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電網 攻防演練什麼意思
據悉,各地電網的收費服務系統,以及超市、網銀的代收費系統等都涉及信息安全問題,這些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
國家電網一直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建設工作。結合信息安全形勢,攻防演練組織專家設計訓練實戰內容,以達到學為致用的專項培訓效果,提高信息安全管理人員的攻防能力。
信息安全培訓一般分為技術培訓和管理培訓兩方面。「培訓有利於我們今後全面排查信息系統安全隱患,准確調查信息安全事件,及時消除信息安全威脅。」無論是加速APP應用還是迎接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信息安全在國家電網發展的過程中都十分關注。
網路攻防演習活動大致可分四個階段:備戰階段、實戰階段、決戰階段和總結階段。
在攻防演習備戰階段,參演單位需對已有信息資產進行識別、分析網路架構及進行安全風險(威脅)識別;同時需成立攻防小組,制定針對性的攻防演練應急預案,並參考網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建立安全防禦體系。
在攻防演習備戰階段,參演單位根據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對網路和目標系統的關聯資產進行安全自查,結合基線核查、配置掃描及漏洞掃描等手段,梳理已有安全措施,發現網路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參演單位結合網路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已有的安全措施,進行安全措施補充完善、安全加固。在技術方面全面完善基礎安全加固、網路區域合理劃分、安全監測、風險預警和事件分析等措施;管理方面完善「攻防演習領導小組」工作流程及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在進行防護目標加固時,應安全技術與管理並重,將制定的針對性技術方案責任到人,按照項目實施計劃嚴格進行進度把控,確保技術整改措施落地。
在攻防演習實戰階段,攻守雙方正式進行演練,防守方保障目標業務系統的安全,需從攻擊監測、攻擊分析、事件上報、事件研判、攻擊阻斷、應急響應、漏洞修復和追蹤溯源等方面進行全面安全防護。
在攻防演習決戰階段,攻擊方發起的各類攻擊是檢驗防守方各部門在遭遇網路攻擊時發現和協同處置安全風險的能力,對檢驗參演單位應急方案有效性和完善網路安全應急響應機制與提高技術防護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2. 《網路安全法》對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有哪些要求
《網路安全法》第25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 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安全法》第53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基礎信息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應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重點保護重要信息網路和關系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系統, 在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等方面採取多種措施,構築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加強計算機信息網 絡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信息安全意識。 要對機房、網路設備、伺服器等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密切關注互聯網信息動態,及時獲取充分而准確的信息, 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3. 企業進行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及應急處置,有哪些要求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網站、網路進行日常檢查、分析風險、排除隱患、做好網站數據備份,形成日常工作機制,預防安全事故發生,制定相關安全事件的預警方案和解決方案,掌握網路網站技術發展勢,不斷提升安全防範水平,及時處置各類突發安全事件。
