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侍慎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以及其他與坦頌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
第三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
第四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五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讓談鄭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
②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合法標準是什麼
網路空間不是「宗教活動特區」,也不是「宗教輿論飛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對包括涉宗教的互聯網相關事項作了規定,《宗教事型首務條例》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作了原則規定,並設立了行政許可事項。合法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必須做到五個合法:
第一,主體合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明確,必須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
第二,平台合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平台必須是且僅限於通過其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
第三,人員合法。只有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才可以講經講道。
第四,內容合法。信息內容要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於 社會 和諧、時代進步、 健康 文明的內容,要引導信教公民輪租讓愛國守法。
第五,管理合法。要求參臘局與講經講道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
③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內容
法律分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傳播的有關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涉及宗教的信息。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
法律依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④ 「權威解讀」《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權威解讀
為規范互聯網宗教事務管理,落實《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3月1日正式實施。此前,國家宗教事務局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進行了權威解讀。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涉宗教內容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紛紛涌現,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組織和個人在網上開設虛擬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從事宗教活動,開展宗教教育,擾亂和沖擊正常宗教事務管理秩序;有的打著宗教旗號,在網上從事各種形式的非法募捐和封建迷信等活動,損害群眾身心健康和財產安全;有的在網上發表違背黨的宗教政策的言論,或煽動宗教狂熱,或污衊攻擊宗教,或挑起宗教間矛盾,影響宗教領域正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有的在網上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和分裂主義思想,鼓動和策劃暴力恐怖活動,破壞我國民族團結和政治安定,危害國家安全。
網路空間不是「宗教活動特區」,也不是「宗教輿論飛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對包括涉宗教的互聯網相關事項作了規定,《宗教事務條例》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作了原褲嫌則規定,並設立了行政許可事項。為落實上述法律法規,需要通過制定《辦法》對相關管理措施進行細化,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的條件、許可權、程序和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對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予以明確。
12月3日至4日,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強調要加強互聯網宗教事務管理。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確芹純睜保我國網路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宗教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 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辦法》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全文共5章36條,分為總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辦法》明確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辦理時限等作了規定。
《辦法》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不得含有的內容;對宗教界開展網上講經講道、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途徑、方式、內容、參加人員等予以規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直播或者錄播宗教儀式、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
《辦法》要求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許可證的平台,應當與平台注冊用戶簽訂協議,核驗注冊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未取得許可證的平台,不得為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辦法》明確了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監管職責,並規范了相關行政行為。
四、《辦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范圍是怎麼界定的?對從事這項服務的條件又是怎麼規定的?
答: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嫌歲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這些都屬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范圍。
從事這項服務,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2.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信息審核人員;3.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5.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6.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此外,《辦法》明確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五、個人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需要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嗎?
答:《辦法》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申請人應當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個人用戶可以在獲得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平台上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辦法》要求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主體,應當加強平台注冊用戶管理,通過與用戶簽訂協議的方式,規范和約束個人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的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傳播平台,不得為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六、《辦法》對在互聯網開展講經講道有哪些要求?
答:主要有以下規定:第一是主體,《辦法》明確,必須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第二是平台,必須是且僅限於通過其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其三是人員,只有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才可以講經講道;其四是內容,要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要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其五是管理,要求參與講經講道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這些規定既賦予了合法宗教團體、院校、寺觀教堂以及宗教教職人員,在互聯網上開展講經講道的權利,又有效防範非法宗教組織和個人在互聯網上拉攏信徒,進行非法活動。
七、《辦法》對開展宗教教育培訓有什麼規定?
答:宗教院校是培養愛國宗教後備人才、培訓在職宗教教職人員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據辦學實際需要,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開展互聯網宗教教育培訓。同時,《辦法》對宗教院校在互聯網上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平台、對象等作出規范。主體只能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平台僅限於通過其依法自建的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對外須使用虛擬專用網路連接;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只能是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並且要進行身份驗證。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宗教傳統教育的尊重,也體現了對宗教事務依法管理的與時俱進。
八、《辦法》公布後,下一步還有哪些舉措?
答: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涉及部門多,職責具體。下一步,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將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確保《辦法》落實到位。一要認真組織學習。充分認識制定《辦法》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主要制度,准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和工作要求。二要大力開展培訓。加強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互聯網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讓《辦法》立足網路、深入人心。三要加強指導推進。通過實施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主體許可,強化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職責,開展監督檢查等多種措施,全面推動《辦法》貫徹實施,切實解決互聯網宗教突出問題,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事務管理。
⑤ 互聯網宗教服務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7號公布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五部門聯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游簡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明確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受理時限等作了規定。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法律尺磨畝依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
第三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陵森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
⑥ 在網路信息安全的措施中什麼是身份鑒別的基礎
身份認證的基礎是身份認證,認證完成後是訪問控制,即授權用戶可以訪問哪些資源。
個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基本信息。為了完成大部分的網路行為,消費者會根據提交的服務源爛團提供者,包括名字、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和家庭地址等個人基本信息,有時甚至包括婚姻、宗教、職業、工作單位,如收入相對於個人基本信息的隱私。
2.設備信息。主要是指消費者使用的各種計算機終端設備(包括移動終端和固定終端)的基本信息,如位置信息、Wifi列表信息、Mac地址、CPU信息、內存信息、SD卡信息、操作系統版本等。
3.帳戶信息。主要包括網上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社交賬戶和重要電子郵件賬戶。
4.私人信息。它主要包括地址簿信息、通話記錄、簡訊記錄、IM應用聊天記錄、個人視頻、照片等。
5.社會關系信息。這主要包括朋友、家人、單位信息等。
6.網路行為的信息。主要是指在線行為記錄,消費者在網路中進行的各種活動雹橘,如在線時間、在線位歷前置、輸入記錄、聊天、約會、網站訪問行為、在線游戲行為等個人信息。
(6)網路安全法宗教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
《網路安全法》規定,未經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痛點,網路安全法中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網路運營商應履行保護義務等方面的明確要求。
例如,網路運營商可能不會披露、篡改或損壞他們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收藏品同意,他們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除非在處理過程中未能識別特定的個人並且無法恢復的情況下。針對網路信息安全取證難、追究責任難的問題。
《網路安全法》還明確了網路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
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和保障信息安全。
網路《個人信息安全》
⑦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五部門聯合制定的文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辦法》堅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與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相統一,堅持維護信教公民合法權益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統一,堅持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與促進宗教健康傳承相統一,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體現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辦法》共五餘緩章三十六條,明確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受理時限等作了規定。明確網上講經講道應當由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組織開展。明確除《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發布講經殲毀顫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不得直播或者錄播宗教儀式。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氏敗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