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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網絡安全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9-14 09:10:07

❶ 單位區域網絡的使用與管理 請大家給一個細則條例 謝謝!

給你幾個範本吧:

1: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4/30/_0.html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區域網絡系統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網路系統管理,保證網路系統正常運行和使用安全,特製訂本規定。

第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計算機網路系統建設及技術方案、標準的制定、網路化應用軟體開發和實施;主要網路連接設備選型;網路地址分配;指導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網路工程的實施,建立全國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網路系統;負責網路系統的管理。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設網路系統管理員,對網路系統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應用指導。網路系統管理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區域網為非涉密信息網。網路劃分為用於本局業務處理的內部網和面向社會公眾的外部網,內網傳輸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外網傳輸對外公開的信息,內、外網採用網路安全設備進行隔離。外部網接入Internet;內部網與各地工商局相聯接,構成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網路。

第四條 凡使用網路節點計算機(或終端機)接入內、外網,通過計算機網路傳送各類信息,需與信息中心計算機網路處聯系,分別填寫內、外網用戶申請表,經本司局領導與信息中心領導審批後,由信息中心統一安排,網路處網路系統管理員負責開戶,按照上網用戶行政級別分配相應的用戶許可權。
網路出口信息流量有限,加之區域網絡安全設備尚未完備,為加強網路系統安全保護,在增加網路安全設備的同時,每個司局和直屬單位需要開通Internet瀏覽器功能的應從嚴掌握,根據工作需要專項向信息中心申請。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單位上網,自行配置計算機、網路硬體、軟體設備,適當收取上網費用,由上網單位與信息中心綜合處聯系。

第六條 為確保網路運行安全,各單位在使用計算機網路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一)網路限定傳輸非涉密信息。每個單位存有保密信息的計算機不得上網,保密信息不得上網,以確保信息的安全;
(二)一台節點機目前限定對應多個用戶帳號,每一節點機必須落實一個責任人。用戶帳號與設備物理位置對應,節點機設備不要隨意移動房間,也不要使用其他房間的設備,以落實安全責任制;
(三)本網路採用專線上網方式。為保護網路系統和網路信息的安全,各單位不得採用撥號上網方式;
(四)用戶使用電子郵件的計算機空間有一定限制,不可用來收發過大的電子郵件,並且注意刪除沒用的郵件。

第七條 入網計算機操作人員要經信息中心培訓合格後方可上網,要按照網路系統管理員分配的許可權進行操作,不得自行入網或修改許可權。網路系統出現故障,應與信息中心聯系,由網路系統管理員根據分管范圍進行處理。

第八條 入網計算機操作人員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遵守國家關於互聯網使用的各項規定及本規定,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將保密信息以及不能對社會公開的信息上網;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上網用戶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信息傳輸與發布,各單位網路信息的傳輸和發布,網路信息的安全,由本單位領導把關、負責。

第九條 計算機業務系統應用軟體以及需要使用的各類軟體,必須經測試、認定並經本單位領導與信息中心領導審批後,方可上網。

第十條 在網路節點計算機上使用的光碟或軟盤都必須確保不含有計算機病毒。要隨時注意報紙等媒體、信息中心發出的有關防範計算機網路病毒和黑客的信息,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病毒和黑客的侵害。

第十一條 上網操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計算機用戶名和密碼,不得泄露,防止造成信息資源的損失或網路系統的破壞。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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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www.nxgt.gov.cn/scxx/ShowArticle.asp?ArticleID=828

為了加強我局區域網計算機使用的管理,規范操作程序,做到安全有效運行,提高辦事效率,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按計算機程序開關機,並請關機後切斷電源。

二、專人專機,明確計算機保管使用責任人,每台計算機須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泄露本人使用的計算機密碼;嚴禁干職工家屬子女及外來人員等上機操作。

三、嚴禁在未經信息中心技術人員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把個人計算機、筆記本電腦等接入區域網;嚴禁私拉亂接網線,增加接入終端或移動辦公計算機等須請信息中心技術人員協助。

