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輿情網:為什麼要加強網路輿情監管
強化網路輿情管理,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建立和完善網路輿情管理工作體系。要建立上下一致、內外協作的配合機制,切實形成整體聯動的工作格局。盡快出台有關網路輿情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建立輿情監測制度,打造專門網路人才隊伍,切實了解和掌握網路輿情,對監測中發現的不穩定因素展開風險分析,做出預測報告,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通報和發布預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紙等各種傳統媒體以及博客、微博、移動新聞客戶端等新興媒體,實現網路輿情預警「一張網」全覆蓋,保障數據收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有效性。要加快推進網路輿情應對協調聯動機制。積極探索形成信息通報機制、聯席會議機制、突發輿情直報機制、聯合辦公機制等協調機制,努力形成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總體協調、實際工作部門主動應對、重點新聞網站發揮主渠道作用的網上輿情應對工作格局。主動提升、加強省級平台建設。為適應網路輿情應對工作的實際需要,要統籌安排,集中更新設備,實現功能升級,以領先的技術裝備不斷提升網路輿情監測預警能力。同時,要拓展升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綜合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用途,積極推動建立覆蓋各省、市、縣的網路輿情監測系統,努力形成涉網部門全天候、一體化、立體式的工作態勢。
著力提升專業隊伍實戰應對能力。要加強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把有效應對網路輿情列入各級機關輪訓課程,對各級領導幹部進行系統化培訓,提升其網路執政能力,使其在實際工作中避免「瞞、拖、拒、刪」等消極處置手段,積極推行主動、公開和溝通等手段,通過實際工作減少和壓縮網路炒作空間。繼續強化專業隊伍建設,逐步建立網路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網路發言人隊伍建設,讓主流、權威、可信、具有親和力的聲音佔領輿論高地。可以邀請一批在各行業有建樹、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一定威望的專家學者在媒體上發聲,使宣傳能夠有效覆蓋不同年齡、不同行業及不同社會階層的群體。要強化應急處置演練。面對當前網路管理相對混亂的實際局面,可不定期開展網路輿情應對模擬實戰演練,組織輿情應急機構人員開展突發網路輿情應急演練和處置技能大比武,在實戰練兵中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定期召開突發網路輿情典型案例交流會,不斷提升網路輿情管理業務能力。依靠多瑞科輿情監測軟體監控輿情動態准確決策,要發揮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的優勢,按照「統一口徑,報道適度、不炒作、不渲染」的原則,積極主動「擺事實,講道理」,將群眾情緒向理性、平和、客觀的方向引導,推動事態向有利於妥善處置的方向轉化。
及時主動回應網民的不同聲音。網路媒體所具有的雙向互動性和言論隨意性等特點,導致網民容易產生非理性情緒,而這種情緒一旦擴展,將會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困擾。面對輿論熱點問題,一味迴避不但不能解決,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只有直面輿情風暴,快速作出回應,將真相公之於眾,才能有效化解負面輿情。各級領導要把及時回應網民意見、及時說明事實真相、及時解決實際問題,作為網路輿情應對的重中之重。要通過制定並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對涉輿情部門的協調督導力度,設置專人進行輿情監督,定時梳理網路輿情,並提交相關單位限時辦理、及時回復。確有問題的要明確限期整改並跟蹤落實,屬於溝通協調不暢造成誤解的,應要求相關行業或部門按政策規定進行解釋答復。對於已經發生的網路輿情事件,要以積極、公平、公正的態度,第一時間回應網民關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通過傳播理性觀點防止事態擴大。
