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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網路安全違法

發布時間: 2022-12-12 12:49:50

⑴ 國外的網路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們有何啟示

在實踐上,應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加大網路安全保障力度。
可借鑒英國、歐盟等的做法。
成立網路犯罪中心,科學合理地劃分各個部門的職責;建立情報事務處理部門,負責網路安全威脅信息的搜集與研判;建立網路安全國際合作部門,負責加強國際網路安全合作。
加強公私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發揮公私部門的優勢。引導私營部門成立網路安全小組或協會,加強業內之間、業內與政府之間的網路安全威脅信息共享與溝通,提升應對網路威脅和攻擊的能力;同時可加強產學研和政企合作,通過企業與高校合作、政府與企業合作、政府與高校合作等多方機制,培養高學歷、高水平的網路安全人才。
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1.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2.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3.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4.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網路安全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2.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3.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4.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5.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⑵ 英國宣布禁用華為,華為對此回應了

另據英國天空新聞網消息,道登表示,英國政府將從2020年12月31日起停止購買新的華為設備。此外,英國5G網路中目前所使用的華為設備須在2027年前拆除。

此外,道登還表示,這並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但是一個對英國電信網路、國家安全及經濟方面來說正確的決定。同時,他坦承,此舉會導致英國5G的推出延後一年。

據《金融時報》報道,英國政府通信總部(GCHQ)下屬的英國國家網路安全中心(NSCS)受政府委託撰寫了一份有關美國制裁對華為影響的報告。14日,英國國家安全委員會(NSC)召開會議對該報告進行討論。《每日電訊報》此前報道稱,GCHQ的報告認為,使用華為的技術和設備存在「安全風險」。

今年1月,英國政府宣布允許華為有限度參與英國5G網路建設。然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英國政界的反華情緒逐步高漲,加上香港國安法的出台,更多保守黨議員開始向約翰遜施壓,要求英國「擺脫對中國的依賴」,早日禁用華為。

不過,《金融時報》稱,約翰遜仍在同英國保守黨內部反對華為的聲音做斗爭。一位業內人士表示,事實上,約翰遜政府計劃禁用華為是出於政治原因而非安全原因。英國《經濟學家》分析認為,除面臨保守黨和工黨的雙重壓力外,英國對華為的態度轉變還緣於「五眼聯盟」中美國和澳大利亞的施壓,「脫歐」後,英國迫切希望與這兩個國家達成貿易協議。

近日,中國駐英國大使劉曉明表示,朝令夕改、禁用華為不僅會損害英國標榜的開放、宜商、自由、透明的形象,也會損害英國獨立自主的國家形象。

華為最新回應:

對此,華為英國發言人Edward Brewster表示:

「這個決定令人失望,對英國所有的手機用戶來說都是一個壞消息。這可能會讓英國落入數字發展的慢車道,增加消費者的通訊開支,並加深數字鴻溝。此舉非但不能『提高』,反而會降低英國的發展水平,我們敦促政府重新考慮這一決定。我們有信心,美國的新管制措施不會影響我們為英國提供的產品的韌性和安全。

很遺憾,華為在英國的未來發展被政治化。此舉源於美國貿易政策,而不是安全問題。過去20年來,華為在英國聚焦構建更好的網路聯接。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我們將繼續一如既往地為客戶提供支持。

