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⑵ 12.16 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就是一部規范突發事件的預防准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理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重要法律,對於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一般我們把突發事件分為4類: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
根據突發事件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性質、可控性、行業特點等要素,將自然災害、事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
突發事件的處理包括應急預案、應急管理、培訓演練、應急保障等。
《網路安全法》對網路安全事件,圍繞技術措施、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的分析,網路安全事件的調查和評估,監督管理和整改,應急處置,事件分級,違法處置等。具體描述如下:
1.採取檢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2.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3.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4.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5.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
6.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網路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7.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8.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9.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10.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應急預案以及應急預案的演練,網路日誌的留存都是網路運營者日常應該做到的。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裡面也有相應的具體要求。網路犯罪日益猖獗,突發事件防不勝防,安全風險不可避免,只有切實可行技術、制度、行動等手段才能保障網路正常運行。
⑶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2)
2017年《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⑷ 機關單位網路安全自查報告範文(兩篇)
篇一:機關單位網路安全檢查自查報告
根據《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全市重點領域網路與信息安全檢查的通知》精神,9月10日,由市電政辦牽頭,組織對全市政府信息系統進行自查工作,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網路與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組織開展情況
9月10日起,由市電政辦牽頭,對各市直各單位當前網路與信息安全進行了一次全面的調查,此次調查工作以各單位自查為主,市電政辦抽查為輔的方式進行。自查的重點包括:電政辦中心機房網路檢修、黨政門戶網維護密碼防護升級,市直各單位的信息系統的運行情況摸底調查、市直各單位客戶機病毒檢測,市直各單位網路數據流量監控和數據分析等。
二、信息安全工作情況
通過上半年電政辦和各單位的努力,我市在網路與信息安全方面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所有接入市電子政務網的系統嚴格遵照規范實施,我辦根據《常寧市黨政門戶網站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常寧市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中國?常寧」黨政門戶網站值班讀網制度》、《"中國?常寧」黨政門戶網站應急管理預案》等制度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確保各項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2、組織信息安全培訓。面向市直政府部門及信息安全技術人員進行了網站滲透攻擊與防護、病毒原理與防護等專題培訓,提高了信息安全保障技能。
3、加強對黨政門戶網站巡檢。定期對各部門子網站進行外部web安全檢查,出具安全風險掃描報告,並協助、督促相關部門進行安全加固。
4、做好重要時期信息安全保障。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實行24小時值班制及安全日報制,與重點部門簽訂信息安全保障書,加強互聯網出口訪問的實時監控,確保十八大期間信息系統安全。
三、自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和面臨的威脅分析
通過這次自查,我們也發現了當前還存在的一些問題:
1、部分單位規章制度不夠完善,未能覆蓋信息系統安全的所有方面。
2、少數單位的工作人員安全意識不夠強,日常運維管理缺乏主動性和自覺性,在規章制度執行不嚴、操作不規范的情況。
3、存在計算機病毒感染的情況,特別是U盤、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設備帶來的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4、信息安全經費投入不足,風險評估等級保護等有待加強。
5、信息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安全知識和技能不足,主要依靠外部安全服務公司的力量。
