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虛擬財產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么
網路虛擬財產在中國大陸地區還屬於新生事物,對其進行保護的相關法律較為落後,民事法律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尚無確切立法。但是在理論上來說虛擬財產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法律並未禁止虛擬財產的買賣,虛擬財產已經具備商品的一般屬性,尋求法律的保護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發生虛擬財產糾紛的話,雖說在司法上的解釋是屬於難定性的,但是可以從《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產。」這個共鳴「其他合法財產」上的意義
或者從《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及第6條的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裡面已經包含了關於針對互聯網犯罪(沒有否定網路財產方面)的刑事責任。
上述的條款雖說不是主要針對網路虛擬財產案件正式的法律,但是可以為判決做一些側面的、可供參考的依據。但是,此類案件在當事人舉證, 財產價值估算及證據確認方面很難。所以說,只有期待未來中國對此進行法律上的健全。
人保,陽光,都有。估計現在市面很多財險公司都有相關產品的。
Ⅲ 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在保險金額確定過程中的差異如何分別確定二者的保險金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下列問題上各具特點:
(一)保險金額確定方式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在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在承保時,是以投保人自報的金額為基礎,參照投保人經濟狀況、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確定保險金額。財產保險是補償性保險,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二)保險期限
除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外,大多數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期限都在1年以上。這就要求在保費計算中要考慮利率因素,不僅包括利率的絕對水平,還要考慮利率未來的波動走勢。除工程保險和長期出口信用險外,財產保險多為短期(1年及1年以內),計算保費時一般不考慮利率因素。
(三)儲蓄性
長期人壽保險所交納的純保費中,大部分被用於提存責任准備金。這部分資金是保險人的一項負債,保險單在一定時間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權利,而這是一般財產保險所不具有的。
(四)超額投保與重復投保
保險中的補償原則規定:所獲的補償金額不應超出實際損失金額,即不允許通過保險補償而獲利.事實上,此原則僅限於財產保險。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保險人只能在簽發保單時,根據實際情況,對保險金額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一旦發生保險合同規定的事故,他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的給付。
(五)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當損失由第三方造成時,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應地讓渡出這一權利。這同樣是根據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從中獲益而規的。但這一原則僅在財產保險范圍內有效,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既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人僅有提供保險金的義務,沒有從肇事者處索取賠償的權利。
從保險經營環節看,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經營方式是不同的。
(一)展業
保險展業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業、代理人展業及經紀人展業。其中,直接展業指保險人依靠自己的業務人員爭取業務;代理人展業指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由代理人進行保單推銷,它又可分為專業代理和兼業代理。我國目前在財產保險中主要依靠直接展業和兼業展業,而人身保險除採用直接展業方式外,一般由專業代理人招攬業務。
(二)承保
保險承保的過程實質是對風險選擇的過程。選擇可分為對「人」的選擇和對「物」的選擇。財產保險的標的是物,但擁有或控制財產的被保險人也會影響標的風險的大小,因而財產保險除了對「物」進行選擇外,還存在豐對「人」的選擇問題。人身保險中,對「人」的選擇就是對標的的選擇,一般不涉及「物」的選擇。
(三)理賠
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在損失通知、索賠調查、核定損失金額以及最後結案的整套程序中都基本相同,人壽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和代全求償原則。
(四)防災防損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進行防災防損體現在:研究對付逆選擇的措施,以有向社會宣傳健康保護方案、捐贈醫療設備等行動上。在財產保險中則體現在保險人積極參與社會防災防損工作和在自身業務經營中,如條款設計、費率釐定、承保經營等方面,貫徹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的原則。
(五)投資