健全網路輿情應急機制,完善應急工作體系。應完善指揮協調工作體系,在網路輿情熱點發酵後,立即安排人員密切跟蹤網路言論,及時在相關論壇、貼吧發布事件進展情況。要完善網路輿情深度分析研判工作體系,對網路輿情進行分類、分級和定位,實施全方位動態監控,及早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開展專題性、綜合性分析,研判輿情走向、發展趨勢和網民關注點、關注熱度。制定不同層級和部門的專項應急預案。在現有應急預案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各組織及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和各階段工作重點,分析梳理有可能成為網路輿論熱點、敏感話題的信息,有針對性地制定操作性和針對性強的專項應急預案,增強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實行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各部門在調整政策、研究部署重大工作時,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以提前介入為原則,事先對工作開展進行穩定風險評估,凡是經評估認為方案有漏洞的,按要求及時修改完善。
在網路時代,只有切實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網路輿情管理,拓寬監督渠道,加大信息透明度,才能進一步推動網路管理常態化、規范化,才能更好避免網民因偏聽偏信產生的誤會和不滿情緒,減少負面輿論,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社會凝聚力。
⑵ 網路自由優先於網路管制么
希拉里演講推銷「網路自由」 批評中國管制網路信息
美國國務卿希拉里21日發表題為「網路自由」的演講,宣布美國將把「不受限制的互聯網訪問作為外交政策的首要任務」。盡管美國官員否認希拉里演講針對中國,但在經歷谷歌威脅退出中國事件後,人們很難相信希拉里的演講並非針對中國。北京大學學者余萬里21日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美國決策者意識到,互聯網在越來越多的國際事件上可以成為達到美國政治目的、塑造美國全球領導力的有效工具。「對本國互聯網進行依法管理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美國將網路自由作為國家政策來對別國進行宣講未免有點一廂情願」。
美國東部時間21日上午9時30分,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在華盛頓新聞博物館就網路自由問題發表長達43分鍾的講話。此前,希拉里的助手亞歷克•羅斯在接受采訪時稱,從委內瑞拉到中國,從伊朗到古巴再到其他地方,那裡的人民沒有全面和不受管制地進入互聯網的自由。「在這個世界上,有一些國家正在有系統地扼殺其公民了解信息。我們在網路自由方面的政策便是對這一事實應對的一部分。」
希拉里在講話中四次提及中國,她批評中國對網路信息進行管制,並呼籲中國對谷歌及其他美國公司受到的網路攻擊展開徹底調查,她說:「我們希望中國當局對網路入侵展開徹底調查,我們希望調查過程和結果是透明的。」她還稱,互聯網已經成為中國巨大進步的一個源泉,「但一些限制人們自由接觸信息的國家正面臨著使自己遠離下世紀進步的風險」。希拉里鼓勵美國的網路公司拒絕審查。她說:「我認為拒絕支持有政治動機的審查將成為美國科技企業的標志性特徵,也應該成為我們的國家商標……當他們的商業業務威脅到自由時,應該考慮什麼是對的,而不是簡單地考慮眼前的利潤前景。」在講話中,希拉里大談信息自由帶來的好處,並不時對伊朗、朝鮮等國的網路使用進行批評。
據法新社21日報道,希拉里在數周前就開始准備這一演講。她的助手亞歷克•羅斯20日表示,希拉里雖在演講中提到「谷歌事件」,但演講並非直接針對中國。美國國務院不是谷歌公司的外聯部門,「谷歌事件」從本質上講是一家美國公司與一個外國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事情。羅斯強調,美中就網路問題有過長時間接觸,彼此都很了解對方的立場。因此,希拉里的演講並非只談「谷歌事件」,而是講網路自由本身。羅斯說:「即便現在媒體都在報道谷歌在中國碰到的問題,但談論這個問題必須有一個全球視角,21日的演講不是中國專題。」
羅斯表示,對中國持不同政見者的網路攻擊也是希拉里打算解決的問題。羅斯稱,美國國務院計劃向倡導互聯網自由的群眾運動提供財務支持,希拉里認為網路自由對美國政府長期以來在海外推行民主的一貫立場至關重要。
英國《金融時報》21日評論說,希拉里的講話顯然加大了一個風險:即在谷歌問題上的對峙,將損害中美兩國間已經緊張的關系。
北京大學國際戰略研究中心國際問題專家余萬里21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說,並不是只有中國對互聯網進行管理,希拉里的這一演講不完全是針對中國的,還有伊斯蘭世界。希拉里這樣做有來自民主黨內的壓力,民主黨的基礎選民中有一部分人的意識形態傾向於此,但將網路自由作為國家政策來進行演講有些一廂情願,結果很可能會適得其反,可能會因此激化各國在互聯網問題上的矛盾,造成世界各國在互聯網問題上分裂。
