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有六大亮點: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供參考。
⑵ 人大剛剛通過的《網路安全法》都有哪些看點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有六大亮點: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供參考。
⑶ 網路安全法的突出亮點在於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共有七章七十九條,內容十分豐富,具有六大突出亮點。 一是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二是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三是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四是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五是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六是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針對當前通訊信息詐騙特別是新型網路違法犯罪呈多發態勢,「網路安全法」增加了懲治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即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並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但是,使用假冒的畢業證進行詐騙活動_,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所以,若使用假畢業證進行非法活動,會觸犯刑法,涉嫌犯罪。
⑷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備受關注的《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的基礎性法律,它的施行,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從此有法可依,網路空間治理、網路信息傳播秩序規范、網路犯罪懲治等即將翻開嶄新的一頁,對保障我國網路安全、維護國家總體安全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共七章七十九條,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維護網路主權與合法權益。
該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支持與促進網路安全。
專門拿出一章的內容,要求建立和完善國家網路安全體系,支持各地各相關部門加大網路安全投入、研發和應用,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提升保護水平。
強調網路運行安全。
利用兩節共十九條的篇幅作了詳細規定,突出「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以法律形式明確「網路實名制」,要求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出售個人信息」。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要求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建立網路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完善監督管理體制。
實行「1+X」監管體制,打破「九龍治水」困境。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明確相關利益者法律責任。
該法第六章對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關鍵信息基礎設置運營者,以及網信、公安等眾多責任主體的處罰懲治標准,作了詳細規定。
總體來說,該法呈現出六大亮點明確禁止出售個人信息行為;嚴厲打擊網路詐騙;從法律層面明確網路實名制;把對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擺在重要位置;懲治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行為;明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⑸ 我們如何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應該如何保護
一、賬號密碼安全
1、注冊賬戶時,「節約」使用個人信息,如必須填寫個人信息,盡可能少提供個人信息。
2、按一定的標准或模式分級分類設置密碼並保證重要賬戶的獨立性。密碼設置可依照密碼模型。
3、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密碼不要與銀行卡的密碼相同。
4、在手機上被要求輸入銀行卡密碼時要格外小心,盡量不要在非官方的APP上輸入密碼。
二、互聯網外信息安全
1、不泄露。為了便民及辦證、辦卡而需要登記個人信息的商家、培訓班、銀行、電信等單位,必須要保護好市民的個人信息,切勿將個人信息非法轉讓出售。
2、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盡量不要放在一起,避免同時丟失造成損失。
3、不相信。不要相信街頭各種不規范的市場調查,如確實需要協助調查,切勿填寫自己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以防被陌生人利用。
(5)網路安全法六大看法有擴展閱讀:
個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規: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正式施行。
《網路安全法》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痛點,《網路安全法》在信息收集使用、網路運營者應盡的保護義務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比如,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針對取證難、追責難的困局,《網路安全法》還明確了網路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
大眾網-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基本知識
網路-個人信息安全
⑹ 人大剛剛通過的《網路安全法》都有哪些看點
網路安全法有六大看點:
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
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
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
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
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⑺ 人大剛剛通過的《網路安全法》都有哪些看點
現在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日漸頻繁,網路作為一個犯罪空間開始出現一些完全不同於傳統的犯罪現象,它成為了一些變異後犯罪行為獨有的溫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國法律對於網路犯罪刑法規制主要分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制定頒布的相關規定和辦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節和相關的幾個司法解釋。這就需要法律進一步界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進行懲治,並對懲治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
