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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路安全責任體系

發布時間: 2023-03-27 02:15:56

① 《網路安全法》中明確了四大主體的責任義務,四大主體具體是()

四大主體具體是國家、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

1、出台《草案》,並且在未來在這部高規格法律下完善相應的配套體系和制度,並體現其可操作化和可執行性。除此之外,還需要若乾的細則出台,比如建立網路安全標准體系,由國務院哪些部門組織制定,牽涉哪些行業;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哪些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需要予以明確等等。

3、「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企業更要樹立一定的責任感,積極按照法律條款建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4、網路使用者即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具體條款細化為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還要增強法律意識。

② 國家實施網路安全什麼的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標志著從1994年的國務院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上升到國家法律;標段纖塌志著國家實施十餘年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進入2.0階段;標志著以保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為重點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依法全面實施。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等級保護2.0)。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是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網路安全領域實施的基本國策。由公安部牽頭,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政策、標准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並已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實現國家對重要網路、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實施重點保護的重大措施,是維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手段。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國家制定統一的政策、標准;各單位、各部門依法開展等級保護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對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新時期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我們將構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新的法律和政策體系、新的標准體系、新的技術支撐體系、新的人才隊伍體系、新的教育訓練體系和新的保障體系。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進入2.0時代,其核心內容:
一是將風險評估、安全監測、通報預警、案事件調查、數據防護、災難備份、應急處置、自主可控、供應鏈安全、效果評價、綜豎芹治考核等重點措施全部納入等級保護制度並實施;
二是將網路基礎設施、信息系統、網站、數據資源、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握圓聯網、工控系統、公眾服務平台、智能設備等全部納入等級保護和安全監管;
三是將互聯網企業的網路、系統、大數據等納入等級保護管理,保護互聯網企業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③ 電子數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第一條折疊

為了促進我省電子政務的發展,保障我省電子政務健康運行,根據《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折疊

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應遵循注重實效、促進發展、強化管理和積極防範的原則。

第三條折疊

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的決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省直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握判職能分工負責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具體工作。各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條折疊

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省信息產業廳、保密局、公安廳、科技廳組成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策略和工作規范,建立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各單位要制定本單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措施,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落實信息安全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規章制度,並於每年6月份書面報本級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折疊

電子政務網路由政務內網和政務外網構成,兩網之間物理隔離。電子政務內網是政務部門的辦公專網,連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門。電子政務內網信息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折疊

電子政務外網是政府的業務專網。全省建設一個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的、面向社會的專業性服務業務系統和不需在內網上運行的業務系統必須接入或建在電子政務外網上,並採用電子政務外網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七條折疊

電子政務外網必須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路實行邏輯隔離。全省統一管理電子政務外網的國際互聯網出口。凡接入電子政務外網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不得擅自連接到國際互聯網。在國際互聯網上運行的政府網站,要採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方可接入電子政務外網。

第八條折疊

在電子政務外網上建立統一的數字證書認證體系,建立電子政務安全信任機制和授權管理機制。凡接入電子政務外網的應用系統必須採用省電子政務認證中心發放的數字證書。各市可直接採用省電子政務認證中心提供的數字證書注冊服務,也可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建立本市數字證書注冊服務中心,負責本市范圍內數字證書的登記注冊。

第九條折疊

各級電子政務外網網路管理單位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外網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網路安全責任制。要對陵皮和所管理的本級外網網路進行實時監控,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定期向主管部門通報網路安全狀況信息,並向其網路用戶單位提供安全預警服務。

第十條折疊

電子政務外網要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應急支援中心和數據災難備份中心要制定數據備份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制定數據災難恢復策略和災難恢復預案,並報本級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備案。全省性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主要資料庫和重要的基礎性資料庫,必須在應急支援中心和數據災難備份中心實現異地備份。

第十一條折疊

各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護等級的保護規范,明確本單位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安全等級,並按照保護規范進行安全建設、安全管理和邊界保護。各單位負責其應用系統接入電子政務外網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並配合網路管理單位進行網路安全管理和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折疊

各單位要明確信息採集、發布、維護的規范程序,確保其電子政務應用系統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准確、安全可靠。各單位要按照"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保證其在電子政務外網上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十三條折疊

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要建立數據信息的存取訪問控制機制,按數據信息的重要程度進行分類,劃分訪問和存儲等級,設立訪問和存儲許可權,防止越權存取數據信息。

第十四條折疊

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要建立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用戶每次訪問系統的情況尺盯以及系統出錯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應有詳細記錄。

第十五條折疊

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應當建立計算機病毒防範機制,要定期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測認可的防病毒軟體進行檢測。

哪個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1.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2.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明確了網路安全的監管責任,解決了誰來負責的問題。將現行有效的網路安全監管體製法制化,明確了網信部門與其他相關網路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4.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這種「1+X」的監管體制,符合當前互聯網與現實社會全面融合的特點和我國監管需要。
_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七條_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_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如何提高政府電子政務網的安全性

