為致用的專項培訓效果,提高信息安全管理人員的攻防能力。
信息安全培訓一般分為技術培訓和管理培訓兩方面。「培訓有利於我們今後全面排查信息系統安全隱患,准確調查信息安全事件,及時消除信息安全威脅。」無論是加速APP應用還是迎接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信息安全在國家電網發展的過程中都十分關注。
網路攻防演習活動大致可分四個階段:備戰階段、實戰階段、決戰階段和總結階段。
在攻防演習備戰階段,參演單位需對已有信息資產進行識別、分析網路架構及進行安全風險(威脅)識別;同時需成立攻防小組,制定針對性的攻防演練應急預案,並參考網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建立安全防禦體系。
在攻防演習備戰階段,參演單位根據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對網路和目標系統的關聯資產進行安全自查,結合基線核查、配置掃描及漏洞掃描等手段,梳理已有安全措施,發現網路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參演單位結合網路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已有的安全措施,進行安全措施補充完善、安全加固。在技術方面全面完善基礎安全加固、網路區域合理劃分、安全監測、風險預警和事件分析等措施;管理方面完善「攻防演習領導小組」工作流程及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在進行防護目標加固時,應安全技術與管理並重,將制定的針對性技術方案責任到人,按照項目實施計劃嚴格進行進度把控,確保技術整改措施落地。
在攻防演習實戰階段,攻守雙方正式進行演練,防守方保障目標業務系統的安全,需從攻擊監測、攻擊分析、事件上報、事件研判、攻擊阻斷、應急響應、漏洞修復和追蹤溯源等方面進行全面安全防護。
在攻防演習決戰階段,攻擊方發起的各類攻擊是檢驗防守方各部門在遭遇網路攻擊時發現和協同處置安全風險的能力,對檢驗參演單位應急方案有效性和完善網路安全應急響應機制與提高技術防護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3. 網路安全處理過程
網路安全應急響應是十分重要的,在網路安全事件層出不窮、事件危害損失巨大的時代,應對短時間內冒出的網路安全事件,根據應急響應組織事先對各自可能情況的准備演練,在網路安全事件發生後,盡可能快速、高效的跟蹤、處置與防範,確保網路信息安全。就目前的網路安全應急監測體系來說,其應急處理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流程:
1、准備工作
此階段以預防為主,在事件真正發生前為應急響應做好准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制定用於應急響應工作流程的文檔計劃,並建立一組基於威脅態勢的合理防禦措施;制定預警與報警的方式流程,建立一組盡可能高效的事件處理程序;建立備份的體系和流程,按照相關網路安全政策配置安全設備和軟體;建立一個支持事件響應活動的基礎設施,獲得處理問題必備的資源和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可以進行應急響應事件處理的預演方案。
2、事件監測
識別和發現各種網路安全緊急事件。一旦被入侵檢測機制或另外可信的站點警告已經檢測到了入侵,需要確定系統和數據被入侵到了什麼程度。入侵響應需要管理層批准,需要決定是否關閉被破壞的系統及是否繼續業務,是否繼續收集入侵者活動數據(包括保護這些活動的相關證據)。通報信息的數據和類型,通知什麼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布局入侵檢測設備、全局預警系統,確定網路異常情況;
預估事件的范圍和影響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的方案;
事件的風險危害有多大,涉及到多少網路,影響了多少主機,情況危急程度;
確定事件責任人人選,即指定一個責任人全權處理此事件並給予必要資源;
攻擊者利用的漏洞傳播的范圍有多大,通過匯總,確定是否發生了全網的大規模入侵事件;
3、抑制處置
在入侵檢測系統檢測到有安全事件發生之後,抑制的目的在於限制攻擊范圍,限制潛在的損失與破壞,在事件被抑制以後,應該找出事件根源並徹底根除;然後就該著手系統恢復,把所有受侵害的系統、應用、資料庫等恢復到它們正常的任務狀態。
收集入侵相關的所有資料,收集並保護證據,保證安全地獲取並且保存證據;
確定使系統恢復正常的需求和時間表、從可信的備份介質中恢復用戶數據和應用服務;
通過對有關惡意代碼或行為的分析結果,找出事件根源明確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徹底清除,並對攻擊源進行准確定位並採取措施將其中斷;
清理系統、恢復數據、程序、服務,把所有被攻破的系統和網路設備徹底還原到正常的任務狀態。
4、應急場景
網路攻擊事件:
安全掃描攻擊:黑客利用掃描器對目標進行漏洞探測,並在發現漏洞後進一步利用漏洞進行攻擊;
暴力破解攻擊:對目標系統賬號密碼進行暴力破解,獲取後台管理員許可權;
系統漏洞攻擊:利用操作系統、應用系統中存在漏洞進行攻擊;
WEB漏洞攻擊:通過SQL注入漏洞、上傳漏洞、XSS漏洞、授權繞過等各種WEB漏洞進行攻擊;
拒絕服務攻擊:通過大流量DDOS或者CC攻擊目標,使目標伺服器無法提供正常服務;
信息破壞事件:
系統配置遭篡改:系統中出現異常的服務、進程、啟動項、賬號等等;
資料庫內容篡改:業務數據遭到惡意篡改,引起業務異常和損失;
網站內容篡改事件:網站頁面內容被黑客惡意篡改;
信息數據泄露事件:伺服器數據、會員賬號遭到竊取並泄露.
