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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信息網路安全

發布時間: 2022-09-06 16:04:47

㈠ 關鍵基礎信息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的內容

法律分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旨在建立專門保護制度,明確各方責任,提出保障促進措施,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及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的條例。

法律依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㈡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多少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關鍵信息網路安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㈢ 網路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

法律分析: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㈣ 為何說維護網路安全先要保障關鍵信息的基礎設施

隨著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個人與社會、私域與公域、虛擬與現實的邊界變得越來越模糊,維護網路安全,首先就是要保障這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據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指的是面向公眾提供網路信息服務或支撐能源、通信、金融、交通、公用事業等重要行業運行的信息系統或工業控制系統,相關部門在不斷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推動建立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安全事件通報、處置、反饋等管理制度。

希望網路發展的同時關於網路安全以及網路防護也能跟得上網路發展的腳步!

㈤ 《網路安全法》解讀系列之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解讀
本條款定義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圍,強調了必須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並進行重點保護。國務院將制定相應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解讀
本條款說明了要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和誰來負責制定規劃。

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遵循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共同保護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州(市、地)、縣(市、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第五條網信部門作為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協調通信、公安、國家安全、工業和信息化、保密、密碼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機制,建立完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體系,提高安全風險監測和防範、處置能力。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通信、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涉及的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保護工作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第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有關標準的要求,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第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實行部門責任制和運營者主體責任制,並納入年度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考核。第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執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重點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第十一條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和企業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培訓;採取措施吸引和鼓勵網路安全專門人才從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將運營者安全管理培訓、技術人員培訓納入繼續教育體系。第十二條支持網路安全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建設和發展,鼓勵網路安全服務機構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實施、運行維護、安全咨詢、安全防護、安全檢查、風險評估和應急響應等技術服務。第十三條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提供客觀、公正的風險評估服務,並對其出具的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加強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提升網路安全服務機構能力水平,發揮其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中的作用。第十五條自治區應當健全完善網路安全軍民融合工作機制,推動軍地協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第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網路安全威脅時,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網信部門、保護工作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發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整體中斷運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國家基礎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數據泄露、較大規模個人信息泄露、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違法信息較大范圍傳播等特別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特別重大網路安全威脅時,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後,及時向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報告。第十七條網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保密、密碼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匯總、研判、共享、發布網路安全威脅、漏洞、事件等信息,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促進有關部門、保護工作部門、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第十八條網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監測和信息通報工作制度,加強網路安全技術能力建設,及時發現、預警和通報網路安全威脅和隱患。

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指導運營者開展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建設,及時掌握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風險,對安全監測信息進行研判,向相關運營者通報安全風險和相關工作信息。

㈦ 網路信息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網路信息安全包括以下方面:

1、網路安全模型

通信雙方在網路上傳輸信息,需要先在發收之間建立一條邏輯通道。這就要先確定從發送端到接收端的路由,再選擇該路由上使用的通信協議,如TCP/IP。

2、信息安全框架

網路信息安全可看成是多個安全單元的集合。其中,每個單元都是一個整體,包含了多個特性。一般,人們從三個主要特性——安全特性、安全層次和系統單元去理解網路信息安全。

3、安全拓展

網路信息安全往往是根據系統及計算機方面做安全部署,很容易遺忘人才是這個網路信息安全中的脆弱點,而社會工程學攻擊則是這種脆弱點的擊破方法。社會工程學是一種利用人性脆弱點、貪婪等等的心理表現進行攻擊,是防不勝防的。


(7)關鍵信息網路安全擴展閱讀:

網路信息安全的主要特徵:

1、完整性

指信息在傳輸、交換、存儲和處理過程保持非修改、非破壞和非丟失的特性,即保持信息原樣性,使信息能正確生成、存儲、傳輸,這是最基本的安全特徵。

2、保密性

指信息按給定要求不泄漏給非授權的個人、實體或過程,或提供其利用的特性,即杜絕有用信息泄漏給非授權個人或實體,強調有用信息只被授權對象使用的特徵。

3、可用性

指網路信息可被授權實體正確訪問,並按要求能正常使用或在非正常情況下能恢復使用的特徵,即在系統運行時能正確存取所需信息,當系統遭受攻擊或破壞時,能迅速恢復並能投入使用。可用性是衡量網路信息系統面向用戶的一種安全性能。

4、不可否認性

指通信雙方在信息交互過程中,確信參與者本身,以及參與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同一性,即所有參與者都不可能否認或抵賴本人的真實身份,以及提供信息的原樣性和完成的操作與承諾。

5、可控性

指對流通在網路系統中的信息傳播及具體內容能夠實現有效控制的特性,即網路系統中的任何信息要在一定傳輸范圍和存放空間內可控。除了採用常規的傳播站點和傳播內容監控這種形式外,最典型的如密碼的託管政策,當加密演算法交由第三方管理時,必須嚴格按規定可控執行。

㈧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㈨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履行什麼安全保護義務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中的內容具體如下: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9)關鍵信息網路安全擴展閱讀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有: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㈩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是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直接關繫到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成為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的重中之重。
網路安全標準是保障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技術要素。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識別認定、安全防護、檢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各個方面,都離不開標準的規范和引領。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相關標准為各行業各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識別提供指導,為提高運營者自身安全防護能力和水平提供技術支撐,為規范開展安全檢查與評估提供標准依據,為統籌協調相關領域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考核評價等提供方法指引,為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全生命周期安全提供標准化支撐。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為築牢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屏障,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