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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和網路犯罪業務

發布時間: 2022-09-18 18:17:23

1. 有誰知道網路安全、網路違法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如有電子版發送到[email protected]。謝謝

計算機網路犯罪,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應當適用我國現行刑法第285條、第286條和第287條則對某些計算機犯罪作出的規定。第285條規定的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規定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7條規定的則是幾種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即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行為。

2. 網安部門和網信的部門區別

網安部門和網信的部門區別:

網路安全是管網路犯罪。網信是網路秩序。法律賦予了各級黨委網路安全與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網信辦)與公安網安大隊的互聯網執法權,另外廣義上國安也是屬於公安部門。公安的監控軟體和我們的一樣,只對互聯網犯罪、互聯網違規等進行監控,如果偵察需要具體到個人賬號,需要縣級公安機關、網信辦批准。另網安與網信在業務上有交叉但側重點又不同。網安大隊側重管網路犯罪,網信辦側重網路意識形態、網路秩序、引導輿論、網路安全等等。

3. 信息網路犯罪包括哪些犯罪

法律分析:信息網路犯罪包括政治性犯罪,侵財性犯罪,侵權性犯罪,攻擊性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4. 網安和網信的區別

網路安全是管網路犯罪。網信是網路秩序。
法律賦予了各級黨委網路安全與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網信辦)與公安網安大隊的互聯網執法權,另外廣義上國安也是屬於公安部門。
公安的監控軟體和我們的一樣,只對互聯網犯罪、互聯網違規等進行監控,如果偵察需要具體到個人帳號,需要縣級公安機關、網信辦批准。另網安與網信在業務上有交叉但側重點又不同。網安大隊側重管網路犯罪,網信辦側重網路意識形態、網路秩序、引導輿論、網路安全等等。

5. 網路安全違法行為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法律分析:觸犯網路安全法情節不嚴重者對其進行教育、責令改正以及罰款處罰,情節嚴重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之一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 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方面的網路犯罪有哪些

網路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最佳答案
網路犯罪的危害表現為:
(一)對自然人的威脅。計算機網路犯罪對個人的威脅是形形色色的,突出表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威脅,侵犯個人自由,侵犯醫療資料等個人信息,侵犯、破壞個人計算機系統中的信息,通過互聯網對財產權進行侵犯,對e-mail系統進行破壞等等,影響人們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二)對企業的威脅。計算機網路犯罪對企業的威脅,主要針對企業受保護的財產、專有技術。對於金融界來講,由於對伴隨金融電子化發展而出現的計算機犯罪問題缺乏足夠的重視,相當一部分銀行、證券等單位沒有從管理制度、人員和技術上建立起相應的業務安全防範機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三)對國家的威脅。主要表現在:一是恐怖組織上網,大肆發布恐怖信息,渲染暴力活動;二是邪教組織上網,極力宣揚種族歧視,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理念,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煽動社會不滿情緒,以至暴力活動

7. 有哪些條文控制網路犯罪

主要依據是刑事法規。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1997 年 12 月 11 日 國務院批准 1997 年 12 月 30 日 公安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

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建立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

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的,對單位和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 5000 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 15000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網路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1、網路竊密。利用網路竊取科技、軍事和商業情報是網路犯罪最常見的一類。當前,通過國際信息高速公路互聯網,國際犯罪分子每年大約可竊取價值20億美元的商業情報。在經濟領域,銀行成了網路犯罪的首選目標。犯罪形式表現為通過用以支付的電子貨幣、賬單、銀行賬目結算單、清單等來達到竊取公私財產的目的。2、製作、傳播網路病毒。網路病毒是網路犯罪的一種形式,是人為製造的干擾破壞網路安全正常運行的一種技術手段。網路病毒的迅速繁衍,對網路安全構成最直接的威脅,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3、高技術侵害。這種犯罪是一種旨在使整個計算機網路陷入癱瘓、以造成最大破壞性為目的的攻擊行為。世界上第一個將黑手伸向軍用計算機系統的15歲美國少年米尼克,憑著破譯電腦系統的特殊才能,曾成功進入「北美防空指揮中心」電腦系統。4、高技術污染。高技術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網路傳播有害數據、發布虛假信息、濫發商業廣告、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由於網路信息傳播面廣、速度快,如果沒有進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損失將不堪設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9. 網路犯罪有哪幾種類型

一、是是通過非法手段,針對網路漏洞對網路進行技術入侵,侵入網路後,主要以偷窺、竊取、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為目的的犯罪。

