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安全設置 » 汕頭科技公司信息系統網路安全法
擴展閱讀
移動網路普及率最高的 2025-07-17 23:06:36

汕頭科技公司信息系統網路安全法

發布時間: 2022-11-01 00:03:12

『壹』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什麼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網路空間主權原則、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共同治理原則等。網路安全法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原則、信息化和監管並重原則及合作治理原則等。強調主權,就是在我國境內的內外資網路運營商,都要遵守網路安全法,沒有特權和法外之地。而共同治理則強調的國際合作,共同維護網路安全。
要維護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網路空間主權是一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適用於我國境內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這是我國網路空間主權對內最高管轄權的具體體現。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既要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又要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堅持共同治理原則,要求採取措施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政府部門、網路建設者、網路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行業相關組織、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社會公眾等都應根據各自的角色參與網路安全治理工作中來。
一、網路四要素
1、通信線路和通信設備;
2、有獨立功能的計算機;
3、網路軟體支持;
4、實現數據通信與資源共享。
二、網路的特性
1、資源共享。網路的主要功能就是資源共享。共享的資源包括軟體資源、硬體資源以及存儲在公共資料庫中的各類數據資源。網上用戶能部分或全部地共享這些資源,使網路中的資源能夠互通有無、分工協作,從而大大提高系統資源的利用率。
2、快速傳輸信息。分布在不同地區的計算機系統,可以通過網路及時、高速地傳遞各種信息,交換數據,發送電子郵件,使人們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
3、提高系統可靠性。在網路中,由於計算機之間是互相協作、互相備份的關系,以及在網路中採用一些備份的設備和一些負載調度、數據容錯等技術,使得當網路中的某一部分出現故障時,網路中其他部分可以自動接替其任務。因此,與單機系統相比,計算機網路具有較高的可靠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貳』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是實現國家對重要網路、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實施重點保護的重大措施,是維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手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網路安全法的特徵有什麼
1、機密性。是指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的個人、實體和過程,或供其使用的特性。在網路系統的各個層次上都有不同的機密性及相應的防範措施。
2、完整性。是指信息未經授權不能被修改、不被破壞、不被插入、不延遲、不亂序和不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是指合法用戶訪問並能按要求順序使用信息的特性,即保證合法用戶在需要時可以訪問到信息及相關資料。

『叄』 網路安全法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肆』 網路安全法對等保的要求是什麼樣的

辦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的條件:

『伍』 網路安全法對企業等級保護建設有哪些要求,應該怎麼應對

《網路安全法》對企業提高了准入門檻和運行安全能力要求。網安法在第21條、第31條明確規定了網路運營者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都應該按等級保護要求對系統進行安全保護,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等級保護工作為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國策,並在法律層面確立了其在網路安全領域的基礎、核心地位。因此,企業/網路運營者應該採取合適的廠商提供全方面的安全服務,確保信息安全和網路安全。可以看看銳捷的案例

『陸』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行安全規定,國家實行什麼制度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行安全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6)汕頭科技公司信息系統網路安全法擴展閱讀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路安全法》」)生效。《網路安全法》首次確立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保」)制度,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一系列安全保護義務。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發布其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聯合制定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等保條例》」)。至此,作為《網路安全法》重要配套制度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初現輪廓。

《網路安全法》確立「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以前,我國已於2007年實施「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十多年後,隨著移動應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已明顯不適應新的技術、經濟環境。

《網路安全法》頒布後,國家信安標委陸續發布草案對原「信息系統安全」等保相關的國家標准進行修訂,並使用了「網路安全」等保的表述。

從《等保條例》以及國家標準的修訂來看,「網路安全」等保不是一個獨立於「信息系統安全」等保的新制度體系,而是「信息系統安全」等保在新技術、新經濟背景下代更新。

『柒』 網路安全法的立法重點

網路安全法》的頒布,其立法本意是要在我國領域內推廣「安全可控」的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包含著三方面的意思,首先,在於「產品的安全可控」,即禁止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損害用戶對設備和系統的控制權;其次,在於「數據的自主可控」,即禁止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重要數據,損害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第三,在於「用戶的選擇可控」,即禁止服務提供者利用用戶對其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性,限制用戶選擇使用其他產品和服務,損害用戶的網路安全和利益。

要點一

網路空間主權原則制度。《網路安全法》前所未有的提出了網路空間主權概念,豐富了我國享有的主權范圍,其將網路空間主權視為是我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將網路空間的概念上升為國家主權,更有利於保障我國合法網路權益不受他國或國外組織的侵害。一切在我國網路空間領域內非法入侵、竊取、破壞計算機及其他服務設備或提供相關技術的行為,都將被視作是侵害我國國家主權的行為。

要點二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法》確立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將網路安全分為五個等級,隨著級別的增高,國家信息安全監管部門介入的強度越大,以此對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起到監督和檢查。

要點三

實名認證制度。《網路安全法》規定了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者及其他主體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採取實名認證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接入、域名注冊、入網手續辦理、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實務中,這一制度靈活性及可操作性較強,可採取前台匿名,後台實名的方式進行。但是,實名認證的工作必須落實到位,若不實行網路實名制的,則最高可對平台處以50萬元的罰款。

要點四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網路安全法》對提高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可控水平提出了相關法律要求,並配套相繼出台了《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該《辦法》與《網路安全法》均於2017年6月1日起生效),明確了關系國家安全的網路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對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涉及國家安全、軍事領域等產品及服務的采購,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經過國家安全審查。

要點五

安全認證檢測制度。針對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網路安全法》規定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

要點六

重要數據強制本地存儲制度。該制度主要調整的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搜集個人信息重要數據的合法性問題,規定了需要強制在本地進行數據存儲。

要點七

境外數據傳輸審查評估制度。本地存儲的數據若確屬需要數據轉移出境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2、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另外,該制度還規定了一些法律擬制的情況,比如撥打國際電話、發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均可視為已經取得了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要點八

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網路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這一問題上有了相當大的突破。它確立了網路運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過程中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形式上,進一步要求通過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經被收集者同意後方可收集和使用數據。另一方面,《網路安全法》加大了對網路詐騙等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對網路詐騙嚴厲打擊的相關內容,切中了個人信息泄露亂象的要害,充分體現了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立法原則。

要點九

個人信息流通制度。針對目前個人信息非法買賣、非法分享的社會亂象,《網路安全法》給出了一記重拳。規定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義務。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不在此列。這樣的規定即杜絕了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濫用,又不影響網路經營者及管理者由於自身企業發展需要所面臨的大數據分析問題。

要點十

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的確立目的是在發生重大事件的情況下,通過賦予政府行政介入的權力,犧牲部分通信自由權,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制度。該做法是國際通行做法,例如在發生暴恐事件中,可切斷不法分子的通聯渠道,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但是這種管制影響是比較大的,因此《網路安全法》嚴謹地規定實施臨時網路管制,需要經過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一般來說,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的實施是短時性的,一旦事件處置結束,政府會立即恢復正常通信,以盡可能小的對個人通信帶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