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 《民航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等法律、規章及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以下簡稱安全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動中產生的與安全相關的信息。
安全信息保護是指規范收集、傳遞和使用安全信息,避免出現不當披露或公開的情況。
第四條 安全信息保護實行依法管理、重點防護、合理利用的方針,既要確保安全信息可控,又要便於安全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的總體工作負責,從業人員對安全信息保護的具體工作負責。
第二章 安全信息保護等級分類及范圍
第六條 安全信息根據信息重要程度分為涉密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涉密安全信息)、敏感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一般安全信息) 。
(一)涉密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涉密安全信息,其密級具體范圍依據《民航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中相關要求執行。
(二)敏感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敏感安全信息,是指不屬於涉密安全信息,但在特定時間內泄露後會影響安全工作正常開展或引起媒體和社會誤讀
的安全信息。
(三)本規定所稱一般安全信息,是指除涉密安全信息和敏感安全信息以外的其他安全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應當被確定為敏感安全信息:
(一)涉及航空器損傷的圖片、視頻信息。
(二)涉及人員傷亡、醫療及個人隱私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信息。
(三)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以及其他設施設備損壞的圖片、視頻信息。
(四)陸空通話記錄的文字、音頻信息。
(五)人員訪談記錄相關的文字、音頻、視頻信息。
(六)航空器駕駛艙艙音的文字、音頻信息和駕駛艙圖像視頻信息。
(七)航空器快速存取記錄器(QAR) 、飛行數據記錄器( FDR)數據的文字信息及其模擬視頻信息。
(八)事件調查過程中獲取的音頻、視頻信息。
(九)事件調查初步報告、調查續報和未發布的最終調查報告。
(十)未公布的事件調查處理意見。
第三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八條 涉密安全信息管理按照國家及民航局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九條 敏感安全信息應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文件資料標注「此件不公開」字樣或者採取等效措施。
(二)按照程序報送並在指定的范圍內分發。
(三)未經所在單位批准,任何個人不得對外發布,包括但不
限於通過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貼吧、抖音、快手等網路平台對外發布。
第十條 一般安全信息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及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管理細則,落實主體責任,壓實領導責任和崗位責任,明確知悉和分發范圍,細化傳遞及披露程序,強化管控手段,妥善做好旅客提示勸阻工作,防止發生安全信息外泄,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安全信息保護宣教培訓。
第十二條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安全信息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關於印發<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信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航發〔2019〕68號)同時廢止。
『貳』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運輸機場進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民航安檢工作」),防止未經允許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第四條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貨物、航空郵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得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旅客、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郵件托運人應當配合民航安檢機構開展工作。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行政機關」)對民航安檢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民航安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規范執勤的原則。第七條承運人按照相關規定交納安檢費用,費用標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民航安檢機構第八條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從事民航安檢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航空貨物、郵件和進入相關航空貨運區人員、車輛、物品的安全檢查工作的,應當設立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第九條設立民航安檢機構的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對民航安檢工作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提供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規定的人員、經費、場地及設施設備等保障,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保護民航安檢從業人員勞動安全,確保民航安檢機構的正常運行。第十條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應當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設施行業標准要求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民航安檢信息管理系統;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檢設備;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員定員定額等標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檢查員;
(四)符合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要求的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民航行政機關審核民用機場使用許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行合格審定申請時,應當對其設立的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進行審查。第十二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民航局規定,制定並實施民航安檢工作質量控制和培訓管理制度,並建立相應的記錄。第十三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本機構的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以確保持續有效。第三章民航安全檢查員第十四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使用符合以下條件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從事民航安檢工作:
(一)具備相應崗位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
(二)通過民用航空背景調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檢培訓管理規定要求的培訓。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民航安檢工作的人員,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調離民航安檢工作崗位。第十五條民航安檢現場值班領導崗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第十六條民航安全檢查員執勤時應當著民航安檢制式服裝,佩戴民航安檢專門標志。民航安檢制式服裝和專門標志式樣和使用由民航局統一規定。第十七條民航安全檢查員應當依據本規則和本機構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執勤時不得從事與民航安檢工作無關的活動。第十八條X射線安檢儀操作檢查員連續操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再次操作X射線安檢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0分鍾。第十九條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民航安全檢查員提供相應的崗位補助、津貼和工種補助。第二十條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或民航安檢機構應當為安全檢查員提供以下健康保護:
(一)每年不少於一次的體檢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於兩周的帶薪休假;
(三)為懷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叄』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安全信息共享,推進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控制風險,預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運行辦公室(以下統稱監管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運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外國航空公司)和個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監察信息和綜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機場活動區內發生航空器損傷、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以下簡稱事故徵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簡稱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監察信息,是指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其他行政執法工作信息; (三)綜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和運行信息,包括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信息、飛行品質監控信息、安全隱患信息和飛行記錄器信息等。 第四條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負責組織建立用於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地區管理局、監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願報告在內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備收集、分析和發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機制。企事業單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應當報所屬地監管局備案。 第六條 民航局支持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建設,鼓勵個人積極報告航空系統的安全缺陷和隱患。 第七條 民航局支持開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安全狀況和趨勢,實現信息驅動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為評判一個單位安全狀況的唯一標准。 第九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據本規定,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辦法,並報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事發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件信息,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二章 人員和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 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指定滿足下列條件的人員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參加民航局組織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 (二)每兩年參加一次民航局組織的安全管理人員復訓,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配備工作必需設備,並保持設備正常運轉。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攜帶型計算機、網路通訊設備、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錄音筆等。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十三條 事件信息收集分為緊急事件報告和非緊急事件報告,實行分類管理。