四、嚴禁擅自修改計算機和網路的系統配置參數。

五、除非工作需要,嚴禁擅自在區域網計算機上使用移動硬碟、可刻錄光碟機、U盤和軟盤等移動存儲設備;嚴禁在區域網計算機和家用計算機之間拷貝數據;嚴禁把在區域網計算機上拷貝的備份數據等帶出辦公區域。

六、嚴禁通過電子郵件、QQ、拷貝文檔等方式泄露單位技術資料和單位密碼。

七、嚴禁在區域網計算機上擅自安裝盜版軟體、游戲軟體以及各類未經許可的應用軟體;嚴禁使用區域網計算機進行游戲和娛樂;嚴禁登錄黃色、反動等非法網站。

八、因個人原因造成計算機故障、系統損壞、資料泄密等各種事故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XX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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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源於1994年國務院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確立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法》明確了將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義務。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第一,安全管理:網路運營者需在企業內部明確網路安全的責任,並通過完善的規章制度、操作流程為網路安全提供製度保障;第二,技術層面:網路運營者應採取各種事前預防、事中響應、事後跟進的技術手段,應對網路攻擊,降低網路安全的風險。值得注意的是,網路日誌的保存期限已明確要求不低於六個月;第三,數據安全方面:網路運營者需對重要數據進行備份、加密,以此來保障數據的可用性、保密性。今後,如何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如何在技術層面選擇合理的技術解決方案、如何加強自身的數據保護能力,都將成為網路運營者所重點關注的問題。

❸ 區域網的網路安全

區域網的安全:1、物理安全:是指機房的網路環境安全,機房規范化部署,保持溫度和濕度,防止灰塵,抗電磁干擾等,可預防火災等情況發生。
2、網路結構/系統安全:網路拓撲上考慮冗餘鏈路,設置防火牆,設置入侵檢測,設置實時監控系統。①設置嚴格內外網隔離 ②內網不同區域物理隔離,劃分多個不同廣播域。③網路安全檢測 ④網路監控和管控(上網行為管理軟體)
以上簡單列了一些區域網安全的注意事項,還有需要注意的非常多,題主可以多搜搜。我個人感覺這塊比較簡單一點,防火牆裝一個,上網行為管理軟體裝一個 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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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有沒有關於網路秩序的法律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准,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採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路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並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路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和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❺ 《網路安全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網路安全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有 1. 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提高工作人員的維護網路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覺性。 2. 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用戶自覺遵守和維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使他們具備基本的網路安全知識。 3. 加強對單位的信息發布和BBS公告系統的信息發布的審核管理工作,杜絕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出現。 4. 一旦發現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 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五)從事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做好記錄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5. 在信息發布的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有以下行為的:(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將一律不予以發布,並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6. 接受並配合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信息發布登記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時要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對以虛擬主機方式接入的單位,系統要做好用戶許可權設定工作,不能開放 其信息目錄以外的其他目錄的操作許可權。 3. 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存檔。 4. 對信源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不得有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出現。 5. 發現有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情形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信息內容審核制度 一、必須認真執行信息發布審核管理工作,杜絕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 管理辦法》的情形出現。 二、對在本網站發布信息的信源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認真檢查,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內容出現。三、對在BBS公告板等發布公共言論的欄目建立完善的審核檢查制度,並定時檢查,防止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言論出現。 四、一旦在本信息港發現用戶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的: 1.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2.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4.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6.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8. 損害國家機關信譽 9. 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上述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並保留原始記錄,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用戶備案制度 一、用戶在本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 二、公司設專人按照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單位備案表的通知》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將濟南地區本月網際網路及公眾多媒體通信網(網外有權部分)新增、撤消用戶的檔案材料完整錄入微機,並列印兩份。 三、將本月新增、撤消的用戶進行分類統計,並更改微機存檔資料,同時列印一份。 四、每月20日之前,將列印出的網路用戶的備案資料(2份)及統計信息(1份)送至濟南市公安局專人處。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定期組織管理員認真學習《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路安 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審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維護網路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覺 性。 二、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用戶自覺遵守和維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使他們具備基本的網路安全知識。 三、對信息源接入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他們自覺遵守和維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 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杜絕發布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信息內容。 四、不定期地邀請公安機關有關人員進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訓,加強對有害信息,特別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識別能力,提高防犯能力。 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2. 組織網路管理員學習《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提高網路安全員的警惕性。 3. 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 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強對電子公告系統的審核管理工作,杜絕BBS上出現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 1. 對版主的聘用本著認真慎重的態度、認真核實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記錄。 2. 對各版聘用版主實行有針對性的網路安全教育,落實版主職責,提高版主的責任感。 3. 版主負責檢查各版信息內容,如發現違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即時予以刪除,情節嚴重者,做好原始記錄,報告網路管理員解決,由管理員向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報告。 4. 網路管理員負責考核各版版主,如發現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職責者,將予以警告,嚴重者予以解聘。 5. 在版主負責欄目中發現重大問題未得到及時解決者,即時對版主予以解聘。 6. 加強網路管理員職責,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維護電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1. 檢查時嚴格按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審核管理制度》(見附頁)的標准執行。 2. 如發現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見附頁)的言論及信息,即時予以刪除,情節嚴重者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3. 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網路管理員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對網路信息安全維護的警惕性。
參考資料: http://www.aqtd.cn/wlaq/List/List_1188.html