網路安全培訓中,對於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必須予以重視。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作為網路安全事件尚未爆發時有力的防護手段,能夠減少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幾率,同時增強網路安全應急處置的准確度,作為與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配合作用的有效手段,必須廣泛應用。
4. 網路安全技術措施
最佳的解決方案
1.安裝瑞星殺毒或卡巴斯基等殺毒軟體,實時清除電腦木馬病毒;
2.安裝個人硬體防火牆,簡單使用,實時監控且能100%防禦黑客攻擊,又不會影響電腦出現卡機等現象。
目前此類產品中阿爾敘個人硬體防火牆做比較專業,價格還算能接受
在設置一個網路時,無論它是一個區域網(LAN)、虛擬LAN(VLAN)還是廣域網(WAN),在剛開始時設置最基本的安全策略非常重要。安全策略是一些根據安全需求,以電子化的方式設計和存儲的規則,用於控制訪問許可權等領域。當然,安全策略也包括一個企業所執行的書面的或者口頭的規定。另外,企業必須決定由誰來實施和管理這些策略,以及怎樣通知員工這些規則。安全策略、設備和多設備管理的作用相當於一個中央安全控制室,安全人員在其中監控建築物或者園區的安全,進行巡邏或者發出警報。那什麼是安全策略呢?所實施的策略應當控制誰可以訪問網路的哪個部分,以及如何防止未經授權的用戶進入訪問受限的領域。例如,通常只有人力資源部門的成員有權查看員工的薪資歷史。密碼通常可以防止員工進入受限的領域。一些基本的書面策略,例如警告員工不要在工作場所張貼他們的密碼等,通常可以預先防止安全漏洞。可以訪問網路的某些部分的客戶或者供應商也必須受到策略的適當管理。誰又能來實施管理安全策略呢?制定策略和維護網路及其安全的個人或者群體必須有權訪問網路的每個部分。而且,網路策略管理部門應當獲得極為可靠,擁有所需要的技術能力的人員。如前所述,大部分網路安全漏洞都來自於內部,所以這個負責人或者群體必須確保其本身不是一個潛在的威脅。一旦被任命,網路管理人員就可以利用復雜的軟體工具,來幫助他們通過基於瀏覽器的界面,制定、分配、實施和審核安全策略。你想怎樣向員工傳達這個策略呢?如果相關各方都不知道和了解規則,那規則實際上沒有任何用處。為傳達現有的策略、策略的更改、新的策略以及對於即將到來的病毒或者攻擊的安全警報制定有效的機制是非常重要的。
5. 如何做好網路安全工作
一、剋制自己的慾望:網路帶給我們的東西特別多,尤其是平時我們得不到卻十分想得到的東西,那麼我們的這個慾望就會被別人網路上給利用了,為了要實現自己的慾望,就會對網路上某些人的行為放鬆警惕,自然就會讓自己處於網路安全的隱患之中。
所以如果你剋制自己的慾望,能夠清晰地對待別人對你的各種誘惑,在網路上自己會不會就更加安全了呢?
現代人把大部分生活交給了網路,身份信息、銀行賬戶、家庭情況、身體狀況等等信息,網路上映射著另一個完完整整的自己,然而,在隱私信息盜竊泛濫的互聯網上,每個人都被裸體般暴露。
沒人能夠免受網路風險的影響,但你可以採取一些步驟來最大程度地減少發生意外的機會。
所以關於網路安全,你要有自己的態度和原則,學會一兩個自己安全不被危及的方法技巧,其實就可以輕輕鬆鬆地在網路上自由來往了。
最後呼籲,安全網路環境,全民共建!不法的請收手,不是今天不報,是時候未到,到頭來給你算總賬。全民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讓不法見縫插針。
6. 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處置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事件報告、 應急響應、應急結束幾個環節。
法律依據:《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4 應急處置
4.1 事件報告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處置並及時報送信息。各有關地區、部門立即組織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消除隱患,同時組織研判,注意保存證據,做好信息通報工作。對於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網路安全事件的,立即報告應急辦。
4.2 應急響應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分為四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網路安全事件。I級為最高響應級別。
4.3 應急結束
4.3.1 級響應結束
應急辦提出建議,報指揮部批准後,及時通報有關省(區、市)和部門。
4.3.2 級響應結束
由事件發生省(區、市)或部門決定,報應急辦,應急辦通報相關省(區、市)和部門。