二、通過信息交換和軟體的傳遞過程,將破壞性病毒附帶在信息中傳播、在部分免費輔助軟體中附帶邏輯炸彈定時引爆、或者在軟體程序中設置後門程序的犯罪。

三、是利用公用信息網路侵吞公共財務,以網路為傳播媒體在網上傳播反動言論或實施詐騙和教唆犯罪。

四、是利用現代網路實施色情影視資料、淫穢物品的傳播犯罪。

10. 如何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

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與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聯合主辦、中國刑事法雜志承辦的「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的刑事規制」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理論界與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以及企業界代表主要圍繞網路犯罪的定罪量刑、取證難點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展開了深入研討。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策略
近年來,科學技術正在重塑我們的生活方式,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新的犯罪形態,電信網路詐騙和跨境傳銷網路犯罪等時有發生。如何規制新型網路犯罪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對新型網路犯罪要堅持打早、打小的策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對新型網路犯罪的打擊就是要將刑事規制往前移。」有代表這樣認為。而有與會代表則認為,刑法只能對危害產品安全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實行早期介入,對新型網路犯罪過早介入,會失去行政法等法律的前置化功能。也有與會代表認為,刑法是規范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規制新型網路犯罪,只有在立法上先行出台一些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才能最大程度地規制新型網路犯罪。
伴隨著新型網路犯罪的發生,大量黑色產業鏈和專業化犯罪團伙隨之形成,對此,有與會代表提出,在遏制網路犯罪的刑事策略方面要由過去偏重打擊的策略轉變為防範與打擊並重的策略,既要懲戒違法犯罪分子,又要整治網路服務環境,從而徹底鏟除滋生網路犯罪的源頭,切斷助推網路犯罪的利益鏈條。從世界范圍來看,有與會代表認為,新型網路犯罪的刑事規制應當在本土化的基礎上,採取兼顧利益和吸收包容的原則,實現立法的協調發展。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證據證明難點
互聯網時代電子數據已然成為「證據之王」,但由於電子證據自身的不穩定性、易消失性等特點,也對司法機關辦理網路犯罪案件提出了挑戰。
「充分發揮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需要辦案機關之間達成共識,形成統一的司法指導意見或者證據規則,才能有效解決網路犯罪案件辦理的瓶頸問題。」有與會代表如是說。有與會代表建議,在檢察官辦案終身負責制的背景下,要真正達到新型網路犯罪案件由專業人員專業化辦理,還要培養具有專業背景的辦案人員。而且,要從四方面保證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要注意偵查人員、鑒定人是否違反有關迴避的規定;要注意取證措施的先後順序;要注意取證過程同時需要有見證及同步錄音錄像;要注意充分利用好檢察系統內部的專家資源。有與會代表則創新性地提出了新型網路犯罪簡易化證明機制理論,即從「抽樣取證」到「底線取證」的思路。
此外,有與會代表還就實踐中被害人人數和犯罪數額難以認定的問題發表了看法:在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情形下,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以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法律適用難點
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是理論界與實務界面臨的新難題。如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需要達到犯罪程度等問題,引發了與會代表的激烈討論。
關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一直是法律適用中的焦點問題。有與會代表主張,「主觀明知」應當限定為相對具體的認知,即不要求達到確知的程度,以防止將並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業務行為納入刑事懲治范圍。其還進一步總結出五種當行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時,可以推定具有「主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情形:一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是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是收取費用明顯異常的;四是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程序、工具的;五是其他情形。有代表則建議,應該通過司法解釋,把「主觀明知」擴大解釋為應當知道甚至解釋為概要性的知道即可。
而對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需要達到犯罪的程度,有代表認為,在例外情況下可以不要求其構成犯罪,但對此應作嚴格限制:一是必須是幫助對象人數眾多,對於幫助單個或者少數對象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必須以幫助對象構成犯罪為入罪前提;二是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證實幫助對象實施的行為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查證確系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的,如果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也不能適用這一例外規則;三是情節遠高於「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在此種情形下雖然無法查證幫助對象構成犯罪,但幫助行為本身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需要予以獨立刑事懲處的程度。
有觀點認為,應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按信息的重要性作出區分:對於重要信息,設定較高的標准,用刑事手段加以規制;對於與公民個人財產、隱私不太相關的信息就交給民法或行政法保護。對此,有與會代表表示,這樣做不利於對信息的保護,因為我們並不知道將來的網路技術會如何發展,有些信息現在看來可能不太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等,但是未來也可能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的行為對象。
與會者還針對網路犯罪的跨國侵害遞增趨勢進行了探討。有與會代表提出,我國主張網路空間主權是必要的,它將對國際談判產生很深刻的影響。也有與會代表呼籲,要深化跨境、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助機制,加強合作,特別是在跨境協助調查取證及移交證據、司法文書送達等方面加強協作,並細化協作內容,形成完善的司法協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