❻ 國家對區域網設置有關規定

網路重新聯接的能力
網路終端設備在遇到斷電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與家庭網路斷開等問題後,應有重新恢復與家庭網路連接的能力。網路重新連接的時間最長不超過T6214。
註:T6214 由製造商提供相應數據。 5.2.5 自描述的能力
網路終端設備應具有向家庭網路中其它網路終端設備描述自身功能以及服務內容的能力。每一種型號的網路終端設備由製造商配備一個描述文件,以數據文件形式提供給使用者,做安裝設置使用。家庭網路中其它網路終端設備應具有理解該描述內容的能力,並遵循SJ/T 11317-2005規定。
附錄A為設備描述文件的一個示例。 5.2.6 網路會話的能力
網路終端設備應具有與家庭網路中其它網路終端設備建立會話的能力。在系統正常情況下至少保持基本會話。多個廠家的多種網路終端設備的會話應採用統一的格式規范。網路終端設備能夠通過網路接收來自其它網路終端設備的輸入信息或者通過網路將自身的信息傳送出去。
具體要求參考附錄 A。 5.2.7 網路終端設備響應時間
對網路終端設備提出服務請求的發起者有兩類:相關設備和用戶。本標准對設備之間的響應時間以及人機交互過程中的響應時間不做規定,本款規定的響應時間為網路終端設備通信部件接收到操作命令開始,執行完該命令並將執行結果反饋給通信部件為止,應在T6217時間內完成。
註:T6217 由製造商提供相應數據。
5.2.8 網路終端設備正確響應率
網路終端設備正確響應率 ≥R6218。 R6218 由具體產品規范規定。 5.2.9 存儲性能
網路終端存儲要求如下:
網路終端設備應具有存儲數據的能力,存儲的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修改,有斷電記憶能力。包括基本存儲性能、擴展存儲性能。
a) 基本存儲信息:網路終端設備ID號、網路地址等一些基本信息,基本存儲信息是在網路終端設備運行時所必須的信息;
b) 擴展存儲信息:網路終端設備的運行信息和參數等一些運行信息,擴展存儲信息時是在網路終端設備運行時的補充信息,不是必要信息。
5.2.10 無故障運行
由終端設備產品規范規定。
5.3 安全性和電磁兼容性要求
網路終端設備不應因為其增加通信模塊和網路功能,而使其安全性能和電磁兼容性能降低到對應國家標准要求以下:
a) 控制終端、分離的通信模塊、信息技術設備應滿足:GB 4943-2001,GB 9254-1998, GB/T 17618
-1998,GB 17625.1-2003,GB 17625.2-1999的要求;
b)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產品應滿足:GB 4706系列標准,GB 4343.1-2003,GB 4343.2-1999,
GB17625.1-2003,GB17625.2-1999的要求; c) 照明設備應滿足:GB 7000系列標准,GB 17743-1999,GB/T 18595-2001,GB 17625.1-2003,
GB 17625.2-1999的要求;
d) 音視頻設備應滿足:GB 8898-2001, GB 13837-2003, GB/T 9383-1999,GB 17625.1-2003,
GB 17625.2-1999的要求。