四、改進措施和整改結果
在認真分析、總結前期各單位自查工作的基礎上,9月12日,我辦抽調3名同志組成檢查組,對部分市直機關的重要信息系統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組共掃描了18個單位的門戶網站,採用自動和人工相結合的方式對15台重要業務系統伺服器、46台客戶端、10台交換機和10台防火牆進行了安全檢查。
檢查組認真貫徹「檢查就是服務」的理念,按照《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全市重點領域網路與信息安全檢查的通知》要求對抽查單位進行了細致周到的安全巡檢,提供了一次全面的安全風險評估服務,受到了服務單位的歡迎和肯定。檢查從自查情況核實到管理制度落實,從網站外部安全掃描到重要業務系統安全檢測,從整體網路安全評測到機房物理環境實地勘查,全面了解了各單位信息安全現狀,發現了一些安全問題,及時消除了一些安全隱患,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整改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對照報告認真落實整改。通過信息安全檢查,使各單位進一步提高了思想認識,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了安全防範措施,落實了安全問題的整改,全市安全保障能力顯著提高。
五、關於加強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發現的問題,我市積極進行整改,主要措施有:
1、對照《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全市重點領域網路與信息安全檢查的通知》要求,要求各單位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將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2、繼續加大對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信息安全技能,主動、自覺地做好安全工作。
3、加強信息安全檢查,督促各單位把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切實落實到位,對於導致不良後果的安全事件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4、繼續完善信息安全設施,密切監測、監控電子政務網路,從邊界防護、訪問控制、入侵檢測、行為審計、防毒防護、網站保護等方面建立起全方位的安全防護體系。
5、加大應急管理工作推進力度,在全市信息安全員隊伍的基礎上組建一支應急支援技術隊伍,加強部門間協作,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演練,將安全事件的影響降到最低。
篇二:機關單位網路安全檢查自查報告
為保證稅務系統網路與信息安全,進一步加強網路新聞宣傳管理工作,有效地防範蓄意攻擊、破壞網路信息系統及傳播、粘貼非法信息等突發緊急事件的發生。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將工作落實到人。州局機關成立信息安全檢查工作組,負責州局機關各處室安全檢查工作,主要採取各處室自查和對部分處室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網路安全清理檢查工作。
一、現狀與風險
隨著伊犁州地稅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的征管格局已初步形成。總局-區局-地(州、市)局-縣(市)局的四級廣域網路已經建立,並逐步向基層徵收單位延伸,地稅系統網路建設進程也逐漸加快。目前伊犁州地稅系統廣域網節點數已達700多個,聯網計算機設備700多台。在完成繁重稅收任務的同時,為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更好地宣傳稅收工作、服務納稅人,各縣(市)稅務機關均根據工作需要建立了網際網路訪問網站。同時,與其它政府部門部分地實現了聯網和信息交換。總之,網路與信息系統已成為整個稅務系統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
在稅務信息化建設不斷蓬勃發展的同時,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風險也逐漸顯露。一是隨著稅收事業的發展,業務系統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逐步與外部相關部門實現了聯網與信息交換。此外為方便納稅人納稅,新疆地稅系統開通了網際網路申報、網上查詢等業務,地稅系統網路由過去完全封閉的內部網,轉變成與外部網、網際網路邏輯隔離的網路。二是網路與信息系統中的關鍵設備如主機、路由器、交換機以及操作系統等大部分採用國外產品,存在著較大的技術和安全隱患。三是系統內計算機應用操作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加上由於經費不足,安全防護設備與技術手段不盡如人意。四是敵對勢力以及受利益驅使的犯罪分子一直蠢蠢欲動,對國家重要的財政、金融部門構成巨大威脅。上述幾個方面構成稅務系統網路與信息安全的主要風險。
二、建立健全了網路與信息安全組織機構
為了確保網路與信息安全工作得到重視和措施能及時落實,伊犁州地稅局成立了網路與信息安全領導小組:
組長:程愛民 總經濟師
成員:車艷霞、王守峰、王紅星、劉忠輝、王忠、歐陽燦、王華、褚天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主任由信息處長車艷霞擔任,副主任由辦公室副主任王守峰擔任。成員有:王紅星、劉忠輝、王忠、王華。
三、建立健全了網路與信息安全崗責體系和規章制度
網路與信息安全辦公室負責對以機關名義在內、外網站上發布信息的審查和監控;信息處負責網站的維護和技術支持以及其它各類應用信息系統的監控和維護;計財處負責相關資金支持;機關服務中心負責電力、空調、防火、防雷等基礎設施的監控和維護。
網路與信息安全辦公室負責在發生緊急事件時協調開展工作,並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起草向領導小組、公安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的報告或向全系統的通報;並負責各類網站、各應用系統、資料庫系統的監控防範、應急處置和數據、系統恢復工作,以及網路系統的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網路恢復工作及安全事件的事後追查。為做好州直地稅系統網路安全自查工作,信息處在8月10日,通過視頻培訓,對全系統網管員進行網路安全知識培訓。並對網路安全自查工作進行部署。