7.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哪些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
摘要 可以根據網路安全事件的:
8. 網路安全應急響應的網路安全應急響應做什麼
應急響應的活動應該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未雨綢繆,即在事件發生前事先做好准備,比如風險評估、制定安全計劃、安全意識的培訓、以發布安全通告的方式進行的預警、以及各種防範措施;
第二、亡羊補牢,即在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其目的在於把事件造成的損失降到最小。這些行動措施可能來自於人,也可能來自系統,不如發現事件發生後,系統備份、病毒檢測、後門檢測、清除病毒或後門、隔離、系統恢復、調查與追蹤、入侵者取證等一系列操作。
以上兩個方面的工作是相互補充的。首先,事前的計劃和准備為事件發生後的響應動作提供了指導框架,否則,響應動作將陷入混亂,而這些毫無章法的響應動作有可能造成比事件本身更大的損失;其次,事後的響應可能發現事前計劃的不足,吸取教訓,從而進一步完善安全計劃。因此,這兩個方面應該形成一種正反饋的機制,逐步強化組織的安全防範體系。
9. 網路安全處理過程
網路安全應急響應是十分重要的,在網路安全事件層出不窮、事件危害損失巨大的時代,應對短時間內冒出的網路安全事件,根據應急響應組織事先對各自可能情況的准備演練,在網路安全事件發生後,盡可能快速、高效的跟蹤、處置與防範,確保網路信息安全。就目前的網路安全應急監測體系來說,其應急處理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流程:
1、准備工作
此階段以預防為主,在事件真正發生前為應急響應做好准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制定用於應急響應工作流程的文檔計劃,並建立一組基於威脅態勢的合理防禦措施;制定預警與報警的方式流程,建立一組盡可能高效的事件處理程序;建立備份的體系和流程,按照相關網路安全政策配置安全設備和軟體;建立一個支持事件響應活動的基礎設施,獲得處理問題必備的資源和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可以進行應急響應事件處理的預演方案。
2、事件監測
識別和發現各種網路安全緊急事件。一旦被入侵檢測機制或另外可信的站點警告已經檢測到了入侵,需要確定系統和數據被入侵到了什麼程度。入侵響應需要管理層批准,需要決定是否關閉被破壞的系統及是否繼續業務,是否繼續收集入侵者活動數據(包括保護這些活動的相關證據)。通報信息的數據和類型,通知什麼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布局入侵檢測設備、全局預警系統,確定網路異常情況;
預估事件的范圍和影響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的方案;
事件的風險危害有多大,涉及到多少網路,影響了多少主機,情況危急程度;
確定事件責任人人選,即指定一個責任人全權處理此事件並給予必要資源;
攻擊者利用的漏洞傳播的范圍有多大,通過匯總,確定是否發生了全網的大規模入侵事件;
3、抑制處置
在入侵檢測系統檢測到有安全事件發生之後,抑制的目的在於限制攻擊范圍,限制潛在的損失與破壞,在事件被抑制以後,應該找出事件根源並徹底根除;然後就該著手系統恢復,把所有受侵害的系統、應用、資料庫等恢復到它們正常的任務狀態。
收集入侵相關的所有資料,收集並保護證據,保證安全地獲取並且保存證據;
確定使系統恢復正常的需求和時間表、從可信的備份介質中恢復用戶數據和應用服務;
通過對有關惡意代碼或行為的分析結果,找出事件根源明確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徹底清除,並對攻擊源進行准確定位並採取措施將其中斷;
清理系統、恢復數據、程序、服務,把所有被攻破的系統和網路設備徹底還原到正常的任務狀態。
4、應急場景
網路攻擊事件:
安全掃描攻擊:黑客利用掃描器對目標進行漏洞探測,並在發現漏洞後進一步利用漏洞進行攻擊;
暴力破解攻擊:對目標系統賬號密碼進行暴力破解,獲取後台管理員許可權;
系統漏洞攻擊:利用操作系統、應用系統中存在漏洞進行攻擊;
WEB漏洞攻擊:通過SQL注入漏洞、上傳漏洞、XSS漏洞、授權繞過等各種WEB漏洞進行攻擊;
拒絕服務攻擊:通過大流量DDOS或者CC攻擊目標,使目標伺服器無法提供正常服務;
信息破壞事件:
系統配置遭篡改:系統中出現異常的服務、進程、啟動項、賬號等等;
資料庫內容篡改:業務數據遭到惡意篡改,引起業務異常和損失;
網站內容篡改事件:網站頁面內容被黑客惡意篡改;
信息數據泄露事件:伺服器數據、會員賬號遭到竊取並泄露.
10.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2)
2017年《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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