7
5.4 結構與設計要求 5.4.1 一般要求
網路終端設備除具備一般家電的結構要求和材料要求外,還應有其他一些特殊要求。
通信模塊(或通信器件)安裝位置、控制板和通信模塊之間的連接線走線時應避開繼電器、電磁閥等容易產生較大電磁干擾的器件,連接線和接插件要求接觸良好,不松動。
對於需要防水、防潮、防塵處理的終端設備,通信模塊需安裝在模具盒中並進行防水處理。 5.4.2 網路終端設備的結構
網路終端設備的結構主要指通信模塊和電控主板的空間關系。網路終端設備有三種結構:一體化結構、外置式和內置式。三種結構見圖2、圖3、圖4。
家庭網路
家電
電氣控制主板

圖1 網路終端設備一體化結構

圖2 網路終端設備內置式結構

圖3 網路終端設備外置式結構

5.4.3 網路通信模塊與終端設備之間硬體介面要求 5.4.4.1 網路終端設備與內置通信模塊之間的硬體介面
通信模塊和終端設備(根據設備類型的不同可以是顯示板或主控板)之間採用四線制連接,分別為TX、RX、地、電源,如圖5所示。其中,使用的模塊電壓、模塊電流、信號接收電平、發送電平及介面方式應在網路終端設備及通信模塊上給予明確標識。

❼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自治區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自治區網路安全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組織全覆蓋。

自治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強化網路安全監督管理,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加強網路安全人才培養,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自治區實行網路安全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或者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相互配合,共同維護網路安全秩序。

按照確保網路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自治區實行網路安全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並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五條自治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統一指揮、協同配合、資源共享、高效處置的網路安全工作機制,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區網路安全規劃。

州(市、地)縣(市、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通信、公安、經信、保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在網路領域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六條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應當設置舉報平台,公示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運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第七條自治區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建立完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和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相銜接工作機制,經常性地開展網路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把網路安全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內容,增強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法治意識和網路安全意識。第二章網路安全保障與促進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制定促進網路安全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多語種等網路安全技術研發和高科技產品推廣,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開展網路安全技術創新,研究開發網路安全新技術、新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網路安全規劃,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機制,加大對網路安全技術防護、網路安全監測、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網路安全應急響應,以及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投入。第九條自治區督促網路運營者採用國家和行業標准,支持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地方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條自治區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機制,完善網路安全防護體系,提高網路安全風險預測和管控能力。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投資規模較大、跨部門、跨行業、涉及國計民生的信息化項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組織進行論證評審。

各行業、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部門信息化項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組織進行論證評估。第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法定權利,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在進行網路建設、運營和服務時,應當執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網路運營者應當確保網路安全經費投入,保障網路安全技術防護設施建設、運行維護、人員培訓、安全測評等網路安全所需資金。第十三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身份認證和許可權管理;

(二)採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

(三)加強技術監控,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容災備份和加密認證等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❽ 網路安全是什麼

1、網路安全是什麼?

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2、網路安全為何重要?

當今時代,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對一個國家很多領域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網路安全已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從世界范圍看,網路安全威脅和風險日益突出,並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國防等領域傳導滲透。網路安全已經成為我國面臨的最復雜、最現實、最嚴峻的非傳統安全問題之一。

3、如何樹立正確的網路安全觀?