⑶ 外國對互聯網監管有哪些「狠招」

美國:依法管網,多級控管
美國是互聯網的誕生地,也是在互聯網監管方面法律最完備、機構最健全、技術最先進的國家之一。總的來看,美國在互聯網監管方面有如下幾大特色。
第一,依法管網。早在
1977年,美國便頒布了《聯邦計算機系統保護法》,開創了將法制引入網路空間的先河。可以說,互聯網在美國每向前發展一步,法律都會如影隨形般地緊緊跟
隨。正是與互聯網活動有關的法律體系,使行業准入、數據保護、網路溝通、消費者權益保障等網路行為得到了保駕護航,讓欺詐、誹謗、色情、盜版等網上違法、
犯罪行為受到了法律震懾。
第二,與時俱進。進入
21世紀以來,隨著恐怖主義等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威脅日益突出,以及即時通信、社交網站等新興網上通信、傳播工具的出現,美國一方面努力通過立法完善對通過
網路散播、溝通恐怖主義信息的打擊,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對新興社交媒體的法律監管手段,以加強對個人隱私信息外泄的防範,為公眾提供安全、放心的上網環境。
2012年 2月,美國政府提出《互聯網用戶隱私權利法案》,要求企業在使用網民數據時必須保持透明,並保證用戶的數據安全。
第三,力量整合。近年來,美國相繼成立了「反擊網路黑客指揮部」、「國家網路安全與通信整合中心」等專門機構,整合聯邦政府不同部門的網路監管職能,及時發現、阻止和懲處網上違法、犯罪行為。
加拿大:強調「自我規制」
加拿大對互聯網的管理強調既要運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導主管機關培養業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將負面的網路輿論信息分為兩類:非法信息與攻擊性信息。前者以法律為依據,按法律來制裁;後者則依賴用戶與行業的自律來解決,同時輔以自律性道德規范與網路知識教育。
在互聯網監管機構體繫上加拿大堅持官方機構和民間機構並重,各負其責。官方機構包括加拿大皇家騎警、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費者事務局、加拿大網路事件反應中心等,而民間機構則主要包括加拿大標准委員會、加拿大網路運營商聯合會等。
對互聯網內容的規范上,加拿大主要採取「自我規制」的手段,即通過國家正式授權,由行業自行對網路內容進行管理。「自我規制」實踐的根
本價值取向就在於保持和促進網路表達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動,推進對有爭議和攻擊性網路信息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加拿大實施網路實名製法律意在要求互聯網
行業實行嚴格自律。
墨西哥:完善立法,遏制謠言
隨著墨西哥經濟的增長,其網路信息產業蓬勃發展。然而,信息化進程在給墨民眾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有關互聯網的不文明行為和犯罪活動也隨之大幅增加,面對層出不窮的網路犯罪問題,墨西哥政府探索通過完善立法等多種方式對網路謠言說「不」。
墨西哥東部韋拉克魯斯州2011年9月專門出台新的《動亂法》,首次對網路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確界定標准,規定在互聯網上製造和發布假新
聞的行為構成「破壞社會穩定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塔巴斯科州等多個自治州也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填補網路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震懾網路犯罪和網路上
的不文明行為。
同時,墨西哥當局不斷增加網路安全監管方面的預算開支,通過聘請更多的網路技術人才來擴建「網路安全軍」,意在打擊通過網路散布販毒、販賣人口信息等趨於復雜化的網路犯罪行為。
此外,墨西哥許多政府高官帶頭在社交網站開設實名賬戶,直接同普通網民進行溝通和交流,引導民眾樹立文明上網之風。墨西哥一些國會議員和學者還強烈建議政府應適時啟動社交網路實名制。
阿根廷:互聯網監管,重在保護青少年
阿根廷政府曾出台一系列關於消除數字鴻溝的計劃,旨在於2015年前實現阿根廷國內1000萬家庭接入互聯網的目標。有關數據顯示,目
前阿根廷互聯網用戶較其他拉美國家更為年輕化。互聯網的普及和青少年廣泛使用網路也滋生了一系列問題,目前阿政府和社會為規范青少年上網花費了較大精力。
阿根廷主流媒體《國民報》在其評論文章中指出,由於互聯網發展迅速,規范互聯網使用的法律法規滯後性明顯。推動法律監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例如需要明確的法律規定來保護青少年健康使用網路。同時,依靠法律對電子商務進行監管,可以有效保護使用者權益。
當前,阿根廷立法機構加大推動互聯網管理的相關立法進程,各界強烈要求立法管控幾項網路犯罪,包括藉助網路交友手段實施性侵犯、在社交網路偽造名人身份實施犯罪、各類網路暴力事件、網路服務商及搜索引擎對隱私的保護不力、網路著作權侵犯等。
英國:法律劍指網路誹謗
英國司法界專家曾公開表示,必須針對互聯網,尤其是社交網站屢屢出現侵害公民名譽和隱私的行為進行立法,以保護公民不受虛假信息的侵
害。他指出,目前互聯網上不斷呈現「暴民統治」的狀態,一些人隨意散布他人隱私,誹謗和污衊他人名譽,甚至出現了聲勢浩大的「社交網路審判」現象,這些情
況對受害人造成了持續的傷害,有時甚至不可修復。
英國現行誹謗法規定,損害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譽的內容一旦發表,就會被認定為誹謗,而直接或間接傳播相關內容的人也可以被起訴賠償。
法國:依法管網,嚴格規范
在法國,網路安全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2012年7月,法國參議院公布的伯克勒報告,將網路安全稱為「世界的重大挑戰,國家的優先問題」。
近年來,法國政府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成立專門機構、應用新技術等綜合手段管理網路。首先,多項法律相繼出台,如《互聯網創作保護與傳播
法》和《互聯網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法》、《數字經濟信心法》、《國內安全表現規劃與方針法》等。其中許多措施,專門針對網路犯罪。如要求網路運營商對含有非
法內容的網站進行屏蔽,並對盜用他人網路身份從事犯罪活動進行嚴懲。
其次,法國還成立了多個部門,負責網路調查和安全。司法系統內成立了專門打擊網路犯罪的部門,該部門扮演網路警察的角色。此外,還成立
了負責技術痕跡和信息處理的警察部門,並在大區級司法機關配備網路犯罪調查員。在技術層面,內政部設立了非法網站信息平台,網民可以匿名舉報有違法信息的
網站。在警方確認信息違法後可對信息發布者提起訴訟或予以拘留。
西班牙:專家呼籲完善立法
西班牙的互聯網普及程度比較高,而使用社交網路的人數近年來也出現了顯著增長。據統計,目前西班牙的網民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約為
66.4%,而使用社交網路的網民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也高達49%。有媒體援引西班牙IE商學院信息系統和技術學教授恩里克·丹斯德話指出,目前西班牙在
網路監管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2002年頒布的《信息社會服務法》。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在2011年年底還通過了名為《可持續經濟法最終第二規定》的所謂
「辛迪法」。 根據此間媒體報道,「辛迪法」通過後,關閉一家網站只需7至10天的時間。
荷蘭:網路監管維護公民權益
荷蘭網路科技非常發達,荷蘭警方的執法水平和執法技術也非常先進,警方等執法機構可以根據IP地址等信息確定網民的位置和身份,不過警方如果要進行此類行動,必須經過司法部官員嚴格的申請審批。
需要指出的是,荷蘭並沒有系統的關於網路管理的法律,該國網路管理基於一個個案例。荷蘭曾在2011年底通過一項隱私法,其中規定將嫌犯照片或視頻放到網上的做法為非法行為,被發現後可處以高額罰款。
波蘭:嚴格監管,凈化網路環境
早在2008年9月19日,波蘭議會就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網路犯罪納入其中,對損毀、修改或刪除他人網路信息資料,以及破壞公共網路或
通信系統安全的行為,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波蘭警察總局也專門設立打擊網路犯罪辦公室。同年底,波蘭議會再次完善懲處有關網路犯罪的條款,對網路違法犯罪
的情節和處罰力度進一步細化,如將未經本人同意打開他人電子信箱、竊取他人電子賬戶密碼等定為犯罪行為,可處2年監禁。
波蘭法律專家稱,波蘭政府針對網路安全採取的嚴格監管措施,雖然被部分人指責為侵犯了波蘭公民的言論自由,但在網路信息泛濫的現代社會,嚴格的網路監管不僅可以有效保護大多數人的個人信息權益,還可以使普通人免受無時無處不在的網路犯罪侵害。
俄羅斯:營造健康網路環境
為了保護網民的合法權益,摒除虛假有害信息,營建安全健康的網路服務環境,俄羅斯政府有關部門實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 適應監管需要
俄羅斯政府支持並保護互聯網的自由,但同時明確強調互聯網自由要以道德和法律為基礎。《俄羅斯聯邦憲法》把信息安全納入了國家安全管理
范圍,在此基礎上制定頒布了《俄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網路保護法》,以此規范俄互聯網行為。此外,俄還專門立法對信息安全進行政策指導並作為司法部門執
法依據,以專業機構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措施作為監管補充,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多層級信息安全法律體系。
第二,明晰政府職責 實施有效監督
早在2000年9月,俄羅斯就出台了《俄聯邦信息安全學說》,對信息安全的目標、任務以及實施原則做出了明確界定。為此,俄羅斯建立了
由政府主導,科研以及商業機構廣泛參與的信息安全保護體系。為了凈化網路環境,保護網民免受有害信息侵擾,俄政府規定,各網站負有清理各類違法信息的責
任。如果網站拒絕配合或者出現違規行為,媒體主管部門將依法對其做出懲戒。此外,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俄政府還在雙邊以及多邊框架下與其他國家開展了積極
的網路安全合作。
第三,提升透明度 掌握輿論主導權
網路信息的高效傳播對政府的信息披露方式、發布速度、透明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俄十分重視通過網路與民眾溝通交流,積極提升政府在網路上的「出鏡率」,展現政府的「親和力」,增強主流信息的「公信力」。
第四,加強平台管理 限制外國資本
為了加強對網路平台的監管,俄政府採取了有針對性的措施。一方面,加強對本國網路公司的管理。俄國家杜馬資產委員會此前提交的一項法律
草案則旨在通過劃定俄戰略資產的方式從法律上排除了外國資本取得俄網路公司控股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俄政府還通過直接參股等形式加強對國際新興媒體的監
控。
澳大利亞:新社交媒體成監管重點
澳大利亞對互聯網的監管嚴格且規范,互聯網用戶必須年滿18歲,並以真實身份登錄。近年來,網路與移動技術的發展讓社交媒體變成了全球
范圍內的交流平台,澳有關人士認為社交媒體上的言論具有左右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建議澳聯邦政府出台相關立法進行規范。而澳大利亞國防軍公共事務相關負責人
也認為,在軍隊當中,如何對社交媒體的使用進行監管,使之能夠為軍方所用,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此外,越來越多的澳大利亞公司和機構已經開始禁止員工在上
班時間使用社交媒體,並禁止員工下班後在社交媒體網頁上對老闆進行評論。此間有媒體報道,目前已有91家企業准備將禁用社交媒體的條款正式寫入工作場所協
議。
新加坡:嚴格網路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新加坡是推廣互聯網最早和互聯網普及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在新加坡的互聯網發展與管理中,政府一直處於主導地位。新加坡政府認為,網路媒
體是非常重要的戰略陣地,對於國家安全、社會以及人心的影響巨大。因此,新加坡從互聯網運作伊始,就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並指定專門機構監管互聯網行
業。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頒布了《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兩部法規是新加坡互聯網管理的基礎性法規。根據這兩部法規,威脅公共
安全和國家防務、動搖公眾對執法部門信心、煽動和誤導部分或全體公眾、影響種族和宗教和諧以及宣揚色情暴力等都被規定為網站禁止播發的內容。在加強立法執
法和對從業者嚴格管理的同時,新加坡媒體發展局等政府機構積極構建互聯網行業自律體系,鼓勵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和內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內容管理准則。有關部
門還鼓勵服務提供商提供帶有過濾功能的設備供家庭用戶選擇,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觸不良網站。
新加坡政府還將《國內安全法》、《煽動法》和《維護宗教融合法》等傳統法律,與《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等互聯網法規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有效地打擊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的行為。
韓國:嚴肅立法,不斷加強互聯網管理
韓國十分重視互聯網管理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尤其是在網路個人信息保護、網上信息傳播等方面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法律。據媒體報道,在個人
信息保護方面,韓國《促進使用信息通信網及信息保護關聯法》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提供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個人信息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韓國行
政安全部制定並實施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更加詳細地對個人信息的公開和使用進行規范,在竊取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損害賠償等法律糾紛處理方面做出了進一步
明確的說明和規定。隨著技術水平發展,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又制定並實施了《位置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在使用個
人位置信息時必須得到當事人允許。韓國谷歌公司曾因為收集並使用個人位置信息時未經用戶允許,違反了這一法律,在2011年5月份被韓國檢方調查。
韓國《青少年保護法》對青少年使用互聯網也做出了規定,以避免互聯網對青少年的成長造成傷害。
印度:嚴防新型網路犯罪
近年來,針對大型信息技術系統、雲計算、安卓系統以及其他數字生活終端的網路犯罪案件在印度呈上升趨勢,這種新型網路犯罪為印度政府及
企業帶來極大挑戰。印度政府十分重視網路監管,不斷加強從政策立法到技術創新的網路監管手段,直面網路安全問題,對網路犯罪的懲罰措施也十分嚴厲。
從政策法規上來說,印度是世界上為數不多專門為信息技術立法的國家之一。印度政府早在2000年就頒布了《信息技術法》,並在2008年孟買連環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迅速修訂該法案,將移動通信納入監管范疇,並加強對網路運營商和個人用戶進行「適當和有效」的管理。
2011年,印度政府再次修訂《信息技術法》,重點加大對網站的規范管理,並規定印度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查封可疑網站和刪除違規內容。目
前,印度政府正醞釀將時下正熱的社交網路和雲計算等內容寫入法案,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此外,印度政府還成立了印度數據安全委員會,專門針對日益增多的網
絡數據安全問題提供權威監測和管理方法。
然而,評論也指出,印度當前的法案過於籠統,針對性不強,也沒有與時俱進,因此亟待出台專門的網路安全法。
馬來西亞:嚴打網路謠言,監控恐怖組織
對宗教和種族多元的馬來西亞來說,網路謠言對社會穩定極為影響。更具危險性的是,精通科技的恐怖組織已滲透進社交網路並散布謠言,將普
通案件扭曲成種族沖突。為此,馬來西亞警方和馬來西亞通信與多媒體委員會合作,專門成立了一個負責監督網路的專案小組。據有關媒體報道,藉助該專案小組的
長期監控,馬來西亞當局掌握了「基地」組織最大在線圖書館的大量情報,並且關閉了該網站。馬來西亞通信與多媒體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將盡最大努力繼續監控
這些非法或危險的網路活動。
印尼:立法引導信息良性傳播
印尼政府對網路在印尼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持積極態度,但與此同時,印尼政府也在不斷加強對網路的監管,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對網路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加以規范,減少誤導性言論和偏見。
由於印尼人口中穆斯林占絕大多數,政府對色情內容和反伊斯蘭言論尤其敏感。2008年4月,印尼政府要求所有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暫時停止
視頻網站的文件共享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蘭電影的傳播,這是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互聯網訪問。類似的事件隨後相繼發生,促使印尼政府開始認真考慮採取措施
規范互聯網內容。印尼通信和信息科技部2010年宣布,所有的網路服務提供商必須安裝政府提供的信息過濾系統。政府還提供了一個包含不良網站和不受信任網
站的資料庫,並鼓勵所有人參與到該資料庫的建設中,向政府舉報平時發現的不良網站。
為了禁止網路不良內容的傳播,2008年通過的《電子信息法》是印尼政府做出的第一次立法嘗試。該法律禁止傳播針對個人或集體在種族、宗教等方面可能引發仇恨和爭端的言論,規定警察有權利拘留任何涉嫌網路誹謗的人,觸犯法律者最高可判6年監禁。
巴基斯坦:為年輕人創造健康成長環境
為了規范網路管理,減少網路負面信息對網民,尤其是對年輕人的影響,巴基斯坦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屏蔽包含
大量帶有色情和誹謗性質言論的不良網站,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全面禁止使用包括虛擬專用網路(VPN)在內的加密軟體,並責令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發現用戶
使用VPN瀏覽網頁時,及時向政府匯報等。
巴國內媒體表示,巴基斯坦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國家,文化和信仰相對多元,當前網路上存在一些對於巴基斯坦傳統文化和信仰進行褻瀆的信息,
甚至包含暴力和色情的內容,年輕人的辨別能力較差,是非觀念不強,容易受到影響。政府應該過濾和屏蔽不良信息,控制虛假和淫穢內容的傳播,利用網路傳播積
極健康的知識,同時幫助年輕人以求同存異的胸懷和心態,尊重文化的多元性,這樣更有利於國家的團結與和平穩定。(完)