4. 《網路安全法》對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有哪些要求
《網路安全法》第25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 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安全法》第53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基礎信息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應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重點保護重要信息網路和關系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系統, 在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等方面採取多種措施,構築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加強計算機信息網 絡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信息安全意識。 要對機房、網路設備、伺服器等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密切關注互聯網信息動態,及時獲取充分而准確的信息, 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5. 如何做好網路安全防護
一、做好基礎性的防護工作,伺服器安裝干凈的操作系統,不需要的服務一律不裝,多一項就多一種被入侵的可能性,打齊所有補丁,微軟的操作系統當然推薦 WIN2K3,性能和安全性比WIN2K都有所增強,選擇一款優秀的殺毒軟體,至少能對付大多數木馬和病毒的,安裝好殺毒軟體,設置好時間段自動上網升級,設置好帳號和許可權,設置的用戶盡可能的少,對用戶的許可權盡可能的小,密碼設置要足夠強壯。對於 MSSQL,也要設置分配好許可權,按照最小原則分配。最好禁用xp_cmdshell。有的網路有硬體防火牆,當然好,但僅僅依靠硬體防火牆,並不能阻擋 hacker的攻擊,利用反向連接型的木馬和其他的辦法還是可以突破硬體防火牆的阻擋。WIN2K3系統自帶的防火牆功能還不夠強大,建議打開,但還需要安裝一款優秀的軟體防火牆保護系統,我一般習慣用ZA,論壇有很多教程了。對於對互聯網提供服務的伺服器,軟體防火牆的安全級別設置為最高,然後僅僅開放提供服務的埠,其他一律關閉,對於伺服器上所有要訪問網路的程序,現在防火牆都會給予提示是否允許訪問,根據情況對於系統升級,殺毒軟體自動升級等有必要訪問外網的程序加到防火牆允許訪問列表。那麼那些反向連接型的木馬就會被防火牆阻止,這樣至少系統多了一些安全性的保障,給hacker入侵就多一些阻礙。網路上有很多基礎型的防護資料,大家可以查查相關伺服器安全配置方面的資料。
二、修補所有已知的漏洞,未知的就沒法修補了,所以要養成良好的習慣,就是要經常去關注。了解自己的系統,知彼知己,百戰百勝。所有補丁是否打齊,比如 mssql,server-U,論壇程序是否還有漏洞,每一個漏洞幾乎都是致命的,系統開了哪些服務,開了哪些埠,目前開的這些服務中有沒有漏洞可以被黑客應用,經常性的了解當前黑客攻擊的手法和可以被利用的漏洞,檢查自己的系統中是否存在這些漏洞。比如SQL注入漏洞,很多網站都是因為這個伺服器被入侵,如果我們作為網站或者伺服器的管理者,我們就應該經常去關注這些技術,自己經常可以用一些安全性掃描工具檢測檢測,比如X- scan,snamp, nbsi,PHP注入檢測工具等,或者是用當前比較流行的hacker入侵工具檢測自己的系統是否存在漏洞,這得針對自己的系統開的服務去檢測,發現漏洞及時修補。網路管理人員不可能對每一方面都很精通,可以請精通的人員幫助檢測,當然對於公司來說,如果系統非常重要,應該請專業的安全機構來檢測,畢竟他們比較專業。
三、伺服器的遠程管理,相信很多人都喜歡用server自帶的遠程終端,我也喜歡,簡潔速度快。但對於外網開放的伺服器來說,就要謹慎了,要想到自己能用,那麼這個埠就對外開放了,黑客也可以用,所以也要做一些防護了。一就是用證書策略來限制訪問者,給 TS配置安全證書,客戶端訪問需要安全證書。二就是限制能夠訪問伺服器終端服務的IP地址。三是可以在前兩者的基礎上再把默認的3389埠改一下。當然也可以用其他的遠程管理軟體,pcanywhere也不錯。
四、另外一個容易忽視的環節是網路容易被薄弱的環節所攻破,伺服器配置安全了,但網路存在其他不安全的機器,還是容易被攻破,「千里之堤,潰於蟻穴 」。利用被控制的網路中的一台機器做跳板,可以對整個網路進行滲透攻擊,所以安全的配置網路中的機器也很必要。說到跳板攻擊,水平稍高一點的hacker 攻擊一般都會隱藏其真實IP,所以說如果被入侵了,再去追查的話是很難成功的。Hacker利用控制的肉雞,肉雞一般都是有漏洞被完全控制的計算機,安裝了一些代理程序或者黑客軟體,比如DDOS攻擊軟體,跳板程序等,這些肉雞就成為黑客的跳板,從而隱藏了真實IP。
五、最後想說的是即使大家經過層層防護,系統也未必就絕對安全了,但已經可以抵擋一般的hacker的攻擊了。連老大微軟都不能說他的系統絕對安全。系統即使只開放80埠,如果服務方面存在漏洞的話,水平高的hacker還是可以鑽進去,所以最關鍵的一點我認為還是關注最新漏洞,發現就要及時修補。「攻就是防,防就是攻」 ,這個觀點我比較贊同,我說的意思並不是要去攻擊別人的網站,而是要了解別人的攻擊手法,更好的做好防護。比如不知道什麼叫克隆管理員賬號,也許你的機器已經被入侵並被克隆了賬號,可能你還不知道呢?如果知道有這種手法,也許就會更注意這方面。自己的網站如果真的做得無漏洞可鑽,hacker也就無可奈何了。
