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
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年齡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等思想體系正在形成,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個人信息如若遭不法者利用,可能導致嚴重後果,需要立法給予保護。
法律依據:
《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網路從事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發布、傳播侵害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條 兒童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
第六條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路運營者制定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規范、行為准則等,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七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正當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確、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則。
第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第十條 網路運營者徵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並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一)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二)兒童個人信息存儲的地點、期限和到期後的處理方式;
(三)兒童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拒絕的後果;
(五)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
(六)更正、刪除兒童個人信息的途徑和方法;
(七)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前款規定的告知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再次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第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存儲兒童個人信息,不得超過實現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第十三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加密等措施存儲兒童個人信息,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使用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目的、范圍。因業務需要,確需超出約定的目的、范圍使用的,應當再次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信息訪問許可權,控制兒童個人信息知悉范圍。工作人員訪問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經過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並採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復制、下載兒童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網路運營者委託第三方處理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對受委託方及委託行為等進行安全評估,簽署委託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處理事項、處理期限、處理性質和目的等,委託行為不得超出授權范圍。
前款規定的受委託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網路運營者的要求處理兒童個人信息;
(二)協助網路運營者回應兒童監護人提出的申請;
(三)採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並在發生兒童個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時,及時向網路運營者反饋;
(四)委託關系解除時及時刪除兒童個人信息;
(五)不得轉委託;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向第三方轉移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披露兒童個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披露或者根據與兒童監護人的約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第十九條 兒童或者其監護人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披露的兒童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兒童或者其監護人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收集、存儲、使用、披露的兒童個人信息的,網路運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刪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
(二)超出目的范圍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
(三)兒童監護人撤回同意的;
(四)兒童或者其監護人通過注銷等方式終止使用產品或者服務的。
第二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發現兒童個人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毀損、丟失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將事件相關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兒童及其監護人,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發布相關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網路運營者停止運營產品或者服務的,應當立即停止收集兒童個人信息的活動,刪除其持有的兒童個人信息,並將停止運營的通知及時告知兒童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相關舉報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落實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留存處理信息且無法識別所留存處理的信息屬於兒童個人信息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法
法律分析:中央網信辦「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網路環境整治」專項行動正式啟動。行動聚焦7類網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突出問題,提出了禁止和規范要求。如輿論和公眾都非常關注的網路直播、短視頻涉未成年人問題,整治辦法就明確要求,嚴禁16歲以下未成年人出鏡直播,嚴肅查處炒作「網紅兒童」行為。而針對近年來網路出現的色情、暴力、拜金、炫富等方面的行為,整治辦法同樣提出了一系列禁止、限制、防止以及清理要求,避免這些不健康行為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對會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兒童不良動漫動畫作品問題、論壇社區、群圈等環節存在危害因素問題、網路「飯圈」亂象問題、少數平台的軟色情表情包問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③ 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網路保護,網路保護中有什麼亮點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10月17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給孩子們一個更安全、更溫馨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心願。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哪些亮點?將如何進一步織密法治之網、築牢法律基石,提升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化水平?來看以下梳理。

此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要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從世界各國的相關數據和經驗來看,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再犯率是比較高的。」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說,對於有過這些犯罪記錄的人員,應限制他們從事相關職業。
在防治校園欺凌問題上,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④ 國家網信辦:增強未成年人網路保護,你覺得有這個必要嗎
國家網信辦針對保護未成年人網路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相關負責人在什麼發布會上討論了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網路安全這一熱點話題。在小編看來這樣做非常有必要,因為許多未成年人在接觸網路之後,由於身心發展並不成熟而受到網路荼毒。許多不法分子通過網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考慮,增強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刻不容緩。
增強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對整個社會來說都意義非凡。許多家長對於孩子頻繁上網,沉迷網路都無可奈何。國家此次能夠從源頭上進行治理,將非常有力的阻止未成年人過分依賴網路。
⑤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現狀研究報告》來支招!未成年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現狀研究報告》來支招!未成年個人信息如何保護?《報告》對未滿十八歲個人信息保護層面進行了剖析,發覺未成年人數據泄露的因素主要包含未滿十八歲真實身份特點比較顯著、信息內容識別和自製力不足、爸爸媽媽或是別的法定監護人安全性意識不強等。對未成年人個人隱私執行損害的行為主體包含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黑客和包括未成年人以內的一部分網路客戶。

據統計,《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現狀研究匯報》對在我國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在法律和操作方面的狀況開展全方位地整理與綜合性提議,期待能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法律給予參照,促進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有關的多方責任主體積極踐行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一同為未成年人構建全鏈條、多方位的保護天然屏障,為未成年人的茁壯成長保駕。
⑥ 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
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年齡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等思想體系正在形成,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個人信息如若遭不法者利用,可能導致嚴重後果,需要立法給予保護。
從全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總體形勢來看,兒童逐步成為隱私泄露和身份盜竊的高危人群。在美國,每年有130萬兒童信息被盜用,是成年人的51倍,近年來,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也紛紛出台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專門規定,美國也曾討論修訂《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強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總體來看,各國兒童數據保護呈加嚴趨勢。從我國實踐情況來看,未成年人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93.7%,不滿18周歲網民數量高達1.69億,但普遍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其中11歲以下的兒童對隱私設置的了解較少,11至16歲兒童中僅26%的兒童採取網上隱私保護措施。
兒童作為特殊主體,一方面由於其心智尚不成熟,對其個人信息的價值及被違法收集、使用的後果缺乏清晰的認知,另一方面,由於兒童本身的自我保護能力不足,難以主動核對其信息的准確性、安全性,一旦信息泄露後也更加容易成為非法侵害的重災區。因此需要網路運營者採取更加具體、更加有力的措施對其進行專門保護。
拓展資料:
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發布、傳播侵害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的信息,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需由監護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除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經監護人同意、追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