⑷ 國際對於網路安全方面有哪些立法

現在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日漸頻繁,網路作為一個犯罪空間開始出現一些完全不同於傳統的犯罪現象,它成為了一些變異後犯罪行為獨有的溫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國法律對於網路犯罪刑法規制主要分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制定頒布的相關規定和辦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節和相關的幾個司法解釋。這就需要法律進一步界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進行懲治,並對懲治網路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
專家也認為,出台《網路安全法》,可以補上我國參與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很多國家的政府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於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專家看法:安全與發展並重
中國日報社就制定網路安全法的原因和該法的亮點和特色等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楊合慶表示,網路已經融入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路安全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網路安全法就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誕生。
楊合慶認為,網路安全法有六大亮點: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楊合慶同時表示,網路安全法有這樣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比較全面,具有全面性。網路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在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確立了保障網路的設備設施安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數據安全,以及網路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們網路安全領域里基礎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針對性。網路安全法從我們國家的國情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也借鑒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網路安全的各項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三是具有協調性。網路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協調推進網路安全和發展。非常注重保護網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動,促進網路技術創新,最終實現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來促安全這樣一個目的。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認為:
網路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終於出來了,雖然不完美,但總比沒有好,歷史性事件。三審稿對於我發文提出的特定情況下域外效力問題已經採納了,接下來我們認真研究實施問題,為企業和事業單位甚至政府單位如何做好合規,進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實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預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現在實施中的被商業性維權就超出立法者預期。
對網路安全法的實施,還必須謹慎專業進行准備,大意不得。

⑸ 網路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行為有

網路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行為包括:
1、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網路;
2、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
3、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4、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
5、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6、設立用亍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
7、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網路安全包含網路設備安全、網路信息安全、網路軟體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審查性的特性。
主要特徵包括: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給非 授權用戶、 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可被授權 實體訪問並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當需要時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網路環境下拒絕服務、破壞網路和有關系統的正常運行等都屬於對 可用性的攻擊;
4、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
5、可審查性,出現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與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⑹ 誰能給我介紹各國關於網路的相關規定

