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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網路安全責任制

發布時間: 2023-02-23 20:43:03

⑴ 民政部對網路募捐平台有什麼規定

2017年8月1日,民政部明確提出以下規定:

在平台上進行募捐的主體應是獲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平台本身沒有公開募捐資格。平台應明確告知用戶及社會公眾,個人求助、網路互助不屬於慈善募捐,真實性由信息提供方負責。

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工信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同時印發了《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對網路募捐平台作了規定,有效阻止了網路募捐平台亂象的發生。

(1)民政局網路安全責任制擴展閱讀:

《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1、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開募捐平台服務,是指廣播、電視、報刊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布公開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務。

提供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的廣播、電視、報刊、電信運營商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的條件。通過互聯網提供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由民政部指定,並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

3、第三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公開募捐平台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產。

4、第四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台服務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信息發布、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5、第五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現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6、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

網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台上發布的有關信息。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台最後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7、第七條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在使用公開募捐平台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予以配合。

8、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停止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提前在本平台向社會公眾告知。

9、第九條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

10、第十條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

11、第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12、第十二條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13、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14、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⑵ 北京網路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網路行業協會英譯名為Beijing Network Instry Association第二條 北京網路行業協會由北京地區的ISP、ICP、IDC,從事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服務以及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企事業單位,信息網路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 位,上網服務場所等網路行業單位自願發起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網路安全管理部門和互聯網用戶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助管理機關加強和規范信息網 絡安全保護工作的管理,推進開展行業自律,實現維護首都網路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目標;實現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保障信息的社會化 和產業化的順利發展,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北京展覽館賓館公寓樓2號樓5305房間。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互聯網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北京地區互聯網經營者的自我管理和監督;(二)依法維護會員利益、維護信息網路安全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信息網路使用單位和管理人員以及用戶的合法權益,著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三)組織會員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民間交流和國際交流,開拓視野、吸取經驗,引導網路行業展開良好的競爭發展;(四) 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對本行業的經營秩序進行自律監督管理;(五)開展咨詢服務,論證,評審以及為計算機犯罪證據的認證,鑒別提供技術支持,為政府管理部門提供決策咨詢;(六)積極反映行業訴求,在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原則下,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向政府提出有關本行業的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宏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七) 組織開展信息網路安全及相關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能培訓、崗位培訓和考核、執業資格認證,提高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八) 協助政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宣傳貫徹、監督落實國家及職能部門有關信息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信息網路用戶的安全意識和安全保護水平;(九) 協助政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加強信息網路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控,評估網路安全等級,鑒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成果,推介計算機及網路安全產品,維護本市信息網路安全運行;(十) 創辦北京網路行業協會網站及會刊,推廣普及法律法規知識、網路安全知識,活躍信息交流;(十一)積極開展有關本行業的其他活動。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各類組織;(四)從事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技術服務、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企事業單位,信息網路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位、上網服務場所等網路行業單位。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或牌。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當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六)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七)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或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大會三十日前應將大會准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三十日內, 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備案,如有變更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 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用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監視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建議召開理事會;(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一)選舉產生監事長;(二)出席理事會;(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國內在業界有一定影響力,有較高的管理水平或學術造詣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擔任協會的顧問、名譽會長。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贊助(六)利息;(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條 按照本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終止程序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有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 28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