專家也認為,出台《網路安全法》,可以補上我國參與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很多國家的政府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於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專家看法:安全與發展並重
中國日報社就制定網路安全法的原因和該法的亮點和特色等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楊合慶表示,網路已經融入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路安全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網路安全法就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誕生。
楊合慶認為,網路安全法有六大亮點: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楊合慶同時表示,網路安全法有這樣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比較全面,具有全面性。網路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在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確立了保障網路的設備設施安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數據安全,以及網路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們網路安全領域里基礎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針對性。網路安全法從我們國家的國情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也借鑒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網路安全的各項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三是具有協調性。網路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協調推進網路安全和發展。非常注重保護網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動,促進網路技術創新,最終實現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來促安全這樣一個目的。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認為:
網路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終於出來了,雖然不完美,但總比沒有好,歷史性事件。三審稿對於我發文提出的特定情況下域外效力問題已經採納了,接下來我們認真研究實施問題,為企業和事業單位甚至政府單位如何做好合規,進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實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預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現在實施中的被商業性維權就超出立法者預期。
對網路安全法的實施,還必須謹慎專業進行准備,大意不得。
⑻ 學校《網路安全法》宣傳活動總結
讓學生通過圖片、信息以及教師的講解,體會網路安全的重要性,讓他們了解了綠色上網的意義。下面是我整理的學校網路安全法宣傳活動總結,歡迎參考。
學校《網路安全法》宣傳活動總結1:
為切實增強師生網路法制觀念,樹立安全、健康、文明、和諧的網路環境意識,下塘小學開展了《網路安全法》專題宣傳教育系列活動。
5月22日下午,下塘小學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了《網路安全法》,寧還飛副校長對新通過的《網路安全法》進行了詳細認真地解讀,要求大家深入領會《網路安全法》精神,充分認識網路安全的重要性,科學合理合法的利用網路資源。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對學校辦公電腦、班級QQ群、校級QQ群、校級微信群以及每位教師的朋友圈等都提出了相關要求。
為了增強《網路安全法》宣傳力度,各班班主任利用主題班隊會對學生進行了網路安全知識教育,學校通過LED顯示屏滾動播出了《網路安全法》宣傳標語,並結合國旗下講話、黑板報等形式加大了師生的宣傳教育,營造出了《網路安全法》人人知曉、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
通過以上活動,讓《網路安全法》宣傳深入到了廣大師生心中,拓寬了師生的網路安全視野,豐富了網路安全知識,進一步提高了師生網路安全防範意識。
學校《網路安全法》宣傳活動總結2: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的網路安全基本法,是網路安全領域“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對保障我國網路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為充分認識頒布《網路安全法》的重要意義,積極運用《網路安全法》營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諧的網路環境,依法防範和打擊危害網路安全行為,共同維護國家網路安全。我校多舉措開展了《網路安全法》宣傳教育學習。
為充分認識《網路安全法》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義;明確各方面維護網路安全的責任義務;以及提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重要任務;5月27日下午在我校多媒體教室,郭老師就《網路安全法》提出的六大亮點,組織全體教師進行學習宣傳。
利用端午小長假時間,我校學生製作了精美的《網路安全法》永記心間小報,讓學生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通過一系列宣傳教育活動,在校園里營造了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增強了全校師生高度的網路安全意識。提高文明上網素養,培養守法行為習慣,提升必備防護技能,做好《網路安全法》宣傳學習。
學校《網路安全法》宣傳活動總結3: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網路安全法》的宣傳,進一步增強師生網路信息安全意識,防範網路詐騙,弘揚文明上網,近期,路井鎮扎實有效地開展了為期一周的宣傳教育活動:
----營造氛圍、加大宣傳。學校利用電子屏、橫幅、微信公眾平台等多種渠道進行標語宣傳,“共建網路安全 共享網路文明”“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一幅幅醒目的標語時刻提醒著師生們,增強防範意識。
----主題宣講、深入宣傳。5月22日早,學校利用主題升旗儀式,對全體師生進行網路安全法宣傳,講解了如何在日常工作過中維護自身網路安全,提倡師生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共築信息隱患防護牆;5月23日中午,各班主任組織開展了主題班會活動,利用“講知識、看視頻、說措施”通俗易懂的方式,讓小學生進一步了解網路安全法,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教育活動、助力宣傳。一是為家長發放了《網路安全倡議書》,將網路法律知識滲透到每個家庭,使家長明確相關知識,督促學生文明上網;二是組織師生開展製作《網路安全法》手抄報,通過圖文並茂地抄寫,熟記相關法規;三是在師生間開展了網路安全知識競賽,促進師生准確理解法律條款內容,領會法律精神實質。四是組織師師撰寫《網路安全法》學習體會。
此次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旨在進一步推動我校網路文明信息安全建設,加強師生網路信息安全教育,營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諧的網路環境,養成文明上網、綠色上網的好習慣。
⑼ 還在好奇自己瀏覽某些小網站是否會被網警抓的人可要小心啦
科技 的發展一直是一個飽受爭議的話題,有人覺得他能帶來 社會 發展、人類進步嗎,而有人卻覺得 科技 限制人類,甚至成為壞人手中的武器。網路的發展也規避不了這個問題,人是有主觀能動性的,不同的人使用網路的形式和方式必然各不相同。
不過也不能放任這件事不管,否則更加可怕的事情就會發生。這就要求我們作為一個合格的網民,學會文明使用網路。
