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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審查方法首次在我國

發布時間: 2023-04-07 11:49:34

『壹』 消息稱滴滴幾乎全線業務都涉及裁員,滴滴未來將如何發展

滴滴幾乎全線業務都涉及裁員,滴滴發展前景堪憂,很多滴滴員工表示不再看好企業發展,被裁員或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起碼可以換一家有希望的企業重新開始!眾所周知,滴滴是以網約車的形式出現在公眾的視線當中,但是,滴滴在信息安全審查的時候沒有過關,到底滴滴無法注冊新用戶,從此滴滴的發展就上了枷鎖,所有的板塊業務都出現了頹勢!滴滴在國內無法再崛起,縮減國內業務在所難免,裁員是很多滴滴員工早就預想到的事情,不過滴滴員工沒有想到裁員風暴會來的如此之快!

新年伊始,很多滴滴員工即將離開滴滴,這對於一些員工而言,還是非常的堵心的!畢竟,很多滴滴員工並未找好下家,在這種情況下失業,想要再找到和原先薪資相當的工作恐怕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然而,即便是困難,一些滴滴員工也認清了現實,反正是早晚的事情,早點面對比較好!

滴滴幾乎全線業務都涉及裁員,對於此事你有何看法?

『貳』 網路安全審查到底查什麼

#BOSS直聘等被網路安全審查# #滴滴出行被下架#

原創:鎮長本人

公眾號:大樹鄉長



最近有一個新詞:網路安全審查。


反壟斷調查大家已經比較了解了,那網路安全審查是什麼,又為什麼好像特別針對在美國上市的企業呢?



這件事要放在整個國際大環境尤其中美博弈的視角下去考量,比如下半年必然要進行的中美談判。


最近關於網路安全審查說法很多,但有的太過於荒唐,小鎮始終認為對企業要就事論事,要批評但不能造謠,要打擊不當得利但也要保護企業的正當利益。


造謠式的批評也分散了 社會 輿論,實不可取;這種造謠對企業正當利益如果造成損害,也理應付出代價。

先辟幾個典型的謠言:


第一個:企業把國內數據賣給了美國換取在美國上市。


這個謠言太過低級,要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大多數業務仍然在國內,這么做簡直自絕於人民,在美國上市本身也比較簡單,沒有必要這么做。


更何況,不要小瞧中國政府的威懾力,中美同為世界大國,如果有企業做了這種事,中國一定會追究到底,哪怕在一些方面做出讓步也在所不惜,美國也沒必要保護幾個人。


所以,這個謠言可以停了,在中國成長起來的企業在紅線問題上絕不會犯糊塗。


第二個:有的質疑中國企業去美國上市傷害中國利益。


一些企業為什麼去美國上市,跟VIE架構有關。拆掉VIE架構在國內掛牌上市大概成本是上一輪估值的3%,假如上一輪估值100億美元,付出的成本大概是20億人民幣,確實很多,但也不是不能接受。


相比付出的資金成本,在國內上市審核遠比美國嚴格、周期太長、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是更大的因素。


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外國投資者套現需求,中國現在資金監管太嚴,如果在國內上市,那外國投資者能拿到的只能是人民幣,在香港又溢價太低。


至於中國企業去美國上市,一般來說,國家其實是樂見的。畢竟業務在中國,在美國上市,拿外國人的錢發展中國,對中國沒啥不好。


接下來,再簡單分析下網路安全審查到底查什麼?


直接上結論:審查的重點不在於企業已經做了什麼,而在於查企業有沒有能力做好信息安全防護。


就拿這幾天來說:


1. 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啟動網路安全審查,而且是依職權主動發起。被調查企業被認定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需要進行網路安全審查。


2.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是一個偏向於技術審查的辦法,重點是審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況。


3. 被調查企業可能被查的是「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數據被竊取、泄露、毀損的風險」。


4. 被查企業系統運行必然大量采購眾多供應商提供的網路設備和服務,是否存在信息安全問題,將是審查重點。


5. 由於是首次啟用網路安全審查,監管部門需要確定一些基本的原則,大概率需要啟動特別審查程序,由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審查的時間估計在3個月以上,可能持續到2021年底,這也跟中美談判時間有一定關系。