建立健全了各種安全制度,包括(1)日誌管理制度;(2)安全審計制度;(3)數據保護、安全備份、災難恢復計劃;(4)計算機機房及其他重要區域的出入制度;(5)硬體、軟體、網路、媒體的使用及維護制度;(6)帳戶、密碼、通信保密的管理制度;(7)有害數據及計算機病毒預防、發現、報告及清除管理制度。(8)個人計算機使用及管理規定。
四、伊犁州地稅局計算機網路管理情況
(一)區域網安裝了防火牆。同時對每台計算機配置安裝了區局統一配置的瑞星殺毒軟體,針對注冊號戶數不夠的情況,向區局又申請了300戶注冊號,現網路版瑞星殺毒軟體可以同時上線550台計算機,基本滿足了伊犁州地稅系統內網辦公需要。全州內網計算機安裝桌面審計系統達到95%,部分單位達到100%。定期安裝系統補丁,加強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擊、防癱瘓、防泄密等方面的有效性。
(二)涉密計算機和區域網內所有計算機都強化口令設置,要求開機密碼、公文處理口令、征管軟體口令必須字母與數字混合不少於8位。同時,計算機相互共享之間設有身份認證和訪問控制。
(三)內網計算機沒有違規上國際互聯網及其他的信息網的現象;在各單位辦稅服務廳自助申報區安裝的網報專用計算機每天由網管員進行管理檢查,以防利用網報機進行違法活動。
(四)安裝了針對移動存儲設備的專業殺毒軟體,對移動存儲設備接入計算機前必須進行病毒掃描,對於經常接收外來數據的辦稅服務廳、管理科等單位計算機都配備使用U盤病毒隔離器。
(五)對伺服器上的應用、服務、埠和鏈接都進行了安全檢查並加固處理。
(六)對公文處理及檔案管理軟體資料庫進行按日備份,確保數據安全。嚴格文件的收發,並要求信息管理員定期進行系統全備份,刻錄光碟並異地存儲。
(七)沒有通過電子政務外網、互聯網郵箱、通信工具等處理、傳遞、轉發涉密或敏感信息的現象。
(八)制定了詳細應急預案,並隨著信息化程度的深入,結合各局實際,並在以後不斷完善。
(九)州局的網路信息發布由辦公室設置了專人管理,對所有要在網路上發布的信息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1).的網路安全宣傳口號 (2).網路安全宣傳用語 (3).網路金融安全宣傳用語 (4).2021年網路安全知識答題及答案 (5).2021年網路安全知識宣傳標語55條 (6).2021年網路安全知識宣傳資料內容 (7).網路空間安全專業就業方向 (8).2021年高考網路安全與執法專業課程 (9).2021年高考網路空間安全專業課程 (10).網路安全與執法專業大學排名2021全國最新排名(附開設院校名單)
五、存在的問題
根據《通知》中的具體要求,在自查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不足,同時結合實際,今後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整改。
(一)安全意識還需加強。要繼續加強對機關幹部的安全意識教育,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二)設備維護、更新應及時。要加大對線路、系統等的及時維護和保養,同時,針對信息技術的飛快發展的特點,需加大更新力度。
(三)安全工作的水平還有待提高。對信息安全的管護還處於初級水平,要提高安全工作的現代化水平,有利於我們進一步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防範和保密工作。
(四)加強計算機安全意識教育和防範技能訓練,充分認識到計算機泄密案件的嚴重性。把計算機安全保護知識真正融於實際工作中,而不是記在紙上;人防與技防結合,把計算機安全保護的技術措施看作是保護信息安全的一道看不見的屏障。
(五)工作機制有待完善。創新安全工作機制,是信息工作新形勢的必然要求,這有利於提高機關網路信息工作的運行效率,有利於辦公秩序的進一步規范。 ;
⑸ 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
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範文(通用5篇)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有時會突發一些不在預期的事故,為了避免事情更糟,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怎樣寫應急預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範文(通用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1
根據新區教體委的要求,為確保發生網路安全問題時各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根據互聯網網路安全相關條例及上級相關部門文件精神,結合我校校園網工作實際,特製定本預案。
一、成立安全應急領導小組
學校全體行政人員及全體網路管理員組成網路安全應急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責任人: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完善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網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全校網路安全常識的普及教育,廣泛開展網路安全和有關技能訓練,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防範意識和基本技能。
(3)認真搞好各項物資保障,嚴格按照預案要求積極配備網路安全設施設備,落實網路線路、交換設備、網路安全設備等物資,強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4)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網路安全事故處理工作,把不良影響與損失降到最低點。
(5)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全面保證和促進學校網路安全穩定地運行。
二、各級處理預案
1、網站不良信息事故處理預案
(1)一旦發現學校網站上出現不良信息(或者被駭客攻擊修改了網頁),立刻關閉網站。