余萬里認為,美國所謂的網路自由本質上是美國控制之下的自由。對於美國的直接敵人———拉登等反美極端主義,美國是絕不會允許他們享有自由使用互聯網權利的。「互聯網發端於美國,目前伺服器的終端仍在美國手中掌握,按照法理來說,既然要互聯網自由,美國就應該交出手中的伺服器終端,將其移交給一個全世界共同認可的國際權威機構來統一管理,比如聯合國,而不是抓在自己手中不放。」
美國互聯網的內容管制與表達自由的沖突問題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摘要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今天,網路在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因此時互聯網進行合理管制已成為了各國的共識,本文以CDA被判違憲為研究案例,對美國互聯網內容管制與表達自由的沖突爭議和管制方式進行了介紹和闡述。
關鍵詞 內容管制 表達自由
經過30多年的發展,互聯網已經滲透到政治、經濟、貿易、文化、媒體、教育等各個社會領域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互聯網提高了社會的運轉效率和生產力水平,已經成為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但是,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今天,由於缺乏必要的管制,互聯網上開始充斥著色情暴力、侵權行為、造謠誹謗、虛假廣告等一系列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個人健康發展的負面內容。尤其是網路色情信息的傳播會直接影響到青少年網民的健康成長,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重視。但是不同國家由於文化背景的不同,對於言論保護和力度有所不同,對於色情犯罪的標准、限制權利的程度和解釋機制等均有所區別,矛盾和沖突在所難免。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在全世界居於互聯網研發應用的領導地位,美國也是最早對互聯網內容管制進行探索的國家。而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敏感,使得美國有關互聯網內容管制的立法舉步維艱,並屢屢以危險敗訴而告終。
一、對於互聯網內容管制的爭議
近年來,對於互聯網這一新媒體的管制問題一直存在著廣泛的爭論,在西方,這種爭論尤其激烈。
反對管制的人認為:言論自由完全適用於任何媒介,任何旨在控制互聯網內容的系統都是對個人言論自由的破壞,言論自由不應該被限定,除非它導致對公民權利不可挽回的危害。互聯網不同於一般的通訊網路,互聯網構築了不同於現實社會的虛擬空間,這一空間的起源和價值正是它孕育的一種新的自由精神:公開性、實驗性,在這一空間里,這些價值必須完整地得到保留。他們還認為,互聯網世界應該構成一個網路主權(online sovereignty),也就是說,來自現實世界裡的政府,沒有介入網路世界的任何正當性可言。還有的觀點認為,沒有必要對互聯網進行管制,因為它的使用與廣播、電視等不同。廣播、電視節目是「推的技術」,它的內容在同一時間被送到千家萬戶,具有一種「主動侵入性」,受眾是被動的接受和隨時隨地的受到其影響;而互聯網是互動式的媒體,需要使用者主動尋找特定的網頁和應用,是「拉的技術」。針對保護兒童的問題,反對管制的人認為保護兒童也不應該是互聯網所扮演的角色,不應該通過限制互聯網內容的方式來實現,如果兒童在接觸互聯網內容方面需要保護,那需要負責任的應該是父母、教師或監護人,應該由他們對兒童接人互聯網進行控制。
主張管制的人認為:任何權利都不得不受到限定,因為絕對的權利威脅他人的權利。不受限制的自由表達權利將會威脅兒童免受騷擾的權利,威脅少數民族自由生活不受種族歧視和種族暴力侵害的權利。隨著萬維網(www)的到來和這一媒體的廣泛應用,互聯網已經完全不同於它最初的性質,現在每天有超過6億的用戶訪問2000多萬個網頁,互聯網並非隔絕於現實世界,它像其它的傳播工具一樣,會給現實世界的人造成危害,互聯網逐漸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並反映和影響現實社會的許多方面,與現實世界一樣,在這樣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內容和行為需要某種形式的規范。之前的大眾媒介廣播和電視在色情和暴力內容方面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對它的播放數量和時間都有規定,保證這些內容除了在深夜不會被廣播。而互聯網則恰恰相反,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登陸網站,一個兒童完全可以在早晨或中午躲在自己的卧室里上網,根本無法保證他們不會通過搜索等方式接觸這些內容。兒童接觸互聯網的形式太多了,除了通過電腦之外,還有象游戲機、手機這類可以接入互聯網的設備,兒童可以在自己的房間里或者一個人的時侯使用,父母不可能每時每刻都監督自己的孩子;而在學校里,很多學生同時使用電腦,教師無法在同一時間監視每個學生的使用情況。因此,在父母和教師負起責任的同時,他們需要其它手段的幫助,包括刪除含有教唆犯罪網頁和封鎖含有冒犯和不適宜內容的站點。
