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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第41條規定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2-18 16:26:29

『壹』 調查:QQ等App每天自啟百次 有軟體高頻訪問照片!

[資訊]6月11日消息 今日發表題為《“強制跳轉啟動”“自啟動”“關聯啟動”……我的手機App我咋管不住?》的文章,文章揭露了App強制跳轉啟動、自啟動、關聯啟動等損害用戶權益的“任性”行為。

文章首先提到了手機網頁跳轉App的問題,例如通過Chrome瀏覽器嘗試網路搜索,有時會自動啟動網路App;通過UC瀏覽器打開淘寶網,有時則會跳轉到手機淘寶App。

除“強制跳轉啟動”外,安卓系統手機上多款App存在頻繁自啟動、關聯啟動,訪問、讀取手機用戶信息的情況 。如網易郵箱、QQ等常用工具App幾乎每天自啟次數都在100次左右;滴滴出行App啟動後在一分鍾之內嘗試啟動9款其他App;途牛旅遊App在自啟動後的一分鍾內嘗試啟動15款其他App後台運行。部分辦公、社交、娛樂類App啟動後會在短時間內高頻次訪問手機照片、文件,多者超萬次,還有的則頻繁讀取用戶通訊錄等信息。

對此,有專業人士稱,一款App產品的考核指標當中最重要的是“日活躍用戶”。 App被啟用次數越多,“日活”數據越好 ,商業估值就越高,盈利能力就被認為越強。另外還有軟體工程師稱,在用戶安裝、首次打開或使用App等過程中授予的各類許可權大都是“一次授權、長期使用”,這意味著App只要啟用,就可隨時收集用戶相關信息,如位置、通訊錄、安裝應用等。

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工信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要求“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體”;《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和國家相關技術標准也要求,收集個人信息需滿足最小必要原則,自動收集個人信息的頻率應是實現產品或服務的業務功能所必需的最低頻率,不得隨意擴大收集范圍。

『貳』 網路安全法第4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

《網路安全法》第41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叄』 網路安全法的五個重要元素

這五個重要元素如下:
1、明確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進行保護。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2、個人信息被冒用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3、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網路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4、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未成年人上網有特殊保護。網路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支持研發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 健康的網路環境。

『肆』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2)

2017年《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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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並經被收集者同意還是確認

同意


人類進入信息社會之後,如何在利用信息和保護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在世界范圍內引發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熱潮。及至我國,《全國人大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網路安全法》《民法總則》等均明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不得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對於「依法」與「非法」的判定,《網路安全法》第41條第1款劃定了基本的邊界,「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也即我國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應遵循告知同意原則。





告知同意原則是指信息業者在收集個人信息之時,應當對信息主體就有關個人信息被收集、處理和利用的情況進行充分告知,並徵得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的原則。具體而言,告知即信息業者合理有效地使當事人了解其個人信息將會被如何收集和處理,該制度旨在實現信息業者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過程的透明化,以有利於當事人同意權之行使。告知同意原則源於人的信息自決權,同意乃信息主體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能自主地對個人信息進行處分,恰如洛克在其《政府論》中所提及:「一切自然人都是自由的,除了他自己的同意以外,無論什麼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於任何世俗權力。」




實際上,告知同意原則為全球范圍內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普遍適用。20世紀70年代,國際社會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理念初步形成。1970年歐洲的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德國黑森州信息法》便將告知同意原則作為個人信息收集原則予以確定。1973年,美國政府成立的「關於個人數據自動系統的建議小組」發布「公平信息實踐准則」報告,五項准則中便包含告知同意原則的內容,該准則在此後美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中具有關鍵性作用,基本確立了美國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框架,此後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等立法中均沿用了告知同意原則。除此之外,瑞典、奧地利、丹麥等國均在本國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文件也有類似規定。