提高政府電子政務網的安全性的方法:
1.加強政府網站安全工作組織領導,提高責任意識

從哈爾濱市每年開展的政府網站績效考核工作可以看出,有相當數量部門領導沒有把政府網站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借鑒全國其他省(市)的先進經驗,一是建議市政府將政府網站納入地方政府和部門績效考核體系,作為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之一,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依據。二是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強化管理和明確責任,確保政府網站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人,一層抓一層,做到網站管理不缺位,信息安全有保障。
2.建立健全政府網站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行。
一是建立政府網站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指導和制約網站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網站出現相關問題時,工作人員要快速向網站相關負責人反映,以便及時得到處理;二是建立網站日常巡檢制度,指定人員每日檢查網站運行情況,及時發現並妥善解決存在的問題;三是建立具體負責人制度,對網站的網路管理、資料庫服務維護、信息處理等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四是建立節假日值班制度,做到信息及時更新,保證網站不間斷運行;建立日誌記錄備案制度,對網站日常工作要如實記錄,並作為技術管理檔案保存。
3.加強人才隊伍的培養,統籌建立哈爾濱市應急處理體系
一是加強政府網站安全管理培訓。通過參加信息安全、信息技術、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培訓,進一步提高網站工作人員整體建設網站、管理網站的能力。二是強化技術支撐保障工作。成立哈爾濱市信息安全測評中心,為哈爾濱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網站提供技術保障和技術支撐服務。三是建立政府網站專項應急預案,以保證政府網站在事故發生時得到快速、及時處理。四是建立信息安全檢查監督機制。依據已確立的技術法規、標准與制度,定期開展信息安全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按規定處罰相關責任人,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限期整改。
4.統籌規劃政府網站群建設,實施集約化管理。
積極推進雲模式下政府網站群的集約化建設。一是按照哈爾濱市電子政務建設的總體要求,進行統籌規劃,統一網站運行載體,避免分散、重復建設,即:利用哈爾濱市信息中心平台的基礎環境作為哈爾濱市政府網站運行載體;由哈爾濱市信息中心平台的技術隊伍,承擔哈爾濱市政府網站的建設及日常運行的技術維護工作;對於缺乏建設、維護網站能力的單位或部門,不再建設獨立網站,由哈爾濱市信息中心平台代為承載其應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等政務公共服務功能。二是確立統一標准,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機制,規劃「中國哈爾濱」門戶網站群及內容管理系統建設,進一步整合各部門政府網站,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統一的站群管理平台,將哈爾濱市各政府機構網站整合到站群平台上運行,形成以市政府門戶網站為核心,以政府機構網站為群體的,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網站群體系,全面提高政府網站公共服務水平。三是加強網站群建設管理,強化安全保障,建立應急響應機制,依託由哈爾濱市信息中心平台現有技術、人才優勢,為哈爾濱市政府網站建設單位提供安全技術支持、信息技術培訓、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5.加大安全技術體系建設
技術防護是確保網站信息安全的有力措施,在技術防護上,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強網路環境安全。首先要安裝網站防火牆(WAF)、網站防篡改系統、網路防火牆和入侵檢測系統等,在傳統的網路防火牆基礎上,網站防火牆(WAF)從網路的應用層面提高網站安全防護能力,利用入侵檢測系統識別黑客非法入侵、惡意攻擊以及異常數據流量, 通過對網站防火牆(WAF)和網路防火牆進一步優化配置來阻斷黑客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網站防篡改系統是網站最後一道防護屏障,一旦防護失效時,網站首頁或內容被篡改,防篡改系統可立即恢復網站被篡改的內容,不至於造成政治事件和影響,同時給網站管理人員短暫喘息時間,及時修改和完善網站安全配置文件,確保網站安全穩定運行。
二是加強網站平台安全管理。在現有中心平台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完善網路結構、合理配置網路資源,配置下一代防火牆、病毒防護體系、網路安全檢測掃描設備和網路安全集中審計系統等設備,從邊界防護、訪問控制、入侵檢測、行為審計、防毒防護、安全保護等方面不斷完善哈爾濱市信息化中心平台的安全體系建設,確保在哈爾濱市信息中心平台基礎環境下,大數據平台、大工業體系信息化輔助決策平台和雲模式下政府網站群平台安全穩定建設運行。
三是加強網站代碼安全。一個安全的網站,不但要有良好的網路環境,更要有高質量的應用系統,現時期由於網站代碼不嚴密、安全性差引起的網路安全事件屢見不鮮,這就要求網站技術開發人員在開發應用系統過程中,要養成良好的代碼編寫習慣,盡量不要使用來歷不明的代碼和插件,編寫程序時要嚴格過濾敏感的字元,並且在系統開發完成後,要有相應的代碼檢測機制和手段,及時更新漏洞補丁,從源頭上遏制網站掛馬、SQL注入和跨站點腳本攻擊等行為。要部署網頁防篡改系統,網頁防篡改系統具備實時阻斷非法修改和對非法修改的文件進行恢復的能力,在其他防護措施失效的情況下,能夠有效地解決網頁被篡改的問題,實現針對網站信息的保護。
四是加強數據安全。要加強資料庫的安全,採用正版資料庫系統,通過網路安全域劃分,資料庫被隱藏在安全區域,同時通過安全加固服務對資料庫進行安全配置,並對資料庫的訪問許可權做最為嚴格的設定,最大限定保證資料庫安全;部署數據災備系統,對網站和關鍵應用系統數據進行定期備份,利用市政府大樓機房環境,將這些數據進行異地備份,確保關鍵數據安全,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躍發展,黑客、木馬等攻擊和入侵手段也隨之變化多樣且層出不窮,給政府網站的安全管理帶來極大的威脅,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增強政府網站安全責任意識,加強對政府網站安全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安全防範措施,以安全為己任,為哈爾濱市政府網站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⑥ 構建電子政務系統安全體系的原則有哪些