二、政府管制立法的失敗案例——CDA被判違憲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網路《傳播莊重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簡稱CDA),成為同年所通過的《電子通訊法》(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的一部分。如果說《電子通訊法》是以減少政府對媒介的管制而聞名,那麼CDA則因為對互聯網內容的嚴格管制而爭議不斷。
CDA的目的是限制、阻止網上黃色內容對青少年的影響和毒害。它涉及的內容包括:禁止在網上用攻擊性語言向特定的人或18歲以下的青少年傳輸性內容;清除父母為限制孩子接觸不良網上內容使用過濾技術時遇到的障礙;網路服務提供者或使用者出於善意,限制接觸或對他們認為非法或有害的內容進行過濾,不論這些資料是否受憲法保護,均不承擔責任。盡管該法對處理有害信息的措施規定得相當謹慎,仍然遭到多方面的反對。1996年2月8日美國總統簽署該法後,CDA立刻受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簡稱ACLU)等團體的挑戰。ACLU等對CDA提起違憲訴訟並在聯邦地方法院獲得勝訴,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JanetReno)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歷史性判決,推翻了限制猥褻圖畫和文字上網的通信行為規則法令。認為互聯網應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做出判決,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條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1 CDA的爭議內容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傳播莊重法》是規模巨大的電子傳播規范重建工作的一部分。該法規定,通過未成年人有機會接觸的公共計算機網路傳播不莊重的材料或允許他人傳播此類材料的行為是犯罪。該法律的管轄范圍既包括在線論壇,也包括計算機交互服務。如果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那麼他可能面臨高達25萬美元的罰金和長達5年的監禁。該法對「猥褻」的定義是,「在特定語境下,以當代社區標准認定的,具有明顯冒犯性的言辭描述或描繪性行為、性器官的任何評論、要求、意見、建議、圖像或其他傳播形式」。
該法通過後不久,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宣布,司法部將不會強制實施該法律的最後一條規定,並指出關於禁止通過計算機傳播墮胎信息的規定違憲。很快,兩起針列新法律的訴訟出現了。在費城,由三位法官組成的法官團於1996年6月宣布該法違憲。該院說,國會在努力限制兒童接近猥褻或冒犯性的材料的同時,對成人可以發布或觀看的材料施加了令人無法接受的限制。三位聯邦法官中的兩位還認定,該法對「猥褻」、「明顯冒犯性」等詞的定義都不夠充分明確,這種含混模糊令其違憲。約一個半月之後,第二個由三位法官組成的法官團在紐約州宣布,《傳播莊重法》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這個法官團說,《傳播莊重法》的范圍過於寬泛。因為它禁止生產、發行受憲法保護的成人材料。
總的來說,CDA法案有爭議的條款是「猥褻傳送(indecent transmission)」條款和「明顯令人厭惡展示(patently offensive displayr條款。「猥褻傳送」指:故意(knowingly)傳送猥褻(indecent)的通訊(communication)內容給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明顯令人厭惡展示」是指:故意讓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取得(available)依當今社區標准明顯令人厭惡(vatently offensive)的方式描述(depict or describe)性行為或器官等(sexual or excretory activities or organs)信息。觸犯上述規定者將受到罰款和最長達兩年監禁的懲罰。
2 法院的判決
(1)反駁政府關於援用有關廣播的憲法判例以說明自己有權對互聯網這一媒體進行管制的觀點,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 Stevens)在判決闡明了互聯網的性質:互聯網是一種快速成長的媒體,對於人們取得信息以及相互溝通十分重要。互聯網上最為人知的溝通方式是全球信息網(World Wide Web,簡稱WWW)。WWW的特點在於訊息接收者往往是主動點選該信息後,才會收到信息,很難意外地收到訊息,因此與傳統的電視或收音機不同。「如果將憲法第一修正案之檢查標准應用至本案的新興媒體——網路時,基本上是不合理的。」