(2)備份不良信息出現的目錄、備份不良信息出現時間前後一個星期內的HTTP連接日誌、備份防火牆中不良信息出現時間前後一個星期內的網路連接日誌。
(3)列印不良信息頁面留存。
(4)完全隔離出現不良信息的目錄,使其不能再被訪問。
(5)刪除不良信息,並清查整個網站所有內容,確保沒有任何不良信息,重新開通網站服務,並測試網站運行。
(6)修改該目錄名,對該目錄進行安全性檢測,升級安全級別,升級程序,去除不安全隱患,關閉不安全欄目,重新開放該目錄的網路連接,並進行測試,正常後,重新修改該目錄的上級鏈接。
(7)全面查對HTTP日誌,防火牆網路連接日誌,確定該不良信息的源IP地址,如果來自校內,則立刻全面升級此次事件為最高緊急事件,立刻向領導小組組長匯報,視情節嚴重程度領導小組可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報案。
(8)從事故一發生到處理事件的整個過程,必須保持向領導小組組長匯報、解釋此次事故的發生情況、發生原因、處理過程。
2、網路惡意攻擊事故處理預案
(1)發現出現網路惡意攻擊,立刻確定該攻擊來自校內還是校外;受攻擊的設備有哪些;影響范圍有多大。並迅速推斷出此次攻擊的最壞結果,判斷是否需要緊急切斷校園網的伺服器及公網的網路連接,以保護重要數據及信息;
(2)如果攻擊來自校外,立刻從防火牆中查出對方IP地址並過濾,同時對防火牆設置對此類攻擊的過濾,並視情況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報警。
(3)如果攻擊來自校內,立刻確定攻擊源,查出該攻擊出自哪台交換機,出自哪台電腦,出自哪位教師或學生。接著立刻趕到現場,關閉該計算機網路連接,並立刻對該計算機進行分析處理,確定攻擊出於無意、有意還是被利用。暫時扣留該電腦。
(4)重新啟動該電腦所連接的網路設備,直至完全恢復網路通信。
(5)對該電腦進行分析,清除所有病毒、惡意程序、木馬程序以及垃圾文件,測試運行該電腦5小時以上,並同時進行監控,無問題後歸還該電腦。
(6)從事故一發生到處理事件的整個過程,必須保持向領導小組組長匯報、解釋此次事故的發生情況、發生原因、處理過程。
3、學校重大網路事件處理預案
(1)對學校重大事件(如校慶、評估等對網路安全有特別要求的事件)進行評估、確定所需的網路設備及環境。
(2)關閉其它與該網路相連,有可能對該網路造成不利影響的一切網路設備及計算機設備,保障該網路的暢通。
(3)對重要網路設備提供備份,出現問題需盡快更換設備。
(4)對外網連接進行監控,清除非法連接,出現重大問題立刻向上級部門求救。
(5)事先應向領導小組匯報本次事件中所需用到的設備、環境,以及可能出現的事故及影響,在事件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應立刻向領導小組組長匯報。
三、日常管理
1、領導小組依法發布有關消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網路安全防禦、處理工作。各有關組員隨時准備執行應急任務。
2、網路管理員對校園內外所屬網路硬體軟體設備及接入網路的計算機設備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封堵、更新有安全隱患的設備及網路環境。
3、加強對校園網內計算機設備的管理,加強對學校網路的使用者(學生和教師)的網路安全教育。加強對重要網路設備的軟體防護以及硬體防護,確保正常的運行軟體硬體環境。
4、加強各類值班值勤,保持通訊暢通,及時掌握學校情況,全力維護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5、按預案落實各項物資准備。
四、網路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行動
1、領導小組得悉消防緊急情況後立即趕赴本級指揮所,各種網路安全事故處理小組迅速集結待命。
2、應急小組成員聽從組織指揮,迅速組織本級搶險防護。
(1)確保WEB網站信息安全為首要任務,學校公網連接。迅速發出緊急警報,所有相關成員集中進行事故分析,確定處理方案。
(2)確保校內其它接入設備的信息安全:經過分析,可以迅速關閉、切斷其他接入設備的所有網路連接,防止滋生其他接入設備的安全事故。
(3)分析網路,確定事故源:使用各種網路管理工具,迅速確定事故源,按相關程序進行處理。
(4)事故源處理完成後,逐步恢復網路運行,監控事故源是否仍然存在。
(5)針對此次事故,進一步確定相關安全措施、總結經驗,加強防範。
(6)從事故一發生到處理的整個過程,必須及時向領導小組組長以及教務處以及校長匯報,聽從安排,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3、積極做好廣大師生的思想宣傳教育工作,迅速恢復正常秩序,全力維護校園網安全穩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事故情況,及時匯總上報。
5、事後迅速查清事件發生原因,查明責任人,並報領導小組根據責任情況進行處理。
五、其他
1、在應急行動中,學校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服從指揮,確保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落實。
2、各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並切實落實各項組織措施。
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2
一、總則
1、編制目的
為提高我校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學、有效、反應迅速的應急工作機制,確保我校校園網路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實體安全、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護師生權益,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教學秩序,促進學校的和諧發展。
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預案。
