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的機構設置
警務督查總隊 承擔自治區公安廳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指導、協調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全自治區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辦公室 掌握全自治區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審核以廳名義下發的文件,編發廳有關信息及內部資料;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廳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保密、接待、保衛、史志工作,以及公安統計、機要管理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自治區公安機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領導講話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大型材料,研究制定全自治區公安工作政策和規劃。 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掌握全自治區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治安管理總隊(掛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 研究擬定全自治區治安管理行政規章;指導全自治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葯、危險物品、核材料保護和特種行業的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防暴隊、巡警隊和派出所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自治區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刑事技術總隊 負責全自治區刑事技術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負責交辦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及檢驗鑒定;承擔全自治區疑難痕跡物證的鑒定、復核,以及公安部門承擔的司法醫學鑒定工作;為全自治區公安各警種執法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援。 刑事偵查總隊(掛刑事偵查總隊牌子) 掌握分析全自治區刑事犯罪的動態,收集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自治區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疑難案件。 出入境管理局 指導、監督全自治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入境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出入境口岸簽證事務,審批、管理不準出入境人員;負責全自治區的公安外事工作。 經濟保衛總隊 指導、監督全自治區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掌握重點企事業單位敵情、社情及政治動向;指導協調經濟系統發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指導、監督重點要害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指導企業單位公安保衛隊伍和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和培訓工作。 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總隊 指導並組織實施全自治區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全自治區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監控網上有害信息,搜集、分析、報告網上敵情社情動態;參與研究擬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范;依法查處在互聯網信息網中製作、傳播有害信息和針對互聯網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案件。 (十) 監所管理總隊 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場所和羈押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和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收押場所安全防範工作。
(十一) 法制總隊 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辦理自治區公安廳機關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
(十二) 裝備財務處 負責公安機關的後勤保障;承擔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編制和管理廳機關經費預、決算;制定全自治區公安機關後勤裝備建設的計劃、規劃;組織分配裝備物資及民警服裝的計劃、調撥、供應。
(十三) 禁毒總隊 掌握全自治區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
(十四) 科技(信通)處 研究擬定公安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科技立項、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組織研究、開發公安專用裝備,擬定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准,實施技術監督;指導安全技術防範工作;歸口管理廳屬科研機構;研究防盜竊、防搶劫、防爆炸、防入侵、安全檢查等公共安全范疇政策和規劃. 負責全自治區公安信息通信工作的宏觀規劃指導。研究制定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公安信息通信網路建設的技術政策和技術標准,指導和管理有關技術建設工作,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承擔公安信息通信網路的運行維護和相關的技術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地、市、縣)公安信息中心和二、三、四級網的運行管理工作。承擔信息資源的採集、梳理、應用與服務等職能。負責廳機關和涉及跨市(地、縣)警務活動的信息通信勤務保障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公安信息通信部門對大型活動和處置恐怖、突發重大事件的應急通信勤務保障工作。負責對全自治區公安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保障廳機關電話、圖像、會議等技術服務;維護修理機關信息通信設備。通過分析研究各類公安信息,直接為公安機關一線偵察、追逃單位提供線索和證據。
(十五) 信訪處 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受理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接送、轉送、調查人民群眾提出的控告申訴案件;監督、檢查全自治區公安機關控告申訴工作。 (十七) 機關黨委 按照黨章規定設置。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六)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九) 政治部 是自治區公安廳黨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也是負責指導全自治區公安隊伍建設的行政機構(內設隊伍建設綜合指導處、人事訓練處、宣傳處)。
(二十一) 人事訓練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作自治區管幹部管理;負責協管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辦理授銜事宜;研究擬定全自治區公安機關人事培訓的政策規定,檢查監督落實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系統教育、培訓計劃;指導全自治區公安干、警校建設、管理廳屬干、警校。
(二十二) 宣傳處 研究擬定全自治區公安宣傳思想工作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指導公安業務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公安幹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承擔公安機關影視和新聞報導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的文化建設工作。
Ⅱ 2022網民網路安全感滿意度調查活動8月3日啟動,該活動有何意義
對於2022年網民網路安全度,滿意度調查活動正式開啟,我覺得意義非常重大。
特別熱門的新聞就是一位老人因為網友的評價而選擇回歸自己的家鄉,不再到大城市進行工作,這些網友都覺得老人的攤位非常的不幹凈,可能會存在一定的衛生安全隱患,雖然網路上的惡意評價非常的刺耳,但是老爺爺依舊選擇堅持自己的工作,為那些想念自己的味道的顧客服務,然而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加入批評隊伍,老人也沒有辦法堅持自己的初心,選擇回歸自己的家鄉,並且老人表示在幾十年的堅持過程中,從來沒有受到過這么大的惡意評論,這導致自己已經完全喪失了想要工作並且堅持初心的心,選擇回歸家鄉安穩的度過自己的老年生活,對於網友通過自己的力量將老人趕回老家,他們的這個行為應該遭到斥責。
Ⅲ 網監局是做什麼的
網監全稱為"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網監局具體職責:
1、協調、監督、檢查、指導黨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等重要部門公共信息網路和互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2、監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國際互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和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安全組織和安全員的工作。
4、監督、檢查、指導要害部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落實。