(2)CDA法案中使用的兩個概念「猥褻」(Indecent)和「明顯令人厭惡」(Patently Offensive)前後意思模糊,不夠明確。其模糊性必將導致對憲法第一修正案原則的破壞。其次,CDA法案還是刑事法律。對刑事懲罰的畏懼可以使言論者膽戰心驚,甚至保持沉默。
(3)從互聯網媒介在傳播信息和當時所能夠提供的各種服務來看,非法有害的內容,特別是對青少年健康成長有害的色情內容的傳播並不像廣播電視節目中的此類內容那樣具有主動侵入性和無所不在性。多數經營色情內容的網站都在其主頁採用了事先警告措施,青少年如果想讀取這類內容,除了會事先受到警告外,還需要採用積極的肯定性的行為。此外,案件審判時大量的證據證明,青少年偶然遇到這樣的內容的機率是很少的。因此,法院不同意以建立在假想基礎之上的危害為由,來限製成年人享有的表達自由。
(4)CDA法案的規范范圍過寬。其禁止的不僅包括商業言論和商業實體,還包括所有在互聯網上面對末成年人在自己的計算機上置放、展示、傳送猥褻信息的非盈利性的實體和個人。同時所使用的普通的、未經界定的模糊用語「猥褻」和「明顯令人厭惡」包含了很大一部分具有嚴肅的教育、科學和其它價值的非色情材料。更嚴重的是,適用於判定互聯網上不良內容的社區標准將有可能被用來評判任何一個全國范圍內的不良交流。這樣做不僅勞民傷財,而且由於各地標準的千差萬別。這樣的行為極易被定為猥褻和明顯令人厭惡而招致處罰。從而為政府限制、侵犯甚至剝奪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大開方便之門。
(5)法院承認,保障兒童不受網路有害內容的傷害是社會大眾的共同期望,法院也欣賞國會立法管制網路有害言論的做法。但是立法機關在訂定法規保護特定少數人權利的同時,必須顧及社會其它人的權益,即不違反憲法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此乃美國立國之本。
CDA的失效,並未阻止美國政府通過法律管制互聯網不適宜內容的努力。1996年兒童色情保護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簡稱CPPA)獲得通過,該法禁止傳播以青少年性行為為描述對象的內容,並將其范圍擴大至計算機合成等所謂「虛擬青少年色情」(virtual child vomography)。1998年1月,美國國會通過被稱為「CDA之子」的《兒童在線保護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簡稱COPA)要求商業網站對未成年人屏蔽掉所有色情內容,違者將面臨6個月監禁和每天15萬美元的罰款。但是這些法律最終都被認定違憲。
盡管CDA等法案最終被判違憲,但是最高法院也並非主張對「不正當育論」等不適宜內容應該聽之任之、不聞不問,法官們也承認保障未成年人不受色情內容侵害是國家的「重大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聯邦最高法院肯定在有非常重要的政府利益存在,而且不對受管制的對象加諸任何不當負擔(une burden)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通過合乎管制目的手段,要求受管制對象提出政府所需要的「事實資料」。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表達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限的;政府對互聯網的內容管制的問題不在於是否應當管制,而在管制的限度。美國政府在色情內容管制立法方面的主要障礙,在管制手段的選擇方面。因此如果美國政府能注意到這一點,也許能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也符合憲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精神。
三、美國互聯網內容管制以自律為主
在美國,對互聯網不適宜內容的管制涉及的核心問題是言論自由問題,而憲法第一修正案是這一問題最基本的起點,因為任何針對言論的限制都要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檢驗。
一些主張網路自由與權利的相關組織主張大力發展網路的自由特性。強調網路之所以成為全球發展最快的媒體。取決於信息分享、跨區域與無限制的特質,而這些特質正是信息得以快速流通並累積的主因,倘若網路通過政府的機制介入管制,則阻礙了科技發展與信息流通,將會限制網路使用的發展空間。因而堅決反對政府力量介入網路管理。這在美國表現的得比較突出。由於CDA等法案最終被判違憲。美國也由主張立法管制網路內容的國家。轉入了要求從業者自律以及通過技術的方式對網路的內容做勸導和管理,並呼籲家長、業者、學校與圖書館及政府相關部門多方合作,對保護兒童不受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信息侵害,投人更多的心力。政府、企業還有消費者開始形成一個共識:與現在就制定嚴格的法律規范相比,鼓勵並堅持行業自律更為重要。