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校校園網路發生與本預案定義的'I-IV級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和可能導致I-IV級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本預案啟動後,我校以前制定的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與本預案相沖突的,按照本預案執行。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指的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是指我校校園網等重要網路信息系統突然遭受不可預知外力的破壞、毀損或故障,不良信息在我校校園網乃至整個互聯網的傳播,發生對國家、社會、公眾、學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緊急網路安全事件。
事件分類根據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特徵,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劃分為網路安全突發事件和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是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人為破壞引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的損壞;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進行有目的或有組織的反動宣傳、煽動和歪曲事理的不良活動或違法活動。
(1)自然災害是指地震、台風、雷電、火災、洪水等。
(2)事故災難是指電力中斷、網路損壞或者是軟體、硬體設備故障等。
(3)人為破壞是指人為破壞網路線路、通信設施,互聯網攻擊、病毒攻擊、恐怖主義活動等事件。
事件分級
根據我省對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IV級(一般)。具體級別定義如果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I級(特別重大):造成我校網路與信息系統發生大規模癱瘓,事態的發展超出區一級相關主管部門的控制能力,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教育形象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突發事件。
(2)II級(重大):造成我校或其它上一級部門重要網路與信息系統癱瘓,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教育形象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上級政府或公安部門協助,乃至需跨地區協同處置的突發事件。
(3)III級(較大):造成我校網路與信息系統癱瘓,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教育形象造成一定損害,但只需在本區政府或區信息中心協同處置的突發事件。
(4)IV級(一般):造成我校校園網路重要網路與信息系統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壞,對師生、家長或其他人員和單位的權益有一定影響,但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可由我區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處置的突發事件。
二、工作原則
1、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重點保護重要信息網路和關系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系統;從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和打擊不法行為等環節,在管理、技術、宣傳等方面,採取多種措施,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構築我校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2、明確責任、分級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網路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宣傳和教育,進一步提高師生的信息安全意識。
3、落實措施、確保安全。要對機房、網路設備、伺服器等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安全漏洞和隱患的進行及時整改;在國際互聯網上已建立網站的分院單位,要實行網站的巡察制度,密切關注互聯網信息動態,要按照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准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4、依靠科學、平戰結合。各辦學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的標准,建立本單位的應急處置預案,並加強技術儲備、規范應急處置措施與操作流程,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定期進行預案演練,確保應急預案切實可行。
5、事故上報
1、網路信息安全事故上報
(1)當發生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時,應及時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初次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必須實行態勢進程報告和日報告制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來源、影響范圍、事件性質、事件發展趨勢和採取的措施等。
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部門應當在發生信息安全事件後,首先以口頭方式立即向我校信息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部門應當立即對發生的事件進行調查核實、保存相關證據,並在事件被發現或應當被發現時起5小時內將有關材料報至我校信息安全管理辦公室。
