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局和住建局區別
建設局和住建局區別如下:
1、職能不同:房地產管理局是主管房產登記,或者說是房子建成後的管理工作;住建局是管房子建成之前的工作,主要是建設工程計劃,施工等等管理;
2、下設機構不同:房地產管理局只有辦公室、財務科、產權科、房管科。住建局有辦公廳、法規司、住房改革與發展司、住房保障司、城鄉規劃局、標準定額司、房地產市場監管司、建築市場監管司、城市建設司、村鎮建設司、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建築節能與科技司、住房公積金監管司、計劃財務與外事司、人事司。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⑵ 新沂市老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新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規定;
(二)對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布;
(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四)代市政府擬定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組織公開抽簽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六)與被徵收人訂立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
(七)徵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存儲、監管與撥付;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檔案;
(九)對擬徵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十)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被徵收房屋所在轄區鎮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應當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徵收房屋的,應向市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徵收申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建設單位未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單位提出徵收申請。提出徵收申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證明;
(二)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擬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拒不配合的,以產權部門登記檔案直接認定。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築合法性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房屋調查登記情況和產權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徵收依據、徵收目的、徵收范圍、徵收主體、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助和獎勵、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約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徵收范圍內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徵收范圍內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徵收相關資料及徵求公眾意見後修改的徵收補償方案做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賃和抵押;
(四)廣告設置;
(五)裝飾、裝修房屋;
(六)以被徵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徵收評估
第十七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價格是指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被徵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徵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徵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後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 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徵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五) 房屋徵收部門公布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公示,並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徐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徵收人對鑒定意見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第二十五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本市市區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范圍內公示、核准,按照本市市區房屋徵收補償最低標准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本市市區房屋徵收補償最低標准為8萬元。
第二十六條 對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原公有住房的認定和補償,由產權單位根據公有住房安置檔案記錄及房租繳納情況進行認定,核實後加蓋公章並公示,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徵收實施單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補償安置,限期騰退。
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的20%補償給房屋產權人,其餘部分支付給原公有住房承租人。
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購買安置房的,按認定後的合法承租面積,享受優惠安置價,超出合法承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七條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徵收前被徵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益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徵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徵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訂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內容包括:
(一)房屋徵收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徵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三)臨時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費;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內容。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徵收補償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用;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七)救濟途徑和期限等。
第三十二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評估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印發的《新沂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新政發[2005]66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組織強制拆遷,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⑶ 新沂市現任副市長張俊波
新沂市政府
王成長 市委副書記、市長
工作分工: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監察、審計、國防動員、開發區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監察局、審計局。
領導簡歷:
王成長,男,漢族,1975年9月出生,江蘇徐州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98年6月入黨,1995年8月參加工作。
1995年8月—1999年2月銅山縣人事局機關事業保險處科員;
1999年2月—2001年1月銅山縣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
2001年1月—2002年7月銅山縣人事局大學生創業園管理服務中心主任;
2002年7月—2002年11月銅山縣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主任;
2002年11月—2004年2月銅山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副局長;
2004年2月—2004年12月銅山縣利國鎮黨委副書記;
2004年12月—2005年11月共青團銅山縣委書記;