參照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並結合電子政務安全體系方面的研究,構建電子政務系統安全體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設計、整體部署:電子政務系統安全體系設計要全面,應充分考慮到電子政務系統環境各個方面的風險,從物理、網路、數據、應用系統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和設計並作整體部署,同時加強安全制度建設和教育培訓。只有做到不忽視或漏掉電子政務系統中任何一個安全環節,才能夠保證整個系統的安全性。
2、統一標准,加強管理:電子政務系統安全體系設計應遵循統一的技術標准和管理標准,除了採用國際標准和我國自主研究的演算法之外(包括數據加密解密演算法、數據摘要演算法、數字簽名演算法、密鑰管理演算法等),還要考慮到安全體系將來的擴展性和系統介面要求,採用通用的數字證書標准、統一的介面規范、統一的數據包格式等。
3、需求主導,重點突出:安全體系設計應該以需求為主導,切合電子政務系統對安全的要求,突出安全體系的重點,比如網路安全方面的防火牆設置、入侵監測等、統一的安全管理平台、安全認證平台、統一的日誌管理、安全審計等,同時根據數據的安全級別、業務系統的安全層次等採取有區別的安全措施以兼顧系統的性能和效率。
4、靈活配置、動態部署:安全相關的技術發展迅速,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需求也在不斷變化,因此電子政務系統安全體系設計也需要能夠根據變化易於調整和改變。安全體系設計應該提供多種安全策略和方法,並支持靈活的配置方式以允許用戶進行選擇和動態部署。
5、制度建設、安全培訓:電子政務系統用戶的安全意識及其掌握的安全相關技術知識是整個安全體系高效、有效運行和正常管理、維護的前提。在電子政務系統安全體系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加強安全制度建設,制定安全操作規范,同時定期或不定期對系統用戶進行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

⑦ 網路安全責任制是有信息化建設的單位才制定嗎

1 不是
2 雖然信息化建設的單位更需要網路安全責任制來保障信息安全,但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所有單位都應該制定網路安全責任制,無論是否謹碧存在輪晌孝信息化建設。

3 此外,網路安臘稿全責任制的制定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單位信息安全,更是為了建立起一種全員參與、全員負責的安全意識和文化,提高整個社會的網路安全水平。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⑨ 湖南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促進信息化發展,提高數字化水平,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安全保障和信息化促進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統籌規劃、創新引領、開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本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戰略、宏觀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協調本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本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負責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網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政務等部門和國家安全機關、省通信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專項資金,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組織和個人參與網路安全共同治理與信息化發展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上一級網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專項規劃,並與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八條編制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堅持安全可控、合理前瞻、科學布局、綠色集約、開放共享的原則,防止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標准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本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地方標准並監督實施。

鼓勵有關單位參與制定修訂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國際標准、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自主制定高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團體標准、企業標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信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建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路空間安全、集成電路科學與工程等學科,建設重點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研究基地,支持建設國家一流網路安全學院和網信人才培養基地,加強高等院校與實務部門的人才交流。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信人才職稱評價制度和職稱評聘制度。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教育機構、公眾傳媒、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網路安全意識和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網路安全教育和信息化內容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培訓和普法考核,普及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發展信息技術職業教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體系,建立績效評估指標,對本行政區域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考核。第二章網路安全保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網路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實現網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信息系統和數據的安全可控。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碼管理等部門和國家安全機關、省通信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未列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信息系統,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

重要信息系統的具體范圍和識別指南由省網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制定。第十六條重要信息系統的行業主管或者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運行安全保護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重要信息系統安全規劃,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網路安全檢查監測、應急演練,對重要信息系統進行識別並向省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報送識別結果。