對於信息安全事件,我校信息安全管理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上報院領導,並負責組織人員對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部門應當在事件處理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院辦備案。我校信息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對事件進行分析和研究,並將結果通報院領導。
(2)學院信息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和院領導應確立兩個以上的即時聯系方式,公眾可通過固定電話、行動電話、互聯網等多種聯系方式進行報警,避免因信息網路突發事件發生後,必要的信息通報與指揮協調通信渠道中斷。
2、網路信息安全預警處理與發布
(1)對於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並在2小時內進行相應的風險評估,並及時按規定向校長和有關部門報告。
(2)發現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或事故時,區教育網路管理中心配合對突發事件或事故進行風險評估,並把評估信息及時反饋給區應急小組。
三、事後處理
應急響應應急結束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經應急處置後,得到有效控制,事態下降到一定程度或基本得以解決,將各監測統計數據上報院領導,由院領導向區應急小組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經批准後實施。
四、人員隊伍
保障措施應急技術隊伍保障按照一專多能的要求建立我校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技術保障隊伍。並定期參加信息安全配訓。
五、監督管理
1、宣傳教育我校將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傳播媒介及有效的形式,比如校園網路、校園廣播、校園電視台、教職工大會、班會等形式,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師生的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對網路與信息安全等方面專業技能的培訓,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技術工作。並將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等列為學校行政管理幹部的培訓內容,增強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組織能力。
2、演練建立應急預案定期演練制度。通過演練,發現應急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3、責任與獎懲要認真貫徹落實預案的各項要求與任務,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學校將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各項制度、計劃、方案、人員等進行實地督察,對未有效落實預案各項規定的`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3
為確保網路正常使用,充分發揮網路在信息時代的作用,促進教育信息化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特製訂本預案,妥善處理危害網路與信息安全的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遏制突發事件的影響和有害信息的擴散。
一、危害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1、如在區域網內發現病毒、木馬、入侵等
網路管理中心應立即切斷區域網與外部的網路連接。如有必要,斷開局內各電腦的連接,防止外串和互串。
2、突發事件發生在校園網內或具有外部IP地址的伺服器上的,學校應立即切斷與外部的網路連接,如有必要,斷開校內各節點的連接;突發事件發生在校外租用空間上的,立即與出租商聯系,關閉租用空間。
3、如在外部可訪問的網站、郵件等伺服器上發現有害信息或數據被篡改,要立即切斷伺服器的網路連接,使得外部不可訪問。防止有害信息的擴散。
4、採取相應的措施,徹底清除。如發現有害信息,在保留有關記錄後及時刪除,(情況嚴重的)報告市教育局和公安部門。
5、在確保安全問題解決後,方可恢復網路(網站)的使用。
二、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健全機構,落實網路與信息安全責任制。建立由主管領導負責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並設立安全專管員。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制;BBS、聊天室等交互性欄目要設有防範措施和專人管理。
2、局內網路由網管中心統一管理維護,其他人不得私自拆修設備,擅接終端設備。
3、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樹立網路與信息安全人人有責的觀念。安全意識淡薄是造成網路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各校要加強對教師、學生的網路安全教育,增強網路安全意識,將網路安全意識與政治意識、責任意識、保密意識聯系起來。特別要指導學生提高他們識別有害信息的能力,引導他們正健康用網。
4、不得關閉或取消防火牆。保管好防火牆系統管理密碼。每台電腦安裝殺毒軟體,並及時更新病毒代碼。
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4
一、指導思想:
隨著互聯網及相關信息通信業務的迅速發展,信息傳播呈現渠道多樣化、影響網路化、擴散快速化的發展趨勢,網路信息安全內涵和外延已經遠遠突破原來的傳統概念,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從中央到地方無不列為事務工作的重中之重。結合本園自身情況,加強監督和管理,制度本預案。
二、機構設置:
預防網路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各班班主任。