至於審查結果和最終影響,今天就先不談了。


為什麼要查這些呢?舉個例子。


互聯網的發展,使得用戶個人隱私越來越多的被獲取,比如一個人的行程、履歷、聊天記錄又或者錄音等等,根據這些信息可以分析很多事情,比如說分析某些人員有什麼樣的特徵,日常去哪裡,家在哪裡,跟什麼人有接觸等等。


這些信息一旦達到一個數量級,將具有戰略性價值,會使得一個國家透明化。不在於有沒有做,而是存在風險就必須重視。

我們當然相信成長在中國的企業是不會有膽子更沒必要泄露這些數據的,但是面對外國的國家力量,我們的企業是否有能力保護這些數據?如何確保企業自己的員工不會出現問題?維持運營的相關設備和服務有沒有問題?

而這些,就是本次審查的重點。

中國企業赴美上市,還將面臨一個難題:美國通過的《外國公司承擔責任法案》,明確要求在美上市公司證明「其不受外國政府擁有或控制」,美國相關部門可以要求企業提供上市審計底稿和相關數據,屆時如何處理將是很艱難的決斷。


相比之下,反壟斷不過是市場經濟領域的事情。


最後提醒下有志於上市或者海外開拓的企業家,中國已經是世界性大國,除了考慮行業、商業,還要考慮國家戰略和政策,一些企業還應該把國際因素考慮在內。


時代變了,盡可能避免誤判,才能更好的發展企業。

『叄』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自什麼起實施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網路安全包含網路設備安全、網路信息安全、網路軟體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審查性的特性。
網路分析系統是一個讓網路管理者,能夠在各種網路安全問題中,對症下葯的網路管理方案,它對網路中所有傳輸的數據進行檢測、分析、診斷,幫助用戶排除網路事故,規避安全風險,提高網路性能,增大網路可用性價值。
管理者不用再擔心網路事故難以解決,科來網路分析系統可以幫助企業把網路故障和安全風險會降到最低,網路性能會逐步得到提升。
網路安全由於不同的環境和應用而產生了不同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系統安全,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證系統正常運行。避免因為系統的崩演和損壞而對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消息造成破壞和損失。避免由於電磁泄翻,產生信息泄露,干擾他人或受他人干擾;
2、網路的安全,網路上系統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戶口令鑒別,用戶存取許可權控制,數據存取許可權、方式控制,安全審計。安全問題跟踩。計算機病毒防治,數據加密等;
3、信息傳播安全,網路上信息傳播安全,即信息傳播後果的安全,包括信息過濾等。它側重於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進行傳播所產生的後果,避免公用網路上大雲自由傳翰的信息失控;
4、信息內容安全,網路上信息內容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護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攻擊者利用系統的安全漏潤進行竊聽、冒充、詐騙等有損於合法用戶的行為。其本質是保護用戶的利益和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肆』 「滴滴出行」審查未結束,App下架不等於結果,還有3家也列入審查

近日,滴滴出行APP被下架的消息傳遍了全國上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但是很多人對於APP下架和網路安全審查這兩個有一定誤解。另外,「運滿滿」、「貨車幫」以及「BOSS直聘」三款APP軟體同樣被列入審查對象。


那麼,下面跟大家「復習」下事件的起始:


6月30日,滴滴出行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後被爆出「數據打包上市」消息;

7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滴滴出行啟動網路安全審查,也是我國首次對企業啟動網路安全審查,新用戶無法注冊;

7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出公告,滴滴出行APP下架,進行整改,原因為存在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


在昨天APP下架的消息出來之後,很多人都認為這是的7月2日啟動網路安全審查之後所產生的處罰或者是結果,但實際上這兩個屬於兩回事,網路安全審查並沒有完全結束。


那麼,APP下架和網路安全審查的「正解」是啥呢?