正確樹立網路安全觀,認識當今的網路安全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
一是網路安全是整體的而不是割裂的。
在信息時代,網路安全對國家安全牽一發而動全身,同許多其他方面的安全都有著密切關系。

2
二是網路安全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
網路變得高度關聯、相互依賴,網路安全的威脅來源和攻擊手段不斷變化,需要樹立動態、綜合的防護理念。

3
三是網路安全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
只有立足開放環境,加強對外交流、合作、互動、博弈,吸收先進技術,網路安全水平才會不斷提高。

4
四是網路安全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沒有絕對安全,要立足基本國情保安全,避免不計成本追求絕對安全。

5
五是網路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
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維護網路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廣大網民共同參與,共築網路安全防線。

❾ 農業部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安全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部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管理,保障計算機網路安全運行和網上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央保密委員會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國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促進信息處理技術的提高,有利於信息的共享與應用。加強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一靠組織管理,二靠技術進步。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聯入農業部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部機關各司局、直屬單位及各省有關部門。規定中所稱的「農業部區域網絡」,指通過光纜、同軸電纜、雙絞線等手段聯入網路的計算機系統;所稱「農業部遠程網路」,指以電話線路、公用數據線路與農業部計算機信息網路聯網的計算機系統。第二章 涉密信息保密第四條 在農業部計算機信息網路上存儲和傳輸的信息,應根據農業部、國家保密局有關「農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精神,分清保密和非密的性質。需要在網路上存儲、傳輸的保密信息,應遵守有關的保密要求。信息提供部門負責按照相關保密規定,明確信息秘密等級、保密期限和提供范圍;網路技術安全管理部門(部信息中心或自管網路的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實施相應的安全措施。第五條 秘密級別以上的信息只限在專用的、採取了保密措施的微機(加裝了干擾機或其他措施,下同)上編輯與傳輸。第六條 農業部計算機信息網路上不存儲和傳輸絕密級信息以及有關單位認為不宜上網的信息。其他保密信息可在「農業部區域網絡」上通過採取了保密措施的微機上閱看。保密信息如果需要在「農業部遠程網路」上傳遞,必須在傳遞的雙方同時加接保密機(或採取保密部門認可的其他措施),目前在沒有配備保密設施的情況下,「農業部遠程網路」不傳輸秘密以上級別的信息。第七條 網路上的資料庫內容涉及保密的數據資料時,要在資料庫設計時就提出保密要求和調用許可權,由網路技術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進行安全保密設計。如果委託其他單位設計,須由設計單位提供源碼程序,經網路技術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保密認證並進行保密設置後方可入網運行。第八條 在網路上編發信息的部門,要根據國家和農業部有關的保密文件,確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內容、劃分編發等級、明確信息提供范圍。對於信源單位已提出保密要求的信息,信息編發部門要嚴格按照信源單位提出的保密要求和提供范圍確定網上編發級別;對於未明確密級但內容涉密的信息,要根據有關的保密規定,確定編發級別;對有涉密嫌疑又來源不明的信息不予編發。第九條 信息使用、加工處理部門及網路管理部門,不得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超越許可權查看、使用、復制保密信息,也不能擅自降低保密級別,把保密信息作為非保密信息傳播。第十條 「農業部區域網絡」與上級或其他部委聯網時的安全保密措施,按信息提供單位的要求執行。第三章 網路安全管理第十一條 網路建設和運行,必需有技術上的安全和保密控制措施,拒絕未經授權的訪問。第十二條 用戶口令是進入網路的重要關卡,授權用戶對自己的口令必須嚴格保密,不能轉告非授權用戶。計算機網路用戶的口令和採取的安全措施,屬於秘密級事項;有調閱機密內容許可權的用戶口令和網路系統級口令及安全措施屬於機密事項。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網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業部區域網絡」上擅自聯接各類網路設備。所有網路設備的增減與變動,其技術方案必須經部網路技術安全管理部門(部信息中心,下同)認可並由其派出的技術人員予以安裝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改動和聯接。第十四條 各單位聯入「農業部區域網絡」,需要安裝主機、伺服器等設備時,必須預先報部信息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場信息司,下同)核准,並由部網路技術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和技術審核,分配網路地址和設置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安裝。第十五條 本部各單位在「農業部區域網絡」覆蓋范圍外獨立建設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應事前報部信息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並接受部保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安全審查。第十六條 「農業部區域網絡」所覆蓋范圍內的各司局、直屬單位,如需要通過區域網與外單位進行信息(含數據)交換,應經由農業部計算機信息網路提供的統一網路信道進出。個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建立獨立的網路信息通道時,應事先報部保密委員會和部信息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並經部網路技術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內部技術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