網路傳播的負面影響,已經引起各國各界的廣泛關注。人們越來越意識到,進入網路時代以後,一方面,過去在現實空間中遇到的各種道德和法律問題,不可避免地會反映到網路空間中來;另一方面,網路空間又產生了許多現實空間中沒有過的新的道德和法律問題。因此,各國政府都高度重視網路管理,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有關計算機網路的法律法規。 美國是世界上互聯網路最為發達的國家。早在1978年8月,美國佛羅里達州就率先通過了《佛羅里達計算機犯罪法》。該法規涉及了侵犯知識產權、侵犯計算機裝置和設備、侵犯計算機用戶權益等問題,並作出了種種規定。隨後,美國共有47個州相繼頒布了計算機犯罪法。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禁止利用電子計算機犯罪法》。1987年,國會通過一項方案,批准成立國家計算機安全技術中心,並制定了《計算機安全法》。美眾院司法委員會要求,色情郵件須加標注,使得用戶可以不打開郵件直接將郵件刪除;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可以起訴濫發垃圾郵件者,並提出索賠要求。1996年2月,美國總統簽署了國會通過的《通訊凈化法》,明確規定互聯網不得向未成年人傳播有傷風化的文字及圖像。這一法案盡管受到健康輿論的廣泛支持,但卻遭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出版界(包括網上刊物出版界)和電腦界一些組織的反對,聲稱它違反了關於言論自由的憲法修正案,從而引起了一場訴訟。1997年美國最高法院判定這一法案違憲,使它終於未能實行。不過2000年4月美國貿易委員會制定的《兒童網上保護法》卻得到了實施。該法規定商業網站收集年齡在13歲以下少年的個人信息以及這些未成年人進入網上聊天室時必須得到其父母的同意。① 在德國,政府明確表示不能讓互聯網成為傳播色情和宣揚新納粹思想的場所,強調要防止互聯網路受到「污染」,要求經營聯網業務的企業承擔義務,使青少年免受不良信息的危害。1997年8月,德國制訂的《信息和通訊服務法》(即《多媒體法》)正式實施。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對互聯網空間的行為實施全面的法律規范的專門立法,法案確立了傳播自由和責任並重的原則。該法關於網路服務商的責任提到了三點:1.對自己提供的網上信息內容負全部責任;2.對網上提供來自他人的內容只是在一定條件下才負有責任;3.對於僅僅提供了進入通道的網上信息不負責任.。一般認為它將對世界各國的相關立法會產生重要影響。 英國在1996年以前主要依據《黃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護法》、《錄像製品法》、《禁止泛用電腦法》和《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修正法》懲處利用電腦和互聯網路進行犯罪的行為。1996年9月23日,英國政府頒布了第一個網路監管行業性法規《3R安全規則》。「3R」指的是分級認定、舉報告發、承擔責任。1999年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徵求意見稿。這一草案醞釀已久,其主要目的是為促進英國電子商務發展,並為社會各界樹立對電子商務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證。英國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獨立電視委員會(ITC)宣稱,依照英國1990年的《廣播法》,它有權對互聯網上的電視節目以及包含靜止或活動圖象的廣告進行管理,但它目前並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對互聯網的管理權力,而是致力於指導和協助網路行業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機制。 新加坡政府在1996年3月頒布了有關網路的管理條例,要求提供聯網服務的公司對進入網路的信息內容進行監督,以防止傳播色情和容易引發宗教及政治動盪的信息。1996年7月,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依法對互聯網路實行管制,宣布實施分類許可證制度,以便鼓勵正當使用互聯網路,促進其在新加坡的健康發展,保護網路用戶、尤其是年輕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信息傳播的侵害。 在韓國,為了加強對信息通信網的管理,政府的情報通信部2001年出台了《關於保護個人信息和確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規。這一法規明確規定個人信息管理者的許可權和責任,對向第三者泄漏個人信息者將予以重罰。與此同時,這一法規還將加強對淫穢、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由於網路傳播的國際性,各國政府越來越意識到,要有效地規范網上行為、尤其是打擊網路犯罪,單靠一國立法是遠遠不夠的。各國執法部門在工作中遇到的許多挑戰,只有通過國際條約來解決。為此,歐盟委員會曾於1996年10月通過了《互聯網有害和違法信息通信》和《在新的電子信息服務環境中保護未成年人和人的尊嚴》綠皮書。綠皮書中規定網路主機服務商和檢索服務商應該對其主機和伺服器上的違法和有害信息承擔法律責任。歐盟委員會還建議對互聯網信息建立評級制度,鼓勵開發和採用過濾軟體和評級系統,鼓勵網民報告違法和有害網址。從1998年起,泛歐組織歐洲委員會決定由歐洲犯罪問題委員會下屬的網路空間犯罪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網路犯罪公約》草案,美國也參與了起草。這是國際社會第一個正在草擬的有關計算機系統、網路或數據的犯罪行為的多邊協定。人們預期它會帶來在網路管理方面更多的國際合作。 回顧歷史,人類的傳播活動和新聞事業,總是隨著傳播技術的進步、傳播方式的更新而不斷發展的。而新的傳播技術和傳播方式往往是把雙刃劍,既能帶來新的飛躍也會帶來新的挑戰。世紀之交興起的互聯網路的情況也是如此。相信經過世界各國政府、組織和進步人類的共同努力,互聯網事業也必定能興利除弊,把人類的傳播活動和世界新聞事業帶進一個全新的時代。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2.html 互聯網路的迅猛發展,給人類的信息交流和新聞傳播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但是它的發展也帶來某些負面後果,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有: 首先,由於網路傳播具有開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在沒有檢查控制的情況下在網上傳播信息,因而為有害信息的傳播帶來極大的方便。特別在一些非正規的網站網頁或個人傳播活動中,各種信息泥沙俱下,良莠混雜。散布虛假消息、謠言傳聞者有之,宣揚迷信、傳播邪教者有之,煽動民族仇恨、助長種族歧視者有之,這些都會危害社會穩定和發展。資料顯示,世界各種邪教組織如日本的奧姆真理教、義大利的末世派等都設有網站,法**組織在全球25個國家都設有網站,光在美國就擁有八十多個網站,還有13種語言版本。至於傳統媒介上常見的色情內容更是網路天地間揮之不去的有害氣體。據卡內基-梅隆大學一個專家組在1995年的調查報告稱,在美國多數家庭電腦連通的網路中,有85%帶有不同程度色情內容的圖片、文章和錄像,電子公告板儲存的數據圖像有五分之四含有淫穢內容。這些都嚴重污染著社會風氣,對青少年成長更有極為不利的影響。 其次,網路傳播具有很強的自由度,發布的言論不易查究責任,因而很容易出現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在網上散布流言蜚語、造謠誹謗他人,損害別人的名譽權,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這些現象時有所見。也有的故意在網上製造輿論,傷害法人或自然人的信譽,為不正當的商業競爭或政治斗爭服務。另外,網路服務商為了管理或個性化服務的需要,一般都要求消費者登記自己的有關情況,這里也往往存在收集和使用不當的問題,造成對個人隱私的侵犯。 第三,由於網路空間的虛擬性,網上行為不象現實世界中那樣可觸可摸、有據可查,因而也為某些刑事犯罪帶來了可乘之隙。通過網路詐騙錢財、從事毒品交易、密謀恐怖活動、甚至為賣淫嫖娼牽線,諸如此類的犯罪活動並不罕見。也有些計算機高手,通過網路竊取商業機密、政治軍事情報。還有一些出於種種目的蓄意攻擊破壞網路的「黑客」,嚴重威脅著計算機的安全。據美國軍方一份報告透露,1999年五角大樓計算機網路受到「黑客」攻擊達25萬次之多,其中60%達到了目的。2000年2月7-9日,由美國開始的一起嚴重的黑客襲擊事件,包括Yahoo!(雅虎)、ebay.com(電子港灣)、amazon.com(亞馬遜網上書店)、CNN(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在內的8家世界著名網站遭到有組織的猛烈攻擊,網站運作癱瘓數小時,震驚了全世界。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1.html 中國網址導航 www.pronoti.com

