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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的特徵分散性

發布時間: 2022-09-06 15:19:59

1. 網路安全的特徵是什麼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

保密性

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用戶、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

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

可用性

可被授權實體訪問並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當需要時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網路環境下拒絕服務、破壞網路和有關系統的正常運行等都屬於對可用性的攻擊。

可控性

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審查性

出現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與手段。

2. 信息安全法的信息安全法的特徵

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網路空間的正常秩序,保障信息網路的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網路的全球性、技術性、虛擬性等特徵以及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決定了我國立法的基本特徵:
(一)技術性
所謂信息安全法的技術性是指,信息安全法是立足信息技術而構建的法律規范。從信息安全法的產生講,信息安全法是從網路特點、遵循網路規律而制定的一個全新的部門法。計算機網路是當事人進行活動的技術平台,網路的特徵決定了信息安全立法必須適應網路的特點、遵循網路規律。因此,我國在進行信息安全立法時,應適應網路的特點,在研究外國及國際立法的基礎上,借鑒其先進、科學的法律制度,力求達到與國際標准統一,避免因法律制度的差異而阻礙網路的應用和發展。
(二)開放性
信息安全法的開放性是指,信息安全法在具體的法律規范的設計上,表現出一定的宏觀性。針對信息安全進行立法,對目前尚無法確定的問題,盡可能在宏觀上加以規范,這樣可以保持信息安全法具有一定的開放性,給今後的發展和適用均預留一定的空間,是立足信息技術而構建的法律規范。因此信息安全立法也必須根據目前的現實情況,並預測到未來發展的需要,堅持開放性的原則,具有充分的前瞻性和預測性,保持適當的靈活性,否則便可能出現無法可依、讓罪犯逍遙法外的被動局面。
宏觀性和可操作性並不當然矛盾,對於已經確定的情況,應構建便於操作的具體規范,從維護信息安全的角度出發,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制定的規范便於當事人的起訴,也便於司法機關辦案。
(三)兼容性
信息安全法的兼容性是針對傳統法而言的,是指信息安全法的制度創設表現出的與現有法律體系應協調一致的特性。計算機網路構築了一個不同於以往的網路空間,在這個空間里,比特代替了原子。人們在這個空間里進行活動,必然形成新的社會關系。面對這些新的社會關系需要法律予以調整和規范的要求,建立在物理空間中的法律顯得無能為力,因而必須建立新的制度以適應網路活動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網路畢竟不是脫離物理空間存在的獨立世界,網路只是現實世界的自然延伸和發展,就Internet來說,它是一個真實的物理結構。雖然網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行為方式,但並沒有徹底改變現行法律所賴以存在的第五章信息安全法基礎。因此信息安全立法不能完全脫離現有法律另起爐灶,而應當針對危害信息安全的新行為做出新的規定,同時又要與現有的法律相協調,尤其是基本的法學理念和法律規范仍應予以繼承,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網路安全的特徵是什麼

網路安全五個屬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以及不可抵賴性。這五個屬性適用於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教育、娛樂、醫療、運輸、國家安全、電力供給及通信等領域。
第一、保密性
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用戶、實體或者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保密性是指網路中的信息不被非授權實體獲取與使用。這些信息不僅包括國家機密,也包括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商業機密或者工作機密,還包括個人信息。人們在應用網路時很自然地要求網路能夠提供保密性服務,而被保密的信息既包括在網路中傳輸的信息,也包括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中的信息。
第二、完整性
數據未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或丟失的特性。數據的完整性是指保證計算機系統上的數據和信息處於一種完整和未受損害的狀態,這就是說數據不會因為有意或者無意的事件而被改變或丟失。除了數據本身不能被破壞外,數據的完整性還要求數據的來源具有正確性和可信性,也就是說需要首先驗證數據是真實可信的,然後再驗證數據是否被破壞。
第三、可用性
可用性是指對信息或資源的期望使用能力,即可授權實體或用戶訪問並按要求使用信息的特性。簡單來說,就是保證信息在需要時能為授權者所用,防止由於主客觀因素造成的系統拒絕服務。比如網路環境下的拒絕服務、破壞網路和有關系統的正常運行都屬於對可用性的攻擊。
第四、可控性
可控性是人們對信息的傳播路徑、范圍及其內容所具有的控制能力,即不允許不良內容通過公共網路進行傳輸,使信息在合法用戶的有效掌控之中。
第五、不可抵賴性
也就是所謂的不可否認性。在信息交換過程中,確信參與方的真實統一性,即所有參與者都不能否認和抵賴曾經完成的操作或者承諾。簡單來說,就是發送信息方不能否認發送過信息,信息的接收方不能否認接收過信息。

4. 人大剛剛通過的《網路安全法》都有哪些看點

網路安全法有六大看點:

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

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

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

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

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5. 何為計算機網路安全網路安全有哪幾個特徵各特徵的含義是什麼

你的問題比較專業,復雜,建議參考專業的「計算機網路安全教程」。知道欄目,只能簡要說明,否則還會違反字數超標。簡單說,計算機網路安全,主要包括三大類:一是網路硬體安全;二是網路軟體安全;三是信息安全。總的說,計算機網路安全特徵具有天災人禍屬性。天災是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力量,比如:台風、寒潮、地震、水患。人禍包括有意無意、蓄意的破壞行為。各特徵的含義,天災是比較好理解了,由於自然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計算機網路的故障、中斷或完全損毀。而人禍,無意者是指,由於建設或施工,或不懂網路安全法律法規,無意中損壞或損毀計算機網路行為的表現。而有意和蓄意破壞計算機網路和竊取計算機網路信息行為,已經上升到國家安全的法律高度,可被定罪入刑。

6.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是實現國家對重要網路、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實施重點保護的重大措施,是維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手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網路安全法的特徵有什麼
1、機密性。是指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的個人、實體和過程,或供其使用的特性。在網路系統的各個層次上都有不同的機密性及相應的防範措施。
2、完整性。是指信息未經授權不能被修改、不被破壞、不被插入、不延遲、不亂序和不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是指合法用戶訪問並能按要求順序使用信息的特性,即保證合法用戶在需要時可以訪問到信息及相關資料。

7. 什麼是我國網路安全保護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作為我國的網路安全基本法,《網路安全法》是網路安全領域「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對保障我國網路安全有著重大意義。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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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特點:

1、比較全面,具有全面性。

網路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在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確立了保障網路的設備設施安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數據安全,以及網路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2、非常有針對性。

網路安全法從我們國家的國情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也借鑒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網路安全的各項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3、具有協調性。

網路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協調推進網路安全和發展。非常注重保護網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動,促進網路技術創新,最終實現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來促安全的目的。


8. 我國網路安全法律體系的特點包括 ( )

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賴性。

1、保密性

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用戶、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

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

可用性是指對信息或資源的期望使用能力,即可授權實體或用戶訪問並按要求使用信息的特性。

4、可控性

可控性是人們對信息的傳播路徑、范圍及其內容所具有的控制能力,即不允許不良內容通過公共網路進行傳輸,使信息在合法用戶的有效掌控之中。

5、不可抵賴性

不可抵賴性也稱不可否認性。在信息交換過程中,確信參與方的真實同一性,即所有參與者都不能否認和抵賴曾經完成的操作和承諾。

(8)網路安全法的特徵分散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