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搜攜散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隱鬧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拓展資料:網路安全危害有哪些?
這個問題比較大了,嚴格意義上講,能列出的安全隱患的例子太多了。
對於計算機網路的安全隱患,主要的還是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一個非常關鍵而又復雜的問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指計算機信息系統資產(包括網路)的安全,即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硬體、軟體和信息)不受自然和人為有害因素的威脅和危害。
計算機信息系統之所以存在著脆弱性,主要是由於技術本身存在著安全弱點、系統的安全性差、缺乏安全性實踐等;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的威脅和攻擊除自然災害外,主要來自計算機犯罪、計算機病毒、黑客攻擊、信息戰爭和計算機系統,除了系統本身和自然的災害,其他基本來源於網路危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四條任世氏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網路安全保護和什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的安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顫御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中鏈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製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路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
(二)盜接他人電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使用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施或者碼號;
(三)偽造、變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
(四)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 使用電信網路傳輸信息的內容及其後果由電信用戶負責。
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路傳輸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信息的,必須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進行。
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之間的通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賣洞孫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信息的內容。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㈤ 電信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明確了網路安全的監管責任,解決了誰來負責的問題。將現行有效的網路安全監管體製法制化,明確了網信部門與其他相關網路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這種「1+X」的監管體制,符合當前互聯網與現實社會全面融合的特點和我國監管需要。
㈥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6月14日,中共中央宣傳部舉行黨李仔的十八大以來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成就發布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工程師韓夏透露,目前,正在對2013年出台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進行修訂,強化應用程序關鍵責任鏈的管理,進一步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
韓夏介紹,在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方面,工信部一是研究健全法規制度體系。2013年,出台了國內第一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部門規章,目前,我們正在對2013年出台的《規定》進行修訂,強化應用程序關鍵責任鏈的管理,進一步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
電信和互聯網的相關問題?
一是加強電信和互聯網行業個人信息保護突出問題的治理。連續組織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累計通報、下架違法違規APP近3000款。後續將圍胡擾判繞「全流程、全鏈條、全主體」監管,實現對各類終端、應用商店、軟體開發工具SDK等關鍵環節和在架的APP的全覆蓋,全方位保護用戶權益。
二是以深化科技為手段,加快提升治理能力。組織建設全國APP技術檢測平台,累計完成322萬款APP的檢測。下一步,將打造面向移動互聯網程序的檢測和認證公共服務平台,提升自動化檢測、大數據分析、監測預警、認證簽名和公共服務能力。
總結: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增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要加強對給個人信息隱私的保護意思,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電信和互聯網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網路信息安全褲改,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㈦ 中國的網路管理條例有那些
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另外,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7)電信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網路安全法》提出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網路空間治理目標,提高了我國網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網路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完善了網路安全監管體制;強化了網路運行安全,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完善了網路安全義務和責任,加大了違法懲處力度;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㈧ 國家什麼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範、處置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的危害國家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營造清朗網路空間。
第五圓宴碼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執法。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行業管理,負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市場准入、市場秩序、網路資源、網路信息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維護互聯網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範和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安全機關依照職責負責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權利,促進網路應用普及,提升互聯網信息服務水平。
國家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依法提供服務,提祥跡高網路安全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橘哪,鼓勵社會公眾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
㈨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的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公布。根據2014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證公用電信網的安全暢通,加強電信設備進網管理,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信設備是指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
電信終端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末端,為用戶提供發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電信設備。
無線電通信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上,以無線電為通信手段的電信設備。
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是指涉及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路之間或者不同電信業務的網路之間互聯互通的電信設備。
第三條國家對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在國內銷售。
第四條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和公布。
第五條電信設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通信行業標准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
第六條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應當附送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
檢測機構對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進行檢測的依據、檢測規程和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或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具體負責全國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承擔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的具體受理事宜。 第岩彎八條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請表應當由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提交申請表,並出具委託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內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企櫻棗蔽業法人營業執照。受境外生產企業委託代理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的代理機構,應當提供代理機構有效執照;