由於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所以保險人必須將提存的責任准備金用於投資,不斷增殖,以應付將來給付的需要。財產保險多為短期,其責任准備金也有不斷增殖、資金運用的問題,但其投資的重要性不及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准備金實際上是保險人為履行將來的給付責任而預選提存的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因此,採用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混業經營的方式,很可能發生壽險准備金被挪用的情況,最終導致擁有壽險保單的被保險人利益受到侵害,保險公司也可能發生給付危機。為預防這類事件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本書以下簡稱《保險法》)明確規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實行分業經營。在當今國際購並浪潮中出現的產、壽險公司相互控股現象,與它們分業經營並不矛盾,因為相互控股的產、壽險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法人,在財務上仍是相互獨立的。
Ⅳ 因為疫情經濟受損病毒負責嗎
新冠疫情所致經濟損失到底有多少可能通過財產保險產品獲得補償,不妨從財產保險保什麼,或者說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有哪些說起。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十分寬泛,幾乎涵蓋所有可被評價的社會風險,它們通常被分為:財產權利(first party loss)、法律責任(third party liability)和交易信用(contractual liability)。
財產權利可以簡單理解為被保險人直接遭受的損失,而後兩種都可歸為被保險人應當對外承擔的某種法律責任。各類保險標的並非涇渭分明,也不容易准確定義,但顯而易見,財產保險承保的絕非限於有形物質。拿財產權利來說,它可能是知識產權、網路數據,也可能是營運收益;而有關責任和商業信用的承保標的,幾乎要全面討論侵權及合同之債了。這一分類可以為討論具體險種、保單下的責任提供一些基礎指引。
但具體風險和損失,需要通過具體保險產品,條款細化說明,保險合同是商事合同的一種,脫離合同約定很難解決具體問題。我們在以上分類的基礎上,試著在險種的維度上做一些例舉式的分析。
財產權利類
疫情直接導致有形財產損失的情況較為少見(貨運險中或有涉及),更常見的是影響企業收益。對此,我們以企業財產險、工程保險以及貨運險為例展開。
● 企業財產保險附加營業中斷險
營業中斷險具有從屬性,這不僅意味著營業中斷險只能在購買企業財產主險的基礎上投保,還意味著其保單責任的成立,取決於主險保單責任成立,即「被保險人因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所承保的風險造成營業所使用的物質財產遭受損失」。疫情不能造成有形廠房、設備、存貨等損失的情況下,附加的營業中斷保險責任也很難成立[i]。
值得提及的是附加險(營業中斷)基礎上可另行附加投保的一個條款,「謀殺等條款茲約定,本保險合同所列明的「損失」一詞應具有下列含義:(1)由於營業處所發生傳染病,而取消客房預訂或不能接受預訂;(2)在營業處所發生謀殺或自殺;(3)本條除上述規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險合同所載條款為准。」
附加投保該條款對住宿、餐飲類企業有幫助。該條款不再強調主險責任必須成立,即無須以「物質損失」為前提,但仍要注意「營業處所」的限制,從文意上嚴格解釋,如果本店內沒有發現病例,保單責任仍難成立。
● 建築/安裝工程保險附加預期利潤損失條款
工程保險本身不能完全歸入財產權利類,其承保范圍包括兩個部分,除了「物質損失」,還有「第三者責任」,這種混合體在保險產品中比較常見,保險條款採用類似結構的還有「船舶保險」、「網路安全保險」等。工程險等第三者責任部分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導致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在疫情條件下似乎討論空間不大[ii]。
貨物運輸保險,在判斷保險責任時,我們必須區分內貿運輸綜合保險和外貿運輸一切險
疫情本身並不憑被保險人的意志產生,被保險人因疫情需要對外承擔責任的情況並不多,那麼大多數場景下,不會構成此類保險的保單責任
「預期利潤損失」是主條款「物質損失」部分的附加條款,與前面提到的企業財產保險類似,強調主條款物質損失部分「承保的損失影響工程或調試進度,導致被保險人計劃開業日延遲或干擾了被保險人(業主)營業」,換句話說,仍舊以主條款承保的有形財產損失為前提。
● 貨物運輸保險
疫情較低概率會直接污染貨物,但可能造成運輸受阻。在判斷保險責任時,我們必須區分內貿運輸綜合保險和外貿運輸一切險。
內貿綜合險僅承保保單列明的風險,而其中並不包括疫情,因此幾乎可以說疫情不會導致內貿貨運綜合險責任。但外貿一切險承保范圍更加寬泛,例如出口貨物未能運抵最終目的地,即被進口國政府強制銷毀的情況,就很難排除在保單責任之外;另一類爭議可能是運輸延遲導致的生鮮貨物腐敗,這在ICC(倫敦保險人協會)條款中被明確排除,但我國國內保險人常用的一切險條款雖然仍有意將「運輸延遲」導致的損失除外,礙於措辭過於簡單,容易產生分歧。
責任、信用類
既然這類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對外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所以討論保單責任的前提是,還原被保險人與請求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請求方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不成立,就談不上保單責任,保單是對被保險人對外責任的進一步規制。被保險人始終有義務積極對外行使抗辯權利,而保險人會在抗辯策略和費用上給予支持。
疫情本身並不憑被保險人的意志產生,換句話說,被保險人因疫情需要對外承擔責任的情況並不多,那麼大多數場景下,不會構成此類保險的保單責任,但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 僱主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版本較多,但有關責任險的原理應當適用。在勞動合同關系下,僱主責任相對嚴格,未必強調僱主過錯,但僱主承擔責任的事項,應當與雇員履行勞動合同有關。雇員遭受感染與其履職有關並非常態,員工恐怕需要負擔舉證責任證明用人單位沒有依法依規做好勞動者保護措施,比如未採取措施隔離高危人員等,且用人單位的行為標准,以及該行為與員工感染之間的因果關系並不那麼容易判斷。