6. 網路安全模擬題
21.C 22.B 23.A 24. A 25. C 26.A 27.B 28.B 29.B 30.B 31.A 32.D 33.C 34.B 35.C 36.D 37.C 38.D 39.B 40.D
三。1.錯2.對 3.一個好的加密演算法往往只有用窮舉法才能得到密鑰,所以只要密鑰足夠長就會很安全。所以對。4.對
兄弟,我不是計算機專業的。但是屬於網路安全愛好者,對於木馬病毒還算了解的。加密解密雖說也會,但是不是專業很多專業術語也搞不太清。 但是上面答案有80%的把握。希望選最佳答案的時候把正確答案發上來。謝謝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8.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9. 晉城市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的應急保障
後期處置有關部門和重點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通訊、科技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7.1應急隊伍保障
7.1.1各職能部門、工作機構、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應急力量或引進社會化應急服務。
7.1.2市網安辦負責組建本市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專業隊伍,培養骨幹力量。
7.1.3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可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救援。
7.2經費保障
7.2.1各有關單位負責落實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專項經費預算。市網安辦負責落實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日常運作、應急處置和基礎設施運維等應急管理經費預算,納入市財政預算。
7.2.2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管和評估。
7.3物資保障
各職能部門、工作機構、重點單位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做好網路信息系統設備儲備工作。
7.4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辦公室、中國網通晉城通信分公司、中國移動晉城分公司、中國聯通晉城分公司、中國電信晉城分公司、中國鐵通晉城分公司、市廣電網路公司、市無線電管理局等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7.5科技支撐
7.5.1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開展互聯網網路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建立健全本市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技術支撐平台,提高互聯網網路安全科技水平,發揮企業在互聯網網路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7.5.2市網安辦等專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應急處置管理、應急預案管理、應急演練環境、災難備份等數據系統,為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處置提供科技支撐。
10. 網路安全應急響應的網路安全應急響應做什麼
應急響應的活動應該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未雨綢繆,即在事件發生前事先做好准備,比如風險評估、制定安全計劃、安全意識的培訓、以發布安全通告的方式進行的預警、以及各種防範措施;
第二、亡羊補牢,即在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其目的在於把事件造成的損失降到最小。這些行動措施可能來自於人,也可能來自系統,不如發現事件發生後,系統備份、病毒檢測、後門檢測、清除病毒或後門、隔離、系統恢復、調查與追蹤、入侵者取證等一系列操作。
以上兩個方面的工作是相互補充的。首先,事前的計劃和准備為事件發生後的響應動作提供了指導框架,否則,響應動作將陷入混亂,而這些毫無章法的響應動作有可能造成比事件本身更大的損失;其次,事後的響應可能發現事前計劃的不足,吸取教訓,從而進一步完善安全計劃。因此,這兩個方面應該形成一種正反饋的機制,逐步強化組織的安全防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