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
1、主體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2、主觀方面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3、客體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客觀方面表現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明知」,就是指知山弊道或應當知道;所謂「互聯網接入」是指通過特定的信息採集與共享的傳輸通道,利用相關傳輸技術完成用戶與IP廣域網的高帶寬、高速度的物理連接;所謂「伺服器託管」,是指為了提高網站的訪問速度,將您的伺服器及相關設備託管到具有完善機房設施、高品質網路環境、豐富帶寬資源和運營經驗以及可對用戶的網路和設備進行實時監控的網路數據中心內,以此使系統達到安全、可靠、穩定、高效運行的目的;所謂「網路存儲」,是指將存儲設備通過標準的網路拓撲結構連接到一群計算機上,目的在於幫助解決迅速增加存儲容量的需求,簡單的說就是將電腦上的東西存放在網路上。網路存儲結構大致分為三種:直連式存儲、網路存儲設備和存儲網路;所謂「通訊傳輸」,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進行信息的傳輸與交換,簡單的說,就是信息的傳遞。其目的是傳輸消息然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對傳遞消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何為「嚴重情節」,有待於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1次會議、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9〕15號 為依法懲治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犯罪,維護正常網路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一)網路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路應用服務; (三)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路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 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第三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一)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 (二)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的; (三)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滑攜第二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四)致使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信唯伏法信息的; (六)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第四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四)致使刑事訴訟程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對絕大多數用戶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 (二)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網路服務被主要用於違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網路服務、網路設施被用於實施網路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網路服務被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國家機關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網路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的情形。 第七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路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發布信息」。 第十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十六條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第十七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九條 本解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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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的是網路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路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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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兩高關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對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肆』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為依法懲治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犯罪,維護正常網路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一)網路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路應用服務;(三)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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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幫信罪怎麼定罪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以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罰金是違法所得的倍數,一般是三到五倍。\x0d\x0a更多關於幫信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律師處理\x0d\x0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x0d\x0a為依法懲治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犯罪,維護正常網路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x0d\x0a第一條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x0d\x0a(一)網路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x0d\x0a(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路應用服務;\x0d\x0a(三)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x0d\x0a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路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x0d\x0a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x0d\x0a第三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x0d\x0a(一)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x0d\x0a(二)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的;\x0d\x0a(三)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x0d\x0a(四)致使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x0d\x0a(五)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x0d\x0a(六)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x0d\x0a(七)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x0d\x0a第四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x0d\x0a(一)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x0d\x0a(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x0d\x0a(三)致使泄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x0d\x0a(四)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x0d\x0a(五)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x0d\x0a(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x0d\x0a(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x0d\x0a(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x0d\x0a第五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x0d\x0a(一)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x0d\x0a(二)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x0d\x0a(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x0d\x0a(四)致使刑事訴訟程序受到嚴重影響的;\x0d\x0a(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x0d\x0a第六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x0d\x0a(一)對絕大多數用戶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x0d\x0a(二)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x0d\x0a(三)致使信息網路服務被主要用於違法犯罪的;\x0d\x0a(四)致使信息網路服務、網路設施被用於實施網路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x0d\x0a(五)致使信息網路服務被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x0d\x0a(六)致使國家機關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網路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x0d\x0a(七)其他嚴重違反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的情形。\x0d\x0a第七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x0d\x0a第八條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x0d\x0a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路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發布信息」。\x0d\x0a第十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x0d\x0a(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x0d\x0a(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x0d\x0a(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x0d\x0a(四)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0d\x0a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x0d\x0a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x0d\x0a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x0d\x0a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x0d\x0a(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x0d\x0a(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的;\x0d\x0a(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x0d\x0a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x0d\x0a(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x0d\x0a(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x0d\x0a(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x0d\x0a(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x0d\x0a(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x0d\x0a(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x0d\x0a(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x0d\x0a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x0d\x0a(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x0d\x0a(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x0d\x0a(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x0d\x0a(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x0d\x0a(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x0d\x0a(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x0d\x0a(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x0d\x0a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x0d\x0a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x0d\x0a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x0d\x0a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x0d\x0a第十六條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x0d\x0a第十七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x0d\x0a第十八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陸』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一)網路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路應用服務;
(三)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路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
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第三條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一)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
(二)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的;
(三)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四)致使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
(六)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第四條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四)致使刑事訴訟程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