2005年11月—2006年7月銅山縣柳新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6年7月—2008年1月銅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長;
2008年1月—2011年6月共青團徐州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2011年6月—2012年12月沛縣縣委副書記(正處);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新沂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3年1月5日當選為新沂市人民政府市長。
賈泉涌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工作分工:
協助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負責政府效能建設、應急管理、機關事務管理、政府法制、財政、人事、機構編制、國土資源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城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人防、地震、稅務、金融、統計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辦公室(法制辦、人防辦、應急辦、金融辦)、財政局、編委辦、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房產服務中心、建築業服務中心、動遷辦、地震局、統計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金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環衛有限公司。
聯系國稅局、地稅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機構駐新分支機構。
領導簡歷:1991.09-1995.06 徐州師范學院生物系學生。
1995.08-1996.07 徐州市礦區火花鄉組織幹事。
1996.07-1998.05 徐州市九里區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
1998.05-2000.12 徐州市九里區委組織部幹部科科長。
2000.12-2003.03 徐州市九里區文教局督導室主任、文教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3.03-2005.08 徐州市九里區大黃山辦事處副書記、主任。
2005.08-2007.11 徐州市九里區組織部副部長。
2007.11-2012.03 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2.02-2013.09 新沂市委常委。
2013.09-至今 新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孫 紅 副市長 工作分工:
負責科技、文化與體育、廣播電視、民政、雙擁、老齡、民族宗教、外事、台灣事務、僑務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分管人民武裝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與體育局(文物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廣播電視台、老齡辦、外事辦、台僑辦。
聯系市檔案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工商聯、殘聯、慈善會、文聯、科協、史志辦、駐新部隊、江蘇有線新沂分公司。
領導簡歷:孫紅,女,漢族,1969年7月生,江蘇新沂人,非黨,1990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在職研究生,中教高級。
1988年9月至1990年8月徐州教育學院學生。
1990年8月至1995年10月新沂市第六中學教師、團委書記、教務主任。
1995年10月至2000年8月高流中學副校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
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市第八中學副校長。
2002年12月至2005年1月市政協副主席、第八中學校長。
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市政協副主席、市鍾吾中學副校長。
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市政協副主席、市教育局副局長。
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市政協副主席、市婦聯主席。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市政府副市長、市婦聯主席、徐州政協常委(其間,2007.06-2009.06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
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市政府副市長、徐州政協常委。
2011年12月至今 市政府副市長、市工商聯主席。 周樹兵 副市長 工作分工: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市場監督管理、服務業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服務業辦、紅十字會。
領導簡歷:周樹兵,男,漢族,1967年1月生,江蘇新沂人,本科學歷,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5月入黨。
1985年9月至1988年8月江蘇公安專科學校預審專業學習。
1988年8月至1992年6月新沂公安局民警。
1992年6月至1995年10月治安大隊副大隊長。
1995年10月至1997年5月邵店鎮副鎮長,派出所長。
1997年5月至2004年7月公安局副局長。
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公安局副局長、正科級。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其間:2003年12月至2007年1月江蘇廣播電視大學法學本科畢業)。
2007年3月至2008年11月窯灣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窯灣鎮黨委書記。
2010年3月任新安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2年3月市政府黨組成員、新安鎮黨委書記。
2012年3月30日當選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張丙飛 副市長 工作分工:
負責發展改革、工業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招商引資、開放型經濟、民營經濟、安全生產、無線電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發改經濟委(物價局)、商務局(招商局)、中小企業局、安監局。
聯系煙草專賣局、鹽務局、供電公司、石油公司、電信公司及其他通信企業。
領導簡歷:張丙飛,男,漢族,1977年11月生,江蘇徐州人,1998年4月入黨,1999年8月參加工作,碩士研究生。
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西南政法大學偵查學專業學習。
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民警。
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徐州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科員。
2003年3月至2005年8月徐州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科員。(其間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南京大學在職法律碩士)。
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徐州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科員。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徐州市政府法制辦法制監督處副處長。
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豐縣鳳城鎮黨委副書記。
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豐縣王溝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豐縣王溝鎮黨委書記。
2011年3月任豐縣王溝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2年2月新沂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2年3月30日當選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袁春民 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工作分工:
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負責公安、司法、消防、信訪穩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消防大隊。
聯系市法院、檢察院、信訪局。
領導簡歷:袁春民,現任新沂市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男,漢族,1964年11月出生,徐州豐縣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12月入黨。
1982.09-1985.07 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生。
1985.07-1987.08 豐縣公安局秘書股內勤。
1987.08-1991.10 豐縣公安局政工股副股長。
1991.10-1997.05 豐縣公安局副主任科員。
1997.05-1998.12 徐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四大隊副大隊長。