⑩ 談談我國平台化模式建設中,如何加強電子政務網路安全系統的建設

答:網路安全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該區電子政務網網路安全體系建設應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統一標准、相互配套」的原則進行,採用先進的「平台化」建設思想,避免重復投入、重復建設,充分考慮整體和局部的利益,堅持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相結合
任何網路的安全都不單靠先進的安全技術或安全產品來實現的,必須結合管理。尤其是當前我國發生的網路安全問題中,管理問題占相當大的比例。因此,在建立網路安全技術設施體系的同時,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和管理體系,才能保證網路持續和整體的安全

答:如何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的安全建設
(1) 安全保障為先

安全是應用的保障。在電子政務建設之初,有關部門就應該考慮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建設。不管是構架在政務內網還是在政務外網的電子政務平台,都必須把安全保障作為首要任務。事實上,沒有絕對安全的網路,因此,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是需要所有電子政務建設者思考和探索的問題。現階段,有些人片面地認為電子政務平台構架在政務內網就絕對安全,這樣的極端認識造成目前一些內網建設出現不分級保護、簡單口令或低級技術的軟盤登陸、不設防的網路構架、無任何管理制度等問題,給電子政務的安全帶來隱患。
而構架於互聯網的電子政務建設,在信息安全方面存在更大的風險,這也給電子政務建設帶來了挑戰和考驗,因此在安全上不能有絲毫鬆懈,在規劃和建設過程中必須有更高的標准和要求
(2) 根據需求做好安全保障
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建設必須從實際出發,做到適度安全,通過綜合防範、構建有效的安全體系,使電子政務既安全又實用才是其目的所在
(3)全方位構建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
電子政務建設如果沒有完備的安全保障體系,將舉步維艱
1), 網路構架的安全。政務內網和外網建設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按內外網物理隔離的方式進行建設。同時,網路安全設備合理劃分、限級訪問、軟硬體安全防範、信息安全傳輸策略等都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礎。玉林市通過對安全等級和安全域的劃分,對不同等級信息系統和安全域的安全保護採取管理與技術相結合的手段,實現了適度的安全保障,提高了信息系統的整體防禦能力
2), 信息分級管理與防護。在電子政務建設中,必須高度重視信息安全。但是一味地強調安全,從而忽視對政府信息資源的充分公開,必然對電子政務的應用造成許多人為的障礙,電子政務的價值也會大打折扣。同樣,不能因為片面強調安全,而把所有應用系統建設在內網上,使一些可以公開的公眾數據封閉在內網,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實際上,不同的電子政務系統,對於信息安全的要求也有所不同。玉林市電子政務建設在風險分析的前提下合理定級,對信息進行分域防控和分級防護。在分域防控方面,將信息分為公開信息處理區和敏感信息處理區,根據其不同特點分別進行防護;在分級防護方面,將信息分為完全公開、內部公開和部分授權三類,採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合理有效地保障了信息安全
3), 完善網路安全基礎設施。網路安全基礎設施,是為信息系統應用主體和網路安全執法主體提供網路安全公共服務和支撐的一種社會基礎設施。目前我國網路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如網路監控中心、安全產品評測中心、網路安全應急響應中心、計算機病毒防治中心、系統災難恢復中心、電子交易安全證書授權中心、密鑰監管中心等網路安全基礎設施尚未建設完全。目前,部分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只能依靠口令和軟盤登陸,帶來了重大安全隱患。玉林市電子政務則建立了有效的身份認證、數字簽名、授權管理、責任認定機制,並通過用戶分級授權保證等級保護的分類實施,保證了系統使用的靈活性。同時,玉林市加強了信息安全監察,如統一威脅管理系統、入侵檢測系統、防篡改系統等,健全了電子政務應急響應和災備建設,通過制度和技術手段,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
4), 從管理體制上落實安全責任制。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是電子政務安全建設的保障。但技術不是萬能的,技術與管理的並重才能事半功倍。因此,必須健全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法制管理。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操作者都必須提高自身素質,因為內部人員是否對網路進行惡意操作和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網路安全意識,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網路的安全等級系數和防護能力。要落實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如所有信息的定密制度(為信息的公開提供可行性依據)、網路區域的有限劃分制度(劃分不同的網路區域,針對不同的安全級別制定不同的安全策略,採用不同的網路安全設備)、完善的內部監控與審核制度、公鑰(私鑰)管理體系、災難響應及應急處理制度等等。此外,還應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玉林市在電子政務建設過程中,由市信息辦會同公安、保密等部門對該市的電子政務系統進行了安全等級評估和風險評估,並制定了電子政務應急預案。
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隨著安全攻擊和防範技術的發展,電子政務的安全保障措施也要因時因勢分階段調整,這樣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