緊急事件報告樣例和非緊急事件報告樣例包含在事件樣例中,事件樣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緊急事件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事發地監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空管單位向所屬地監管局報告);監管局在收到報告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二)緊急事件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後12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三)非緊急事件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外國航空公司除外)應當參照事件樣例在事發後48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第十五條 在我國境外發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緊急事件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所屬地監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監管局在收到報告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給所屬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二)緊急事件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所屬地監管局,抄報所屬地區管理局; (三)非緊急事件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發後48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所屬地監管局,抄報所屬地區管理局。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外國航空公司。 第十六條 報告的事件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對已上報的事件,事發相關單位獲得新的信息時,應當及時補充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並配合局方對事件信息的調查核實。如事實簡單,責任清楚,事發相關單位可直接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二)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應當及時對事件信息進行審核,完成事件初步定性工作; (三)對初步定性為事故的事件,負責組織調查的單位應當提交階段性調查信息,說明事件調查進展情況,並應當在事件發生後12個月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四)對初步定性為嚴重事故徵候的事件,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件發生後30日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五)對初步定性為一般事故徵候的事件,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六)當事件初步定性為一般事件,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完成最終調查信息的審核,並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七)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規定時限提交最終調查信息,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報告,並按要求盡快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應當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上報。當該系統不可用時,可以使用傳真等方式上報;當系統恢復後3日內,應當使用該系統補報。 第十八條 向國務院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事件信息,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向國際民航組織和境外相關機構通報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當事件定性為事故或嚴重事故徵候時,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通知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製造國和國際民航組織,內容包括事發時間和地點、運營人、航空器型別、國籍登記號、飛行過程、機組和旅客信息、人員傷亡情況、航空器受損情況和危險品載運情況等; (二)事故調查結束後,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向國際民航組織送交一份事故調查最終報告副本; (三)事故發生後30日內,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初步報告。事故調查結束後,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盡早將事故資料報告提交國際民航組織。 第二十條 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徵候、一般事件以及舉報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據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組織事故、事故徵候以及一般事件調查的單位負責對調查的文件、資料、證據等進行審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條 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報告安全監察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所屬地區管理局的相關要求報告綜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 自願報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機構建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並委託第三方機構負責該系統的運行。 第二十五條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運行的基本原則是自願性、保密性和非處罰性。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可以通過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網上填報和電話的方式向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提交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收集的報告內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運行環境、設備設施缺陷的報告; (二)涉及到執行標准、飛行程序困難的事件報告; (三)除事故、事故徵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響航空安全的事件報告。 第二十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收到的報告,按以下步驟處理: (一)接收到報告後,確定是否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收集的報告內容,通知報告人受理情況; (二)核查報告內容,視情聯系報告人補充信息; (三)去除報告中涉及的識別信息,編寫分析報告,提出安全建議; (四)視情向相關單位提供信息,發布告警信息、信息簡報和信息通告。
第五章 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處理
第二十九條 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舉報情況透露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條 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地區管理局或監管局負責調查、處理涉及本轄區的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3日內,應當向舉報人反饋受理情況; (三)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經調查構成事故、事故徵候或一般事件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調查結束後3日內,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 第三十一條 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調查結束後5日內,受理單位應當向被舉報單位和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六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與應用
第三十二條 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發布制度,促進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應用。 第三十三條 民航局通過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行業總體安全狀況。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通過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轄區總體安全狀況,明確階段性安全監管重點。 第三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分析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本單位安全狀況和趨勢,制定改進措施。 第三十五條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發布應當以不影響信息報告的積極性為原則,並遵守國家和民航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民航局負責發布全國范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負責發布轄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條 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況,開展安全警示、預警工作,適時發布航空安全文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機制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配備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或數量不滿足工作需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配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必需設備,或配備的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發布制度的。 第三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報告事件信息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按規定報告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件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報告在境外發生的事件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未按規定對已上報的事件進行處理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途徑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徵候、一般事件以及舉報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據以及其他資料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未遵守地區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辦法中綜合信息和監察信息的相關要求;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未按規定開展安全警示、預警工作的。 第四十條 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報告事件信息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徵候、一般事件以及舉報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據以及其他資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一條 外國航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由局方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涉及相關定義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事故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的定義執行; (二)本規定所稱事故徵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的定義和標准執行。嚴重事故徵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中的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徵候;一般事故徵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中的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徵候、通用航空事故徵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徵候; (三)本規定所稱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機場活動區內發生航空器損傷、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但其嚴重程度未構成事故徵候的事件; (四)本規定所稱局方是指民航局、地區管理局以及監管局; (五)本規定所稱企事業單位是指與航空器運行和保障有關的飛行、維修、空中交通管理、機場和油料等單位; (六)本規定所稱事發相關單位是指與所發生事件有關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運營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運行保障單位; (七)本規定所稱所屬地是指民航企事業單位注冊所在地; (八)本規定所稱航空器運行階段、機場活動區、受損定義參見《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標准; (九)本規定中所稱「日」均指「日歷日」。 第四十三條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修正案頒布後,民航局將對其進行評估,決定採納的,及時修訂本規定;需要保留差異的,及時將差異通報國際民航組織。 第四十四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參照本規定有關外國航空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肆』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施系統、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民用航空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民用航空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行政機關。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節安全管理體系第五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並運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相關規定中未明確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第六條安全管理體系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四個組成部分共計十二項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標,包括:
1.安全管理承諾與責任;
2.安全問責制;
3.任命關鍵的安全人員;
4.應急預案的協調;
5.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二)安全風險管理,包括:
1.危險源識別;
2.安全風險評估與緩解措施。
(三)安全保證,包括:
1.安全績效監測與評估;
2.變更管理;
3.持續改進。
(四)安全促進,包括:
1.培訓與教育;
2.安全交流。第七條安全管理體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至少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險源及評估相關風險;
(二)制定並實施必要的預防和糾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績效水平;
(三)持續監測與定期評估安全管理活動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第八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應當依法經民航行政機關審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應當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備案。第九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的持續完善制度,以確保其持續滿足相關要求,且工作績效滿足安全管理相關要求。第十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體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的運行應當接受民航行政機關的持續監督,以確保其有效性。第二節安全績效管理第十一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施安全績效管理,並接受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督。第十二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與本單位運行類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安全績效指標,以監測生產運行風險。第十三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業安全目標制定本單位安全績效目標。安全績效目標應當等於或者優於行業安全目標。第十四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績效目標制定行動計劃,並報所在轄區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第十五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實際安全績效實施持續監測,按需要調整行動計劃以確保實現安全績效目標。第十六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別將半年和全年安全績效統計分析報告報所在轄區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第三節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滿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崗位要求。第十八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以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投入至少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准和規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
(五)重大危險源、重大安全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
(六)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設備;
(七)滿足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和程序,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第二十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一條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核、內部評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對安全管理體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審。
『伍』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時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預防各類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以下簡稱飛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簡稱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以下簡稱飛行事故徵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舉報事件(以下簡稱舉報事件)信息的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與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飛行事故徵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關的信息。
飛行事故的定義和等級分類,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國家標准GB14648-93執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義和標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國家標准GB18432-2001執行。
飛行事故徵候的定義、分類和標准,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民用航空行業標准MH2001-2004執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運行中發生航空器損壞、設施設備損壞、人員受傷或者是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但其程度未構成飛行事故徵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國家、行業標准若被修訂、代替,以最新版本為准。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航空安全舉報事件是指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舉報的與航空安全有關的事件。第五條本規定所稱航空安全信息系統是指專門用於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和管理的計算機網路系統。第六條本規定所稱事發相關單位是指航空器運營人及事發地的運行保證部門。第七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民航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行業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八條民航總局負責組織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統,實現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第九條民航總局鼓勵和支持開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或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二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報告第十一條飛行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飛行事故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民航總局和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事發單位應當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附錄一)。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不能因為信息不全而推遲上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在上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由民航總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120天內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事故調查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並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附錄二)。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90天內向民航總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應當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書面的情況說明。第十二條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單位應當於事發後12小時內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附錄三);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上報航空地面事故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調查結束後,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民航總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調查報告和填報「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附錄四)。第十三條飛行事故徵候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飛行事故徵候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盡快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徵候信息。事發單位應當於事發後24小時內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48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上報飛行事故徵候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結束後,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民航總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
『陸』 簡述民用航空安全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航空安全是為保證不發生與航空器運行有關的人員傷亡和航空器損壞等事故。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條: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條:民用機場經營人和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二)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
(三)定期進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訓練,及時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隱患。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航的外國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第七條:公民有權向民航公安機關舉報預謀劫持、破壞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對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6)民航局網路安全指導擴展閱讀
1、飛行安全: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不發生由於飛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圍繞航空器運行而在停機坪和飛行區范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安全。防止發生航空器損壞、旅客和地面人員傷亡及各種地面設施損壞事件。同時還包括飛機維護、裝卸貨物及服務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動的安全,以及軍用航空器武器、彈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發生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和直接危及飛行安全的非法干擾活動,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誤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