⑺ 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處罰有哪些

法律分析:1、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 網路安全法第63條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2、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網路安全法》第64條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3、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網路安全法》第67條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⑻ 日本,中國,英國和瑞士四個哪個不是網路安全敏感的國家

瑞士 。 瑞士 為永久中立國,自1815年以來一直奉行中立政策。二戰後,為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瑞逐步調整外交政策,由傳統保守的中立向「積極的中立」過渡,把促進和平共處,尊重人權並促進民主,維護瑞海外經濟利益,減少全球危機與貧困以及維護人類基本生存條件視為其外交政策的五大目標。自2002年9月加入聯合國以來,瑞外交政策更加突出人權和人道主義,大力開展斡旋外交,力圖在國際事務中發揮獨特作用,擴大瑞的國際影響。 瑞士 同世界上192個國家建有外交關系。

⑼ 網路侵權法規是什麼

第三章 網路空間侵權法

網路空間發生最多的違法行為是侵權。

第一節 侵害網路通訊自由之行為

在網路個人通信自由問題上,一向以崇尚自由聞名的美國人又一次否定了聯邦法令。作為美國《通信法(1996)》(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一部分的美國《通信規則行為法令》(CDA)在前面已經提到過。這部法令在第223條中禁止人們通過互聯網路發布猥褻資料或「明顯的冒犯」資料給未成年人;違反這項法令者將被罰款和2年監禁。在大多數人看來,國會通過的這項法令的目標是正當和重要的。但在該法生效後僅幾分鍾,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就向費城聯邦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控告CD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原告對該條(a)(1)B 、(2)和(d)(1)、(2) 條款提出質疑。1996年7月,由費城聯邦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庭推翻了被質疑的CDA條款,認為該法違憲。被告不服,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歷史性判決,推翻了限制猥褻圖畫和文字上網的通信行為規則法令。認為網際網路應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做出的此判決,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條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這等於認定政府對網際網路內容進行審查是非法的,它標志著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讓成千上萬的互聯網使用者受到了言論自由條款的全面保護。

在個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保護問題方面,雖然從理論上講電子郵件(E-mail)不是一種非常安全的通信方式,郵件在傳輸過程中有被篡改的可能,但人們對以個人密碼加密保護的郵件還是傾向於信任的。在這里發生的侵權最多的是所謂「黑客」的闖入,他們將郵件的內容改過之後再發給收信人,這樣收信人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發信人發過來的內容。一般情況下,被侵權者很難發現和追蹤「黑客」,更別說抓住了。另一種情況是ISP把其客戶的郵件非法轉移或關閉,造成客戶的郵件丟失和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泄露,這與私自開拆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實際上沒有區別。只是現在各國的刑法還沒有一個正式承認電子郵件的合法地位。但從長遠來看,電子郵件取代大部分傳真、普通紙質載體的信函已是必然。在法律上確認電子郵件的地位將使法律更加完善。在中國的法院,近兩年審理了幾起關於網路侵權的案件。其中一起是發生在北京大學兩個共同使用一個電子信箱的學生之間。他們以該電子信箱向美國大學申請獎學金,其中一個以另一個人的名義向美國某大學發送了一封拒絕接受該校獎學金的電子郵件,從而直接導致被冒名的原告方留學計劃未能實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始終不承認有冒名行為,法院、原告也無充分證據,但在庭下,被告承認了過錯。這起侵權案因為是中國首例通過訴訟解決的,在當時引起了全國的關注,中國新華社、美國自由之聲電台(VOA)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報道,但它對司法實踐卻沒有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

還有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是垃圾郵件(Junk email),即郵箱中充斥著大量與本人無關的內容。垃圾郵件的一個嚴重後果是引爆郵箱,使其無法正常使用。因為,郵箱是事先設好的一部分磁碟空間(一般為一兆或兩兆),一旦郵件的總量超過這一容量,郵箱就會難以工作。而在網上以發送大量垃圾信件的方式破壞一個人的郵箱易如反掌,如採用某軟體或方法即可按設定的時間和內容不斷地向目標發起攻擊。一旦目標因過載而癱瘓,真正有價值的內容也隨之丟失。採取過濾的辦法是比較穩妥的,即設定接受哪一類人或哪一類內容的郵件,但其它有價值的內容也會因此而被扼殺在信箱之外。另外,大量垃圾郵件,浪費了以自負費用為特點的網路用戶的金錢和時間,造成了網路系統的緊張。治標又治本的辦法是採取措施對付濫發郵件的人。在郵寄廣告中,個人用戶可以以廣告發布者侵犯隱私權為由訴其停止侵害,在傳真廣告中,有的國家有專門的法令管制濫用他人傳真紙的傳真發送。在網路廣告中,理論上這種救濟方法雖也可行,但網海茫茫,要找到真正的廣告發布者,實在非容易之事。所以,盡管網路用戶一再抱怨,但很難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令人感到振奮的是,美國法院最近對有「垃圾郵件大王」之稱的華來士(Wallace)及其公司進行了制裁, 它為電子郵件的管理拉開了序幕。華來士是一家促銷公司的所有人,他主持開發了電子郵件快速發送軟體,並向很多ISP的用戶散發過商業廣告性質的電子郵件,而且有時盜用ISP的名義(通過改變回郵地址即可),造成用戶抱怨不已。大腳公司(Bigfoot Partners Ltd.)和大地連線公司(EarthLink NetworkInc.)分別在紐約聯邦法院和加州落杉磯縣高等法院對其提起訴訟。五個月後,紐約聯邦法院做出裁決,要求華來士將大腳公司及其客戶的電子郵件從他的網路內清除,如果華來士或其代理人再向大腳公司的用戶散發垃圾郵件或盜用該公司的名義發出這類郵件,華來士或他的代理人每天將要繳納一萬美圓罰金;落杉磯縣高等法院根據有關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領地的法律做出裁決,禁止華來士向大地連線公司的用戶發出任何垃圾郵件,華來士向受害用戶書面道歉,保證如再有類似行為,將會被判罰一百萬美圓。法院認為,網路公司的網路可被視為該公司的領地,因此,華來士向公司的用戶散發垃圾郵件,等於非法侵入該公司的領地。但在整個加州,針對是否應管理電子郵件仍存很多爭議。反對立法的一方從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立場出發,認為發出電子郵件與公民言論自由屬同一范疇,有些人願意接收這類廣告,消費者有選擇的自由,但大多數人贊成限制濫發行為。