同時,告知同意原則也為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國際性文件採納。1980年,為協調數據跨境轉移問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頒布《關於隱私保護和個人數據跨境流通的指南》(以下簡稱《OECD指南》),指出在多數情況下個人數據的收集行為不僅要獲得數據主體的同意,還要限於為實現徵求同意通知書中所表明的目的之必要的最小數據量,且該數據在沒有獲得新的同意時不得用於其他不相關的目的。1981年,歐共體理事會頒布《關於個人數據自動處理過程中的個人保護公約》(以下簡稱《108號公約》),明確數據主體應有權知曉自動化處理個人數據的情形。1990年,歐共體委員會著手推動歐盟層面個人數據保護的統一立法,並於1995年發布《關於涉及個人數據處理的個人保護以及此類數據自由流通的指令》(以下簡稱《95指令》),明確數據控制者在獲取數據主體明確同意後方可處理個人數據。近年,隨著信息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上述文件紛紛進行了現代化更新,均保留或強化了告知同意原則的相關內容。2012年歐洲委員會修訂《108號公約》,對於信息主體的同意作出了明確限制,即數據主體的同意必須是自由的、特定的、知曉的以及明確的、不含糊的接受。2013年,OECD發布《OECD隱私框架》對《OECD指南》進行大幅修改,但對告知同意原則相關內容予以保留。2016年歐盟頒布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英文簡稱「GDPR」)不僅對告知同意原則做了進一步細化,增加了收集兒童數據時需要獲取其監護人同意的特殊情形,還賦予了該原則以法律強制執行力度。由此可見,告知同意原則自發端以來便作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其內涵幾乎是一脈相承,都反映了數據主體對個人數據享有自治、自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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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什麼嚴格保密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柒』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什麼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網路空間主權原則、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共同治理原則等。網路安全法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原則、信息化和監管並重原則及合作治理原則等。強調主權,就是在我國境內的內外資網路運營商,都要遵守網路安全法,沒有特權和法外之地。而共同治理則強調的國際合作,共同維護網路安全。
要維護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網路空間主權是一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適用於我國境內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這是我國網路空間主權對內最高管轄權的具體體現。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既要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又要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堅持共同治理原則,要求採取措施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政府部門、網路建設者、網路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行業相關組織、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社會公眾等都應根據各自的角色參與網路安全治理工作中來。
一、網路四要素
1、通信線路和通信設備;
2、有獨立功能的計算機;
3、網路軟體支持;
4、實現數據通信與資源共享。
二、網路的特性
1、資源共享。網路的主要功能就是資源共享。共享的資源包括軟體資源、硬體資源以及存儲在公共資料庫中的各類數據資源。網上用戶能部分或全部地共享這些資源,使網路中的資源能夠互通有無、分工協作,從而大大提高系統資源的利用率。
2、快速傳輸信息。分布在不同地區的計算機系統,可以通過網路及時、高速地傳遞各種信息,交換數據,發送電子郵件,使人們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
3、提高系統可靠性。在網路中,由於計算機之間是互相協作、互相備份的關系,以及在網路中採用一些備份的設備和一些負載調度、數據容錯等技術,使得當網路中的某一部分出現故障時,網路中其他部分可以自動接替其任務。因此,與單機系統相比,計算機網路具有較高的可靠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捌』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

1、違反網路安全法第23條第3款第41條至第43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0倍以下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10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拓展資料
一、網路安全法的意義
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網路安全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後,突出表現在我們甚至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網路安全法。全國人大通過網路安全法的重要意義在於,從此我國網路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網路安全的「基本法」。
二、作為「」基本法」其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定了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
2、建立了國家網路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
3、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處罰是根據案情的輕重進行處罰的,首先有關部門會對其進行警告,之後如果沒有改正甚至變本加厲地危害網路的公共安全,那麼為處以5萬以上15萬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惡劣的會追究其他責任。

『玖』 網路服務提供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符合的條件有

法律分析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進行重點保護。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

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資料擴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拾』 滌盪App不正之風

哪怕僅就App而言,個人信息保護也是一個系統工程。 (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於2019年6月20日《南方周末》)

日前,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發布《網路安全實踐指南——移動互聯網應用基本業務功能必要信息規范》。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據個人信息最少夠用原則,以基本業務功能劃分了16類App,給出了與每類業務功能相關的必要信息范圍,即一旦缺少會導致基本功能無法實現或無法正常運行的信息。這是對行業不正之風動真格,有望極大改善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

想必不少人遇見過這樣的情況:隨便一款App,都敢向用戶索要訪問通訊錄、讀取簡訊與讀取通話記錄的許可權;某些熱門App,店大欺客,你不給它想要的個人信息就安裝或使用不了,而這些信息與其業務功能一毛錢關系都沒有。尤其是適用安卓機的各類App,超范圍收集、強制授權與過度索取等是一個值得關切的現象。

在上述規范通過後,有媒體在2019年6月10-17日使用安卓系統華為手機進行測試,發現在被測試的50款App中,仍有24款App索取許可權超出規范。

2016年網路安全法第4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第64條規定的罰則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這一法律對App不法運營者有所震懾。不過,何謂「必要」,或者何謂「最少夠用」,仍有待一個獨立第三方來進行清晰界定。

上述規范既適用於App提供者「規范個人信息搜集行為」,也適用於「主管監管部門、第三方評估機構等對於個人信息收集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可能還會影響網路完全法對個人信息搜集行為合法與非法邊界的認定,即會影響監管與司法實踐。所以必將對App業態產生積極影響。

當然,哪怕僅就App而言,個人信息保護也是一個系統工程。讓個人信息最少夠用原則成為可操作性的規范,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保障被搜集的個人信息不被過度使用、非法使用與倒賣,保障個人信息「被遺忘權」等等,也都不可或缺。

南方周末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