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江溯主編, ,騰訊安全法律部總經理、騰訊網路安全與犯罪研究基地負責人 李 佳 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博雅博士後,德國弗萊堡大學(馬普刑法研究所)法學博士 王華偉副主編 的書籍《網路刑法原理》, 立足於網路刑法的理論學說、法律規范和司法判例,充分借鑒了國內外以往研究的經驗,搭建了實體刑法(總論)—實體刑法(分論)—程序法—管轄與國際合作的網路刑法體系。全書共四編:在「實體刑法(總論)」編,本書對罪刑法定原則、法益、故意、不作為、共犯等網路刑法總論的問題展開論述,展現了傳統刑法總論經典議題在網路刑法領域的獨特性;在「實體刑法(分論)」編,本書創造性地將網路犯罪區分為三類,並針對每種類型之下最為重要的罪名,結合司法實踐展開深入研究;在「程序法」編,本書對網路犯罪的重要程序和電子證據的相關問題展開論述;在「管轄與國際合作」編,本書對跨國網路犯罪的管轄權沖突以及打擊網路犯罪的國際合作展開論述,強調正在聯合國層面推動《聯合國網路犯罪公約》的起草和制定,對於今後全球合作打擊網路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書的作者既有我國網路刑法研究領域的青年才俊,又有我國網路刑法實務中的中流砥柱,本書的出版是我國網路刑法學者的一次集體亮相。
本書全面闡述了網路刑法的基本原理,為法科學生、司法實務人員以及相關研究者描繪了網路刑法的整體性知識圖景,填補了網路刑法研究的學術空白,對推動我國網路刑法的進一步發展具有開創性意義,也為我國網路刑法研究與司法實踐的融合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為治理網路犯罪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應當把握好其「二次法」的功能,這就要求系統掌握相關犯罪的前置法律規范。而且,與傳統的盜竊、殺人等自然犯有所不同,網路犯罪具有明顯的行政犯屬性。不少網路犯罪的刑法規范相對簡單,但其前置的行政規范則相對復雜,只有系統掌握前置規范,才能確保准確適用相關罪名規定,實現對相關犯罪的有效規制。
例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前提。《侵犯個人信息案件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這一規定的正當性恰恰在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前置法律規定。基於大數據發展的現實需要,《網路安全法》在法律層面為個人信息交易和流動留有一定空間,第44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即不僅允許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而且為合法出售和交易公民個人信息留有空間。而且,《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1款進一步明確了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據此,經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處理(剔除個人關聯),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不能納入刑事規制的范圍。正是基於此,才形成了《侵犯個人信息案件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
再如,關於網路盜竊虛擬財產的性質,存在不同看法。其中主要的爭議在於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公私財物」。對此問題,如果局限於刑法領域,實際上爭論可能會長久持續。盜竊罪通常屬於自然犯,但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則帶有明顯的行政犯色彩,搞清了前置的民事、行政法律關於虛擬財產的屬性規定,則可以更為清楚地認識相關盜竊行為的定性。實際上,從前置規定來看,目前關於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尚不明確。《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目前似未見其他法律的規定。在前置法律依據不明的情況下,具有財產屬性並不必然意味著成為刑法上的財物,對相關行為不一定要適用財產犯罪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適用就是例證。同理,可以認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對象「數據」同樣具有財產屬性。正是基於此,目前主流的司法觀點對盜竊網路虛財產案件主張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在前置法律供給不足,同時確實無法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的情況下,沒有使用技術手段而是直接敲詐勒索、搶劫虛擬貨幣的,也可以考慮通過手段行為予以評價;在極個別法益侵害程度高、 社會 危害大,手段行為確實難以罰當其罪的情況下,作為例外,可以考慮將行為對象解釋為財產性利益,嘗試適用財產犯罪定罪處罰。當然,這樣一個處理路徑實屬當下的「權宜之計」,系統妥當解決相關問題只能寄希望於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斷完善。當然,如果未來相關民事法律明確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的刑法再行跟上,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適用盜竊罪等財產犯罪,也屬必然。
又如,對於相關網路犯罪現象的規制更要重視發揮前置法的功能。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不斷增加,此類犯罪的司法適用成效十分明顯,充分發揮了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人民群眾個人信息安全以及財產、人身權益的重要作用,應當予以充分肯定。然而,反觀這一司法適用效果,一般公民卻難以感受到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情況得到了明顯好轉。這實際上與「刑法先行」,忽視與其他部門法協調不無關系。刑法先於其他部門法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界限,爾後才有對網路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作出集中規定的《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通過刑法積極適用防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持續蔓延,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舉措,但並非上策。刑法只能治標,尚難治本。而且,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存在相當多的爭議,不少與行為之時缺乏前置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規范直接相關。當下,應當構建起公民個人信息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方位保護體系,推進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系統治理。而且,不僅要有效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規定,更要重視相關前置規定。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保存、流轉、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亟須加強,特別是要嚴防內部人員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切實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事件的發生,有效切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源頭」。只有將刑法作為「保障法」,將相關犯罪的前置法「挺在前面」,才能真正發揮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協同作戰」,實現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