防疫工作人員,特別是醫護人員情況特殊。人社部等三部委發布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相當於為「工傷」做了政策性的補充定義,但對非防疫人員,在保單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不宜據此做擴大解釋。
目前市場上已針對本次疫情推出「附加傳染病責任保險條款」,將進一步擴大僱主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類似做法在SARS期間也曾出現過。通過僱主責任保險附加條款起到類似團體意外、醫療保險的作用雖然與原理不符,卻已經是業內常態。
● 公眾責任、校園方責任保險
這兩個險種的共同點是,被保險人要對一定區域范圍內不特定或者特定的人員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公眾責任險的被保險人類型較多,例如賓館、商場、飯店、體育場館等,潛在受害方更具不確定性,而校園相對簡單。被保險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的責任,本質上仍舊是過錯責任。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被保險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避免不特定的,或特定對人群遭遇感染,否則將被認為存在過錯,但被保險人對義務判斷標准需要根據特定被保險人的實際情況判斷。
另一個問題是,遭受感染的人員,如何舉證證明其感染發生在被保險人控制的場所內,比如特定商場,或者校園內,傳染源和被傳染者的界限也會存在爭執。
有些公眾責任險條款將傳染病,或者特定類型的傳染病,比如食源性傳染病導致的第三方人身損害列為除外責任,還需要根據條款措辭討論保單責任。
● 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對遊客同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旅客如果可以初步證明其在旅行期間遭受感染,且旅行社明知或應知有感染可能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旅行社恐怕要承擔責任。更為特殊的是,當旅行社將旅遊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委託他人,比如地接社、酒店、交通工具經營者,在旅行社對受託方的選任、對受託方的指示等方面皆無過失的情況下,由於《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的特別規定,旅行社仍需承擔責任[iii]。
然而,常見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將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作為保單責任成立的前提,只有部分列明風險,例如食物中毒,可以不考慮旅行社過錯的因素,此時保險責任是否成立存在討論空間,需要結合保單具體措辭進一步判斷。
另要提及的是「附加旅行取消損失保險條款」不強調旅行社過錯,若旅行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退回旅客旅遊價款,導致其無法從航空公司退票,或產生退票手續費用,可以獲得保險賠償。
● 履約保證保險
信用、保證類的保險產品與責任險類最大的區別是,前者承保特定交易下,對特定主體的責任,通常是合同下的責任,而後者面對的權利主體通常不確定,且往往排除被保險人因約定額外增加的責任。保險人對信用、保證保險的承保政策比較謹慎。
履約保證保險可以為各種合同增信,其場景大致是:當被保險人(合同權利方)因投保人(合同義務方)違約導致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那麼,問題回到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間的關系。近日來有關「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討論已經很多,如果疫情確實影響到合同的妥善履行,義務方因此無須承擔責任,也就不存在保單責任問題。但實踐中恐怕存在疫情不能免除或減輕投保人在基礎合同下義務,卻客觀上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單風險。
財產保險產品繁雜,不能逐一例舉,也不能詳細討論條款細節和案例,只希望借疫情背景,從「保險標的」的角度介紹一些認識財產保險的方法,所以仍希望這是一篇「輕知識」。
保險人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主體,其願意通過與投保人訂立商業合同的方式收集社會風險的前提是該風險可以評價、管理和分散,因此在大災面前,保險人一定是有責任邊界的,這取決於業界對風險的認識程度,也取決於保險人自身的承保能力和再保人的態度,而保險人的責任邊界,是通過保險合同定義的,所以我們仍要強調,解決具體問題的落腳點還是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或者說具體的保單條款
Ⅳ 網路時代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網路財產的安全
保護網路財產安全,最重要的是不能點開陌生鏈接,不瀏覽不健康網站,不隨便掃二維碼。我另外給網路財產買了保險,以防萬一。有大額資金的卡不綁定任何網路支付工具,可以辦理一張專門用來綁定的卡,每月定期往這張卡轉少量余額。最後我想提醒大家,銀行的簡訊通知注意看,不要遺漏重要信息。
Ⅵ 什麼叫有形財產保險
一、什麼叫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指的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廣義上,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有形損失)、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與家庭有關的僅指財產損失保險,主要有家庭財產保險及附加盜竊險、機動車保險、自行車保險、房屋保險、家用電器專項保險等。
二、購買財產保險應注意什麼