網路安全審查



此次對滴滴出行審查的依據法律是《國家安全法》和《網路安全法》,而網路安全審查的流程是有相關的法規規定,也就是《審查辦法》,根據其裡面規定,網路安全審查通常情況下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在初步的審查得出初步的結果之後,還需要把審查結果向成員單位(12個部委機構)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徵求意見。意見一致,則將結論通知企業運營者;意見不一致,進入到特別審查程序,需要45個工作日甚至更長。


APP下架



從昨天的公告便能看出,APP下架的原因是處於存在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而導致會出現APP下架相關法律是依據《網路安全法》,由此也可以看出APP下只是網路安全審查中的一環,不相同但是有相關聯系。此外,根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被下架的App在40個工作日內不得通過任何渠道再次上架,被下架的App完成整改,完善技術和管理機制並作出企業自律承諾後,才可向作出下架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恢復上架。



從時間和處理過程來看,APP下架和被網路安全審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APP下架僅僅是在初步網路安全審查中,發現了問題,從而進行的一個保證性的「操作」,一方面是為了及時防止更多的個人信息被收集到,一方面是保證接下來的更加深入的審查工作能夠更加好的進行,因為如果不斷有新數據,在一定程度上會打亂審查的節奏。


因此,APP下架其實算是小事情,大事件才是7月2日啟動的網路安全審查,也就是說對滴滴出行的網路安全審查並沒結束,APP下架自然不是最終的結果。如果後續的審查結果更為嚴重,那麼很有可能會對滴滴出行的業務進行限制或者強制重大改革。


滴滴出行的大資料庫到底有多重要?


滴滴出行作為國內打車軟體中的龍頭大佬,其資料庫的龐大自然是不用多想的。滴滴出行因為也業務的原因,其數據主要收集到個人出行數據,道路交通數據。



或許很多人覺得這兩項數據並沒有什麼呀,也就是個人出行信息和繪制地圖罷了。但實際上並不是那麼簡單,普通人所能查到,看到的地圖都是經過國家批准才會公布的,無論是網路地圖,高德地圖等等都是經過相關部門審查,一些涉及到國家安全的信息是不會出現在能看到的地圖上。



而因為滴滴出行業務的關系,其能夠收集到非常多大部分人所不知道的信息,這些信息或許包括了公共通信、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而這些數據涉及到國家安全,一旦這些數據信息泄露,遭到了破壞,對於國家安全、 社會 安定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威脅。


在2015的時候,滴滴大數據曾經發布了一篇文章,該文章中對國家各部委的人員出行規律進行了公布,包括了中央紀委、公安部,國土資源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務部等等,並且從其數據得出了結論,「加班最狠——國土資源部」,「24小時無休——公安部」等等。


或許在當年看起來還是挺有趣的,但是結合現在所發生的時間來看,事件便不是有趣那麼簡單了。由此可見,在滴滴大資料庫中,包含眾多普通人所看不到,了解不到的數據信息,而這些數據信息大部分都包含重要數據(包括軍事管理區、國防科工等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等重要敏感區域的人流車流數據,高於國家公開發布地圖精度的測繪數據, 汽車 充電網的運行數據,道路上車輛類型、車輛流量等數據,包含人臉、聲音、車牌等的車外音視頻數據,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均屬於重要數據的范圍)。



因此,其實如果沒有人爆料,滴滴出行在「漂亮國」上市,為了防止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風險,很大概率也會被啟動網路安全審查。值得一提的是,滴滴出行並非個案,在7月5日,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公告對「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啟動網安審查。這意味著,往後對於個人信息收據企業,APP將會在嚴管監控下運營,而從9月1日起,《數據安全法》也將會全面實施。


寫在最後


無論是APP還是企業都是相連的,還是昨天所說的,任何企業都要遵守法律。特別是如今這個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了大部分企業收益的重要基礎,如何保證資料庫的安全性是如今這些到以大數據為基礎的企業所應該考慮的。

『伍』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2021)

第一條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障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網路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路安全審查。

前款規定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路平台運營者統稱為當事人。第三條網路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路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第四條在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路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網路安全審查。第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第六條對於申報網路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路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者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第七條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路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第八條當事人申報網路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於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者擬提交的首次公開募股(IPO)等上市申請文件;