1998.12-2002.06 徐州市公安局後勤管理科副科長。
2002.06-2005.06 徐州市公安局後勤管理處副處長。
2005.06-2008.09 徐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副局長。
2008.09-2010.11 徐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政委。
2010.11-2012.08 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政委。
2012.08- 任現職 馬 林 副市長 工作分工:
負責交通、旅遊、環保、糧食、供銷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交通運輸局(鐵路辦)、旅遊局、環保局、糧食局、供銷總社、交通投資有限公司、馬陵山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馬陵山風景區管理處)、駱馬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
聯系市郵政管理局、郵政局、火車站。
領導簡歷:馬林,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江蘇新沂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10月入黨。
1986年7月—1995年11月新沂市經委辦事員、科長。
1995年11月—1997年5月新沂市邵店鎮黨委副書記。
1997年5月—1998年5月新沂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8年5月—2000年3月新沂市新安鄉鄉長。
2000年3月—2003年4月新沂市新安鎮鎮長。
2003年4月—2004年4月新沂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機關工委書記。
2004年4月—2013年9月新沂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2013年9月27日當選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金江紅 副市長(掛職) 工作分工:
負責科技鎮長團和電子政務系統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協助賈泉涌同志分管政府法制、政府效能建設、政務公開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孫紅同志分管科技和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
領導簡歷:
金江紅,男,山西運城人,畢業於原吉林工業大學電子系自動化專業,工學學士,電子與通信工程碩士,現任吉林大學黨委統戰部副部長。
1998年原吉林工業大學電子系學生工作辦公室輔導員。
2003年吉林大學通信工程學院團委書記。
2005年吉林大學校長辦公室秘書。
2008年12月任吉林大學黨委統戰部副部長。
2015年8月— 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楊勇 副市長(掛職) 工作分工: 領導簡歷:
1995.09-1999.07 安徽大學經濟學專業本科 學生
2000.03-2001.02 中共濉溪縣委組織部辦公室 辦事員
2001.02-2001.09 中國聯通淮北分公司綜合部 辦事員
2001.09-2004.06 南京大學商學院金融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學生
2004.06-2006.03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 辦事員
2006.03-2007.06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信貸管理處 科員
2007.06-2008.10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信貸管理處 副主任科員
2008.10-2008.12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信貸管理處 業務副經理
2008.12-2015.04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信貸管理處 業務經理
2015.04-2015.06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徐州市分行 行長助理、黨委委員
2015.06-至今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徐州市分行 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工會工委主任
⑷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安全員證和招標投標網的安全員區別
單位不同,職位穩定性不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國家部級單位,招標投標網的安全員是中國建設協會 ,是一個民間團體組織。
住房的,英文是housing,就是可以供人居住、生活或是工作的房子。住房根據用途一般分為個人住房、商業住房、商住兩用住房等。當前對房地產業的調控,以打壓投資、投機為主要方向,這是治標而不是治本之策。單純打壓,後果是減少供應,在現行利益格局下,會影響政府財政,因而難以持續。社會上有大量游資,是個客觀存在(僅溫州市就有近萬億),一有風吹草動,還會回來。一旦回來,房價仍然無法控制。因此,治本之策是增加住房供應,但只增加保障房的供應和商品房的供應,仍然解決不了中等收入人群的問題,必須考慮改革住房制度,增加一個第三軌的供應渠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
⑸ 住建局和建設局是不是一個單位
一樣。建設局是國務院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具體如下: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住建局的工作范圍有哪些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
3、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
4、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
5、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
6、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
7、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
8、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⑹ 城鄉建設廳建築特種作業證書工地可以用嗎
可以的,目前各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都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業務,而且在住建系統內對其他培訓機構的證件認可度不高。
可以在電腦上打開江蘇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然後點擊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進入。再點擊特種作業人員查詢並輸入被查詢人的信息即可查詢到其證件了。具體的查詢方法如下:1、在電腦的網路上輸入江蘇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找到其官方網站以後點擊進入。2、頁面跳轉以後進入到江蘇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官網,下拉頁面到底部點擊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進入。3、進入到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網站以後,點擊人員信息。4、在出現的選項中選擇特種作業人員進入。5、此時頁面跳轉以後進入到江蘇建築業特種作業人員查詢界面,輸入被查詢人的姓名和證件號碼點擊查詢按鈕。6、此時在查詢頁面的下方就可以看到該被查詢人員的建築特種作業操作證件信息。7、在頁面的後方還可以看到該被查詢人員的證件有效期等信息。
工地要求是是那個部門的,如果要求是住建廳的,那麼就考這個部門的就可以了,兩個都是真的,但是有的崗位要求不一樣,那麼就不能混用。安監局頒發的是卡片型。住建廳是下圖這種。本校可修。
可以的
目前各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都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業務,而且在住建系統內對其他培訓機構的證件認可度不高操作證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必須持有的上崗合格證書。1985年8月中國國家標准局批准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中規定:凡從事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如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煤礦井下瓦斯檢驗、機動車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建築登高架設作業等,操作者必須先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方准獨立作業可以的
目前各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都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業務,而且在住建系統內對其他培訓機構的證件認可度不高城鄉建設建築操作證能在工業上可以用嗎親,您好!操作證第一,看有沒有過期,做廢。第二,有沒有地域限制。第三,許可的等級,崗位。若是符合,就可以。崗位技能證只能用在證明崗位技能的場合,是全國有效的。對於特種設備,還需要提供《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證》希望能幫助的到您!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特種作業操作證分為:應急管理廳(安監局)、質監局、建設廳三個部門發證,每個部門工種和證書都是不一樣的。今天甘建二老師告訴大家關於建設廳特種工報考一些事宜喲!