此前的1997年7月,美國內華達州第一個對電子郵件進行了立法,對濫法發電子郵件進行監管; 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過了消費者隱私權法案,其中對採用電子郵件形式散發的廣告進行了限制, 但聲勢不大。此番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垃圾郵件的性質,相信對垃圾郵件進行立法管理的州還會增加。華盛頓州便是其中之一。華盛頓州的這項將在90天後生效的法案規定:不準發出大量電子郵件者隱藏發函的地址,不許掩飾傳輸的路徑,也不許在電子郵件的主題項提供誤導的訊息,如鼓吹暴富計劃、療治偏方或露骨的色情資料。新法案禁止從華盛頓州的電腦發出欺騙性「眉頭詞(Header)」的電子郵件,也不準發出這類電子郵件到發送者已知或有理由相信收信人是該州居民發送者必須確定收信人是否住在華盛頓州。對於懲罰措施,該法案規定:收到這類電子郵件的個人,可針對每件違反該法案的郵件索賠高達500美元的賠償金,而網路服務商每件則可索賠高達1000美元。 這項法令最致命的弱點是沒有說明由誰來、如何執行它。

在Usenet(新聞組)的討論中,違反網路通信秩序的是大量重復張貼某一信息(re-posted message, SPAM)、張貼類似於抽獎鏈的信件(Postal Lottery Chain Letters, MAKE MONEY FAST)、發送大量帶有二進制密碼的討論組(Large Binary Encoded message in discussion groups)及其它違反正常新聞組章程的行為。這些行為,都給網路使用者造成了不必要的負擔和麻煩。畢竟, 新聞組需要所有使用者的合作,這種接受信息者自擔費用(通信費、存儲費等)的通信交流工具如果讓那些違反正常通信秩序的人經常介入,無疑會失去其應有的作用。目前,對付這些行為所採取的方法幾乎還處在道德領域,通常的做法是先勸說行為人收斂,當一切說服教育都無效時,宣布新聞組「死刑」(UDP,Usenet Death Penalty)。

第二節 網上誹謗和隱私權

互聯網路這種媒體其覆蓋的廣泛性和傳播的及時性是其它任何媒介都無法比擬的,也正是這一點被一部分人用到了不正當之處。在網路上發布詆毀、誹謗他人的言論易如反掌,而且「效果」驚人。1997年夏天,在網上發生了一起「中國毒島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國內殺毒軟體專家王江民在其開發的軟體K300中添加了被稱為「邏輯炸彈(Logic Bomb)」的反盜版程序,凡是使用該盜版軟體者,其計算機程序將被鎖定不能正常使用,必須找江民來承認錯誤並保證以後不使用盜版軟體方能解開邏輯鎖。國內某些軟體商於是在網路公告牌(BBS)上以匿名形式大肆攻擊王江民的做法,並免費散發破解邏輯鎖的程序。 姑不論江民公司私自添加這種計算機程序的行為是否違法(雖然公安部門對江民公司進行了處罰,但這並不說明江民違法,事實上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認為這是正當的自衛行為),單說誹謗手法就足以說明網路上BBS的厲害。此後不久,公安部發布了關於管理網路上BBS的法規。要求網路服務商對其公告板的管理負責。

澳大利亞的判例法也有類似的案例。在1994年西澳大利亞大學Rindos博士訴某網路用戶案中,該用戶在網路新聞組(Newsgroup)上發表了貶低其學術能力的言論,原告Rindos以被告對其進行誹謗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Rindos 勝訴。該案表明,網上發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僅在少數幾個人中傳播的,都有被無數人看到的可能性。一旦帶有對被議論對象不利的性質,就有被控誹謗的可能,發布者就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網上聊天(Netchat)室與新聞組的傳播手段大同小異,在這樣一個開放的空間隨意發表言論,如果涉及他人隱私、陰私,無異於在公共場所揭人瘡疤;在聊天室大放厥詞,違反網上禮貌是必然的,還往往涉及誹謗。

在網上誹謗中,由於原告很難直接找到誹謗者,故直接起訴網路服務商者居多。1995年5月美國紐約高等法院的判例就是典型。在該案中,提供網路聯機服務的美國第三大ISP--Prodigy Service公司因其在系統公告牌上登載了一條指責某證券公司 (Oakmont)具有欺詐的信息而被控犯有誹謗瀆職行為。理由是該網路商對其公告牌上的信息進行了編輯控制。法院以Prodigy Service公司未能適當履行服務商其本身的監督職責而判決對由其用戶發出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三節 ISP責任與廣告法

合理規范ISP的責任,不但有助於ISP自身的發展,繁榮信息產業,而且,對於ISP的用戶的違法行為,也有預先防範的作用。

ISP潛在的責任多因誹謗和侵犯版權引起。看一家ISP是否負誹謗責任主要看它是否控制或監督了公告板上的內容。如果它試圖監督或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或試圖控制所上載的信息,那麼它就可能因它是上載信息的出版者而承擔誹謗的責任;如果不是這樣,它只作為發行者而不負誹謗的責任。

在Cubby, Inc V.CompuServe Inc.,案中,CompuServe被裁決不承擔因其獨立的用戶在網上張貼誹謗性言論的責任。法院認為:CompuServe 實質上是一家通過向它的用戶收費的形式營利的電子圖書館,它擁有大量的收藏和出版物,它與公共圖書館一樣並不能編輯、控制出版物的內容,要求它對每一可能帶有詆毀的內容進行審查就象要求經銷商一樣是不切實際的。

但在另一判例中,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 Co., 也就是上節提到的案例。 法院認為,Prodigy公司在廣告中稱它是以家庭為導向的網路公司,它有很好的防護系統和軟體,能夠授權信息的張貼者利用或移走公告板上的內容,因為它試圖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這樣它就與出版者一樣,應承擔因貼誹謗性言論的責任。

ISP的另一潛在責任是侵犯版權。在Playboy Enterprise, Inc.v. Frena,案中,Playboy 起訴一家網路服務提供者,因為這家公司的一個用戶未經允許,將一帶有Playboy 版權的照片上載到了網路上。雖然它並不知道該照片是他人有版權的,法院還是判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此負傳播和未經授權復制的直接責任。

由此看來,美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所要求的責任是很重的。在中國,雖然沒有現實的判例反映ISP的責任,但有關法規對ISP的責任與此相同。中國郵電電信總局(中國電信)在國家公用電信網基礎上建立並壟斷經營的提供多媒體通信和信息服務的網路--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169,與CHINANET不同)是中國規模最大、國內最具競爭力的服務商。中國原郵電部 (現為信息產業部)1997年9月10日頒布、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接入服務經營者(ISP)和信息源提供者的概念。該法規定:信息源提供者應對其向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網路經營者和接入服務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網路誹謗和侵犯他人隱私權方面,涉及最多的也是ISP的責任問題。德國的多媒體法根據德國可適用的一般法律,首先規定ISP應對其製作的內容負責;其次,如果ISP知道他人製作的信息內容,能夠採取技術手段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預見見到應避免其使用,則ISP應對他製作的而由其提供給用戶的信息負責,也就是說,ISP應與信息製作者共同承擔責任。在「合理性」問題上,德國採用的是與英美法相近的衡平法來判別合理性。另外,該法還規定ISP僅對接受其服務的第三方信息不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責任的承擔者是該信息的製作者和將該信息發送到相關網路的一方。該法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制定了不同於以往的保護法令。因為現代網路先進的通信和信息技術,已經使人們很輕易地獲取它所關注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個人的資料,對於壽險公司、銀行、零售商等很多機構是必不可少工作。多媒體法盡管沒有發布特別的保護個人資料的條款,但在使用數據保護的一般規定中有所涉及。如ISP應通過對系統的適當的技術和結構設計避免他人收集個人數據。只有在用戶同意或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最典型的是網上結算。包括網上存款、付款(Online Payment)在內的多種網路服務都應允許用戶使用匿名或假名。