(三)企業情況介紹。包括企業概況、生產條件、儀表配備脊州、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等內容。對國家規定包修、包換和包退的產品,還應提供履行有關責任的文件;
(四)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審核報告。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認證證書;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滿足相關要求的質量體系審核機構出具的質量體系審核報告;
(五)電信設備介紹。包括設備功能、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內外觀照片和使用說明等內容;
(六)檢測報告或產品認證證書。應當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
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新產品應當提供總體技術方案和試驗報告。
前列申請材料中證書、執照類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和一份復印件,或者蓋有發證機構證明印章的復印件;其它材料必須使用中文。
第九條自受理機構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並核發進網許可標志;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生產企業。
第十條生產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其提供檢測機構檢測的樣品由生產企業按規定數量自行選取。
生產企業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其提供檢測機構檢測的樣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抽樣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者新產品,應當在中國境內的電信網上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擬實驗網上進行至少三個月的試驗,並由試驗單位出具試驗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前款電信設備總體技術方案、試驗報告、檢測報告等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
第十二條生產企業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技術、外型改動的,須進行檢測或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外型改動較小,生產企業要求減免測試項目的,可以將改動前後的照片、電路原理圖、改動說明和改動後的樣品等交檢測機構進行審核。檢測機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出具審核意見,檢測機構審核認為可以減免測試項目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同意,可以減免測試項目。
第十三條實行進網許可制度但尚無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電信新設備,由生產企業自行將樣品送到檢測機構,檢測機構根據國際標准或者企業標准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對檢測報告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影響網路安全暢通的條件下,批准進網試驗,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頒布後再按程序辦理進網許可證。
第十四條我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政府間簽署電信設備檢測實驗室和檢測報告相互認可協議的,按協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上粘貼進網許可標志。進網許可標志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製和核發。進網許可標志屬於質量標志。
未獲得進網許可和進網許可證失效的電信設備上不得加貼進網許可標志。
第十六條進網許可證和進網許可標志不得轉讓、塗改、偽造和冒用。
第十七條進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生產企業需要繼續生產和銷售已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的,在進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進網許可證,並附送一年內的送樣檢測報告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報告,原證交回。
第十八條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中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生產企業應當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第十九條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其經銷商以及需要進網許可證復印件的用戶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由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產企業應當對復印件編號登記。
第二十條生產企業應當在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包裝上和刊登的廣告中標明進網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會公布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和生產企業。
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當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對已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重復檢測、發證。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和生產企業進行年度檢查,並於第二年1月31日前,將年度檢查情況匯總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獲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電信設備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的一致性,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電信設備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的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質量跟蹤和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及其外包裝必須標有國家規定的中文標識;產品必須附有中文說明書和保修卡;對國家規定包修、包換和包退的產品,還應有相應的憑證。
第二十五條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未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用戶有權自主選擇電信終端設備,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第二十七條電信設備檢測機構或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必須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檢測機構或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剽竊或泄露生產企業的技術秘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未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進網許可證,編造進網許可證編號或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志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企業獲得進網許可證後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企業未在獲得進網許可的設備外包裝和刊登的廣告中註明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一)申請進網許可時提供不真實申請材料的;
(二)不能保證電信設備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的一致性的;
(三)售後服務不落實,對國家規定包修、包換和包退的產品不履行相應義務的;
(四)不按規定參加年檢或者年檢結果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信設備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的一致性組織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檢查結果不合格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尚未取得進網許可證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生產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進網許可;已取得進網許可證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進網許可證,生產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進網許可。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用戶自備的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已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重復檢測、發證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機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不予承認:
(一)弄虛作假,有作弊行為的;
(二)不按規定標准進行檢測或認證的;
(三)不按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出具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的。
第三十六條從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受理、檢測、審批及有關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剽竊、泄露生產企業技術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進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設備抗震性能的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未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可以由生產企業自願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進網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認證。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電信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