5、依據國家有關計算機機房的標准和規定,對計算機機房的建設和在計算機機房附近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6、依據國家有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的標准和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測工作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審核制度。
7、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進行監督檢查。
8、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進行管理。
9、查處違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國際出入口信道、互聯網路、接入網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10、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網吧'、'網路咖啡屋'、'酒店電子商務中心'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審核制度。
11、掌握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12、對單位和個人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傳播有害信息的情況給予查處,對上述地址、目錄、伺服器,應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刪除。
13、負責接受有關單位和用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報告,查處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等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案件。
14、掌握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發展動態,研究違法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和打擊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對策。
15、研究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的取證、破譯、解密等偵破技術,並負責對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進行取證和技術鑒定。
16、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和計算機系統輻射、泄露等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評估。
17、對有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
18、組織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
19、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國際互聯網路實施監控。
(3)寧夏政法公共網路安全調查擴展閱讀
網路犯罪的特點:
1、技術性與專業性
犯罪者主要是一些掌握了電腦技術,特別是網路技術的專業人士或「發燒友」。他們洞悉網路的缺陷與漏洞,運用豐富的電腦及網路技術,藉助四通八達的網路,對網路系統及各種電子數據、資料等信息發動進攻,實施犯罪。
2、隱蔽性與欺詐性
由於有高技術支撐,網上犯罪作案時間短,手段復雜隱蔽,許多犯罪行為的實施,可在瞬間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跡,這給網上犯罪案件的偵破和審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作案現場和手段的技術含量很高,這就要求偵察人員不僅要具備常規的刑事偵察工作能力,還要掌握一些必要的計算機網路技術知識。
3、廣泛性與破壞性
據統計,在美國計算機網路犯罪造成的損失,每年超過100 億美元。美國聯邦調查局的一份報告顯示,在美國矽谷,計算機犯罪正以每年400 %的速度上升,能破案的只佔10 %。
中國自從1986 年發現首起計算機犯罪案件起,每年的網路案件發案率呈加速擴大之勢。開始,計算機犯罪主要危害金融系統,現已危害到生產、科研、衛生、郵電,國家安全等幾乎所有使用計算機的領域。其受害對象往往是一個行業、一個地區甚至整個國家。
4、國際性與發散性
從信息傳播的范圍和速度看,網際網路具有「時空壓縮化」的特點。當各式各樣的信息通過網際網路傳送時,國界和地理距離的暫時消失就是空間壓縮的具體表現。在網路上查閱資料、相互交談、進行交易時,對象在萬里之遙與在隔壁房間並無區別。
這種國界和空間距離的暫時消失,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國界作案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只要擁有一台聯網的終端機,就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到網路上任何一個站點實施犯罪活動。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過中間結點,使其他聯網地受害。由於這種跨國界、跨地區的作案隱蔽性強、不易偵破,危害也就更大。
Ⅳ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預防網路違法犯罪,維護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第三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組織實施。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管理、保障和促進發展的方針,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全面落實執法責任。第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六條公安機關對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網路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自覺接受檢查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二章監督檢查對象和內容第八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的網路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下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一)提供互聯網接入、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的;
(二)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公共上網服務的;
(四)提供其他互聯網服務的;
對開展前款規定的服務未滿一年的,兩年內曾發生過網路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辦理聯網單位備案手續,並報送接入單位和用戶基本信息及其變更情況;
(二)是否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
(三)是否依法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的技術措施;
(四)是否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技術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務中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相關防範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防範調查恐怖活動、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義務。第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內容外,公安機關還應當根據提供互聯網服務的類型,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並留存網路地址及分配使用情況;
(二)對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所提供的主機託管、主機租用和虛擬空間租用的用戶信息;
(三)對提供互聯網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網路域名申請、變動信息,是否對違法域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四)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依法採取用戶發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對已發布或者傳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五)對提供互聯網內容分發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內容分發網路與內容源網路鏈接對應情況;
(六)對提供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採取符合國家標準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第十二條在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對與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相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內容開展專項安全監督檢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確網路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網路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否組織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堵塞網路安全漏洞隱患;
(三)是否制定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相關設施是否完備有效;
(四)是否依法採取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需要的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及落實情況。
對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按照前款規定的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