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國務院1996年2月1日頒發、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1998年3月16日頒布實施)對接入單位(即ISP)及其下級單位(在ISP進行虛擬主機、託管伺服器的機構或個人)、用戶(具有ISP聯網帳號的個人)的要求類似於若干年前中國的保甲制度。按照該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接入單位應當服從互聯單位(指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中國金橋信息網、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等四個網路—筆者注)和上級接入單位的管理;與下級接入單位簽定協議,與用戶簽定用戶守則」,這樣分級管理,層層把關,以保證網路的最終使用者即用戶遵守《辦法》第十八條「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得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廿條「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鑒於ISP的責任,ISP在與其用戶、客戶交往時,就要注意防範這些風險。最好的辦法是與用戶或客戶簽定書面的協議,聲明:用戶應知曉ISP不控制、管理他們的內容;用戶應知道他們的內容在進入公共領域;用戶應保證他們對其所上載的內容擁有完全的權利;ISP 不承擔任何決定所上載的內容是否為受保護的或是為其他用戶使用的責任。此外,ISP還應與用戶簽定賠償條款,用以補償因訴訟所帶來的第三方責任(包括不當使用、出版、分銷、演示受保護的內容等)的損失。這雖然不是十分保險,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責任。

各國對於網路廣告的管理,幾乎都是空白。網上信息傳播的特點,使得人們難以識別到底是廣告還是一般信息。但不容人們忽視的是,網上真正意義上的廣告已經越來越熱,網上廣告收入每年增長率都在100%以上。著名的搜索站點Yahoo 1997財年僅廣告收入就達5,400多萬美元 。國內一家網路服務商瀛海威通信的廣告收入也占它業務收入很大部分。但瀛海威並不是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冊的廣告服務商,那麼它的廣告收入是否因超越經營范圍而成為非法所得?一方面中國的《廣告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網路也是廣告的載體,只是規定「及其它一切媒介」,(這種純粹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對於執法意義不大);另一方面,如果承認網路上廣告的合法性,那麼,網路服務商就要受廣告法的約束,而廣告法也具有地域性的局限,如何規范網路上廣告的秩序仍是問題。美國一家保險公司在網路上推銷其壽險,險些遭到英國客戶的起訴,因為這種推銷行為在英國是違法的,這家保險公司為避免在英國的業務因漫長並且糾纏不清的訴訟而受損,明智地關掉了在英國的網站代之以只對北美的用戶開放。

網路上另一種廣告經營手段是通過向廣告發布者提供專用的軟體或為其通過該軟體快速、大量發送電子郵件達到促銷的商業目的。這種軟體一次可以發出成千上萬個電子郵件,通過在網路上搜尋電子郵件地址和從網路服務提供商(ISP)處得到ISP用戶的資料,軟體自動將商業廣告性質的信息送到網路用戶。這種廣告經營行為也是傳統廣告法所沒有涉及到的。但因為它是讓接收者付費的信息,所以遭到了大多數網路用戶的反對,在本章開首已經介紹了美國一些州對這類廣告進行立法限制或禁止的法律和判例。現在台灣開始有人漢化這類軟體。將垃圾郵件的做法移植到華人世界,大概也難以長久。

⑽ 5G傳播病毒英國77座5G信號塔被燒毀,到底怎麼回事

在我印象中,英國的紳士是特別多的,彬彬有禮,優雅風趣!沒想到這次卻打臉了!竟然出現這么粗魯的事情!一打開新聞才知道5G又出新概念了, 竟然說5G傳播病毒? 叫英國劍橋跟牛津大學教授們情何以堪呢?

根據消息稱,由於陰謀論將新冠病毒的傳播歸咎於5G的建設,英國已有近80座移動信號塔被燒。 其實不止在英國出現這種現象,在其他國家也出過這種燒毀基站的情況。而且這次事件不排除是那些反對5G者做出來的! 最早說5G傳播病毒的人是誰呢?

據消息稱在美國亞利桑那州 健康 峰會上,有位醫生說非洲沒有5G所有沒有疫情。該醫生污衊聲稱我們武漢是商用5G的城市,所以大規模爆發了新冠肺炎病毒。因為此醫生是個有名氣的人,似乎名人的話更具說服力。一下子謠言被到處轉發傳播,並傳到了英國。

本來疫情形勢就嚴重,再加上這一謠言讓每個人都提心吊膽,根本沒有冷靜下來去判斷這位醫生說的話的真實性,這才造成了英國基站被燒的悲劇! 那他們相信5G傳播病毒的依據是什麼呢?

那些傳謠者一直相信5G對人體的免疫系統有影響,認為5G是有輻射的。我真的是佩服這些人的智商。在大自然中很多都有輻射,比如太陽光。那怎麼不說是太陽傳播的病毒呢? 5G傳播病毒實屬無稽之談!

5G雖說有輻射,但是通信的輻射能量是被嚴格控制在安全范圍內的,5G帶來的只會是更智能更便捷的生活!我們手機也有輻射,但是我天天用手機跟人打電話,怎麼沒有見我手機傳播什麼病毒呢?

我認為凡事都要講究科學,不能盲目造謠傳謠!尤其是那些有影響力的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論,不能傳播不實之說。 對於英國火燒基站的事情您怎麼看呢?


關於新冠病毒的謠言又出現了新的說法,5G傳播病毒?致使英國總共超過80座5G基站被焚毀,其實不只是英國,荷蘭也出現了5G基站被燒毀的現象。

這種謠言到底是如何產生的?為什麼又有這么多人相信呢?我覺得有必要來講清楚,讓謠言不攻自破。

我們明眼人都看得出來5G傳播輻射純屬無中生有,沒有科學依據,但是這個謠言到底是從哪裡傳出來的呢?為什麼有人選擇相信呢。

最早是在今年3月,一位美國醫生在演講中說新冠病毒的傳播是由5G基站引起的,他的觀點認為: 5G基站會降低人體免疫力,從而讓新冠病毒更加輕易的感染人群。 還拿出「證據」來佐證,即非洲因為沒有5G所以沒有爆發疫情。

可怕的是,不明真相的觀眾在恐慌心理下失去了判斷能力,甚至有部分明星都轉發了這個荒唐的消息,要知道很多人是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最終某些極端人群就真的去焚燒5G基站了。



5G其實已經背了很多黑鍋了,除了這次的傳播病毒謠言,5G的「輻射危害」早就被一些人提出來了。你說5G有沒有輻射?答案卻是有,但是對人體有沒有危害?我只能說大家杞人憂天了。為什麼呢?