美國政府在道德層面對互聯網的調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互聯網經營者人手,呼籲其遵守互聯網行為准則,保障互聯網秩序,提倡行業自律;另一方面,政府從網路使用者入手,呼籲他們培養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禁止不忘使用行為。在行業自律方面,政府會聯合網路經營者和業界行業組織。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制定自律規范,或提出參考或建議;行業自律組織也會自主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對網路活動的一般准則達成共識,自覺遵守,自我監督,共同保障互聯網秩序的安全。
話說你們學校還挺時髦。。。
⑶ 為什麼我國要依法加強網路社會管理 初中政治
一是明晰各行為主體權利義務,健全網路空間治理體系。第一,始終堅持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將網路空間治理政策與人民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從立法高度明確個人在網路空間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個人在網路空間的行為,確保個人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和隱私安全。第二,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網路空間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互聯網行業依法治理,明確各社會組織的行為規范,支持各類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第三,發揮企業在網路空間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加強行業監管,促進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讓企業成為創新的主體。發揮企業的技術優勢和專家優勢,實現政府、企業、個人在保障網路安全過程中的信息共享,讓企業在參與網路空間治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是加強國家關鍵信息設施安全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當前,我國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核心技術設備嚴重依賴國外,關鍵信息設施安全隱患十分突出。為此,應制定有關關鍵信息設施安全保護的法律,界定國家關鍵信息設施范圍,明確監管部門、運營機構、行業協會、系統用戶在網路安全保障中的責任。依法推進國家關鍵信息設施安全可控工作,制定標准規范,細化安全可控的目標、措施和指標,利用檢測技術依法開展網路安全審查工作。依法建立網路安全應急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網路安全防範意識。同時,規定國家關鍵信息設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檢驗和提高我國網路安全協同防禦能力。
三是依法加強網路社會管理,維護網路空間清朗。當前,我國擁有一個6.32億用戶規模的網路社會,同時又是全球30億網民的一個網路社會子系統。對於如此規模的復雜巨系統進行調控必須建立法治規則。具體講:在系統內,網路社會行為要服從國家法律的約束。一方面,要依法打擊網路暴恐、網路謠言、網路賭博、網路色情等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網路平台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知榮辱、講正氣、作奉獻、促和諧的網路風尚。在系統外,為全球網路社會發展貢獻力量。要傳播中國文化、講好中國故事、維護國際規則、促進環境建設,助力全球網路社會和諧發展。
四是推進互聯網國際治理法治化進程,促進互聯網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發展。首先要積極參與互聯網領域情報共享、打擊網路犯罪、網路反恐、應急演練、公共基礎設施保護等國際規則和法治建設,加強交流、協作與合作,創造有利於保障我國網路安全的國際環境,提升我國在國際互聯網領域的影響力和話語權。其次要依法保障企業的海外權益,支持一批優勢企業「走出去」做大做強,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互聯網支柱企業。再次要積極推進國際互聯網治理的法治化進程,推動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國際互聯網治理體系,反對任何形式的網路戰和網路軍備競賽,反對網路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