(四)網路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九條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條網路安全審查重點評估相關對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者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上市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以及網路信息安全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第十一條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路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徵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第十二條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相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陸』 網路安全法開始的時間是哪一年

網路安全法開始的時間是2017年。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施行。《網路安全法》共七章七十九條,體現了三個基本原則,即網路空間主權原則、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共同治理原則。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向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以制度建設掌握網路空間治理和規則制定方面的主動權,是維護國家網路空間安全發展的利器。

網路安全法的實施亮點:

一、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

網路安全法明確了公民對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舉報權利,政府部門受理、處置公民舉報的責任,保障了公民通過網路舉報參與網路空間治理的有效性。

二、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柒』 什麼是網路安全審查制度

簡介編輯
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4年05月22日宣布,為維護國家網路安全、保障中國用戶合法利益,中國即將推出網路安全審查制度,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統使用的、重要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應通過網路安全審查。

網路安全審查制度的出台,將成為維護國家網路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據,對於網路強國建設具有重大推動作用。

網路安全審查制度對進入中國市場的重要信息技術產品及提供者都將進行安全審查,重點是產品安全性和可控性,防止產品提供者藉助提供產品之便,非法控制、干擾、中斷用戶系統,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用戶有關信息。對於審查不合格的產品和服務,將不得在中國境內使用。

中國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說,在保障安全的同時,網路安全審查制度提高了外企入華門檻,也將成為我國遭遇不公平貿易待遇時的反制裁武器。[1]

2涉及內容編輯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所謂網路安全審查,就是對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系統中使用的信息技術產品與服務進行測試評估、檢測分析、持續監督的過程。專家普遍認為,網路安全審查制度的出台恰逢其時,將大大推動我國網路強國建設。

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網路已經成為繼陸、海、空、天之外的國家第五大主權空間。如果網路安全出了問題,國家安全就沒有保障,控制網路空間,就可以控制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政治導向和社會穩定。」中國工程院院士沈昌祥如此評價信息時代網路安全的重要性。

關於網路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我國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然而,此前僅僅是針對網
絡安全產品。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從現在的網路安全形勢看,僅對網路產品進行安全測評已遠遠不夠,因為系統都是由網路
產品和服務搭建起來的,如果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網路安全就像沙灘上的城堡。」

正因如此,此次公布的網路安全審查制度,首次將「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統使用的重要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納入審查范圍。專家表示,黨、政、軍等重要部門和交通、能源、金融等關鍵行業所使用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將被首先納入審查范圍

『捌』 網路安全審查制度的涉及內容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所謂網路安全審查,就是對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系統中使用的信息技術產品與服務進行測試評估、檢測分析、持續監督的過程。專家普遍認為,網路安全審查制度的出台恰逢其時,將大大推動我國網路強國建設。
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網路已經成為繼陸、海、空、天之外的國家第五大主權空間。如果網路安全出了問題,國家安全就沒有保障,控制網路空間,就可以控制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政治導向和社會穩定。」中國工程院院士沈昌祥如此評價信息時代網路安全的重要性。
關於網路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我國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然而,此前僅僅是針對網路安全產品。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從現在的網路安全形勢看,僅對網路產品進行安全測評已遠遠不夠,因為系統都是由網路產品和服務搭建起來的,如果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網路安全就像沙灘上的城堡。」
正因如此,此次公布的網路安全審查制度,首次將「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統使用的重要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納入審查范圍。專家表示,黨、政、軍等重要部門和交通、能源、金融等關鍵行業所使用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將被首先納入審查范圍。

『玖』 中國網路安全法在哪一年正式實施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共七章七十九條,體現了三個基本原則,即網路空間主權原則、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共同治理原則。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向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以制度建設掌握網路空間治理和規則制定方面的主動權,是維護國家網路空間安全發展的利器。
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拾』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網路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路安全審查。前款規定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路平台運營者統稱為當事人。 網路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路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在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路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網路安全審查。
拓展資料:當事人申報網路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於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者擬提交的首次公開募股(IPO)等上市申請文件;
(四)網路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明確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九條提出了相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