實際上,我們生活的空間里本來就留充滿著各種輻射,比如我們使用的手機、電腦、微波爐、電磁爐,電視,這些家電都會產生一定量的輻射,有可能輻射強度比5G信號還要大,但是從來沒聽說有人因為看電視而被輻射致病的。

我國標准《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對功率密度的要求為了每平米不超過0.4W而歐盟這一要求為每平米4.5W,美國和日本則是每平米6W,可見我國的標准對輻射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而實測值又比國家標准限值低很多。

所以說 5G基站確實存在輻射,但是符合國家標準的5G基站不會對人體 健康 造成傷害



世界上有這么一個組織,叫做反5G組織,目的就是阻礙5G基站的建設。在 我們對5G即將帶來的變革充滿期待時,他們卻反其道而行,處處阻撓5G的建設 。因為他們一直認為高頻的5G會發出大量的輻射,增加人體患癌的幾率。雖然說它們擔心並沒有錯,但是過於恐慌和武斷就有點不合適了。

反5G組織在美國、芬蘭、澳大利亞擁有許多的支持者,他們還用民意投票的方式來否決建設5G。這次「5G傳播病毒」的謠言不知道有沒有這個組織在背後做推手,英國方面在5G基站被焚燒後發聲譴責這種行為,並且認為將新冠肺炎和5G聯系起來,屬於毫無根據的「陰謀論」。



所以我們要以 科學來分析原理,以實踐來驗證真相 ,不要道聽途說、偏聽偏信。有空去燒人家的基站,不如老實點把口罩戴上更有效。

看到這個消息不禁替英國人的智商「捏了一把汗」,同時想 起了百年前慈禧老佛爺說:「火車頭動靜兒太大,破壞風水,還是用馬拉火車吧」。

其實早在今年3月底4月初,英國新冠病例開始不斷增加的時候,關於5G網路信號塔會傳播新冠病毒的謠言就開始在英國網路上發酵。

而這種謬論的始作俑者是3月份在美國召開的一次 健康 會議。 會議中,美國一位的醫生表示,非洲之所以沒有受到新冠肺炎影響,是因為當地沒有5G信號塔。隨後此次會議的視頻流傳到英國的網站上,人們開始相信所謂「專家」的說法,關於5G信號塔會傳播新冠病毒的說法也在英國持續發酵。

我就納悶了,如今非洲大地累計確診病例已經超過5萬例了,怎麼還有人相信5G信號塔是始作俑者?

隨著謠言的持續發酵,英國現已有77座5G信號塔被焚毀。

在媒體和官方的合力辟謠下,目前此類事件已經開始逐漸減少了, 但是仍舊有不少民眾堅信5G對人體 健康 存在威脅。

這還是我們以前對「日不落帝國」的認識嗎?看來老牌帝國不僅在衰落,就連其國民智商現在都堪憂。

不知道應該的媒體平時都是怎麼做輿論導向的,還是官方對新冠病毒的傳播方式解釋不到位,反正英國民眾的這種做法真的讓人難以理解、目瞪口呆。

媒體報道英國因為聽信了5G能夠傳播新冠病毒,導致幾十座信號發射塔被燒毀,其實不止是在英國,象荷蘭等其他國家都有類似情況發生。

大家都把這樣的事情歸結為英國某些人的愚昧、低素質,本人認為這樣的因素有,但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為了「發泄」。西方號稱是世界上最講究法律的國家,他們動不動就對他國頤指氣使,說不遵守法律,難道燒塔之人不知道是在犯罪?發射塔不管它傳播不傳播新冠病毒,都屬於通訊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財產,你憑什麼就可以肆無忌憚的去焚燒?西方諸國又是一個極端保護私有財產的國家,能否輕饒這幫暴徒?

大家看看西方尤其是法國的、美國的示威遊行,為什麼他們為之津津樂道的和平示威遊行,會發生打、砸、搶、燒等暴恐行為,套用我們的用詞,那就是一小撮極端思想分子,他不管好壞,不管美醜,不管善惡,不管是你我,反正就是不順眼,反正就是想對你施暴,這樣才讓會讓心裡舒服一點,這類人,什麼時候都有,什麼時候都會發作,行為什麼時候都非常極端,說明白一點,這類人就是人類的渣滓,它與疫情、或者正常的訴求無關,平常是單獨零星的犯罪,一旦有了機會就變成了集體暴恐行動,而諸如象5G傳播新冠病毒只是它們行動的借口,旗號,以便迷惑大家和檢調部門,逃避罪責!

當年的英國人出現在電影里,一個個頭戴禮帽,手拿文明棍,小手臂上時刻掛著一把雨傘,上衣口袋裡裝著帶掛鏈的懷表,見到人從對面走來,總要一邊手扶禮帽,一邊彎腰讓行,這就是所謂的「紳士風度」。可是這樣的畫面代表不了全部,他照樣有打、砸、搶、燒等壞人存在,同理,焚燒信號發射塔的那幫暴徒也代表了英國的全部。

還有一種情況也無法排除——5G在英國爭議很大,背後有沒有人鼓噪煽動,比如美國情報人員,召集一部分 社會 人員,發工資,許諾報酬,讓這幫人按照自己的計劃搞事兒。當年美國主導的顏色革命,都是大使館的人員和情報人員攪合在一起,用金錢收買「造反」之人,利比亞、敘利亞至今還在「水深火熱之中」,其他的國家也是半殘狀態;他們恨5G,就利用疫情這個窗口期,大肆破壞,大肆誣蔑詆毀,逼迫政府改弦易轍。大家反倒被表象給迷惑了呢?

2020年5月10日 23.20

您好,作為在英國生活了20年,最近一直有些疫情日記記錄這次特殊時期的生活得我,來回答一下您的問題。

首先,5G的爭論一直都有,有一些環保組織非常明確的反對整個網路的建設,自然也包括5G。

其次,我也發了一個視頻,談及最近BBC對於疫情期間出現的7大虛假信息源進行了分析,其中就有英國有幾位公眾人物都表示病毒跟5G有關,幾遍都相繼出來道歉,甚至信息部以及網路公司出來辟謠,但的確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還有就是,無聊的人也很多,我剛來英國的時候,就看到很多人,拿著爆破錘,敲電話亭的玻璃,一下一面玻璃就全碎,就真的有這種人而且還很多。

我想總的來說這還是一個低概率事件,並且從電信部門到網路公司都在極力的辟謠,盡快維修,而且目前5G手機已經全面上市,應該只是一個過渡期的慌亂而已。

迷惑洗腦指數很高,智商越低危害越大!

英國最大的反5G運動組織之一Stop5GUK的Facebook群,裡面有2.7萬成員,整個群散發出一股古怪的黑 科技 氣息。

群組的唯一目的就是揭露5G對人體 健康 的危害,大多群成員都是中年爸爸,他們普遍相信,5G已經威脅到了他們的家庭,5G會導致精神疾病、癌症、自閉症等,更強調的是,5G還能讓你易感上病毒。

還時不時發一些如何保護家人不受5G傷害的小貼士。沒想到,短短一年時間,5G就成了「傳播兇手」。

有一個叫Mark Steele在組里出鏡率十分高,應該可以算作是這個組織的領袖了。他組織群里成員眾籌支持「反5G的運動」

拿到經費後,他們對移動基站放火燒毀或損壞,更讓人驚掉下巴的是,縱火者似乎根本不認識5G基站——此番遭殃的多為3G和4G基站。

運營商行業論壇上針對謠言,通過對3G、4G、WiFi和5G信號的電磁輻射(EMF)測試比較,發現包括5G在內的所有的移動通信技術的電磁輻射水平是相近的,且均遠遠低於安全限值。

呼籲要加大科普宣傳,避免民眾被謠言誤導。

很難想像這是一個文明國家的民眾干出來的事兒,個人感覺這是英國教育出了問題,是快樂教育出了問題。。。在中國初中生也能知道電磁波和病毒是兩種不同學科里的東西,知道物理課和生物課講的是自然界中不同的東西,你讓中國人相信5G信號傳播病毒,在初中畢業的人就很難忽悠了。

英國的普通百姓居然相信5G信號能發射病毒,只想問英國的快樂高中難道連中國的初中課程都不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