建設廳特種作業操作證工種:
建築電工,架子工,起重司機,起重司索信號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電焊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等工種
建設廳特種作業操作證報名流程:
(1)注冊湖北政務服務網賬戶名和密碼
(2)選擇特種作業人員新取證申請
(3)上傳報名資料(學歷、體檢證明、報名申請表)
(4)報名單位審核通過
(5)下載准考證,一般考前三天出
(6)參加考試
(7)考完一周內出成績
目前湖北這邊建設廳特種工報考限制很多,要求本省戶籍才能報考,所以外省戶籍無法報考,但是目前有辦法可以解決。如果人不想參與考試,也可以直出建設廳特種工證書,建設廳網站可查,確保真實,1個月出證。
最後補充一句:建設廳特種工證書是全國通用的,不限制地方的。
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落實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推進房地產領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務效能,向各類房地產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化、標准化、便捷化的服務,營造穩定、透明、安全、可預期的良好市場環境,為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提供支撐,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採集樓盤信息
(一)建立健全樓盤數據。樓盤表是房屋信息基礎資料庫,是實施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開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礎。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覆蓋所轄行政區域的各類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樓盤表。
(二)優化流程精簡材料。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房屋面積管理工作,落實房屋面積測量規范標准要求,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捷、高效的預(實)測繪成果審核服務。建立樓盤表所需材料,能夠通過部門間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能夠獲取電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紙質要件。
(三)統一數據標准規范。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准要求建立樓盤表。樓盤表具體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編碼、建築面積、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質、房屋所有權人、交易狀況等房屋基礎數據。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範文本的內容應當包含建立樓盤表必需的數據指標。
(四)動態更新樓盤表信息。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現售備案、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交易資金監管、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房屋徵收等業務產生的,或者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交易狀況和權利狀況相關信息,應當及時載入樓盤表,實現樓盤表信息動態更新。
二、提供自動核驗服務
(五)自動核驗交易主體。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與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法院等部門和單位相關信息系統聯網,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動核驗交易主體的身份、婚姻狀況、稅收、社會保障、市場主體登記、不動產登記、失信被執行人等信息,逐步實現當事人僅憑身份證件即可完成交易主體核驗。
(六)自動核驗房源信息。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比對樓盤表實現房源信息真實性核驗。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實現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自動核驗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滿足上市交易條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權利負擔的情形。
三、優化網簽備案服務
(七)推進「互聯網+網簽」。積極推行「互聯網大廳」模式,鼓勵使用房屋交易電子合同,利用大數據、人臉識別、電子簽名、區塊鏈等技術,加快移動服務端建設,實現房屋網簽備案掌上辦理、不見面辦理。優化窗口服務,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繳稅和登記集中辦理、一次辦結服務。
(八)延伸埠就近辦理。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房屋網簽備案埠延伸至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金融機構,方便房屋交易主體就近辦理、當場辦結。新建商品房買賣,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時辦理網簽備案;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存量房買賣,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時辦理網簽備案;金融機構提供房屋貸款的,可由金融機構為當事人辦理房屋買賣合同、抵押合同網簽備案。
(九)實現網簽即時備案。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統一標準的房屋網簽備案流程和辦事指南。當事人僅需錄入交易合同必填欄位,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即可自動比對核驗樓盤表信息及交易主體資格,自動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即時備案,當事人完成簽約後,通過相關技術手段實現即時備案,生成備案編碼,在樓盤表中自動更新房屋交易狀況信息。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當事人申請變更、注銷網簽備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在變更、注銷網簽備案前,不得重復辦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於有關工程建設,納入監管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應在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後立即劃轉,不得挪作他用。
四、提高數據使用效能
(十一)強化信息對接共享。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職能過程中,能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數據,不再要求當事人重復提交。加快將房屋交易網簽備案信息與國家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對接,及時交換數據信息,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十二)拓寬數據應用范圍。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送房屋網簽備案數據,方便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自然資源、公安、民政、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統計、法院等部門和單位及相關公共服務部門利用,為當事人辦理稅務、貸款、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市場主體登記、強制執行等業務和公共服務提供便利,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五、推進全國一張網建設