三、領導小組職責:
1、強化組織機構,加強管理控制:
幼兒園成立以園長為組長的網路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通過成立組織機構,強化意識,明確職責,加強控制,保障網路安全管理落到實處。
2、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防範水平:
積極開展相關培訓提高網管員的網路管理水平,定期對教師開展互聯網安全和文明上網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教師上網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政治意識、自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形成廣大師幼共同抵制網上有害信息的良好氛圍,保證幼兒園網路系統安全運行,更好地為教育科學服務。
加強網路安全建設,網路管理員加強檢查,及時發現網路本身的安全漏洞,保證軟體防火牆和防病毒軟體的及時有效的更新,提高網路系統防禦攻擊的能力,盡量避免網路、病毒等的攻擊事件。
3、執行審查制度,保證新聞真實健康:
園內通訊報道工作落實專人負責,經同意後方能發布或傳送。未經園長同意而發布的有損於幼兒園和社會形象的言論,發布人要負法律責任,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同時在新聞發布系統上嚴格設置許可權管理,讓通過安全管理小組認證的人員才可以在網路上發布合法的消息。
四、加強安全管理,快速有效應急:
1、對非法站點作好過濾,並定期備份重要文件,網路備份和光碟刻錄備份相結合。
2、網管員堅持做到每天至少一次的安全檢測,及時了解網路運行情況,以保障園網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
3、一旦發現園網上出現違反幼兒園網路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立即停止校園網路的使用。
4、網路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有關人員對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對違紀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園紀園規,作出嚴肅處理。
5、對有害的信息則立即刪除。
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5
為確保校園網安全有序平穩運行,保證校園網路信息安全和網路安全,更好的服務於學校的教育教學,為及時處置校園網信息網路安全事件,保障校園網作用的正常發揮,特製定本預案。
一、信息網路安全事件定義
1、校園網內網站主頁被惡意纂改、互動式欄目里發表反政府、分裂國家和色情內容的信息及損害國家、學校聲譽的謠言。
2、校園網內網路被非法入侵,應用計算機上的數據被非法拷貝、修改、刪除。
3、在網站上發布的內容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侵犯知識版權,已經造成嚴重後果。
二、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機構及職責
1、設立信息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信息網路安全事件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工作。
2、學校網格安全領導小組職責任務
(1)、監督檢查各教研組處室網路信息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加強網上信息監控巡查,重點監控可能出現有害信息的網站、網頁。
(3)、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校園網上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理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上報有關部門。
(4)、與市公安局網路安全監察部門保持熱線聯系,協調市公安局網監處安裝網路信息監控軟體,並保存相關資料日誌在三個月以上。確保反應迅速,做好有關案件的調查、取證等工作。
三、網路安全事件報告與處置
事件發生並得到確認後,網路中心或相關科室人員應立即將情況報告有關領導,由領導(組長)決定是否啟動該預案,一旦啟動該預案,有關人員應及時到位。
網路中心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寫出事件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單位、事件內容,涉及計算機的IP地址、管理人、操作系統、應用服務,損失,事件性質及發生原因,事件處理情況及採取的措施;事故報告人、報告時間等。
學校網格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承擔校內外的工作聯系,防止事態通過網路在國內蔓延。
網路中心人員進入應急處置工作狀態,阻斷網路連接,進行現場保護,協助調查取證和系統恢復等工作。對相關事件進行跟蹤,密切關注事件動向,協助調查取證。
有關違法事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一般性安全隱患處理:
學校網路信息中心配備了正版-防火牆軟體和瑞星防病毒軟體,及時升級,及時清除殺滅網路病毒,檢測入侵事件,將向管理員發出警報,管理員將在第一時間處理入侵事件,並報有關部門。對來往電子郵件及網路下載文件用防病毒軟體軟體過濾,確保不被木馬類病毒侵入並在無意中協助傳播病毒。
管理員對定期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做好設備維護記錄,保證設備高效穩定的運行。學校重要計算機出現硬體設備故障,管理員將在第一時間啟用數據備份,保證數據不丟失,保證網路的正常運行。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⑻ 游戲投訴平台
法律分析:中國網路游戲投訴平台是服務於中國所有游戲網民的國家級網路游戲監管平台,平台上線是由國家級媒體主導、面向游戲型互聯網行業的重要舉措 。通過游戲企業、調解中心、仲裁委員會、法院的參與,為游戲玩家提供一站式投訴處理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