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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網路安全法裁量標准

發布時間: 2022-12-26 06:27:50

A. 網路安全法涵蓋了網路安全治理相關的全部法律規則嗎

《網路安全法》沒有涵蓋網路安全治理相關的全部法律規則。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里就要根據《民法典》來裁定。

網路詞條:網路安全法

B. 安全生產法自由裁量標准

法律分析:對機構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准予以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4-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以上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C. 關於網路安全法律,主要針對未成年的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單位第六條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第三章內容准則第九條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第四章經營活動第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D. 2019年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全文

條款內容

(2007年7月1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3號公布,根據2011年9月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2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於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於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於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並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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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治安管理處罰法裁量標准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裁量標準是什麼
1、治安管理處罰的標準是: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的;
(2)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危害較小,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的;
(3)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4)有法定從輕情節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二、治安管理處罰普通程序怎麼
治安管理處罰普通程序:
1、傳喚及聽證。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的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處罰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當事人宣布。裁決書應交給被裁決人。
4、執行。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

F.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其中,根據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民航、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處罰。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

G.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刑法裁量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以下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群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台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H. 治安管理處罰法裁量標准

治安管理處罰的標準是: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的;
2、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危害較小,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的;
3、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4、有法定從輕情節的。
治安管理處罰普通程序:
1、傳喚及聽證。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的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處罰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當事人宣布。裁決書應交給被裁決人。
4、執行。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

一、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I.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裁量標准

法院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裁量標准: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J. 簡述網路安全的相關評估標准.

1 我國評價標准

1999年10月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准則》將計算機安全保護劃分為以下5個級別。
l 第1級為用戶自主保護級(GB1安全級):它的安全保護機制使用戶具備自主安全保護的能力,保護用戶的信息免受非法的讀寫破壞。
l 第2級為系統審計保護級(GB2安全級):除具備第一級所有的安全保護功能外,要求創建和維護訪問的審計跟蹤記錄,使所有的用戶對自己的行為的合法性負責。
l 第3級為安全標記保護級(GB3安全級):除繼承前一個級別的安全功能外,還要求以訪問對象標記的安全級別限制訪問者的訪問許可權,實現對訪問對象的強制保護。
l 第4級為結構化保護級(GB4安全級):在繼承前面安全級別安全功能的基礎上,將安全保護機制劃分為關鍵部分和非關鍵部分,對關鍵部分直接控制訪問者對訪問對象的存取,從而加強系統的抗滲透能力。
l 第5級為訪問驗證保護級(GB5安全級):這一個級別特別增設了訪問驗證功能,負責仲裁訪問者對訪問對象的所有訪問活動。
我國是國際標准化組織的成員國,信息安全標准化工作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正在積極開展之中。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自主制定和採用了一批相應的信息安全標准。但是,應該承認,標準的制定需要較為廣泛的應用經驗和較為深入的研究背景。這兩方面的差距,使我國的信息安全標准化工作與國際已有的工作相比,覆蓋的范圍還不夠大,宏觀和微觀的指導作用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2 國際評價標准

根據美國國防部開發的計算機安全標准——可信任計算機標准評價准則(Trusted Computer Standards Evaluation Criteria,TCSEC),即網路安全橙皮書,一些計算機安全級別被用來評價一個計算機系統的安全性。
自從1985年橙皮書成為美國國防部的標准以來,就一直沒有改變過,多年以來一直是評估多用戶主機和小型操作系統的主要方法。其他子系統(如資料庫和網路)也一直用橙皮書來解釋評估。橙皮書把安全的級別從低到高分成4個類別:D類、C類、B類和A類,每類又分幾個級別,如表1-1所示。
表 安全 級 別
類 別
級 別
名 稱
主 要 特 征
D
D
低級保護
沒有安全保護
C
C1
自主安全保護
自主存儲控制
C2
受控存儲控制
單獨的可查性,安全標識
B
B1
標識的安全保護
強制存取控制,安全標識
B2
結構化保護
面向安全的體系結構,較好的抗滲透能力
B3
安全區域
存取監控、高抗滲透能力
A
A
驗證設計
形式化的最高級描述和驗證
D級是最低的安全級別,擁有這個級別的操作系統就像一個門戶大開的房子,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是完全不可信任的。對於硬體來說,沒有任何保護措施,操作系統容易受到損害,沒有系統訪問限制和數據訪問限制,任何人不需任何賬戶都可以進入系統,不受任何限制可以訪問他人的數據文件。屬於這個級別的操作系統有DOS和Windows 98等。
C1是C類的一個安全子級。C1又稱選擇性安全保護(Discretionary Security Protection)系統,它描述了一個典型的用在UNIX系統上安全級別。這種級別的系統對硬體又有某種程度的保護,如用戶擁有注冊賬號和口令,系統通過賬號和口令來識別用戶是否合法,並決定用戶對程序和信息擁有什麼樣的訪問權,但硬體受到損害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用戶擁有的訪問權是指對文件和目標的訪問權。文件的擁有者和超級用戶可以改變文件的訪問屬性,從而對不同的用戶授予不通的訪問許可權。
C2級除了包含C1級的特徵外,應該具有訪問控制環境(Controlled Access Environment)權力。該環境具有進一步限制用戶執行某些命令或者訪問某些文件的許可權,而且還加入了身份認證等級。另外,系統對發生的事情加以審計,並寫入日誌中,如什麼時候開機,哪個用戶在什麼時候從什麼地方登錄,等等,這樣通過查看日誌,就可以發現入侵的痕跡,如多次登錄失敗,也可以大致推測出可能有人想入侵系統。審計除了可以記錄下系統管理員執行的活動以外,還加入了身份認證級別,這樣就可以知道誰在執行這些命令。審計的缺點在於它需要額外的處理時間和磁碟空間。
使用附加身份驗證就可以讓一個C2級系統用戶在不是超級用戶的情況下有權執行系統管理任務。授權分級使系統管理員能夠給用戶分組,授予他們訪問某些程序的許可權或訪問特定的目錄。能夠達到C2級別的常見操作系統有如下幾種:
(1)UNIX系統;
(2)Novell 3.X或者更高版本;
(3)Windows NT,Windows 2000和Windows 2003。
B級中有三個級別,B1級即標志安全保護(Labeled Security Protection),是支持多級安全(例如:秘密和絕密)的第一個級別,這個級別說明處於強制性訪問控制之下的對象,系統不允許文件的擁有者改變其許可許可權。
安全級別存在秘密和絕密級別,這種安全級別的計算機系統一般在政府機構中,比如國防部和國家安全局的計算機系統。
B2級,又叫結構保護(Structured Protection)級別,它要求計算機系統中所有的對象都要加上標簽,而且給設備(磁碟、磁帶和終端)分配單個或者多個安全級別。
B3級,又叫做安全域(Security Domain)級別,使用安裝硬體的方式來加強域的安全,例如,內存管理硬體用於保護安全域免遭無授權訪問或更改其他安全域的對象。該級別也要求用戶通過一條可信任途徑連接到系統上。
A級,又稱驗證設計(Verified Design)級別,是當前橙皮書的最高級別,它包含了一個嚴格的設計、控制和驗證過程。該級別包含較低級別的所有的安全特性。
安全級別設計必須從數學角度上進行驗證,而且必須進行秘密通道和可信任分布分析。可信任分布(Trusted Distribution)的含義是:硬體和軟體在物理傳輸過程中已經受到保護,以防止破壞安全系統。橙皮書也存在不足,TCSEC是針對孤立計算機系統,特別是小型機和主機系統。假設有一定的物理保障,該標准適合政府和軍隊,不適合企業,這個模型是靜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