(十三)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各地應當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建立以房屋網簽備案數據為基礎的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為房地產市場調控提供數據支撐和決策依據,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按照房屋網簽備案業務操作規范要求,統一流程開展房屋網簽備案工作,及時獲取和上傳交易數據,實現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網簽備案全覆蓋。提高房屋網簽備案數據質量,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價格監測,確保數據真實准確。
(十四)構建房屋管理平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以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為基礎,整合資質許可、房屋面積管理、房屋預售、交易資金監管、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房屋徵收、信用管理等系統,加快建設具有自動核驗、便捷查詢、統計監測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礎平台。按照統一的數據創建、採集、檢查、存儲和傳輸標准,實時更新房屋信息。
(十五)強化信息安全防護。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強化網路安全意識,嚴格執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和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制度,嚴格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防護,把數據安全納入房屋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使用的全周期,在業務辦理、數據維護和數據共享等關鍵環節嚴把安全關。
(十六)加快市縣系統聯網。各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市本級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向所轄區縣擴展,全面覆蓋所轄行政區域,按要求接入全國房地產市場監測系統。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落實監督指導責任,指導所轄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網簽備案系統建設。推進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全國聯網,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全國房地產市場資料庫。
附件:房屋網簽備案業務操作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房屋網簽備案業務操作規范
1樓盤表業務
1.1定義
樓盤表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基於房產測繪成果建立,記載各類房屋基礎信息和應用信息的資料庫,是實施房屋網簽備案業務操作、開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礎,在不同業務應用場景中可表現為表格、數據集等形式。
1.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1.3樓盤表內容
1.3.1物理狀況信息。包括丘數據、項目基本信息、幢數據、房屋基本單元、房屋編碼、房屋坐落、建築面積、建成年份、建築結構、戶型結構、房屋朝向、房屋樓層等。
1.3.2權利狀況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權利人、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宗地編號等土地權利狀況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性質、房屋用途等房屋權利狀況信息。
1.3.3交易狀況信息。
(1)房屋買賣信息。包括買賣當事人、成交價格、成交時間、付款類型等。
(2)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當事人、評估價格、貸款金額、貸款方式等。
(3)房屋租賃信息。包括租賃當事人、租賃價格、租賃套間、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賃期限等。
(4)房屋查封限制信息。包括查封限制人、被查封限制人、查封期限等。
1.3.4其他應記載的信息。包括物業管理、交易資金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房屋徵收等。
1.4新建商品房樓盤表
1.4.1提交主體。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1.4.2提交時間。完成房屋預(實)測繪後。
1.4.3提交材料。
(1)房產測繪成果報告;
(2)建築物符合規劃許可、竣工驗收(實測繪)相關材料。
1.4.4建立樓盤表。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各類市場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包括房產測繪成果適用性、界址點准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方法等內容,並採集規劃許可、土地審批、建設審批、測繪成果及相關電子圖表信息,建立房屋樓盤表。
1.5存量房樓盤表
存量房未建立樓盤表的,可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採集房產測繪成果,獲得房屋物理狀況、權利狀況、交易狀況等信息,補建樓盤表並逐步完善。
1.6圖示
樓盤表業務流程圖(見圖1)。
2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
2.1定義
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是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網簽備案系統,在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進行備案的事項,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環節。
2.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等相關規定。
2.3要求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及時、准確、全覆蓋的要求,加強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管理,全面實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網簽備案制度。
2.4辦理主體
2.4.1新建商品房網簽備案,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
2.4.2存量房網簽備案,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
2.4.3存量房網簽備案,通過買賣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的,由雙方當事人辦理。
2.4.4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宜由金融機構辦理。