購買財產保險時注意事項
1、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建議您讀懂保險合同中條款含義,搞清您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賠款,哪些是不保的風險。特別注意條款中有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義務和特別約定等內容。
2、填寫投保單要如實告知。《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3、投保要帶齊有關證件。如投保機動車輛保險要帶上行駛證、營運證原件;新車要帶上機動車輛合格證原件、購車發票原件等。如投保企業財產險、家財險,保險公司要派人員到投保單位和投保家庭查驗,核對有關財務帳冊、發票及實物,以便按規定決定是否同意承保。
4、不能超額投保。《保險法》第40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對投保財產作出客觀合理的估價,使保險金額盡可能接近所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
5、仔細核對投保單內容,索取正式保費發票。交納保費時,投保人要索取正式保費發票,取得保險單正本後仔細核對與投保單內容是否相符,發現差錯或疑問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查詢或要求改正。
6、不能重復投保。《保險法》第41條規定:對重復保險,各保險公司分別按比例分攤賠償,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因此,建議您若同一車輛、同一份財產,只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用不著多交保險。
以上即是什麼叫財產保險和購買財產保險應注意什麼的問題,財產保險顧名思義就是為保護您財產免受損失的一種風險投資。需要您注意和重視的是,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看清楚保險合同條款,留神免責條款的規定,帶齊證件別重復投保。否則對您本事不利,甚至有敗訴的風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網路保險的內涵是什麼
網上保險是保險公司引用互聯網的技術和功能銷售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在線完成保險交易的一種銷售方式。目前主要有兩種運營模式:
(一)第三方網站模式。即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利用第三方網路產品提供商在互聯網上建立的交易平台,介紹行業內的信息和咨詢,進行網上交易和清算。這類網站既不是網上保險公司,也不是網上經紀人。他們的定位是保險行業的技術服務提供者,是一個開放性的保險商業平台。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在該類網站開設「門店」,利用某渠道及客戶資源,也讓最廣大客戶有機會「貨比三家」。
(二)保險機構網站模式。即由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自己建設網路平台為客戶提供保險咨詢、保單查詢、保單事項變更、續期繳費管理、出險通知和網上投訴服務等,也有公司已經開始在網站上直接銷售保單。與第三方網站相比,此類網站可以更有效地利用本公司的品牌優勢,但其建設、維護以及廣告宣傳等所需的花費更高。
網上保險有許多的特點和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於減少成本,提高經營效率。保險經營的是無形產品,不需實物轉移,非常適合電子商務、網上保險的應用,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有研究表明:網路可以使整個保險價值鏈的成本降低60%以上。成本的減少會進而降低各險種的保險費率,從而讓客戶受益。電子商務擺脫了傳統商業中介的束縛和制約,使保險公司在銷售、理賠、管理和產品管理等方面的效率得到極大的提高。
(二)網上保險有利於提高客戶服務水平。電子商務不僅是保險公司的一個營銷渠道,更是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的一個新的平台。電子商務開放性、交互性的特點,為服務創新提供了有利條件。保險公司可以在網上提供公司和產品的詳細介紹、在線咨詢等,而客戶也可以實時了解自己所需要的保險信息,增加了選擇的范圍,比以往的業務員、代理人的服務無論在時間還是空間上都有了無限的擴大,可以大大降低客戶在獲取保險服務過程中的各種隱性成本,從保險公司得到更多的實惠,從而提高對公司的滿意度。同時,網上提供的服務是保險公司直接監控的,具有規范化、統一化和標准化的特點,服務的內容都經過了公司的嚴格審查,防止了傳統保險營銷方式產生的許多弊端,能夠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樹立起保險公司的良好形象。
(三)發展保險電子商務有利於公司的穩健經營。電子商務不僅僅會改變保險公司的營銷和服務方式,而且還將影響到保險公司自身的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最終會反映到公司的經營效益上來。電子商務技術手段可以滲透到保險公司經營的關鍵環節和流程,能夠有效地解決業務過程中的一些管理風險和道德風險。通過網上保險,公司可以將客戶資源掌握在自己手中,對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電子商務網站還能將公司的保險信息透明化,解決公司與客戶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也有利於公司樹立誠信經營的企業形象。同時,公司還可以通過在線調查或提供在線咨詢服務,及時了解保險市場的反饋信息,對客戶潛在的保險需求進行深層次把握,從而有利於創新險種、拓展業務、提高經營效益。
當然,網上保險還面臨著許多諸如網路安全性、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等問題,其進一步發展有待於信息技術和相關法規的完善。另外,並不是每一種保險產品都適合於網上銷售,例如像投資連結保險、工程保險等這樣的復雜產品,即使有代理人解釋,有些顧客也很難理解,對大部分人來說,可能不適合直接通過網路購買。成功的網上保險戰略必須根據公司的情況和產品的特性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