2.5辦理方式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向經網簽備案系統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金融機構等提供網簽備案埠,方便當事人就近辦理、當場辦結。
2.5.1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宜在銷售現場登錄網簽備案系統辦理網簽備案。
2.5.2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存量房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宜在經營場所登錄網簽備案系統現場辦理網簽備案。
2.5.3買賣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存量房的,雙方當事人可通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軟體(APP)登錄網簽備案系統,也可通過房地產交易中心等政務服務大廳窗口辦理網簽備案。
2.5.4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宜在金融機構現場登錄網簽備案系統辦理網簽備案。
2.6購房核驗
2.6.1核驗方式。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獲取核驗所需信息,完成交易主體和房源信息自動核驗。
2.6.2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房網簽備案,提交買受人身份證明。
(2)存量房網簽備案,提交買賣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通過信息共享未獲得房屋產權信息的,還需提交房屋權屬證書。
2.6.3辦理時限。
即時自動核驗。
2.6.4交易主體核驗。
2.6.4.1核驗買受人是否具備購房資格。
(1)是否屬於失信被執行人;
(2)是否屬於限制購買房屋的保障對象;
(3)是否屬於實施限購城市(縣)的限購對象;
(4)是否屬於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境外機構或個人;
(5)其他依法依規限制購買情形。
2.6.4.2核驗出售人是否具備售房資格。
(1)出售人是否屬於房屋所有權人;
(2)出售人是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6.5房源信息核驗。
(1)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
(2)是否屬於按政策限制轉讓的房屋;
(3)是否滿足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條件;
(4)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5)其他依法依規限制轉讓情形。
2.7辦理流程
2.7.1錄入合同。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自動導入買賣雙方當事人及房屋信息,當事人在線填寫成交價格、付款方式、資金監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動生成網簽合同文本。
2.7.2簽章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列印出的網簽合同上簽章確認並將合同簽章頁上傳至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採用電子簽名(簽章)技術,在網簽備案系統中予以確認。
2.7.3備案賦碼。核驗通過的,完成網上簽約即時備案,賦予合同備案編碼。
2.7.4網簽備案信息載入樓盤表。網簽備案後,將合同備案編碼、購房人基本信息、成交價格、付款方式、資金監管等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信息載入樓盤表。
2.7.5將樓盤表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
2.8房屋買賣中抵押合同網簽備案
房屋買賣需要抵押貸款的,抵押合同網簽備案參照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流程辦理。
2.9圖示
2.9.1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業務流程圖(見圖2)。
2.9.2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業務流程圖(見圖3)。
3信息利用
3.1要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城市政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共享樓盤表、網簽備案等相關數據,加強部門間數據交換和使用管理,落實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務水平。
3.2信息服務領域
3.2.1政務服務。與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自然資源、公安、民政、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統計、法院等部門共享數據,為當事人辦理稅務、貸款、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市場主體登記、強制執行等業務和公共服務提供便捷服務。
3.2.2房屋交易服務。通過開放網簽備案系統,為房屋買賣當事人提供房屋交易主體、房源信息自動核驗服務。
3.2.3金融服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金融機構等部門開放數據,為當事人辦理購房貸款等業務提供便捷服務。
3.2.4公用事業服務。向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開放數據,為當事人辦理水電氣熱等業務提供便捷服務。
3.2.5企業服務。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等開放數據,提升企業辦事效率。
4交易資金監管
4.1定義
交易資金監管是房屋交易網簽備案過程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政府授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等實施監管,是確保房屋交易資金安全的重要環節。
4.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相關規定。
4.3要求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存量房交易資金應在房屋完成轉移登記後劃轉,保證交易安全,實現符合條件應即時撥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4.4監管范圍
4.4.1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納入監管。
4.4.2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存量房買賣傭金,應當納入交易資金監管。除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資金也應納入資金監管。
4.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當事人選擇是否進行交易資金監管。
5附則
5.1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和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合同網簽備案流程另行制定。
5.2各地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及時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統一流程開展房屋網簽備案工作。
⑻ 為什麼我登錄江蘇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網站會出現亂碼
這是他們的網站出問題了,他們的網站代碼出問題了,可能是網站沒人管,長時間不管網站代碼有問題了,不是你電腦的問題也不是你網路的問題,是他們網站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